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公告
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象山县西周镇人民政府委托,经象山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同意,在象山县产权交易平台(访客浏览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jmr/index;注册和登录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web/login;使用IE浏览器的,须8.0及以上版本;使用360浏览器的,须切换成“兼容模式”。以下简称“交易平台”),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转让。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所在地 |
基本情况 |
起始价 |
交易保证金 |
1 |
象山县西周镇海申机电总厂(象山)厂区内堆放的石料 |
象山县西周镇海申机电总厂(象山)厂区 |
本标的的石料已开挖完成并存放于象山县西周镇海申机电总厂(象山)厂区,可对外公开交易的数量为10万吨。 |
25.2元/吨 |
50万元 |
*以上标的不设保留价
二、注意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为象山县西周镇海申机电总厂(象山)厂区内堆放的石料,数量为10万吨;
2、委托人提供的标的数量、质量可能与实际堆放的数量、质量存在差异,故标的的数量、质量以现场实际堆放为准,如对标的数量、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去现场进行实地看样、测量(由委托人提供基准点);
3、标的的最终交付数量,以现场称重设备的实际称重记录为依据进行确认,并以此计算最终价款;
4、总成交价款以10万吨乘以成交单价计算,最终成交价款根据交付数量按实结算;
5、签约时间及付款方式:买受人在标的成交后于2024年6月25日前签订成交合同,总成交价款在2024年6月25日16时前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6、买受人在竞得后,必须在成交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土石方的运输,如不能及时完成运输,则赔偿出让方经济损失,若装运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7、本标的由于地理位置特殊,涉及海上运输,且要根据委托人指定的码头出运。买受人要充分考虑标的运输现实情况,在装运标的过程中,可能会对运输道路、周边海域及周边村庄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造成的损失、纠纷由买受人自行解决,严格按交通部门技术规范运输标的,严禁超载超限;
8、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标的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总成交价款的20%缴纳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成交合同时一次性付清。项目结束经出让方确认后,无违约罚金,履约保证金无息一次性退还;
9、标的单价不包含土石方的装、卸、运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
10、成交价不含税价,买受人如需取得土石方增值税发票,所需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可能涉及的其他税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11、本交易中心对标的用“公告”、“须知”等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说明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本交易中心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向出让方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到现场亲自察看,还可向出让方提出质询,充分了解标的的品质、缺陷、现状、界址等,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承诺遵守本竞价公告、须知、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其竞价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三、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12日(工作时间);
2、实地看样:竞买人自行前往标的展示现场看样(联系人:俞老师;联系电话:13486062202)。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竞买)。
五、交易保证金
1、保证金缴纳方式:必须通过银行(包括网银)一次性足额转账;
2、缴纳时间:在网络竞价结束前均可缴纳。为保证及时到账,建议在网络竞价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缴纳;
3、退还: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六、网络竞价程序
1、注册:在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已经注册过的,无需再注册);
2、登录:可以用“用户名”或“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
3、报名:点击“报名”后交易平台即时审核;
4、缴纳交易保证金:报名通过后弹出《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请按照此单指示缴纳(不同竞买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不同,务必按本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缴纳);
5、报价:在网络竞价时间登录交易平台在线报价(不设保留价)。
详细操作方法请阅读交易平台中交易指南/竞买人操作手册(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jmr/help)
七、网络竞价时间
1、开始时间:2024年6月17日10时;
2、截止时间:2024年6月18日10时;
3、延时竞价:在截止时间前5分钟起进行限时报价,期间如有新报价,则重新计时,再延时5分钟,直到5分钟内无人报价时竞价结束。
八、成交手续办理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凭有关证件(自然人凭身份证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公章)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签订《成交确认书》:2024年6月25日前签订;
2、缴纳成交价款:总成交价款在2024年6月25日16时前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3、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标准为: 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2%收取;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按1.5%收取;1000万元-2500万元(含)部分按1.25%收取;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部分按1%收取;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10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5%收取;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
九、遵守《交易须知》规定
竞买人须继续仔细阅读《交易须知》,充分理解其内容,并严格遵守其规定。
[附]交易中心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象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04室。
咨询电话:0574-65733128(金老师、何老师)。
交易须知
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委托人委托,通过互联网在象山县产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公开有偿转让或出租竞价标的(以下简称“标的”),现就有关网络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交易须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网络竞价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交易公告(包括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等交易信息同时公开披露,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了解其内容,遵守其规定。
五、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在交易平台中进行独立自由报价,不得阻挠、恐吓、操纵其他竞买人报价,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报价。
六、竞买人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纳交易保证金等操作后才能进行网上报价。
(一)竞买人必须在交易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一次注册,长期有效。竞买人身份信息如有变化,应当及时更正。竞买人对上传的身份证件照片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注册用户可登录交易平台对意向标的进行报名申购。公告中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需要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三)竞买人报名通过后,按照交易平台显示的《保证金缴纳说明单》指示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保证金到账后,当网络竞价开启时,竞买人可进行网上报价。
七、报价以人民币计价。报价不含交易服务费以及移交标的、办理标的转户、证照变更手续等产生的费用。
八、竞买人自愿进行网络竞价,应当谨慎报价。报价规则如下:
(一)报价时间以交易平台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三)竞买人采用增价方式报价,即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四)竞买人一经成功报价,即不能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或优先购买权人相同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五)优先购买权人与其他竞买人报价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的,如报价相同,先报价的优先;
(六)竞买人可以进行多次报价;
(七)交易平台设有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设定一个自己能够承受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此价前提下,当其他竞买人出价时,交易平台会自动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报价。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自行启用和撤销,撤销后可继续采用手动报价;
(八)竞价截止前数分钟起进入限时报价期,期间竞价将可能延时,具体规则见公告;
(九)报价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标的若有保留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成交)。
九、竞买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以下情况,竞买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竞买人未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而造成资格审核未通过的;
(二)竞买人注册的账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
(三)竞买人因断电,网络、设备故障,电脑配置过低,浏览器版本过低,操作不当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网络竞价的。
十、竞买人应当在参加网络竞价前亲临标的展示现场,仔细查看标的,了解是否存在瑕疵等实际情况。如未查看,视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其存在的瑕疵。交易中心不保证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视频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网络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原路退还(未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不保证按时退还)。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十二、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以下手续:
(一)缴纳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
(二)凭相关证件到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跟委托人签订合同;
(四)受领标的;
(五)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十三、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或需要转户而没有及时办理转户手续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以及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等承担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
(一)交易平台出现故障而不能及时排除的;
(二)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结束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的情形。
十五、网络竞价中止后需另行安排时间继续进行网络竞价或终止网络竞价的,交易中心将发布相关信息,竞买人因未及时关注信息而错失网络竞价机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交易中心相关文书,竞买人在注册时应如实填写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果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不确切,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竞买人承担责任。
十七、竞买人进行网络竞价时,违反本须知以及同时公开披露的公告、合同等规定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交易中心和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取消竞买人资格,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本须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向交易中心咨询。
买卖合同
供货单位(甲方): 象山县西周镇人民政府
购货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 合同标的物
1.1 标的物名称: 象山县西周镇海申机电总厂(象山)厂区内堆放的石料;
1.2 标的物产地: 象山县西周镇海申机电总厂(象山)厂区;
1.3 标的物数量: 10万吨。
2 质量标准
2.1 本合同标的物为: 象山县西周镇海申机电总厂(象山)厂区内堆放的石料,具体质量标准以现场看样为准,订立合同前乙方对标的物品质已有清楚了解。
3 标的物交付和运输
3.1 标的物交付方式为:自提;
3.2 标的物交付地点为: 象山县西周镇海申机电总厂(象山)厂区;
3.3 标的物交付时间(期间)为:
3.4 标的物由乙方自行负责装卸和运输;
3.5 装卸和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合同价款
4.1 标的物单价:人民币(大写) 元/吨(通过网络竞价竞得的成交价),其中不包含标的物的装、卸、运以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
4.2 合同暂定价款:按照标的物10万吨乘以标的物成交单价计算,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
4.3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内支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完成本合同标的物购买运输并支付完全部款项后,不计息退还乙方;如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损失或违约金。
5 计量、结算与支付
5.1 计量与结算: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完成标的物运输7天内,对标的物的最终交付数量进行结算,标的物的最终交付数量以现场称重设备的称重记录为准,该称重记录结果乘以标的物成交单价,即,乙方实际应支付的石料款。
5.2 在2024年6月25日16时前,乙方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支付完毕标的物合同暂定价款,支付完全款后乙方才有资格进场运输标的物。完成运输后,按本协议5.1条款称重结果结算,多退少补。如购买运输的标的物量低于10万吨,由甲方按国家财政流程予以退还多收的标的物价款。如购买运输的标的物量高于10万吨,在称重结果出来后7天内,乙方按标的物单价乘以超出的吨数补足给甲方。
6 双方义务
6.1 乙方:
6.1.1 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支付标的物价款;
6.1.2 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运输完标的物。须在成交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土石方的运输,如不能及时完成运输,则赔偿出让方经济损失;
6.1.3 因标的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6.1.4 因装运标的过程中,对运输道路、周边海域及周边村庄造成影响的,造成的损失、纠纷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要严格按交通部门技术规范运输标的,严禁超载超限;
6.2 甲方:
6.2.1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间)交付(供应)标的物;
7 陈述、保证和承诺
7.1甲方保证在参与标的物交易时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误导和重大遗漏;
7.2 乙方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关标的物的规模、形态、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下来的的标的物有差距。
8 违约责任
8.1 乙方的违约责任:
8.1.1 乙方如未能按5.2条款支付标的物价款,则为违约,应以欠付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8.1.2乙方未按本协议第6.1.2条约定运输标的物的,视为违约,每延误一天,按1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若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8.1.3乙方未按本协议第6.1.2条约定运输标的物,逾期累计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另行将标的物出卖给他人,乙方不能因甲方解除合同而向甲方主张赔偿损失。
8.1.4由于乙方违约引起诉讼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8.2 甲方的违约责任:
8.2.1 未能按约定交付标的物,且没有采取9.1条款措施,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实际购销标的物量结算价款,结余价款甲方返还乙方,并以结余价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金额作为违约金向乙方偿付。
9 合同变更
9.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标的物时,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2 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1)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疫情等;
10.2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0.3 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另一方认为合同没有履行必要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不能免除迟延方的违约责任。
11 争议的解决方式
11.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12 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财政局和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留存一份)。
13 乙方确认以下地址为乙方信件收件地址: ,
如乙方变更上述收件地址,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退回的信件视为乙方收到。
14 补充条款(在不违反网络竞价公告实质内容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补充本条款):
甲方(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