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ZHYB—2024—CS—016]黎川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1/1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黎川工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
委托方(甲方): 江西黎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受托方(乙方): 江西赣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 年 11 月 8 日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合同签定之日至本合同所有条款执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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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 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 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 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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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江西黎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受托方(乙方): 江西赣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黎川工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 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 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乙方的工作成果应符合水土保持区域评 估报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项目基本情况:江西黎川工业园区于 2006 年 3 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省级工业园区,园区位 于黎川县新城区及城郊结合部,批准面积为 300 公顷。经过 10 多年 的开发建设,形成了陶瓷、家具“1 首位+1 主导”产业“一园三区”的格局,即以陶瓷产业为主的城东陶瓷产业园区和乡友陶瓷园区;以 家具、新型材料产业为主的城南工业园区。本次评估范围为城东陶瓷 产业园和城南工业园区,总面积约为 990 公顷。)
2.技术服务的内容:乙方负责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 写。(服务要求:通过对黎川工业园区约 990 公顷水土流失防治责 任范围内由园区实施的“五通一平”工程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针对区域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分析与评价,提出对选址方案、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场、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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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场、施工方法、主体工程规划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等方 面评价结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工程量及投资估算。帮助园区加强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落 实水土保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3.技术服务的方式:技术咨询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项目所在地 ; 2.技术服务期限:合同签定至完成本合同所有条款 ; 3.技术服务进度:详见本合同相关条款 ;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报告书的技术质量应符合国家水保技术 导则的要求;⑴报告审批:按照相关规范,组织编制、审查水土保持 方案区域评估报告书,出具水土保 持承诺书,报批准设立区域的同 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资料包括 申请书、水土保持 区域评估报告书及专家咨询意见、水土保持承诺书。 应组织 5 名及 以上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的专家对《黎川工业园区水土保持方 案区 域评估报告书》进行技术咨询,并出具《黎川工业园区水土保持方案 区域评 估报告书专家咨询意见》。 水土保持承诺书应当包括水土流 失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开挖回填量及弃渣 去向、水土流失防治措 施等。⑵审查认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认可,并制定结果应用、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出具批复意见。⑶汇总发布:拟定中标人单位将相关评估结果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 系统,园区管委会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事项评估结果通过网站途径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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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⑷成果保存:需提供三份纸质及电子档成果给予黎川县工业园区管委 会留存)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通过专家评审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 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资料(地形图、规划设计方案、地勘报告、可研、初设报告及批复等资料);
(2)工程施工进度安排;
(3)工程资金安排明细;
(4)工程计量情况等;
2.提供工作条件:
(1) 乙方和协作单位在现场工作期间,甲方应提供便利工作条 件;
(2) 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进度要求及时支付给乙方的工作经费 ; 3.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根据工作 进度按本合同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676767 元(大写:陆拾柒万陆 仟柒佰陆拾柒元整)
2.费用支付: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20%作为预 付款,即人民币:135353 元(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叁佰伍拾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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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整)。待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复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80%,即人民币 541413元(大写:伍 拾肆万壹仟肆佰壹拾叁元整)。
第五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 果进行验收:
1.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 双方确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 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 任:(⑴拟派本项目负责人 1 名;⑵本项目需驻场技术员不少于 3 人,每天打卡上班 8 小时,每周 5 天,直至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面 对面解决有关技术问题;⑶拟投入本项目无人机不少于 1 台,设备镜 头有效像素≧1200 万。)
1 及时处理解决双方的工作要求 ; 2.共同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 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其他条款: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 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乙 (二)方所有,不得用于非本工 程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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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乙 (二)方所有,不得用于非本 工程外工作。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黎川县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文本 方式 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规划设计方案
2、地质勘察报告及原始地形图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4、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
5、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叁份, 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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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2024 年 11 月 8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202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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