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G243国道土桥至葛兰段安全能力提升工程
答疑及补遗
致各投标人:
一、答疑
现将长寿区G243国道土桥至葛兰段安全能力提升工程答疑发布如下:
问1、未见本项目工程量固化清单,是否以补遗形式发出?
答: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已随招标公告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问2、请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范本修改该项目进度支付条款。
答:本项目进度支付条款是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招标文件范本制定,不予修改。
问3、本公司新成立不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登相关人员社保不足半年,是否提供成立至今的社保即可?
答:新成立的公司不能提供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社保缴纳证明的,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公司成立至2024年8月。
问4、关于纸质投标保函: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请问如果出具的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终本案件、股权冻结、股东股权冻结”四种情况的一种或多种,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是否有效 ? 法律依据: 1.根据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发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答:如果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终本案件、股权冻结、股东股权冻结”四种情况的一种或多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果使用具有这四种情况之一的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参加投标的,经核实后,其投标保证金作无效处理。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或无法按纸质投标保函注明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进行核验的,视为投标人未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补遗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变更为“2024年 9 月 30 日10时00分”,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变更为“2024年 9 月 30 日10时00分”。
重庆市长寿区公路事务中心
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2日
[50011520240903001010101].C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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