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镇西镇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第一批)项目比选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09 09:40:31 来源: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威远县镇西镇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第一批)项目威远县镇西镇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第一批)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威远县人民政府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威府函[2023]41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威远县人民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威远县镇西镇人民政府
2.2 建设地点: 威远县镇西镇
2.3 项目规模: 红林村新建3.5米宽村组道路3650米;临江寺村新建3.5米宽村组道路712米;临江寺村新建3.5米宽产业配套路228米;护民村新建3.5米宽村组道路960米;清水村新建3.5米宽村组道路566米;庆安村整治山坪塘两口。
2.4 计划工期: 33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06月
2.5 项目总投资: 523.24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财政衔接资金投入400万元,不足部分由镇村自筹。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523.24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1 个(0-10 市政公用工程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1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10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拟任项目负责人1人,专职技术人员3人。以上人员均需具有招标代理从业章,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招标服务工程师资格证书(提供带二维码证书扫描件和网络截图),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截图和申请人为其缴纳的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项目负责人的从业印章取得满 4年以上,以证书编号为准,时间从项目挂网之日算起)。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申请人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技术人员自收到(电话或书面)通知后3日内到比选人处编制招标文件、公告、备案、挂网等相关招投标工作,中选人拟派往人员与比选申请文件中人员不一致的,按违约处理。。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2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3年05月09日14时00分 至 2023年05月1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3年05月09日14时00分至 2023年05月12日15时00分 (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威远县镇西镇人民政府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曾老师
电 话: 13698302533
传 真:
2023年05月09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