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中小企业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幼儿床
龙乐
134*60*20cm
江西省海龙校具有限公司
小型
200.00
405张
81000.00
CEC-EL-022-220
阳光壹佰幼儿园
2
不锈钢毛巾架
104*40*100cm
298.00
9个
2682.00
3
玩具套柜
360*30*110cm
3573.00
9组
32157.00
4
书包柜
300*50*120cm(42格)
3475.00
31275.00
5
书架
L80×W30×H65cm
1156.00
10404.00
6
消毒口杯柜
美厨
280升
滨州市美厨厨业有限公司
1470.00
13230.00
201301070165729802
7
洗衣机
美的
全自动8kg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85.00
2台
4370.00
/
8
带把茶杯
时代
不锈钢
潮州时代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9.40
200个
1880.00
9
擦嘴毛巾
图强
纯棉60*60
保定图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5.00
200条
1000.00
10
洗脸毛巾
7.80
1560.00
11
原木桌子
120*60*50cm
335.00
72张
24120.00
12
原木椅子
27*28*53cm
50.00
20250.00
13
黑板
120x75cm
376.00
10张
3760.00
14
磁性移动黑板
12块
4512.00
谷山庭苑幼儿园
15
原木六人桌
实木6人桌120×60CM
100张
33500.00
16
椅子
实木幼教椅25CM
480张
24000.00
17
幼儿木制组合双人床
145*65*56cm
400.00
240组
96000.00
18
45*110cm
12个
3576.00
19
玩具架
240*30*80cm(带滚轮、玩具箱)
3522.00
12组
42264.00
20
鞋柜
200*25*120cm(可放40双鞋)
790.00
9480.00
21
17640.00
22
12套
42876.00
23
组合书架
100*40*90cm
13872.00
24
41700.00
25
奥克斯缔壹城幼儿园
26
幼儿擦嘴毛巾
4.00
300条
1200.00
27
幼儿擦手毛巾
28
原木6人桌(原色)
L120×W60×H55cm
29
原木造型椅
坐高26cm
30
31
原木美术移动柜
210*50*90cm含轮
3748.00
44976.00
32
33
34
原木玩具柜
L120×W30×H60cm
35
36
1479.00
17748.00
37
环保原木组合4人床
155*70*110cm
480组
38
全自动洗衣机
全自动8公斤
2190.00
4380.00
39
规格:120x75cm
1块
第十九幼儿园
40
8张
2680.00
41
45张
2250.00
42
180.00
1个
43
240*30*80
1组
44
750.00
45
46
1套
47
组合柜子
3650.00
48
49
包合计
918740.00
交货时间:2019年9月1日前交货。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1.1我公司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1.2我公司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1.3我公司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2.施工要求2.1我公司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要求所有施工人员保证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2.2项目完成后,我公司保证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1.质量保证
1.1 我公司提供的产品保证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1.2 本项目整体的质保期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叁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我公司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2质量标准
2.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3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3.保证
3.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3.2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3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3.4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3.5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货物的验收
1.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1.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1.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1.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1.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1.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验收要求
2.1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我公司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我公司原因造成的,由我公司承担检测
费用。
3.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我公司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1.权利瑕疵担保
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知识产权保护
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3.保密义务
3.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