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11/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1011222210200003436-xm001
预算金额386.12万元
招标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李成龙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瑞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韩超010-81582233
中标公司北京路城建筑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11222210200003436-XM001
二、项目名称: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385.172779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
中标金额:385.172779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 |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 | 911101121024836725 | 385.172779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
北京潞城建筑有限公司 | 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 | / | 1 | 385.172779万元 | 385.172779万元 | 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本项目包括京津城际铁路沿线台湖段桥下杂草、树木、蔓藤等清理外运,拆除旧路、地面找平回填等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
施工范围: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本项目包括京津城际铁路沿线台湖段桥下杂草、树木、蔓藤等清理外运,拆除旧路、地面找平回填等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施工工期:60天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焦冬梅、张春荣、王新锋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4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按照招标代理协议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本级)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
联系方式:李成龙,615745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瑞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6号院运河写字楼319
联系方式:韩超,010-815822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超
电 话: 010-81582233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本级)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2022年11月07日 14:52 |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 焦冬梅、张春荣、王新锋 | ||
总成交金额 | ¥385.172779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韩超 | ||
项目联系电话 | 010-81582233 | ||
采购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本级)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61574519 | ||
代理机构名称 | 北京瑞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6号院运河写字楼319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10-81582233 | ||
附件: | |||
附件1 | 中小企业申明函.jpg中小企业申明函.jpg | ||
附件2 | 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竟磋招标文件-202201009终稿.pdf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竟磋招标文件-202201009终稿.pdf |
7-6-1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的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的(台湖镇铁路
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
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
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路城建
筑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5425万元,资产总额为7479万元,属于
(小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
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2022年10月25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
竞争性碳商文件
(盖单位章)
采购人: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瑞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总目录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
第四部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服务需求)
第六部分工程量清单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
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6号院运河写字楼319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年11月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1011222210200003436-XM001
项目名称: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预算金额:3861257.95元
最高限价(如有):3861257.95元
服务需求:
标的的名称: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
数量:1项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本项目包括京津
城际铁路沿线台湖段桥下杂草、树木、蔓藤等清理外运,拆除旧路、地面找平回
填等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3)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4]68号);
(4)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
(5)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
(3)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以上资质及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B本),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
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
(5)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失信主体记录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凡受托为本次招标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
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
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24日(磋商文件的获取期限
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
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瑞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6号院
运河写字楼319)
方式:现场领取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
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后楼201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2年11月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后楼20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1、供应商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的法人身份证明书
(或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近3个月内开具的社保
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只有携带资料齐全的供应商才能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2、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
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地址:北京瑞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
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6号院运河写字楼319楼)。
3、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由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推送)、北京市
政府采购网。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
联系方式:615745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北京瑞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6号院运河写字楼319
联系方式:815822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招标部周娥、韩超
电话:81582233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1 | 项目名称 | 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 |
2 | 建设地点 |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 |
3 | 采购人 | 名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联系人:李成龙联系方式:61574519 |
4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北京瑞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6号院运河写字楼319联系人:周娥、韩超联系方式:81582233 |
5 | 资金来源 | 专项资金 |
6 | 服务需求 | 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本项目包括京津城际铁路沿线台湖段桥下杂草、树木、蔓藤等进行清理外运,拆除旧路、地面找平回填等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
7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磋商保证金递交时间:/递交形式:/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
8 | 竞争性磋商费 |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管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
9 | 质量标准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 质量标准:合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 |
10 |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 |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要求澄清的供应商,应于响应截止期5天前将要求澄清的问题书面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
11 | 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
12 | 现场踏勘 | 不统一组织踏勘 |
13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一份:U盘形式(OFFICE版WORD或EXECL形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须同时提供GBQ6.0或以上软件版及Excel版两种格式,同时提供全套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正本PDF扫描件)。U盘表面须贴标签并标注投标人名称。 |
14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日13时30分递交竞争性磋商文件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后楼201 |
15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综合评分法 |
16 | 合同履行期限 | 60天(计划工期60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1月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月7日 |
17 | 磋商报价 | 不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3861257.95元 |
18 | 履约保证金 | 无 |
19 |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20 | 关于接收质疑函的要求、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 执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6号院运河写字楼319联系人:周娥、韩超联系电话:81582233 |
21 | 其他费用 | 本项目所涉及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按照中标费率由招标人支付,经财政评审合格且资金到位后可申请支付,最终支付金额以拨付金额为准。 |
一、总则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建设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合同履行期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服务需求:台湖镇铁路沿线重点廊道整治项目,本项目包括京津城际铁
路沿线台湖段桥下杂草、树木、蔓藤等进行清理外运,拆除旧路、地面找平
回填等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1.5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采购代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资金来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关于本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参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其他相应内容。
2.供应商合格条件及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①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②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③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库[2014]68号);
④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⑤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6]125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
③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以上资质及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B本),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
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
⑤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失信主体记录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⑥凡受托为本次招标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
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⑦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
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2供应商应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质量标准
3.1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指用以阐明所需服务、竞争性磋商程序、合同条款及
相关内容的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列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
第四部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服务需求)
第六部分工程量清单
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
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所提交的响应
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第六部分工程量清单
另册
附件1:(本附件为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不用列入投标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
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
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
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
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
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
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
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
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服务需求,不得以企业注
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
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
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
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
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
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
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
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
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
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
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
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
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
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
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4除,用扣除后的价格
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
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
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
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
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
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
—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
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
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
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
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
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
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
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
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
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
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
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
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
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
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
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
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
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
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
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
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
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
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
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
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同时废止。
附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
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
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
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
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
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
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
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
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
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
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
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
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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