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黄山市新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景区管理分公司)拟公开出租持有的“黄山号”徽派画舫游船经营权,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况;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黄山号”徽派画舫游船三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黄山号”徽派画舫游船三年期经营权。(标的编号:N0122QT230088)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船舶为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制造的旅游客船,船名为黄山号,船舶识别号CN20129113014,尺寸31.8m*7.8m*2.2m,总吨量315t,功率216kw,建成时间2013年1月23日,目前停靠在新安江湖边古村落码头。
(三)租赁期限
3年,租赁期限自双方办理完毕出租标的涉及船舶移交之日起3个月后的次日算起。
(四)经营业态
无明火类餐饮等。意向竞租方在报名时须填写《经营业态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运营方案,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竞租。
(五)特别提示
1、本次出租标的仅可在新安江湖边古村落码头开展定点经营活动,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变更船舶停靠点,不得擅自开航,因经营需要确需变更船舶停靠点,须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2、自出租标的移交之日起至计租日止为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对出租标的船舶进行装潢、装饰、装修的时间,该期间不计租金,不计入3年租赁期限,但不免除承租方对《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若承租方未按《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完全履约,承租方需支付自签订《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之日起至计租日止期间的租金。
三、出租方
黄山市新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景区管理分公司
四、出租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的委托方:黄山市新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景区管理分公司
评估机构:安徽新天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23年7月24日
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价格评估报告》(皖大(价)评2023第J0006号)
评估对象:黄山市新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景区管理分公司拟资产出租事宜涉及的船舶”黄山号“。
评估结果:年租金市场价值为贰拾万零叁仟伍佰伍拾贰元整(¥203,552.00)。
评估备案机构:黄山市新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三年期经营权租金底价:人民币641,849.00元。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承租方须按以下进度及要求支付租金,否则视同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具体如下:
①第1个合同年度租金按3年租金成交价格*31.72%计算支付;
②第2个合同年度租金按3年租金成交价格*33.31%计算支付;
③第3个合同年度租金按3年租金成交价格*34.97%计算支付。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4)自《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5)自《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装修押金人民币30,000.00元,装修押金不计息。
3、与标的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船舶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船舶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船舶的移交;自出租标的船舶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出租标的船舶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标的仅可在新安江湖边古村落码头开展定点经营活动,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变更船舶停靠点,不得擅自开航,因经营需要确需变更船舶停靠点,须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4)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投入使用、营业前,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费用自行承担。
(5)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进场装修前,须提前10 个工作日向出租方提交书面装修申请及装修方案,供出租方审核,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对船舶(含内、外)及停靠码头附属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或增设他物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6)意向竞租方承诺:船舶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对船舶日常环境卫生及停泊安全等进行管理,出租方按照船舶管理要求负责游船机器设备维护保养,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承租方使用设备等原因导致船舶机器设备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7)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不得破坏船舶整体风貌、停靠码头及配套设施;不得改变船舶结构,如:受力墙、横梁、支柱、预设管线和改建、扩建;不得拆除船舶、停靠码头及配套设施区域设施,由此给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因自身营业需要,而使用出租方标记、图案、包装、名册资料等,或者进行个别媒体广告宣传的,应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送交出租方核定,并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行。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收取衍生费用,否则以侵权论,出租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9)意向竞租方承诺:租赁船舶内不得使用明火设备,承租方须遵守船舶消防安全及出租方管理船舶消防安全等制度,保护包含但不限于游船设备、框架结构、雕刻、柱子、房梁等船舶的重要结构,如发生损坏或不可修复,由此产生维修和赔偿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具体损失的确定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出租方对承租方承租的船舶有权随时检查,承租方须予以配合,但出租方不得以检查为由干预承租方的正常经营。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做足消防措施,按照出租方要求自行配备合适数量的灭火器,保证租赁期间的消防和安全措施、设备等应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其雇员做定期的消防培训。
(11)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不得擅自在租赁船舶、停靠码头及公共区域以外加装设备、储存危险品及存放货物,并保证船舶内的所有消防通道随时畅通。
(12)意向受让方承诺:承租方不得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租赁船舶及停靠码头区域等,摆放、张贴或悬挂宣传条幅、宣传物等,在租赁船舶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在船舶外立面安装LED显示屏,不得将空调外置机安装在可视范围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撕扯、涂污、毁损、移动出租方设置的封条、通知、宣传、告示、告示牌。若有损坏,相应赔偿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垃圾及生活油污水、厨余垃圾等统一集中收集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排放至新安江内,如因承租方污染问题出租方接到相关的投诉或整改意见,出租方有权通知承租方在限期实施整改,如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通知后7日内仍未整改到位,出租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并可要求承租方停业整顿,直至符合相关的要求。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改变经营业态,自主经营,自付盈亏;不对外整体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使用权,如经营需要确需变更经营业态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按时交纳电费、电话费、宽带网络费、工商管理费、税费、卫生、防疫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因洪水、大风、大雨等不符合游船运营条件的,或因政府城市建造规划、桥梁建设、放水、船舶检验及维保等工作需要,不具备游船运营条件的,承租方需按照出租方要求暂停营业,造成的停业损失,出租方不予以赔偿。另出租方如因工作需要需使用游船,承租方应免费提供使用(每年不超过5次)。
(17)意向竞租方承诺:游船在运营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包含但不限于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违约而导致出租方终止合同的,承租方装修装潢等费用出租方不予承担补偿。承租方的相关装潢设施中可移动部分由承租方自行处理(拖欠租金的除外),不可移动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门、窗、地砖等)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损坏,对此部分出租方均不予补偿。承租方7日内未搬离的物品,出租方视为承租方遗弃物品,有权处置,如有所得归出租方所有,由此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9)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人民币641,849.00元)进行报价,如未按要求报价,则视同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20)意向竞租方承诺:对《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营利法人。
七、出租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5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5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a.公告期间,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该意向竞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时,所有意向竞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出租方签订《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2)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要求履约并且《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出租方有权扣除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承租价款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承租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7)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竞租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分中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六)出租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竞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及相关文件填写样本详见本公告附件。
(八)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 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
(十) 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一)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二)交易双方签订《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船舶经营权租赁合同》 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和装修押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帐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分中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联系人:许经理
联系电话:0559-2330288
联系地址: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1号昱东大厦三楼
“黄山号”徽派画舫游船三年期经营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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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新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景区管理分公司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