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2-16606]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
设计施工总承包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园区开发建设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基建工程规划施工报建监督房地产发证交易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园区绿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收费设计标准厂房燃气管网首期地块土地平整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现场技术指导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办理工程开工所需的各项手续余泥排放许可证防雷报建国土人防消防环保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护报监手续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临水临电红线外接驳外水外电拆除工程垃圾清理外运水土保持管线迁移场地管理公用道路围蔽施工工程保修日常维护复原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绿化养护迎检清扫布置工程结算的编制专项工程协调和管理施工进度计划包质量投资控制初步设计概算文件排水工程给水工程首期五通一平工程编制报建方案电子报批文件成品保护施工许可证综合协调管理工程的材料施工设备安装专用工器具竣工试验验收备案工程资料汇总资料整理工程设计方案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包工期包料包文明施工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移交包结算工伤保险包竣工图编制报批报建配合服务设计成果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钢结构安装工程供配电给排水暖通造价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劳动力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施工分包计划安全措施工程总承包管理施工临时工程永久工程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工程和设备永久占地修建临时设施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区段工程临时占地竣工后试验计日工零星工作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化石地下文物承包人设备施工工艺建造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古迹地质研究遗迹钱币物品采购负责人批件工程建设核准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实施计划整改完善缺陷修补承包人文件劳务试运行水源市政管网照管设计人员项目经理专职质量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伤病防治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资料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施工现场查勘制造运达现场施工组织方案说明设计审查竣工文件工程操作维修手册培训实施工程生产设备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调整修理参照系统交通运输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抽样检验检验测试加工场外交通临时道路交通设施修建场内施工道路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场外公共道路桥梁超大件超重件养路费税款施工控制网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绘系统测量放线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安全检查劳动保护用具爆破作业治安保卫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察看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钻孔探测现场工艺试验试验设备器材现场材料试验试验条件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性能测试功能性试验尾工燃料电力消耗品施工期运行工程设备安装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竣工清场缺陷修复查验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持续保险竣工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施工临时用水扬尘治理临近建筑物材料机械照明围栏设施安全保卫民工工资总图布局钢筋沥青混凝土砂石水泥管材电线电缆建筑与室外工程中施工图设计竣工结算及结算审计质量保修书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工程分包配偶子女工作安排旅游通讯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起重吊装登高作业焊接房建市政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承重支撑体系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异型脚手架工程深基坑工程暗挖工程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水下作业工程转体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0/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g2022-16606
预算金额34228.05万元
招标公司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陈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工0753-7876339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
- 项目编号:JG2022-16606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10月19日 0时0分~2022年10月25日 0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10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34228.05
-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同时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以下资质: (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的工程设计资质; (2)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及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的工程设计资质; (3)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①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必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省外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②设计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设计成员提供):必须具备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具备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设计负责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能为同一人。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交易集团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9日 9时30分 - 2022年11月9日 10时30分
- 开标地点:第13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11月9日 9时0分 - 2022年11月9日 9时30分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陈先生
- 代理联系人:陈工
- 联系方式:0753-7876339
- 代理联系方式:13512771524
- 招标监督机构: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电话:0753-7865163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 初步设计图纸及概算.rar
- 蕉华五通一平epc招标公告(双方盖章)).pdf蕉华五通一平epc招标公告(双方盖章)).pdf
- (银行贷款 可研)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2022 - 9.13.pdf(银行贷款 可研)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2022 - 9.13.pdf
- (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定稿2022-10-18)最终上网稿.doc(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定稿2022-10-18)最终上网稿.doc
- (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双方最终定稿2022-10-18)上网11.doc(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双方最终定稿2022-10-18)上网11.doc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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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 | 市政工程 | 工程总承包(EPC)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 | 项目编号 | JG2022-16606 |
招标单位 | 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项目类别 | 工程总承包(EPC) |
建设单位 | 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 |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市政工程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点击查看全部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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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 | 2022-10-19 0:00:00 | 2022-11-09 9:30:00 | |
投标登记 | 2022-10-19 0:00:00 | 2022-10-25 0:00:00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2-10-19 0:00:00 | 2022-11-09 9:30:00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2-10-19 0:00:00 | 2022-10-22 0:00:00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2-11-09 9:00:00 | 2022-11-09 9:30:00 | 第13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递交投标保证金凭证 | 2022-11-09 9:00:00 | 2022-11-09 9:30:00 | 第13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一阶段开标 | 2022-11-09 9:30:00 | 2022-11-09 10:30:00 | 第13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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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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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
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
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十二二年八月
广东梅州薰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
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负责人
陈俊宏
技术负责人刘永锋
法定代表人蒋主浮
咨询有限
程互询有限公司
广东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S口日地惠310月心9年200关(-0:增增)到机全学年记日880车886登王楼理价房经询..及展型所本期限围日期范册立业营名类住法注成营经 |
中国国国中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
单位名称: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44000045586047XG
法定代表人蒋主浮
技术负责人刘永锋
资信等级:甲级
资信类别专业资信
业务:建筑,农业、林业水利水电公
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子、信
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市政公
用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证书编号:甲232021011031
有效期:2022年01月21日至2025年01月20日
单位: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编制人员
项目负责人陈俊宏经济师
主要参加人员郝阳工程师
戴卉工程师
孙寅茹工程师
岑锦豪经济师
刘铭谦经济师
校核禹建奇高级经济师
咨询工程师(投资)
审核陈伟东高级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投资)
审定刘永锋高级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投资)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背景
1.2编制范围
1.3项目概况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2.1项目建设背景
2.2项目必要性分析
第三章需求分析
3.1蕉岭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3.2蕉岭县产业发展现状
3.3蕉岭县产业发展目标
3.4蕉岭县近几年产业发展情况
3.5标准厂房等园区设施的市场需求
3.6产业基地首期项目功能定位和建设规模
第四章项目场址与建设条件
4.1区位和区域关系
4.2自然现状
4.3与上位及相关规划的衔接
4.4粤闽赣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蕉
岭片区)广福核心区相关规划
4.5建设条件
第五章工程建设方案
5.1总体设计方案
5.2场地平整工程
I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5.3道路工程
5.4给水及消防工程
5.5排水工程
5.6电力工程
5.7电信工程
5.8燃气工程
5.9工程管线综合
5.10公共停车场工程
5.11标准厂房及生活配套建设
5.12污水处理厂建设
第六章节水节能措施
6.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6.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
6.3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6.4绿色建筑方案
6.5海绵城市措施
第七章环境影响评价
7.1编制依据
7.2项目场址环境现状
7.3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7.4项目建设期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7.5项目运营期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7.6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
8.1原则及采用的标准
II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8.2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分析
8.3安全防护措施
8.4消防保证措施
第九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9.1项目组织机构与职能
9.2工程项目管理
9.3经济效益分析范围
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0.1进度计划
10.2项目招投标
第十一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1.1投资估算范围及依据
11.2投资估算
11.3资金筹措
第十二章财务评价
12.1评价依据
12.2财务测算基础参数
12.2效益计算
12.3财务评价指标
第十三章社会效益评价
13.1社会影响分析
13.2互适性分析
13.3社会风险分析
13.4社会评价结论
第十四章风险分析
III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14.1项目主要风险因素识别
14.2风险程度分析
14.3防范和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章结论与建议
15.1结论
15.2建议
财务测算附表
IV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背景
1.1.1项目名称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
建设项目。
1.1.2项目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国有企业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园区开发建设的各项决策和有关
规定。
3、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4、负责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5、负责协助区内基建工程规划、施工报建、监督工作;协助办
理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事项。
6、负责区内的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园区
绿化工作;指导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收费等管理
事项。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1.3编制依据
1、《蕉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2、《蕉岭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3、《蕉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专家评审
稿);
4、《粤闽赣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蕉岭
片区)广福核心区总体规划与城市设计》(专家评审稿);
5、《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6、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7、委托方提供的其他基础资料;
8、《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1.2编制范围
在现场实地调研基础上,根据省、市、县的投资政策和社会经济
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发展现状及规划,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
场需求、建设条件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建设规模,依据相关标准,结
合实际,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设方案,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并对项目
进行财务效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以便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为从
源头上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为政府审核项目提供可靠的决
策参考。
1.3项目概况
1.3.1项目建设地点
粤闽赣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蕉岭片区)
广福核心区位于蕉岭县广福镇,北至蕉岭县界和广福农场边界、东至
长深高速、南至广福镇区、西至牛角坑,包括广福农场全域、乐干村、
石峰村、豪岭村、大坝村部分区域,总面积约13.42平方公里。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标准厂房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序号 | 类别 | 合计 | 第17年 | 第18年 | 第19年 | 第20年 | 第21年 | 第22年 | 第23年 | 第24年 | 第25年 | 第26年 | 第27年 | 第28年 | 第29年 | 第30年 | 第31年 | 第32年 |
出租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厂房管理费标准(元/㎡/月) | 2.9 | 2.9 | 3.2 | 3.2 | 3.2 | 3.5 | 3.5 | 3.5 | 3.9 | 3.9 | 3.9 | 4.2 | 4.2 | 4.2 | 4.7 | 4.7 | ||
研发楼管理费标准(元/㎡/月) | 5.6 | 5.6 | 6.2 | 6.2 | 6.2 | 6.8 | 6.8 | 6.8 | 7.5 | 7.5 | 7.5 | 8.3 | 8.3 | 8.3 | 9.1 | 9.1 | ||
综合体管理费标准(元/㎡/月) | 16.1 | 16.1 | 17.7 | 17.7 | 17.7 | 19.5 | 19.5 | 19.5 | 21.4 | 21.4 | 21.4 | 23.6 | 23.6 | 23.6 | 25.9 | 25.9 | ||
租金增幅 | 10% | 10% | 10% | 10% | 10% | |||||||||||||
(二) | 营业收入(不含税) | 1246214 | 40419 | 40419 | 44404 | 44404 | 44404 | 48787 | 48787 | 48787 | 53609 | 53609 | 53609 | 58913 | 58913 | 58913 | 64747 | 64747 |
(三) | 增值税销项税 | 109703 | 3560 | 3560 | 3909 | 3909 | 3909 | 4292 | 4292 | 4292 | 4714 | 4714 | 4714 | 5178 | 5178 | 5178 | 5688 | 5688 |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首期五通
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已由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编号:
2208-441427-04-01-412762)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企
业自筹资金和债券等其他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规模:(一)市政道路:包括5条园区主干道和1条支路,分别为进园大道、纵一路、
纵三路、横一路、横二路及支路,道路总长约9.0km(其中27.5米宽的道路长8582米,12.5米宽
的道路长428米),并配套道路绿化、照明以及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管网等附属设施。
(二)建筑:设计标准厂房一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三)首期地块土地平整:
项目概算建设总投资为38708.53万元,其中概算建安工程费30711.6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
用5129.56万元,预备费2867.30万元。工程规模及建设投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批复为准。
2.2招标范围: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和发包人要求,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竣
工验收等工作,接受并配合招标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配合招标人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等。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部分
设计范围包括:编制报建方案及电子报批文件、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现场技术指导等。设
计内容以初步设计图纸为准,施工图设计不得低于招标人初步设计标准及要求。投标人应根据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及初步设计等文件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及施工图预算
编制。
(2)施工部分
施工内容按招标人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内容为准,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负责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具体以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
②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余泥排放许可证、防雷报建、施
工许可证、规划/国土/人防/消防/环保/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护/报监手续/白蚁防治等相关政府部门
要求的报建和验收手续的办理
③负责本项目临水临电(含红线外接驳)、外水外电(含红线外接驳)、拆除及清理外运(含现
场垃圾清理外运)、水土保持、管线迁移、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和道路(包括红线外本项目施工附
属配套可能使用的共他场地或道路)围蔽施工及至本合同全部工程移交前的成品保护、保修维护复
原工作、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
费用按相关计价规定执行
④配合招标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
协助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负责工程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结(决)算审
核等工作:
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工程,报招标人同意后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做好协
调和管理工作;
O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
程总承包管理
⑧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办理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完
成工程保修
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试验(注:招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工程相
关检测项目在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时,须按当地政府和质监站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招
标人名义委托相关检测项目等)执行。
(3)综合协调管理部分
实行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对本工程的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
理等进行全面协调管理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按国家法律经营。
3.3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投标人同时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以下资质
(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
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的工程设计资质
(2)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
专业设计甲级及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及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丙级(或
以上)的工程设计资质
(3)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
资质。
注: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
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122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
(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
办市函[2021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
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
3.5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O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必须同时
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省外企业的项
目负责人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
规模标准(试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
办市(2019)50号)、粤建市【2019】153号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
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
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
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
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
②设计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设计成员提供):必须具备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
或具备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设计负责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能为同一人。
注: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须为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近三个月(即
2022年7月-9月)在投标人单位参保的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复印件(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
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
缴纳社保的证明,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核实中标人拟派人员的社保补缴情况)并加盖投标人公
章。
3.6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B类),
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
页。且至开标时间止未担任其他在施(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建设工程项目的管
理工作。
3.7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2或C3类)。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
承包负责人)与专职安全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3.8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开标前须按照《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建函(2016)365号)、《关于暂停招标文件对人
员信息登记要求的通知》(梅市建函(2021)220号)、《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梅州市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或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
场诚信管理平台)自行申办企业信息登记手续并已在该平台公开发布。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
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
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9信誉要求(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时
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
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在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有不良行
为通报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上述不良行为信息未注明公布期限的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于细化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执行。
3.10关于联合体投标:
①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3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担施工任务一方的为主办
方,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见附件一)。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
作和责任,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如联合体成员所承接分工的工作内容为同一专业单位组成
的,则资质等级要求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为等级标准。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
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②投标人拟任本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
以上2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③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安全
员、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主办方为准:工程设计资质及设计
负责人以承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
4、资格审查要求及评标办法
4.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时只对通
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经评审有
效的投标单位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
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本项目为非电子评标,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及U盘。
4.2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采用网上投标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纸质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月
日至2022年月日:时前(具体时间可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一项
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本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进行查询。),投标人自行登录广州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进行投标申请,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公告网上发布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招标
文件及其他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
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在本招标公告附件免费下载。
5.3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在办理投标申请前还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
记,拟派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且证件证书号与广州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系统中的信息一致。企业信息登记的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www.gzzb.gd.cn)服务指南栏目。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月日时分,投标人应于通知的投标截止
时间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具体时间可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一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本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进行查询。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成功网上投标登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
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9、其他事项
9.1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53-7876339
地址:蕉岭县蕉城镇石伯公路4号
9.2机构名称: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广东省城乡规划
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初步设计单位)。
[注释]如果有前期服务机构,应公开披露其名称
如果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应将本公告发布前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文件)提
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前期参与的服务机构中标无效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盖章):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岭县城镇石伯公路4号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753-7876339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6楼采购咨询部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13512771524
Email:D.i3gdg.j@163.com
2022年月日
附件一: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单位名称)为联合体主办方,为联合体成员方。
2、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
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
担连带责任。
4、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方将依照下述分工原则,就各方的具体工作范围和相应的
责任、权利和义务,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报发包人。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主办方名称:
(盖单位章)
分工内容: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分工内容: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分工内容: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
注: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各方填写及盖章。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协议书;如组成联合体
的单位个数少于3家,相应盖章的位置可用“/”代表,不用重复盖章。
2.1工程规模:(一)市政道路:包括5条园区主干道和1条支路,分别为进园大道、纵一路、纵三路、横一路、横二路及支路,道路总长约9.0km(其中27.5米宽的道路长8582米,12.5米宽的道路长428米),并配套道路绿化、照明以及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管网等附属设施。(二)建筑:设计标准厂房一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三)首期地块土地平整;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已由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编号:2208-441427-04-01-412762)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和债券等其他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施工内容按招标人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内容为准,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2)施工部分设计范围包括:编制报建方案及电子报批文件、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现场技术指导等。设计内容以初步设计图纸为准,施工图设计不得低于招标人初步设计标准及要求。投标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及初步设计等文件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1)设计部分2.2招标范围: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和发包人要求,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接受并配合招标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配合招标人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等。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概算建设总投资为38708.53万元,其中概算建安工程费30711.6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129.56万元,预备费2867.30万元。工程规模及建设投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批复为准。
⑥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工程,报招标人同意后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⑤协助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负责工程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等工作;④配合招标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③负责本项目临水临电(含红线外接驳)、外水外电(含红线外接驳)、拆除及清理外运(含现场垃圾清理外运)、水土保持、管线迁移、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和道路(包括红线外本项目施工附属配套可能使用的其他场地或道路)围蔽施工及至本合同全部工程移交前的成品保护、保修维护复原工作、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费用按相关计价规定执行;②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余泥排放许可证、防雷报建、施工许可证、规划/国土/人防/消防/环保/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护/报监手续/白蚁防治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报建和验收手续的办理;①负责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具体以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实行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对本工程的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等进行全面协调管理工作。(3)综合协调管理部分⑨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试验(注:招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工程相关检测项目在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时,须按当地政府和质监站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招标人名义委托相关检测项目等)执行。⑧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办理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完成工程保修;⑦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
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的工程设计资质;3.4投标人同时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以下资质:3.3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3.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3.投标人资格要求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粤建市【2019】153号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①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必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省外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3.5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注: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2)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及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的工程设计资质;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8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开标前须按照《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建函〔2016〕365号)、《关于暂停招标文件对人员信息登记要求的通知》(梅市建函〔2021〕220号)、《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或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行申办企业信息登记手续并已在该平台公开发布。3.7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2或C3类)。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与专职安全人员不能为同一人。3.6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且至开标时间止未担任其他在施(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注: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须为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近三个月(即2022年7月-9月)在投标人单位参保的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复印件(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核实中标人拟派人员的社保补缴情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设计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设计成员提供):必须具备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具备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设计负责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能为同一人。
4、资格审查要求及评标办法③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安全员、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主办方为准;工程设计资质及设计负责人以承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②投标人拟任本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以上2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①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3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担施工任务一方的为主办方,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见附件一)。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如联合体成员所承接分工的工作内容为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则资质等级要求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为等级标准。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10关于联合体投标:3.9信誉要求(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在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有不良行为通报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上述不良行为信息未注明公布期限的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执行。
5.3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在办理投标申请前还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拟派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且证件证书号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的信息一致。企业信息登记的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zb.gd.cn)服务指南栏目。5.2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公告网上发布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及其他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在本招标公告附件免费下载。5.1本项目采用网上投标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纸质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时前(具体时间可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建设工程→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本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进行查询。),投标人自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进行投标申请,免费获取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获取4.2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时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经评审有效的投标单位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本项目为非电子评标,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及U盘。
8、发布公告的媒介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7.投标保证金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成功网上投标登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月日时分,投标人应于通知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具体时间可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建设工程→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本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进行查询。6.投标文件的递交
电话:0753-7876339联系人:陈先生异议受理部门: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9.1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其他事项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招标人(盖章):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0、联系方式如果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应将本公告发布前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文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前期参与的服务机构中标无效。[注释]如果有前期服务机构,应公开披露其名称。9.2机构名称: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初步设计单位)。地址:蕉岭县蕉城镇石伯公路4号
Email:pj3gdgj@163.com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13512771524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6楼采购咨询部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753-7876339办公地点:蕉岭县蕉城镇石伯公路4号
1、(单位名称)为联合体主办方,为联合体成员方。(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附件一:2022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6、本协议书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4、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方将依照下述分工原则,就各方的具体工作范围和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报发包人。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分工内容: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分工内容:主办方名称:(盖单位章)
注: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各方填写及盖章。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协议书;如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个数少于3家,相应盖章的位置可用“/”代表,不用重复盖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分工内容: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2022年10月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人: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文件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
总则………………………………………………………………………………………1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一卷………………………………………………………………………………………………1目录
7.合同授予…………………………………………………………………………………246.评标………………………………………………………………………………………235.开标………………………………………………………………………………………234.投标………………………………………………………………………………………21投标文件…………………………………………………………………………………18招标文件…………………………………………………………………………………17
第一部分协议书…………………………………………………………………………4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610.电子招标投标…………………………………………………………………………25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58.纪律和监督………………………………………………………………………………25
第二卷……………………………………………………………………………………………105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104附件一:合同协议书……………………………………………………………………103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格式…………………………………………………………………1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78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7
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卷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9第三卷……………………………………………………………………………………………108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07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06
2.1工程规模:(一)市政道路:包括5条园区主干道和1条支路,分别为进园大道、纵一路、纵三路、横一路、横二路及支路,道路总长约9.0km(其中27.5米宽的道路长8582米,12.5米宽的道路长428米),并配套道路绿化、照明以及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管网等附属设施。(二)建筑:设计标准厂房一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三)首期地块土地平整;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已由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编号:2208-441427-04-01-412762)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和债券等其他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施工内容按招标人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内容为准,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2)施工部分设计范围包括:编制报建方案及电子报批文件、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现场技术指导等。设计内容以初步设计图纸为准,施工图设计不得低于招标人初步设计标准及要求。投标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及初步设计等文件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1)设计部分2.2招标范围: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和发包人要求,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接受并配合招标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配合招标人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等。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概算建设总投资为38708.53万元,其中概算建安工程费30711.6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129.56万元,预备费2867.30万元。工程规模及建设投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批复为准。
⑥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工程,报招标人同意后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⑤协助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负责工程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等工作;④配合招标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③负责本项目临水临电(含红线外接驳)、外水外电(含红线外接驳)、拆除及清理外运(含现场垃圾清理外运)、水土保持、管线迁移、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和道路(包括红线外本项目施工附属配套可能使用的其他场地或道路)围蔽施工及至本合同全部工程移交前的成品保护、保修维护复原工作、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费用按相关计价规定执行;②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余泥排放许可证、防雷报建、施工许可证、规划/国土/人防/消防/环保/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护/报监手续/白蚁防治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报建和验收手续的办理;①负责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具体以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实行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对本工程的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等进行全面协调管理工作。(3)综合协调管理部分⑨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试验(注:招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工程相关检测项目在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时,须按当地政府和质监站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招标人名义委托相关检测项目等)执行。⑧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办理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完成工程保修;⑦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
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的工程设计资质;3.4投标人同时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以下资质:3.3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3.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3.投标人资格要求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粤建市【2019】153号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①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必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省外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3.5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注: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2)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及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的工程设计资质;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8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开标前须按照《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建函〔2016〕365号)、《关于暂停招标文件对人员信息登记要求的通知》(梅市建函〔2021〕220号)、《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或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行申办企业信息登记手续并已在该平台公开发布。3.7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2或C3类)。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与专职安全人员不能为同一人。3.6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且至开标时间止未担任其他在施(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注: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须为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近三个月(即2022年7月-9月)在投标人单位参保的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复印件(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核实中标人拟派人员的社保补缴情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设计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设计成员提供):必须具备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具备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设计负责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能为同一人。
4、资格审查要求及评标办法③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安全员、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主办方为准;工程设计资质及设计负责人以承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②投标人拟任本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以上2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①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3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担施工任务一方的为主办方,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见附件一)。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如联合体成员所承接分工的工作内容为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则资质等级要求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为等级标准。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10关于联合体投标:3.9信誉要求(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在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有不良行为通报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上述不良行为信息未注明公布期限的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执行。
5.3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在办理投标申请前还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拟派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且证件证书号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的信息一致。企业信息登记的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zb.gd.cn)服务指南栏目。5.2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公告网上发布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及其他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在本招标公告附件免费下载。5.1本项目采用网上投标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纸质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时前(具体时间可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建设工程→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本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进行查询。),投标人自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进行投标申请,免费获取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获取4.2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时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经评审有效的投标单位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本项目为非电子评标,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及U盘。
8、发布公告的媒介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7.投标保证金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成功网上投标登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月日时分,投标人应于通知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具体时间可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建设工程→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本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进行查询。6.投标文件的递交
电话:0753-7876339联系人:陈先生异议受理部门: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9.1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其他事项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招标人(盖章):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0、联系方式如果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应将本公告发布前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文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前期参与的服务机构中标无效。[注释]如果有前期服务机构,应公开披露其名称。9.2机构名称: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初步设计单位)。地址:蕉岭县蕉城镇石伯公路4号
Email:pj3gdgj@163.com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13512771524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6楼采购咨询部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753-7876339办公地点:蕉岭县蕉城镇石伯公路4号
1、(单位名称)为联合体主办方,为联合体成员方。(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附件一:2022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6、本协议书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4、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方将依照下述分工原则,就各方的具体工作范围和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报发包人。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分工内容: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分工内容:主办方名称:(盖单位章)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注: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各方填写及盖章。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协议书;如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个数少于3家,相应盖章的位置可用“/”代表,不用重复盖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分工内容: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蕉岭县蕉城镇石伯公路4号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753-7876339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6楼采购咨询部联系人:陈工电话:13512771524 |
1.1.4 | 项目名称 |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 |
1.1.5 | 建设地点 | 梅州市蕉岭县广福镇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筹资金和债券等其他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总工期:630日历天。其中:1、设计工期:30个日历天(从签订合同后开始计算,含审图合格时间)。2、施工工期:600个日历天(签订合同后,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开始计算)。各期建设工期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各专业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 |
1.9.1 | 踏勘 | ■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疑问提交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8日前。投标人的疑问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和相关附件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凭CA证书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项目招标答疑”专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提问”→进入到提问区域→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具体要求: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问一律不得署名。 |
1.10.3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
1.11.1 |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
1.11.2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不允许■允许,对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 |
1.12 | 偏离 | ■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答疑纪要、澄清文件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具体时间可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建设工程→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本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进行查询。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本项目投标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4228.05万元;其中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649.08万元(含施工图预算编制费95.19万元);概算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30711.67万元;预备费为2867.30万元。投标报价超过任一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报价由设计费报价与概算建安工程费、预备费报价组成:(1)设计费:投标报价不得高于649.08万元(含施工图预算编制费95.19万元),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企业自身情况填报报价及下浮率。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执行。(2)概算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不得高于30711.67万元,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企业自身情况填报报价及下浮率。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3)预备费:2867.30万元,为非竞争性报价不做调整,投标人如做调整将作为无效投标。本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采用清单计价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经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后,按投标下浮率、合同约定的方法,得出合同价格清单,以此合同价格清单作为进度款支付和结算的依据;建安工程费结算原则以合同约定为准。施工图审查完成后,若因中标人设计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总费用增加, 中标人应无偿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并承担合理比例的工程增加费用。若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需按新发布的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电汇、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非电子形式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1、投标担保额度:人民币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长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2、收取方式:投标保证金形式:可采用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电汇、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非电子形式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1)如采用现金或者转账或者支票或者汇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及通知公告,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信息为准。收款单位: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润路支行,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9333333; 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公告栏“关于基本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的通知及操作指引”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有关工作调整的公告》(广交易【2021】1号),其他有关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心。(2)采用非电子形式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函出具时间应在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前,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原件一并递交,保函中须标明本招标文的项目名称,所提供的担保金额需等于本次招标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保证数额,保函有效期须等于或大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有效期应相应延长,且延长后的有效期应满足前述要求。如提供的保函不符合要求的;则视为无效投标担保,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作无效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供的银行投标保函应为银行出具的无条件、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保函。注:联合体投标的,保证金可以由主办单位递交。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招标文件所附格式中有明确签名、盖章位置的,须按照格式签名、盖章,其余可不用每页签名盖章。副本可采用签名盖章后的正本的复印件,正本副本均需加盖骑缝章。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由联合体主办方盖单位公章,签名应由联合体主办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但联合协议书按格式填写后由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份数:①资格审查文件1份正本,6份副本;②商务文件:1份正本,6份副本;③方案文件1份正本,6份副本;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共为3包:①资格审查文件1包;②商务文件1包;③方案文件1包;另密封递交一份电子版投标文件(U 盘)。注:要求提供的电子文件必须无病毒、无加密、可打开、可编辑,与对应的纸质文件内容一致。 |
3.7.5 | 装订要求 | 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具体时间可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建设工程→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本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进行查询。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是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开标室具体时间可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建设工程→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本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进行查询。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开标顺序:随机开启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其它说明:在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开。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7.4.1 | 履约担保 | 银行或第三方保函 银行基本存款转出,在签订合同前一天存入招标人的账户保证数额:为中标价的的5%。 提交时限:合同签订前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 且必须从中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汇出,合同履约保证金(余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 14 日内无息退还。若在施工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则履约保证金归发包人所有,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罚的,不足部分招标人将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所有处罚不能免除中标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使用银行或第三方保函的,保函期限与合同工期相同,保函到期的,承包方应再出具新的保函或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否则暂停拨付工程款,直至承包方出具有效保函或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 注:联合体投标的,由主办单位递交。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项目管理目标:1、安全管理目标:不发生工伤死亡,不发生工伤重伤,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坍塌事故,不发生中毒事故。2、质量目标:按招标文件质量标准要求,具体按合同约定;3、费用目标:确保项目总投资不超过工程概算金额,具体按合同约定;4、进度目标:确保项目建设进度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具体按合同约定。 | |
9.2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均不得委托近二年(从招标公告发布年度起逆推2年的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因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检测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检测工作。 | |
9.3 | 施工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 |
9.4 | 承包方式: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资料及说明等对本项目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包设计,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移交、包结算和资料整理、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包控制投资、包发包人所负责的报批报建配合服务等。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 | |
10 | 电子招标投标 | ■否□是,具体要求: |
11 | 承包人负责编制的预算、结算文件以及过程中的签证、变更费用将统一报送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派的造价咨询单位先行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再报审,最终以有权审核部门批复为准。 | |
12 | 1.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须支付本项目交易服务费(中标价的万分之九),费用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具体详见交易中心“服务指南”)。2.招标代理服务费及评标专家劳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服务费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按《项目代理委托协议》执行。(如联合体投标,代理服务费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支付) |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符合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单位。1.4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要求)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6保密1.5.4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及评标专家劳务费,计算方法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执行。1.5.3中标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投标预备会1.9.4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投标人不进行踏勘的,视为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招标人不对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12偏离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1分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7)投标文件格式;(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5)发包人要求;(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
2.3.1招标文件的澄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目录。1)封面:标明项目名称、“资格审查文件”字样、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正本(或副本)等。3.1.2资格审查文件:A4印刷本,纸质封面。主要包括下列内容:3.1.1投标文件须包含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如招标文件没有格式规定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
8)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本单位2022年7月-9月的社保缴纳证明;7)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主办方提供);6)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提供);5)企业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提供);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3)投标书、投标承诺书、投标人信誉承诺书。
15)按招标公告附件一盖章签署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如有);14)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在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有不良行为通报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网页打印页;(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12)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或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登记公开发布的企业信息的信息截图;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在该平台的相关截图。(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11)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2或C3类)。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以投标登记时选取的专职安全员为准);10)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9)设计负责人(联合体设计成员提供)的资格证书及本单位2022年7月-9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3)企业资信资料;2)目录;1)标明项目名称、“商务文件”字样、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正本(或副本)等。3.1.3商务文件:A4印刷本,纸质封面。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7)电子文件:介质为U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16)投标人认为需增加的其他资料;
3)设计技术方案:包括设计说明书(含按照本项目设计任务要求,针对项目实施的难点和重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设计图纸(可A3排版,折叠)、服务及措施其他资料;2)目录;1)标明项目名称、“技术文件”字样、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正本(或副本)等。3.1.4技术文件:A4印刷本,纸质封面。主要包括下列内容:5)电子文件:介质U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4)投标人认为需增加的其他资料;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3.2投标报价6)电子文件:介质为U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5)投标人认为需增加的其他资料;4)总承包方案;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1投标有效期按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3投标有效期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主办方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6备选投标方案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本项目采用非电子化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时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3.5资格审查资料(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3.7.3投标文件编制要求: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书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4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需联合体各方均盖章,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中的“投标人”或“声明企业”或“投标单位”或“投标单位名称”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由主办方盖章即可。(6)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一套,电子文件介质U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电子文件应与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完整。电子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存在差异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5)投标文件的规格要求按本须知第3.1.3款之规定。(4)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软面书式装订。(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文件均采用不易松散的书式装订。(2)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2.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4.1.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包封投标文件,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列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款,每个包上应具有以下标志(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件U盘(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为一包,外面标注:招标人的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
(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4.2.5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代表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凭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
4.2.7投标截止后,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共同在交易中心见证下开标。4.2.6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5)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4)投标人未成功办理投标登记手续的;(3)在投标截止期前,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担保。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8到投标截止时间止,若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本项目招标失败,将依法重新招标。
5.2开标和评标程序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6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4.3.5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5.2.6开、评标细则5.2.5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包封、标记和密封情况。5.2.4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主持。5.2.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5.2.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5.2.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选择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6.评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3开标异议开标时,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有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d、投标担保递交情况;e、项目负责人姓名;f、设计负责人姓名;g、专职安全员姓名;h、投标总报价等主要内容以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2)开标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见证下当众拆封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开标时宣读下列内容,并予以记录,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1)开标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共同在交易中心见证下,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地点开标。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6.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7.2中标候选人公示7.1.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经核查发现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已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次上升替补定标或者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7.1.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1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主办方的名义提交。7.4履约担保7.3.1评标公示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须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盖章确认。7.3中标通知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8.纪律和监督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本项目不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及U盘。10.电子招标投标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8.5投诉
工程名称:资格审查表附表1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资格审查 | 附表1《资格审查表》 | ||
2.1.2 | 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 | 附表2《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 投标人总得分(满分为100分),总分=【商务部分得分(满分为30分)+技术部分得分(满分为20分)】+投标报价得分(满分为50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2 | 评分标准 | 详细审查 | 附表3《商务详细审查评分表》附表4《技术详细审查评分表》 | |
2.2.2 | 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 | 附表5《投标报价得分表》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关于联合体投标人评标的相关规定:1)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单位为主办方,且只接受最多由3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并签订联合体工作协议。投标人拟任本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应为主办方正式员工。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2)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设计部分评分以承接设计任务的单位为准;施工部分评分以主办方为准。 |
序号 | 投标人审查项目 | ||||
1 |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 ||||
2 | 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 ||||
3 | 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4 | 投标人资质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 ||||
5 | 主要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 ||||
6 | 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 | ||||
7 | 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2或C3类)。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 ||||
8 | 投标人在开标前须按照《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建函〔2016〕365号)、《关于暂停招标文件对人员信息登记要求的通知》(梅市建函〔2021〕220号)、《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或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行申办企业信息登记手续并已在该平台公开发布。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
9 | 自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在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有不良行为通报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上述不良行为信息未注明公布期限的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执行。 | ||||
10 | 联合体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提供联合体工作协议。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如有)。 | ||||
结论(通过/不通过) |
工程名称: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附表2评委签名:日期: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注:1.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结论均为有效,否则就为无效。有效的记“○”无效的记“×”,全部审查项目均为有效的,结论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序号 | 投标单位评审内容 | |||||
1 | 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工期的。 | |||||
2 | 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质量标准的。 | |||||
3 | 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或盖章的。 | |||||
4 |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5 | 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总报价,且没有申明哪个有效。 | |||||
6 | 投标报价(含分项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 |||||
7 | 投标人之间存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所禁止的情形的; | |||||
8 | 未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 |||||
结论 | 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
商务详细审查评分表附表3评委签名:日期: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注:1.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有效的记“○”无效的记“×”,全部审查项目均为有效的,结论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评议内容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备注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22分) |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企业荣誉(20分) | 投标人获得过“先进单位”荣誉证书的:(本项最高得6分)1、连续10个年度或以上的得6分;2、连续6年(含6年)至9年(含9年)的得3分;3、连续1年(含1年)至5年(含5年)的得1分; | 注:证书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国家认可且合法的工程协会或学会等机构颁发为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企业荣誉(20分) | 投标人获得体系认证证书(体系认证证书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证书、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情况:(本项最高得6分)1、同时获得以上7项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6分;2、同时获得以上任意5-6项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4分;3、同时获得以上任意3-4项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 | 注:体系认证证书须是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之前获得且在有效期内的才可计算得分,须同时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查询页的截图,同一项认证获得有多个证书的按其中一个计分一次,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企业荣誉(20分) | 投标人至投标截止日期止,具有有效的银行资信评级情况:(本项最高得1分)1、银行资信评级 AAA 得1分;2、银行资信评级 AA得0.5分;3、银行资信评级 A得0.25分; | 注:本项以最高等级计分,不累计计分。提供资信评级证书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企业荣誉(20分) | 至投标截止日期止,投标人连续 3 年(必须包含2021 年度)被税务主管部门评为纳税信用等级为 A级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 | 注:提供税务系统查询打印件或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信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企业荣誉(20分) | 投标人自2017 年10月1日至今,获得过省级或以上工程协会颁发有效期内的企业诚信评价证书的:(本项最高得2分)1、获得“AAAAA”评价称号的,得2分。2、获得“AAAA” 评价称号的,得1分。3、获得“AAA” 评价称号的,得0.5分。 |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获奖时间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证书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国家认可且合法的协会机构颁发为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企业荣誉(20分) | 投标人自2017 年10月1日至今,完成过的市政公用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获得工程质量奖项:(本项最高得4分)1、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得2分,本分项最高得4分;2、获得省级奖项的,每项得1分,本分项最高得2分;3、获得地市级奖项的,每项得0.5分,本分项最高得1分; | 注:1、施工质量奖项获奖注释:国家级奖项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原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国钢结构金奖等荣誉。省级奖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建设工程优质奖、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等荣誉。市级奖项指:各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等荣誉。2、同一业绩奖项按最高档次计分,不重复累计,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获奖时间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企业业绩(1分) | 投标人自2017年10月1日至今,完成过类似工程业绩的,每项得0.25分。(本项最高得1分) | 注:1、类似工程指:完成过质量合格且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10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如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未能体现合同金额的,须提供能够体现合同金额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日期为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施工技术负责人(0.4分) | 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类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书的得0.4分;具有市政类专业中级职称资格的得0.2分。 |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近三个月内(2022年7月-9月,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中标后需提供投标文件中人员的社保补缴情况相关证明报招标人核实。)复印件或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其他人员(0.6分) | 1、施工安全负责人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市政类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书的得0.4分;具有市政类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资格的得0.2分2、施工造价负责人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且具有工程专业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书的得0.2分; |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网页打印页及社保缴费证明近三个月内(2022年7月-9月,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中标后需提供投标文件中人员的社保补缴情况相关证明报招标人核实。)复印件或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设计方)(8分) |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企业荣誉(3.5分) | 1、投标人曾获得过“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得2分,曾获得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得1分,曾获得过市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得0.5分;本项最高得2分。 |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发证日期为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企业荣誉(3.5分) | 2、投标人自2017年10月1日至今,完成过的市政类或建筑类项目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3、投标人自2017年10月1日至今,投标人完成过的市政类或建筑类设计项目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的项目,提供一个得0.25分,最高得0.5分。 |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设计业绩(2分) | 投标人自2017年10月1日至今,投标人承接过总投资金额1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类或建筑类EPC设计业绩,每提供一项得0.5分,本项最高得2分。 | 注: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承接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项目总投资额以合同签订的为准,如合同未能体现金额的,须提供能够体现合同金额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设计项目负责人实力(1分) | 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得1分。 |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近三个月内(2022年7月-9月,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中标后需提供投标文件中人员的社保补缴情况相关证明报招标人核实。)复印件或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 |
投标人综合情况(50 分) | 设计人员配备(1.5分) | 拟派设计项目人员(设计项目负责人除外)拟派设计人员具备道路、建筑、结构、供配电、给排水、暖通、造价专业,具有以上专业注册执业职格(建筑、结构专业必须为一级注册资格,造价专业必须为一级注册造价师或注册造价师),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各专业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限得0.25分,满足6个及以上专业即可得满分。 | 注:提供相关注册证书复印件、高级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近三个月内(2022年7月-9月,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中标后需提供投标文件中人员的社保补缴情况相关证明报招标人核实。)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各专业只按一人次计取,不重复累计,每个专业人员互不兼任。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 |
技术详细审查评分表附表4评委签名:日期:2、投标人提供的复印件及网页信息打印页内容必须清晰可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因复印件或网页信息打印页内容模糊导致评标时无法判断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上述证明资料不提供或提供不完整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注:1、所有评委总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满分:20分。 | |||
评议内容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备注 |
一、设计方案(满分15分) | 对项目现状熟悉程度(5分) | 【优】得5分;【良】得3分;【中】得1分;【差】得0分。 | 1、非常熟悉项目的基本概况,非常熟悉上位规划和本项目的目标意义,进行过现场踏勘,非常了解场地现场情况,能提供现场踏勘的航拍照片,对项目所在地建设条件的认识非常准确透彻,得5分;2、较为熟悉项目的基本概况,较为熟悉上位规划和本项目的目标意义,进行过现场踏勘,较为了解场地现场情况,能提供现场踏勘的航拍照片,对项目所在地建设条件的认识较为准确,得3分;3、基本熟悉项目的基本概况,基本熟悉上位规划和本项目的目标意义,进行过现场踏勘,基本了解场地现场情况,能提供现场踏勘的照片,对项目所在地建设条件的认识基本准确,得1分;4、不熟悉项目的基本概况,不熟悉上位规划和本项目的目标意义,不了解场地现场情况,不能提供现场踏勘的航拍照片,对项目所在地建设条件的认识不准确,得0分。无提供不得分。 |
一、设计方案(满分15分) | 五通一平工程方案(5分) | 【优】得5分;【良】得3分;【中】得1分;【差】得0分。 | 1、提供的五通一平工程方案非常全面、合理,与初步设计方案衔接一致,与上层次规划衔接一致,得5分;2、提供的五通一平工程方案较为全面、合理,与初步设计方案衔接较好,与上层次规划衔接较好,得3分;3、提供的五通一平工程方案基本全面、合理,与初步设计方案衔接一般,与上层次规划衔接一般,得1分;4、提供的五通一平工程方案不全面、不合理,与初步设计方案衔接较差,与上层次规划衔接较差,得0分;无提供不得分。 |
一、设计方案(满分15分) | 标准厂房工程方案(5分) | 【优】得5分;【良】得3分;【中】得1分;【差】得0分。 | 1、非常了解初步设计的建筑设计理念,完整延续初步设计内容;场地设计完全符合现状条件、整体规划,与周边市政条件衔接较好;建筑单体各专业深化优化设计满足标准厂房使用需求;得5分;2、较为了解初步设计的建筑设计理念,较满足初步设计内容;场地设计较符合现状条件、整体规划,与周边市政条件衔接一般;建筑单体各专业深化优化设计较满足标准厂房使用需求;得3分;3、基本了解初步设计的建筑设计理念,基本满足初步设计内容;场地设计基本符合现状条件、整体规划,与周边市政条件有衔接;建筑单体各专业深化优化设计基本满足标准厂房使用需求;得1分;4、不了解初步设计的建筑设计理念,不满足初步设计内容;场地设计不符合现状条件、整体规划,与周边市政条件不能衔接;建筑单体各专业深化优化设计不满足标准厂房使用需求;得0分;无提供不得分。 |
二、施工组织设计(满分5 分) | 总体施工方案(1分) | 【优】得1分;【良】得0.5分;【中】得0.3分;【差】得0分。 | 总体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施工设备投入与项目的适应性,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等,工程重点难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及应用是否可行,技术措施是否可以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1、优(方案符合性、可行性强),得1分;2、良(方案适应性较强、可行性较强的),得0.5分;3、一般(方案适应性一般、基本可行的),得0.3分;4、差(方案不具体、欠缺详细的),不得分。无提供不得分。 |
二、施工组织设计(满分5 分) | 施工项目组织及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1分) | 【优】得1分;【良】得0.5分;【中】得0.3分;【差】得0分。 | 施工项目组织及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项目总承包组织管理架构是否合理详细、人员配置是否合理、分工是否清晰、机构是否精干完整,大型机械设备配是否置合理,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是否齐全,各阶段劳动力计划是否满足项目进度计划要求:1、优(方案符合性、可行性强),得1分;2、良(方案适应性较强、可行性较强的),得0.5分;3、一般(方案适应性一般、基本可行的),得0.3分;4、差(方案不具体、欠缺详细的),不得分。无提供不得分。 |
二、施工组织设计(满分5 分) | 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1分) | 【优】得1分;【良】得0.5分;【中】得0.3分;【差】得0分。 | 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主要人员配备,施工进度管理及控制措施,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及控制措施,工程校验后服务措施等施工管理要点,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优(方案符合性、可行性强),得1分;2、良(方案适应性较强、可行性较强的),得0.5分;3、一般(方案适应性一般、基本可行的),得0.3分;4、差(方案不具体、欠缺详细的),不得分。无提供不得分。 |
二、施工组织设计(满分5 分) |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1分) | 【优】得1分;【良】得0.5分;【中】得0.3分;【差】得0分。 |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且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优(方案符合性、可行性强),得1分;2、良(方案适应性较强、可行性较强的),得0.5分;3、一般(方案适应性一般、基本可行的),得0.3分;4、差(方案不具体、欠缺详细的),不得分。无提供不得分。 |
二、施工组织设计(满分5 分)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1分) | 【优】得1分;【良】得0.5分;【中】得0.3分;【差】得0分。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施工总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施工分包计划实施要点,是否有进度保证措施等:1、优(方案符合性、可行性强),得1分;2、良(方案适应性较强、可行性较强的),得0.5分;3、一般(方案适应性一般、基本可行的),得0.3分;4、差(方案不具体、欠缺详细的),不得分。无提供不得分。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及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总分相同的,以商务技术详细审查得分高的排前;总分与商务技术详细审查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1.评标方法投标报价评分表(50分)附表5注:1、所有评委总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项目 | 评分标准 |
设计费投标报价得分(25分) | 参与评标基准下浮率计算的投标报价应是投标下浮率范围0.00%~10.00%(含界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内的报价,不在此范围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下浮率的计算,但仍参与投标报价的得分计算。评标基准下浮率的确定:取各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下浮率(保留两位小数)。投标报价得分 S1 满分25分,扣完为止;S1=25-|Ai-B|÷B×100×C;S1—投标报价得分;Ai--投标人的投标下浮率; B—评标基准下浮率;C—调整系数;当 Ai>B 时,C=0.01;当 Ai<B 时,C=0.02; |
概算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得分(25分) | 参与评标基准下浮率计算的投标报价应是投标下浮率范围0.00%~10.00%(含界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内的报价,不在此范围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下浮率的计算,但仍参与投标报价的得分计算。评标基准下浮率的确定:取各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下浮率(保留两位小数)。投标报价得分 S2 满分25分,扣完为止;S2=25-|Ai-B|÷B×100×C;S2—投标报价得分;Ai--投标人的投标下浮率; B—评标基准下浮率;C—调整系数;当 Ai>B 时,C=0.01;当 Ai<B 时,C=0.02; |
2.2.1分值构成及权重: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1.2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资格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
3.2资格审查文件评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综合评标委员会组成。3.1评标委员会3.评标程序(1)投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
(1)有效性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2《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未通过有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3.3有效性审查及详细审查评审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3)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否决其投标。(2)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1)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附件1《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资格审查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3.4.1投标报价的算术校核。3.4投标报价评分(4)商务技术、详细审查评分评分汇总: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商务、技术详细审查得分汇总,所有评委总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技术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表4《技术详细审查评分表》的标准,对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审查,评出技术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2)商务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表3《商务详细审查评分表》的标准,对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审查,评出商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5评审汇总3.4.2投标报价评分详见附表5《投标报价评分表》(4)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3)投标文件存在其他计算性错误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计算并修正;(2)如果分项报价累加不等总价的,以分项报价累加为准,修正总价;(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有以下算术性错误需要修正的除外);
3.6.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相应评审的依据。3.6.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中超过两人(含两人)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5.3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组织该标段招标。3.5.2评标委员会汇总投标文件得分,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所述公式,计算各有效投标文件的总分,并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只有通过资格审查、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方可计算各有效投标文件的总分。总分相同的,以商务技术详细审查得分高的排前;总分与商务技术详细审查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按排序先后,在投标文件有效的投标人中,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投标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3.5.1投标人总得分满分为100分,总分权重分配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其投标不改变本项目评标结果排序。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应按排序先后,在招标文件有效的投标人中,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投标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3.7评标结果3.6.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相应评审将按照有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6.3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工程概况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实施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已接受、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方:(联合体成员)承包方:(联合体主体)发包方:第一部分协议书
2、工程承包范围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和债券等其他资金。立项批文: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编号:2208-441427-04-01-412762)批准建设;工程地点:梅州市蕉岭县广福镇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建设规模:(一)市政道路:包括5条园区主干道和1条支路,分别为进园大道、纵一路、纵三路、横一路、横二路及支路,道路总长约9.0km(其中27.5米宽的道路长8582米,12.5米宽的道路长428米),并配套道路绿化、照明以及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管网等附属设施。(二)建筑:设计标准厂房一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工程名称: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
①负责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具体以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施工内容按招标人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内容为准,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2)施工部分设计范围包括:编制报建方案及电子报批文件、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现场技术指导等。设计内容以初步设计图纸为准,施工图设计不得低于招标人初步设计标准及要求。投标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及初步设计等文件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1)设计部分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和发包人要求,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接受并配合招标人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配合招标人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等。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⑦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⑥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工程,报招标人同意后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⑤配合施工图预算编制、负责工程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等工作;④配合招标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③负责本项目临水临电(含红线外接驳)、外水外电(含红线外接驳)、拆除及清理外运(含现场垃圾清理外运)、水土保持、管线迁移、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和道路(包括红线外本项目施工附属配套可能使用的其他场地或道路)围蔽施工及至本合同全部工程移交前的成品保护、保修维护复原工作、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费用按相关计价规定执行;②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余泥排放许可证、防雷报建、施工许可证、规划/国土/人防/消防/环保/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护/报监手续/白蚁防治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报建和验收手续的办理;
设计工期:个日历天;施工工期:个日历天。3、合同工期:实行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对本工程的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等进行全面协调管理工作。(3)综合协调管理部分⑨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试验(注:招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工程相关检测项目在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时,须按当地政府和质监站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招标人名义委托相关检测项目等)执行。⑧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办理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完成工程保修;
5.1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为%;本工程中标签约合同价包括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含税):5、签约合同价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各专业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一次验收合格。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4、质量标准
9、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施工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施工的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设计负责人:联系电话:6、承包人项目经理5.2建安工程费为人民币(大写)为元,(小写)¥元,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为%;
(6)发包人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本合同协议书;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0、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副本一式玖份,合同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承包人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图纸
账号:开户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章)(以下无正文)12、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盖单位章)账号:开户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联合体主体):(盖单位章)
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账号:开户银行: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价格清单;(7)承包人建议书;(6)发包人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4文件的照管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8转让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知识产权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1.14发包人要求违法(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4)试验和检验标准;(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5支付合同价款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采购、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2.4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3提供施工场地
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采购、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采购、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设计、采购、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0其他义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和不得转包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4.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4.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4.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4.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承包人项目经理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5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采购、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12进度计划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质量保证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设计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4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5.3设计审查
5.5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4培训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5.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操作和维修手册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5.7承包人文件错误
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4实施方法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交通运输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8.3场外交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施工控制网9.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6水路和航空运输
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9.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施工测量
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0.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环境保护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治安保卫
11.1开始工作11.开始工作和竣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5事故处理10.4.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l)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2竣工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1.6行政审批迟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增加的费用和相应奖金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11.5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4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1)承包人违约;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暂停工作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监理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
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1变更权15.变更
15.3.2变更估价(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4暂列金额(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16.价格调整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暂估价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5计日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7.1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7.2设计费支付条件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工程增减必须经过发包方的书面同意,即增减工程在施工前应经承包方书面请示和发包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否则责任由承包方承担。(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3.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7.3.1预付款17.3工程预付款设计费支付条件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
17.4.2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形象进度支付。17.4.1付款时间17.4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1)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4.3进度付款申请单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4.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7)当期根据第17.5.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6)当期根据第17.3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备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招标人已经按期支付。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7.6.1竣工付款申请单17.6竣工结算17.5.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5.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5质量保证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7.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7.7.1最终结清申请单17.7最终结清(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4(4)目的约定执行。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4(4)目的约定执行。(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竣工试验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竣工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18.4国家验收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施工期运行18.5.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8.5.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区段工程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18.6.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竣工后试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20.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20.2工伤保险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4其他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5.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1保险凭证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5.6报告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直接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1.1.2.2发包人:发包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现场负责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为18个月。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总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第10条。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包括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施工规范、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有关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1.3法律
承包人提供以上文件时均须提供相应的电子版(光盘)(工程现场资料除外)。(3)其他按合同规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应当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2)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共5套。(1)施工图设计文件共12套,及施工图预算文件共4套。1.6.1.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6.1.1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或规范。
2.3.2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用地范围为本项目全部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区域。发包人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可按此范围布置施工临时工程。在此范围以外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协助。发包人有权对施工用地范围作适当的调整。2.3.1发包人按承包人设计并最终通过审批的方案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出书面设计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文件。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和(或)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提供全套变更文件共12份及相应的电子版。
协助承包人解决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问题,保证水电接至施工现场,发包人应负责临时用水、用电手续办理和接驳、拆除施工费用,具体使用的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支付。2.7其他义务本款双方约定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无需提供支付担保。2.5支付合同价款对于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承包人应主动提出使用时间计划并积极协助发包人协调,以便于保证项目工期。2.4办理证件和批件
(3)对变更作决定。(2)决定工程延期。(1)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监理人及其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
(9)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包括扬尘治理)措施批准。(8)中期计量支付。(7)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5款的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总额。(6)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5款的约定商定或确定索赔及金额。(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4)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3监理人员3.1.3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及其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上述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12)批准承包人更换及增减设备。(11)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10)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总监理工程师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发包人批准。3.5商定或确定3.4.4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监理人的指示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1)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发现地下管线、地下文物等,应立即停止该部位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反映。对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及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电力、通信、给排水等设施,按照“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处理。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
(6)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例行检查。(5)办理设计、施工相关手续。负责按当地政府要求办理在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并承担办理证件的有关费用。(4)承包人应与其雇用人员签订雇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不许无故拖欠或克扣所雇用人员工资。否则,发包人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3)开工前,负责免费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足够的现场办公场所。(2)协助发包人布置工程施工现场会。协助发包人处理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
(1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1)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完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10)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9)在承包人进场后,负责工程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有关安全保卫义务,须符合梅州市当地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方法规定。(8)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提供和维修有关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7)承包人应处理好同工程所在地村社居民关系,发包人必要时予以协助。
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1)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5)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14)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13)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7)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编制竣工图。(16.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6)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作为补偿。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
4.3分包和不得转包4.2.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承包人均应无条件继续提供履约担保,并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一直有效。履约保函原件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14日内退还。提交时限: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申请支付第一笔款项前通过银行转账或提交银行出具的有效合同履约保函或办理有效的保证保险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保函。若在施工过程中违约,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罚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所有处罚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将由履约担保中先行支付。保证数额:为工程合同价的5%。保证方式:银行保函、银行转账、担保机构保函、保证保险(任选其一)。4.2履约担保
4.6.5补充以下内容:4.6.1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的上述各部门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3.5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五份,在此之前承包人应按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补充以下内容: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补充以下内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的,经承包人同意后立即执行。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2)按照承包人投标书或月(半月)进度计划承诺用于本工程的施工人员,以不影响施工进度及质量为原则按承诺的人数及时进场。(1)项目经理及其他关键人员应长驻工地,并配戴安全帽上岗;项目经理及其他关键人员未经监理人、发包人员许可,没有按时进场、擅自更换、未经批准擅自缺离工地的,或者连续缺员达5天或累计缺员达10天以上的,由承包人按10000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停工整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5设计(5)因承包人未将工程款足额用于本工程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拨付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商等款项时,应经甲方和开户银行审定后将工人工资和材料款直接支付到工人和材料供应商,承包人账户内余额归承包人所有。(3)承包人承诺将工程款专用于本项目,不得挪作它用。(2)按承包人联合体协议分工,甲方将设计费、工程费分别支付给联合体各工作职责成员,其中工程款的20%支付至施工职责成员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1)承包人除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外,还应开设项目专用账户,接受甲方监管,同时应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8〕21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事项。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并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设计任务,并按合同约定数量提交设计成果。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及发包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和行业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等,并按照第1.6.1项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全套设计文件资料。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3.2发包人的图纸审查和备案时间不包括在合同工期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图纸重新送审和备案的时间除外。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发包人要求有偏离的,应事先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批准。删除通用合同条款本款内容,变更如下:5.3设计审查
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验收前,按照监理人要求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竣工文件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格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发包人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图审机构的审查意见,发包人无意见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5.3.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送具有相应图审资质的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5.8.1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合格后,如发包人提出与设计任务书不同的下述要求时,属于重大修改,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延长工期,并根据修改内容酌情增加设计费:改变规划要求、总图布局等。5.8承包人设计文件的修改(2)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该自行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其完成和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自行承担工期损失和工程费用的增加额。第1.13款(通用条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5.7承包人文件错误5.5.2在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1)工程主要材料、设备按照设计文件清单中所列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和参照品牌选择采购,并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定,方可采购施工,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6.1.5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要求6.1.4承包人所选的材料和设备须是信誉度较好的,并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6.1.5条要求材料和设备。本款增加: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材料和工程设备
8.2场内施工道路8.交通运输7.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办理并承担临时占地的相关费用。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设计文件清单未注明参考品牌的主要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预算审核部门审定的清单预算中所列的材料、设备价格档次提供3-5个材料、设备品牌及样品供选择,提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定,方可采购施工,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8.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2.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修建费用按定额要求列入工程结算,维修、养护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款修改为: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11.1开始工作11.开始工作和竣工10.2.10承包人除了上述安全责任外,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还应达到工程所在省、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10.2.7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施工需要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开工后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l)因发包人要求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书面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本项目全部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1.2竣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完成监理人批准的预期月进度和季进度工作,承包人应自己承担赶工费用。(1)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1.4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因降雨、停水、停电对工程进度可能造成的影响,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如自备发电)而确保工期。因降雨、停水、停电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合同约定的属于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6行政审批迟延3)、误期赔偿费在设计费结算价、建安工程结算价中扣除。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延误设计工期、施工工期超出相应合同工期达15天的,将违约情况在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个月。2)、施工合同期(含阶段性工期)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每延误1天,误期赔偿费为2000元,误期赔偿费累计不超过建安工程结算价的3%(一般为2%~5%)且不超过60万元。工程惩罚:1)、按设计合同期(含阶段性工期)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各阶段设计资料及文件交付日期,每延误1天,误期赔偿费为1000元。误期赔偿费累计不超过设计费结算价的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11.5工期提前
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书面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暂停工作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2)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1)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3.1通知监理人检查13.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3.3承包人私自覆盖监理人未按第13.3.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3.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3.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15.1变更权15.变更14.1.3按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监理人未按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不得自行试验和检验。因监理人未按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按合同约定进行试验和检验的费用按实际发生列入工程结算。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15.2.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合同双方协商解决。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合同价格变更,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建议,并经发包人同意对合同工期及金额进行变更,具体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执行。
(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16.价格调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同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调整。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量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最终结算时以结算审核部门审定价为准。本项修改为“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拟定变更价格,结果报发包人确定,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的中标下浮率及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发包人指示或要求承包人进行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扣除中标下浮率优惠后)由发包人承担”。15.3.2变更估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7.1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2)、材料价格采用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布的施工期间《蕉岭县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编制施工图预算,《蕉岭县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梅州市工程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发布的施工同期《梅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如梅州市、蕉岭县造价信息都没有的,根据由近到远的原则参考广东省内其他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取定;以上都没有的材料则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调查市场价并参考蕉岭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同期工程结算价,最终结算以蕉岭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为准。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钢筋、混凝土、砂石、水泥、管材、电线电缆、沥青混凝土等)价格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造价信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1)在合同签订7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20%作为预付款。17.2设计费支付办法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工程增减必须经过发包方的书面同意,即增减工程在施工前应经承包方书面请示和发包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否则责任由承包方承担。(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预付款:签发开工令并经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17.3.1预付款17.3工程预付款(4)如设计采用分期分步出图,第(1)~(3)条付费条件不变,第(2)、(3)笔付费发包人按照各分期分步的投资金额与总投资金额占比支付设计方相同比例的设计费。)(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剩余的设计费。(2)完成全套施工图纸审核合格及出具预算编制后一个月内,支付至设计费的85%。
预付款及进度款已包含建设单位应存入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款项。支付说明:承包人将“完成工程量清单”和“工程付款申请书”等相关的资料呈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和建设单位核实,并经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后直接支付工程款至承包人基本账户。(2)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建安工程费内实际完成工程造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的75%后暂不再付款;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以合同暂定的金额为支付限额,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70%支付;经发改部门批准增加部分或数额较大但未达到招标额度的,经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召开协调会同意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70%支付(数额较大的,具体在补充合同中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扣除3%质量保证金,其余款在1个月内付清。(1)建安工程费按月进度付款,付款申请最低额度不少于建安工程费的5%,按本款支付说明完成呈报、核实工作后,支付完成核实进度款的80%,工程完工后累计最多付至建安工程费(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的75%;进度款:建安工程费按施工进度付款,具体为:17.4工程进度付款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工程结算总额的3%,从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款中扣留。17.5质量保证金(2)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39号),投标人中标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工人工资的拨付和管理工作。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投标人中标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或办理工资保证金保险。(1)工资保证金担保其他说明:
1、设计费结算价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以经相关单位批复同意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设计费为计算基数下浮15%×工作量占比(建筑与室外工程中施工图设计工作量比例占整个工程设计的6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量比例占整个工程设计的60%)×(1-中标下浮率)结算;一、设计费结算价17.6.1工程结算及价款调整17.6竣工结算(3)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从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款中扣留、银行保函、保证保险、金融机构担保保函(任选其一)。(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缺陷责任期(18个月)终止后的30天内应当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6.2竣工付款审批及支付时间(2)、材料价格采用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布的施工期间《蕉岭县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编制施工图预算,《蕉岭县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梅州市工程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发布的施工同期《梅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如梅州市、蕉岭县造价信息都没有的,根据由近到远的原则参考广东省内其他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取定;以上都没有的材料则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调查市场价并参考蕉岭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同期工程结算价,最终结算以蕉岭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为准。(1)、建设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相关定额;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经蕉岭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1-中标下浮率)+材料调差。三、建安工程费及价款调整2、设计费结算价包含: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设计变更、派驻现场代表指导施工与配合服务等设计服务过程产生的一切费用。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及时(28天内)进行审核。监理人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7.6.4竣工结算及结算审计(3)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竣工付款申请单,不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项工程工作,也不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价款。(2)发包人对监理人报送的竣工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并按照第17.4.1项的约定将审批金额的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批。
17.7.1最终结清付款申请单17.7最终结清(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未能向监理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的,竣工结算审计时间相应延后。经监理人催促后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仍未能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承包人不得有争议。(5)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审定金额发生争议时,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4)发包人对监理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完成审查后(28天内),应及时报蕉岭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定金额为准。(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完成审核后,应及时报送发包人审批。
18.1竣工试验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发包人以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结算依据进行最终结清付款审批,并按照第17.4.1项的约定将工程余款支付给承包人。17.7.2最终结清付款审批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付款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且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承包人按合同第17.4.1项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最终结清付款申请的,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和份数提交最终结清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18.9竣工后试验18.3.5本项目全部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竣工验收18.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
20.保险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19.2.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19.2缺陷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不可抗力20.1.3相关保险费用按实列入工程结算。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1.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20.1设计和工程保险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监理人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4)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3)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2)承包人违反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发生第22.1.1(2)目和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应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9)承包人未严格按照其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管理机构在监理人指定的日期内派驻现场管理人员进场,或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或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未经监理人批准擅自离岗的。(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8)承包人发生第22.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没有按时进场、擅自更换、未经批准擅自缺离工地的,或者连续缺员达5天或累计缺员达10天以上的,由承包人按10000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停工整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7)承包人发生第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由发包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的,因此发生的应该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超过剩余质量保证金的部分由发包人从尚未支付的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不足扣除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6)因承包人原因(如资金、技术力量、人员不足,拖欠民工工资、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内部管理问题等)造成工程连续全面停工超过7天或比进度计划工期拖延超过14天的(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停工或拖延工期),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5)承包人发生第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属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或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期延误,按《专用合同》11.4款执行。(4)承包人发生第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由承包人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发生第22.1.1(1)目和第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由承包人负责修理(修改)、更换或返工,并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发包人要求和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可以另行采取补救措施,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和发包人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11)依据《梅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梅市人社规【2019】1号)要求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做好工人工资的拨付和管理工作。c、上述两项不足扣除部分由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支付。b、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扣除;a、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0)因承包人违约而应当赔偿给发包人的损失或(和)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按照以下顺序支付:(9)承包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和(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7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暂时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不包括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造成的停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并经审计机关审定后,发包人按照经审定的已完工程价款的80%作为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款,在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余款由发包人在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付清。其余工程款作为承包人违约金,发包人不再支付。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3)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除外)。(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一年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该损失金额不超过承包人已完工程价款的10%;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费用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费用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费用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费用;
23.4发包人的索赔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3.1(1)项的约定执行。删除通用合同条款本款内容。变更为: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初步索赔处理结果的,属于工期延长的,按照经发包人批准延长的天数顺延工期。涉及增加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将追加价款计入工程结算价款经审计后确定。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监理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5款初步商定或确定追加的费用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初步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5.1合同条款的约定24.3争议评审(删除通用合同条款本款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调解或者不接受调解意见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价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副本一式玖份,合同发包人执正本贰份、副本叁份,承包人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3)通用合同条款中有的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缺省的,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删除的除外)。(2)就相同的合同条款号,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执行,同时删除通用合同条款对应条款内容。(1)本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承包人(联合体主体):(公章)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发包人:(公章)
发包人:(全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公章)
(3)、本保修书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约定的保修范围和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应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本工程保修期限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有关保修事项,双方约定如下: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项目(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7)、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工程规定的保修范围:(6)、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4)、本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计算;
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廉政合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发包人义务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上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条处理。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3.承包人义务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该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该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违约责任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7.合同效力本合同作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6.民法典律效力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5.双方约定
法定代表人:承包人(联合体主体):(公章)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发包人:(公章)(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发包人:(全称)安全生产合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公章)委托代理人:
(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一、发包人职责为确保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发包人与承包人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职责。项目名称:承包人:(全称)
(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农民工)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承包人职责(四)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佩带平安卡及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它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平安卡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发包人:(公章)(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失职违约,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本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三、违约责任(十)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承包人(联合体主体):(公章)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合同协议书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格式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公章)
(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8)其他合同文件。(7)承包人建议;(6)设计方案;(5)发包人要求;
8.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天。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设计项目负责人:;4.施工项目负责人:;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3.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
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5.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4.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1、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发包人要求(无)第二卷年月日电话:
格式1:封面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卷(另册)。3、概算文件。2、初步设计文件;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章)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正本/副本)
(3)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单位”一栏需书写所有联合体成员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署、盖章。(2)投标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下浮率的填报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注:(1)投标总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下浮率与投标报价不一致的,以下浮率为准,按投标报价计算公式修正投标报价。投标书格式2:投标书
项目名称 |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北部发展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首期五通一平工程及标准厂房)设计施工总承包 | |
投标总报价(元) | 大写: 小写: | |
其中:设计费 | 小写: 元;下浮率: % | |
其中:设计费 | 注:设计费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1-投标报价下浮率) | |
概算建安费 | 小写: 元;下浮率: % | |
概算建安费 | 注:施工费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1-投标报价下浮率) | |
预备费 | 元 | |
投标总工期 | ||
工程质量标准 | 设计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 | |
保修期限 | ||
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 | 姓 名 | |
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 | 注册建造师编号 | |
委派的安全员 | 姓 名 | |
委派的安全员 | 安全考核证书(C类)编号 | |
委派的设计负责人 | 姓 名 | |
委派的设计负责人 | 注册证或职称证编号 | |
投标有效期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投标单位(盖章) |
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有效期限: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单位:(盖章)年月日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有效期限: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单位:(盖章)年月日(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3: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4)“质量标准”、“投标总工期”、“保修期限”可以填写“按招标文件要求”或按招标文件内容填写。
注: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也可以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格式。注:按提供的该表格格式填写,或使用从工商管理部门购买的表格填()第号托证明书授权委
注: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也可以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格式。兹授权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有效期限:附:代理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单位:(盖章)年月日兹授权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有效期限:附:代理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单位:(盖章)年月日(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联合体投标的,本证明书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由联合体主办方盖章即可。
我公司已完全明白和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我公司确认收到贵单位提供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已作为投标人正式授权(授权代表全名,职务)代表我公司进行有关本投标的一切事宜。致:(招标人名称)投标承诺书格式4:投标承诺书2、联合体投标的,本授权书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或盖章即可。
6.我公司同意按照贵单位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5.我公司明白并愿意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则投标保证金将被贵单位没收。4.我公司承诺投标文件中的一切资料、数据是真实的,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3.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2.我公司已充分阅读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有关报价方式及变更、结算方式,我公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1.我公司已详细研究并理解招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内容,同意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文件内容和约束无异议,充分了解了现场条件对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都已充分考虑,我公司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承认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按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完成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
7.5保证投标所报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职,全过程服务于本项目,在过程中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要求不得更换。我公司违反以上承诺的,同意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4保证尽一切力量确保投标承诺的竣工日期,若我公司未能按投标承诺的工期完成本项目,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公司承担由于违约解除合同退场造成的对发包人的一切损失。7.3保证所完成的设计将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条件、合同条款的要求。若我公司完成的设计文件未能达到发包人(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我公司将无条件根据要求进行修改设计文件,直至得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为止。7.2保证将我公司的资质承包范围不能涵盖或不具备相应能力(该能力须保证进度和质量且须获得发包人认可)的部分专业工程(如果有),委托获得发包人批准的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及进度。7.1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履行我公司的全部责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任务。7.我公司如果中标,我公司保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7.9保证按发包人要求委派国内外设计大师或国内外知名设计团队参与本项目设计,相关费用包含在本项目中标设计费中。7.8保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保证措施,否则,我公司愿按合同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7.7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如有违反,我公司愿意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为此负相关的法律责任。7.6保证所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所投入本项目的辅助设备、材料与主主要材料、设备质量一致并有良好的配套性。
1、我单位拟派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至开标时间止未担任在建(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均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根据的招标公告的信誉要求,我单位承诺:致招标人:投标人信誉承诺书格式5:投标人信誉承诺书日期:年月日
2、将本单位不良行为纳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1、取消本单位在本项目中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并承担以下后果:4、本单位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没有伪造、变造或虚假成份。3、我单位开标前已按照《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建函〔2016〕365号)、《关于暂停招标文件对人员信息登记要求的通知》(梅市建函〔2021〕220号)、《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在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或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行申办企业信息登记手续并已在该平台公开发布。2、自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在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有不良行为通报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上述不良行为信息未注明公布期限的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执行。(注:详见招标公告关于投标人的信誉要求)。
企业资信资料格式6:企业资信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盖章:3、暂停本单位一年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参加房建市政工程的投标资格。
投标人:(盖章)注:如无已竣工验收的同类工程业绩的,在项目栏中填写“无”,并需提交。类似工程业绩表(施工方)格式6.1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 | 1 | 2 | …… |
工程名称 | |||
项目地点 | |||
建筑面积 | |||
合同金额(人民币:万元) | |||
竣工日期 | |||
合同工期 | |||
合同工期 | |||
工程获奖情况 |
注:如同类工程业绩的,在项目栏中填写“无”,并需提交。类似工程业绩表(设计方)格式6.2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项目 | 1 | 2 | …… |
工程名称 | |||
项目地点 | |||
建筑面积 | |||
合同金额(人民币:万元) | |||
合同工期 | |||
合同工期 | |||
工程获奖情况 |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1.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格式6.3:项目管理机构能力资料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
序号 | 姓名 | 岗位 | 职称证书 | 执业证书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 | …… | … | ||
备注:1、“岗位”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施工部分和设计部分)。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执业证书的,“职称证书或执业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执业证书的,“职称证书或执业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格式8: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自行编制格式7:设计方案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
(1)投标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在清单中标识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招标人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及37号文、粤建规范〔2019〕2号文的规定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与本招标项目相关的清单项,具体详见第5点“打√”标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7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时须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格式8-1:投标人自行编制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中标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3、投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下述第5点清单,在投标施工组织中编制专项施工方案。(3)投标单位不同意建设单位在清单中标识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在备注栏填上相关说明。(2)投标单位对清单中认为需要补充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建设单位 | 投标单位 | 备注 |
一、基坑支护 | ( ) | ( ) | |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 ( ) | |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 )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 | ( ) |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 | ( ) |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 √ ) | ( ) | |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 ) | ( )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 ) | ( ) |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 ( ) | |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 √ ) | ( ) | |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 ) | ( ) | |
四、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 ( ) | ( ) | |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 | ( ) | |
(四)高处作业吊篮。 | ( ) | ( ) | |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 ( √ ) | ( ) | |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五、拆除工程 | ( ) | ( ) | |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 | ( ) | |
六、暗挖工程 | ( ) | ( ) | |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 | ( ) | |
七、其它 | ( ) | ( ) | |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 ) | ( ) | |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 ( ) | |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 | ( ) | |
(四)水下作业工程。 | ( ) | ( ) | |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 ( ) | ( ) |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 | ( ) | |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建设单位 | 投标单位 | 备注 |
一、深基坑工程 | ( ) | ( ) | |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 ( )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 | ( ) |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 | ( ) |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 ( ) | ( ) | |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 ( ) | ( )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 ) | ( ) |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 ( ) | |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 | ( ) | |
四、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 ( ) | ( ) | |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五、拆除工程 | ( ) | ( ) | |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 ) | ( ) | |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 ( ) | ( ) | |
六、暗挖工程 | ( ) | ( ) | |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 | ( ) | |
七、其它 | ( ) | ( ) | |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 | ( ) | |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 ( ) | |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 | ( ) | |
(四)水下作业工程。 | ( ) | ( ) | |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 ( ) | ( ) |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 | ( ) |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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