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310260045
预算金额616.65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7822434
中标公司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616.6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310260045-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服务项目(三年期)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31026004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服务项目(三年期)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 宁乡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服务 1 6166515.27
 合计金额小写: 6166515.27
 合计金额大写:陆佰壹拾陆万陆仟伍佰壹拾伍元贰角柒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交通信号灯

248

6713.16

1664863.68

具体点位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 1

2

电子警察

343

6036.86

2070642.98

具体点位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 1

3

高清视频监控

324

3074.97

996290.28

具体点位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 1

4

固定测速点及卡口

57

6350.46

361976.22

具体点位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 1

5

礼让行人

13

5437.86

70692.19

具体点位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 1

6

LED 电子提示屏

16

6378.12

102049.92

具体点位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 1

7

维护配件等(暂估)

1

900000.00

900000.00

此项暂估价为90 万元,投标报价时该价格不得调整。★

合计

6166515.27

三年合计

2055505.09

一年合计,其中含新增费用(维护配件等)30万元(暂估),该项按实结算。

依据和说明(可另附页):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1-24 —— 2024-11-23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本项目服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在此服务期间,乙方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三个月、或季度、或年度被评为不合格的,由甲方对乙方法人进行约谈,承包期内一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外包公司,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将其列入宁乡市市政维护外包招投标黑名单。

3.3.2乙方按甲方要求对各类交通技术设备进行保养、巡查与故障排除等

3.3.3宁乡市域范围内现有的交通信号灯 248 处、“电子警察”343 处、高清视频监控 324 处、固定测速点及卡口57 处、礼让行人 13 处、LED 电子提示屏 16 套及合同期内新增的各类交通技术设备保养、巡查与故障排除。

3.3.4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违法数据捕获率、识别率检查。

3.3.5“电子警察”所抓拍交通违法数据的传送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结算依据:每个季度按实进行结算。

4.1.1.1结算单价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每项最终成交清单单价为准,日常维护部分按包干价结算,新增部分(维护配件等)费用暂估30/年,按实结算,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数量经第三方审核结算为准。

4.1.1.2结算按合同总金额的季度比例扣除季度考核中被扣除的金额为结算依据。

4.1.2资金支付方式:

4.1.2.1付款人: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4.1.2.2付款方式:本项目不支持预付款,根据《宁乡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服务月考核评分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1)的考核结果按照先服务后付款的方式分季度付款,且提供等额合法税务发票起60日内无息支付上季度结算价款,其费用的支付与考核结果挂钩。

4.1.2.3当月考核得分95分以上(95)的,按100%计算当月服务费用的100%计算;当月考核得分60-95 (不含95)的,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的比例计算当月服务费用;当月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的,按50%计算当月服务费用的50%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800232638508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宁乡市域范围内现有的交通信号灯 248 处、“电子警察”343 处、高清视频监控 324 处、固定测速点及卡口57 处、礼让行人 13 处、LED 电子提示屏 16 套及合同期内新增的各类交通技术设备保养、巡查与故障排除。

(1)每月 25 日前对各类交通技术设备以及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高清视频监控、固定测速点及卡口、LED 电子提示屏等设施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如实填写记录,向采购人提交巡查记录和报告。

①路口的电子警察抓拍设备能够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正常有效的抓拍。

②相关的配套硬件设备无异常状况,如立杆安装牢固、垂直,紧固件无松动,垂直安装的倾斜度不得超过杆体长度 1%,机械强度满足要求;立杆及主机箱外壳接地良好;电缆连接牢固;设备机箱关门上锁等。

(2)每月 25 日前对各类交通技术设备进行一次保养维护,要求做到摄像机外壳、镜头清洁,机箱内无明显灰尘,球罩内无积水,密封性能好,机箱、支架、立杆连接件牢固,清洁无锈蚀。无用杆件、机箱、线缆及时拆除。并如实填写记录,向采购人提交保养记录及报告。

(3)在 8:30 到 17:30 期间,接到报修电话后,一般设备故障在到达现场 1 小时内排除,非工作时间增加 2小时,特殊时期需安排人员现场进行保障;路口施工、事故、火灾、电源故障、设备无备件需返厂维修、程序问题等重大故障以及由其他系统问题引起的故障 1 小时内无法排除需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排除;在维护维修过程中如需更换单个配件或单个主要材料采购价值在 3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须当日提交故障解决方案(材料清单)报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按程序采购;保证设备完好率在 95%以上。向采购人提交的交通技术设备维护现场记录单须一事一单。

5.2.2.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违法数据捕获率、识别率检查。

每天检查上传交警大队平台路口的卡口数据,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前端数据正常并上传至交警大队平台。路口施工、事故、火灾、电源故障、设备无备件需返厂维修、程序问题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数据未回传超过 24 小时或设备停用,需同时向采购人及交警大队报告。

5.2.3.“电子警察”所抓拍交通违法数据的传送

协助交警方及数据传送维护单位做好数据传送检查,每工作日查询违法数据是否已回传至分拣界面,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述部门,对数据未能及时回传路口,报告采购人,并经交警部门同意须采取拷盘方式。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由甲方主管领导牵头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各类交通技术设备运行、保养维护情况进行抽查,进行考核评分并验收。考核办法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宁乡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服务月考核评分标准》(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2)《宁乡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服务月考核评分标准》

5.3.2.运行维护服务考核

(1)甲方依据《宁乡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服务月考核评分标准》对乙方的运行维护服务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

(2)当月考核得分 95 分以上(含 95 分)的按当月服务费用的 100%计算;当月考核得分 60-95 分(不含 95分)的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的比例计算当月服务费用;当月考核得分 60 分以下(不含 60 分)的计算当月服务费用的 50%。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6.1.1负责提供本协议范围内各类交通技术设备所在位置

6.1.2负责对乙方施工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工作实施指导、检查、监控,监督施工生产各项安全、质量技术措施的落实。

6.1.3负责联合交警部门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

6.1.4负责及时办理乙方的工程计量及结算。

6.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6.2.1配备 12 人及以上的运维团队(含 1 个项目负责人),团队技术人员中至少有 3 名人员具备电工证和 2 名人员具备高处作业证,拟配的所有技术人员均取得电工证。

6.2.2配备足够用于维护服务的所需装备及工具。

6.2.3建立各系统运行维护各项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报送甲方备案。

6.2.4负责其派出维护维修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各类保险,派出的维护维修人员的安全及其他意外风险与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6.2.5 维护维修作业时乙方必须按相关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确保维护维修过程的操作安全及过往行人、车辆安全,乙方应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不能对相对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失,如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6.2.6因维护维修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各类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7 应针对本项目在宁乡成立满足采购需求的专业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项目所有交通技术设备提供运行和维护服务。并派1人驻宁乡市交警大队的监控分中心进行系统巡查及机房维护,以确保本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6.2.8每月应对本项目所有交通技术设备进行1次全面巡检。遇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和其它紧急情况,甲方要求进行巡检的,应安排巡检。 巡检若发现本项目设备设施系统存在运行问题的,应立即维修整改。

6.2.9制定详细的运行维护服务保障方案,及时受理甲方故障申告、技术咨询。在收到甲方故障申告后,应当按故障级别定义与服务的具体要求的约定及时解决,保障本项目正常运行;在I≈Ⅲ故障处理完毕后,乙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故障处理报告,故障级别定义与服务的具体要求如下:

故障级别

技术人员到场时间

解决时间

I级:属于重特大故障:其具体现象为:系统崩溃。

30分钟以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8小时以内

II:属于严重问题;其具体现象为:部分系统发生故障、或小面积瘫痪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

30分钟以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8小时以内

III级:属于较严重问题;其具体现象为:区县监控系统小部分功能失效或出现报错、告警或故障,但该子系统仍能继续运行。

1小时以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12小时以内

IV级:属于普通问题:其具体现象为:前端监控点单个摄像机故障、前端监控点传输设备或线路故障。

2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12小时以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各类交通技术设备的维护(修复),确保各类交通技术设备正常运转,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或因维护不到位直接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每违约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每次的违约金:因维护不到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含)以上的,每违约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元/每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在每月考核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之下,或者总计三次得分60分之下,严重影响甲方作业需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项目中所指的各类交通技术设备均包含宁乡市域范围内现有的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高清视频监控、固定测速点及卡口、礼让行人、LED电子提示屏及合同期内新增的各类交通技术设备。

11.2、本项目费用采用总额包干的形式,服务过程中所需各类工具、设备、物品、耗材、配套标志标线、设备返厂维修的所有费用、人工工资及社保、管理、财务、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

11.3、维护维修过程中,确实无法维修需更换的单个配件或单个主要材料采购价值在3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由乙方提出材料清单报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按相关规定审核确认后由乙方采购并予以维护维修,不增加维护维修费用。(参考价格详见招标文件附件3)

11.4.乙方在实施服务期间应建立各类交通技术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台账,甲方可随时查阅。委托合同终止后,上述资料和台账必须无条件全部移交甲方。

11.5、乙方在合同期内的维护维修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严重违约行为和考评结果严重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和赔偿责任。

11.6、乙方不得对本服务项目整体或分项对外承包,如发现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11.7、维护维修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及设施日常管理工作不新增配件、材料的,不另计工作量,不增加维护费用。

(1)因工作需要对现有设备拆除、移位的;

(2)警保卫任务线路信号机等设备临时开关箱门;

(3)因交通组织需要运送及收回交通分流指示标牌;

(4)对遮挡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标牌的绿化、广告牌等进行清理;

(5)电子警察配套执法的交通标志角度较正、移位等;

(6)因停电等原因需临时对信号机等设备发电(发电用油不另计费用);

(7)因交通管理需要临时设置的信号灯的维护;

(8)其他因工作需要的临时性工作。

11.8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1.9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两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八一西路2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乌大道与兴工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刘爱军 法定代表人: 王美玲
委托代理人: 雷展新 委托代理人: 王美玲
电话: 0731-87822434 电话: 0731-88382379
传真: 0731-87822434 传真:

附件列表
  1. 2023年宁乡维护_中标通知书.pdf
  2. 2023年宁乡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服务项目(三年期)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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