招标
汝阳农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汝阳县富民奶牛产业项目施工及监理公开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9/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汝阳工施招标(2023)0179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汝阳县孺子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姚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天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韩女士13333870675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3/09/26
公告正文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汝阳县富民奶牛养殖产业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复,已具备招标条件,河南天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汝阳县孺子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汝阳县富民奶牛养殖产业项目
2、招标编号:汝阳工施招标(2023)0179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汝政采-2023-537
3、项目地点:汝阳县蔡店乡崔庄、陶营镇
4、工程概况:本项目总占地面积 198.42 亩,总建筑面积 37111.54 ㎡,设计存栏量共 2200.00 头,其中:
1、蔡店乡崔庄地块 1 奶牛场占地面积 115.45 亩,建筑面积16753.78 ㎡,设计存栏量 1000.00 头。主要建设规模包括干奶、青年牛舍4057.20㎡、育成牛舍 3477.60 ㎡、泌牛舍3477.60 ㎡、干草棚1046.46 ㎡、干粪棚1143.02㎡、饲料加工间1023.82 ㎡、隔离舍471.04 ㎡、技术室101.34 ㎡、入场洗消房76.38 ㎡、门卫室50.17㎡、职工宿舍269.19㎡、办公用房269.19 ㎡、机修棚326.47 ㎡、挤奶厅932.80 ㎡、柴油发电机房31.50 ㎡;配套青贮池、供配电工程、牛舍颈夹及卧床、室外配套工程等;并安装挤奶设备、喷淋设备、青贮取料机、饲料加工设备等配套设备。
2、陶营镇景观大道奶牛场占地面积 82.97 亩,建筑面积 20357.76㎡,设计存栏量 1200.00 头。主要建设规模包括育成、青年、断奶犊牛舍6375.60 ㎡、泌乳牛舍一 3864.00 ㎡、泌乳牛舍二2125.20 ㎡、干奶牛舍2125.20 ㎡、干草棚 1046.46㎡、干粪棚1264.62 ㎡、饲料混合车间1023.82 ㎡、隔离舍 471.04㎡、附属用房733.70 ㎡、入场洗消房76.38 ㎡、技术室101.34 ㎡、挤奶厅1118.7 ㎡、柴油发电机房31.70㎡,配套青贮池、供配电工程、牛舍颈夹及卧床、室外配套工程等;并安装挤奶设备、喷淋设备、青贮取料机、饲料加工设备、消毒设备、刮粪板及撒料车等配套设备。
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6、招标控制价:58886009.2元;其中一标段:58315636.22元,二标段:570372.98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本预算控制金额的视为无效投标。
7、标段划分:本工程划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为汝阳县富民奶牛养殖产业项目施工,二标段为汝阳县富民奶牛养殖产业项目监理
8、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9、工期:一标段:2年;二标段:监理服务期:本工程施工阶段、保修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
10、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备案标准
11、安全生产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12、文明工地目标:市级文明工地
13、扬尘治理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各项扬尘管控指令,做到达标生产。
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 ,支持脱贫攻坚;根据洛财购[2021]4号文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持中标(成交 ) 通知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详情请登录洛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luoyang.hngp.gov.cn/),进入网站飘窗或业务指南窗口了解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标段:
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须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应证书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资质要求:
2.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本次招标不接受临时建造师。(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3、技术负责人资格: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出具承诺书。(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4、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 号)文件, 投标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 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 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4、外省企业进豫承揽业务的,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hngcjs.hnjs.gov.cn)”按规定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外省企业须在 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单位公章的网页截图。)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二标段:
(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含)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供应商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4)、根据洛财购【2021】11号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须提供《洛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5)、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不合格者,取消投标资格。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本次招标文件在网上获取,请登录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lyggzyjy.ly.gov.cn),点击“交易登录”进入“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用户注 册, 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详见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办事流程—主体注册 CA 办理。
2、办理数字证书后,请于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11日24:00,登录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点击“交易登录”,选择“证书 Key”方式登录,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如投多个标段,则应就所投每个标段分别下载获取。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招标文件下载。
3、获取招标文件后,请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并安装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查看招标文件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3年9月26日09时30分 (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及开标地点为汝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汝阳县)
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指定位置,上传成功后将得 到上传成功的确认。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 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 议,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到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 http:// lyggzyjy.ly.gov.cn /TPBidder),点击右上方【不见面开标大厅】按钮进入,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将被拒绝。 请参照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页-办事指南-下载中心-操作手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
5、除电子投标文件外,投标时不再接受任何纸质文件、资料等。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交易系 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他人提出异 议的,需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异议函将不予受理。
七、发布公告的媒体
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
2、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期间应及时关注本网站获取相关澄清或变更等信息。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汝阳县孺子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地 址: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21号
联系人:姚先生
电 话:13783190336
代理机构:河南天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洛阳市恒生科技园1号楼1407室
联系人:韩女士
电 话:13333870675
监管部门:汝阳县农业农村局
监管部门联系人:郭先生
监管部门联系方式:0379-68233896
2023年9月4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公告信息以其法定媒体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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