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邹平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疗配套设施一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5/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邹平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疗配套设施一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681000202302000311
二、项目名称:邹平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疗配套设施一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济南优瑞窗饰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卧东路御山首府东区19-105商铺
2.被投诉人:青岛市招标中心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12层
3.相关供应商:东营市爱红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56号友谊窗帘城6号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邹平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疗配套设施一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681000202302000311)(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24年2月7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第一、二、三包,中标单位业绩不符,所提供业绩为其他公司业绩。 投诉事项2:投诉人怀疑该项目采购人是否对项目技术参数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论证,是否进行市场考察,论证专家是否回避本次招标评审。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产品的技术参数为当下市场非主流产品,尤其是不锈钢轨道,该产品在市场上未流通;认为本次技术参数涉嫌控标,并且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投诉事项4:采购人怀疑顺延中标单位的产品技术参数是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技术参数。 投诉事项5:采购人认为该项目第四包顺延中标单位业绩不符,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产品业绩,第四包顺延中标单位提供业绩名称中有非本次采购产品业绩。业绩5经查询中标公告日期为2020年11月05日,投标人涉嫌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具体投诉事项以该项目《投诉书》为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投诉事项1、2、4无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5成立,影响第四包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第四包合同,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681000202302000311
二、项目名称:邹平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疗配套设施一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济南优瑞窗饰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卧东路御山首府东区19-105商铺
2.被投诉人:青岛市招标中心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12层
3.相关供应商:东营市爱红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56号友谊窗帘城6号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邹平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疗配套设施一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681000202302000311)(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24年2月7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第一、二、三包,中标单位业绩不符,所提供业绩为其他公司业绩。 投诉事项2:投诉人怀疑该项目采购人是否对项目技术参数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论证,是否进行市场考察,论证专家是否回避本次招标评审。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产品的技术参数为当下市场非主流产品,尤其是不锈钢轨道,该产品在市场上未流通;认为本次技术参数涉嫌控标,并且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投诉事项4:采购人怀疑顺延中标单位的产品技术参数是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技术参数。 投诉事项5:采购人认为该项目第四包顺延中标单位业绩不符,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产品业绩,第四包顺延中标单位提供业绩名称中有非本次采购产品业绩。业绩5经查询中标公告日期为2020年11月05日,投标人涉嫌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具体投诉事项以该项目《投诉书》为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投诉事项1、2、4无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5成立,影响第四包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第四包合同,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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