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dyj-2024-1281339
预算金额5万元
招标公司阳西县司法局
招标联系人关开托0662-5553856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

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阳西县司法局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阳西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1281339

(三)预算金额:5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控制单价(元) 计量单位
1 人员要求:2
服务开始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止
甲方因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富和聚龙城、凤凰城土地给群众,导致群体性阻工事件(下称富和公司卖地事件)所涉及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乙方代理,现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两名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 二、乙方应依法、依本合同履行乙方责任和义务,如遇工作需要或乙方指派的律师调岗或转所等原因无法继续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的,乙方应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接替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乙方另行指派的人员应经甲方同意。 三、乙方委派的代理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政府机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责任。 四、甲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事实,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或其律师以自身名义、自身身份对外处置或应对涉及富和公司卖地事件所引发的问题。 六、甲方指定联系人: 关开托 ,联系电话: 18420220996 ,电子邮箱: yx5553856@126.com 。甲方载明的前述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以及负责提供、接收文件和资料等,联系人所发出或签收的一切文件、资料,均视为代表甲方并被甲方予以认可。 七、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参与甲方对富和公司卖地事件的处理、调查、进行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意见。具体代理事项和权限如下: 1.对富和公司卖地事件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资料收集及调查; 2.就富和公司卖地事件的行为分析、判断、定性,提出处理建议,供甲方处理、决策参考; 3.就甲方及有关部门处理富和公司卖地事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专题会议研究; 4.就甲方及有关部门处理富和公司卖地事件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不包括因上述事项而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代理事宜,不包括参与涉及富和公司卖地事件的信访或上访处置、执法、执行等。 八、律师费、交通差旅费 (一)律师费。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二)交通差旅等工作费用。费用包括因办理本代理事项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该费用包干使用。 以上合计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三)支付方式: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且县财政将该款项拨给甲方后一次性向乙方全额支付,最迟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 2.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乙方收款账号为: 乙方开户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开 户 行:平安银行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账 号:1100 8048 9139 01 律师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四)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和交通差旅等工作费用,乙方有权暂停工作直至甲方交清约定费用时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因本案而发生的第三方费用(例如相关司法、行政、工商、质监、技监、鉴定、公证、审计、评估、翻译以及其他专业部门或者法院指定的机构收取的诉讼费、行政规费、档案查阅费、鉴定费、公证费、审计费、评估费、翻译费以及其他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上述工作费用一经发生,即应当由甲方承担或者支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亦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相关费用票据后向乙方报销/支付。 十、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及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的非诉讼代理费用、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单方面撤销对乙方的委托的; 4.甲方因其他原因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一、除非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或者依法律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可以放弃部分委托事项,但不得以此要求减少律师费的支付。 十二、本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阳西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本合同至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止。 十四、甲方确认乙方律师已告知下列合同附件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甲方已清楚了解并接受附件中所提示的所有事项。 1 50,000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09月20日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甲方因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富和聚龙城、凤凰城土地给群众,导致群体性阻工事件(下称富和公司卖地事件)所涉及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乙方代理,现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两名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 二、乙方应依法、依本合同履行乙方责任和义务,如遇工作需要或乙方指派的律师调岗或转所等原因无法继续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的,乙方应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接替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乙方另行指派的人员应经甲方同意。 三、乙方委派的代理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政府机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责任。 四、甲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事实,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或其律师以自身名义、自身身份对外处置或应对涉及富和公司卖地事件所引发的问题。 六、甲方指定联系人: 关开托 ,联系电话: 18420220996 ,电子邮箱: yx5553856@126.com 。甲方载明的前述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以及负责提供、接收文件和资料等,联系人所发出或签收的一切文件、资料,均视为代表甲方并被甲方予以认可。 七、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参与甲方对富和公司卖地事件的处理、调查、进行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意见。具体代理事项和权限如下: 1.对富和公司卖地事件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资料收集及调查; 2.就富和公司卖地事件的行为分析、判断、定性,提出处理建议,供甲方处理、决策参考; 3.就甲方及有关部门处理富和公司卖地事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专题会议研究; 4.就甲方及有关部门处理富和公司卖地事件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不包括因上述事项而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代理事宜,不包括参与涉及富和公司卖地事件的信访或上访处置、执法、执行等。 八、律师费、交通差旅费 (一)律师费。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二)交通差旅等工作费用。费用包括因办理本代理事项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该费用包干使用。 以上合计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三)支付方式: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且县财政将该款项拨给甲方后一次性向乙方全额支付,最迟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 2.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乙方收款账号为: 乙方开户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开 户 行:平安银行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账 号:1100 8048 9139 01 律师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四)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和交通差旅等工作费用,乙方有权暂停工作直至甲方交清约定费用时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因本案而发生的第三方费用(例如相关司法、行政、工商、质监、技监、鉴定、公证、审计、评估、翻译以及其他专业部门或者法院指定的机构收取的诉讼费、行政规费、档案查阅费、鉴定费、公证费、审计费、评估费、翻译费以及其他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上述工作费用一经发生,即应当由甲方承担或者支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亦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相关费用票据后向乙方报销/支付。 十、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及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的非诉讼代理费用、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单方面撤销对乙方的委托的; 4.甲方因其他原因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一、除非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或者依法律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可以放弃部分委托事项,但不得以此要求减少律师费的支付。 十二、本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阳西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本合同至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止。 十四、甲方确认乙方律师已告知下列合同附件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甲方已清楚了解并接受附件中所提示的所有事项。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张进忠 0662-5553856

采购单位:阳西县司法局

2024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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