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sltxzc-2023004
预算金额64.45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陇腾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甘财采处(2023)5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古浪县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远程提讯)集成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LTXZC-2023004)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古浪县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远程提讯)集成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SLTXZC-2023004 项目预算:64.45万元
投诉人:甘肃领诺智联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机械市场
被投诉人1: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旧大路1号
被投诉人2:甘肃陇腾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街道皇台社区皇台路227号上上街3层17-18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9月21日收到的甘肃领诺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对“古浪县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远程提讯)集成系统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3、4、5、6、7:招标文件“一、检察院远程提讯办案室配置清单(带本地审讯功能)”中“品目1 高清远程讯问主机”、“品目7 审讯桌(左屏)”、“品目8 显示终端”、“品目10 音箱”、“品目11 示证展台”、“品目12 HDMI视频切换器”、“品目13 DVD-R光盘”的技术参数,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招标文件“一、检察院远程提讯办案室配置清单(带本地审讯功能)”中“品目1 高清远程讯问主机”、“品目7 审讯桌(左屏)”、“品目8 显示终端”、“品目10 音箱”、“品目11 示证展台”、“品目12 HDMI视频切换器”、“品目13 DVD-R光盘”的技术参数,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2、3、4、5、6、7成立。
投诉事项8、9、10、11、12、13、14、15:招标文件“二、检察院认罪认罚办案室配置清单(带本地认罪认罚功能)”中“品目1 高清远程讯问主机”、“品目5 回声抑制拾音器”、“品目7 审讯桌(左屏)”、“品目8 显示终端”、“品目10 音箱”、“品目11 示证展台”、“品目12 HDMI视频切换器”、“品目13 DVD-R光盘”的技术参数,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招标文件“二、检察院认罪认罚办案室配置清单(带本地认罪认罚功能)”中“品目1 高清远程讯问主机”、“品目5 回声抑制拾音器”、“品目7 审讯桌(左屏)”、“品目8 显示终端”、“品目10 音箱”、“品目11 示证展台”、“品目12 HDMI视频切换器”、“品目13 DVD-R光盘”的技术参数,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形。故投诉事项8、9、10、11、12、13、14、15成立。
投诉事项16、17、18、19、20、21、22:招标文件“三、看守所提讯室配置清单(与看守所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室共用)”中“品目1 高清远程提讯主机”、“品目5 回声抑制拾音器”、“品目7 显示终端”、“品目9 审讯终端”、“品目10 音箱”、“品目12 打印机”、“品目13 窗口对讲机”的技术参数,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招标文件“三、看守所提讯室配置清单(与看守所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室共用)”中“品目1 高清远程提讯主机”、“品目5 回声抑制拾音器”、“品目7 显示终端”、“品目9 审讯终端”、“品目10 音箱”、“品目12 打印机”、“品目13 窗口对讲机”的技术参数,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6、17、18、19、20、21、22成立。
投诉事项23、24、: 招标文件“四、检察院平台”中“品目3 平台管理服务器”、“品目4 存储服务器”的技术参数,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招标文件“四、检察院平台”中“品目3 平台管理服务器”的技术参数,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3、24成立。
投诉事项25: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要求”中“高清远程讯问主机”、“特写摄像机”、“全景摄像机”、“时间温湿度数码显示单元”、“指纹签章一体机”、“远程提讯管理软件”、“认罪认罚同录管理软件”、“存储服务器”、“认罪认罚便携式办案系统”的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有三个以上品牌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要求”中“高清远程讯问主机”、“特写摄像机”、“全景摄像机”、“时间温湿度数码显示单元”、“指纹签章一体机”、“远程提讯管理软件”、“认罪认罚同录管理软件”、“存储服务器”、“认罪认罚便携式办案系统”的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内容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故投诉事项25成立。
投诉事项26: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第(1)条的内容,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约无关。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该项目非涉密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第(1)条的内容将涉密资质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约无关。故投诉事项26成立。
投诉事项27: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第(2)条的内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第(2)条的内容,要求“所投远程提讯管理软件、认罪认罚同录管理软件生产厂商同时具CMMI5-DEV V2.0认证”,CMMI属于国外认证,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7成立。
投诉事项28: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第(3)条的内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要求,已停止“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证工作,该认证证书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第(3)条的内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8成立。
投诉事项29: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第(1)条的评分项,存在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分值比例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第(1)条关于“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技术参数性能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30分,技术参数中所有标‘▲’号项为关键性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2分;非▲号项为一般性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5分,扣完为止。注:①以上技术参数需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与要求不符的视为负偏离,不作废标项。投标人应提供证明材料对照表。②相同产品的相同技术参数出现负偏离时,按照1项负偏离进行计算扣分”的内容,存在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分值比例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9成立。
投诉事项30: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要求”所涉技术参数关于“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佐证”的内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 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要求”所涉技术参数关于“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佐证”的内容,指定供应商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而非国家认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0成立。
投诉事项3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评分项,存在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第(2)条规定:“拟投入本项目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包括人员配备一览表(含专业配置、分工)岗位职责、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内容完善、符合项目需求得3分,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得2分,内容描述偏离采购项目需求或前后矛盾导致评委会认为无法判断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第(3)条规定:“培训方案。针对本项目有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包括详细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安排、培训方式。培训方案内容完善、符合项目需求得5分,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得3分,内容描述偏离采购项目需求或前后矛盾导致评委会认为无法判断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第(4)条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项目供货周期及进度计划、安装调试、配送安排、人员配置、保障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完善、符合项目需求得5分,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得3分,内容描述偏离采购项目需求或前后矛盾导致评委会认为无法判断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前述内容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1成立。
投诉事项3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售后部分”第(1)条的内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将“评标办法”中“售后部分”第(1)条关于“提供核心产品原厂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的内容,作为了评分项,而非实质性要求,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2不成立。
投诉事项3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售后部分”第(2)条的评分项,存在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售后部分”第(2)条规定:“售后服务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售后服务响应、售后服务计划、售后服务流程、赔偿、故障排除、日常维护及保养措施、质量保证期限及范围等有实质性的服务说明。方案内容完善、符合项目需求得7分,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得4分,内容描述偏离采购项目需求或前后矛盾导致评委会认为无法判断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前述内容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3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31、33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3、责令采购人古浪县人民检察院、采购代理机构甘肃陇腾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整改,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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