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变更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10/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启社工偿〔2023〕3-1号
龚雨雷:
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职工董建辉(身份证号码320626196805234815) 于2019年9月2日8时许在该公司承包的瑞德广场327号至329号房屋从事装修期间不慎摔倒受伤,后董建辉经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认定书编号:启人社工决字〔2020〕1145号)。
因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我处于2023年8月24日通过《环球时报》向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启社工催字〔2023〕3号),因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该职工相关待遇,我处已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工伤职工董建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111437.00元。
为此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63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于2023年10月30日向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作出启社工偿〔2023〕3号追偿决定:责令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我处先行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由该单位承担。因无法送达我处于2023年11月10日通过《环球时报》公告送达。
经查,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8日受理了关于对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一案,案号为(2023)苏0681破63号。2023年11月27日该院作出(2023)苏0681破63号之一公告及(2023)苏0681破63号之二裁定:一、宣告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破产;二、因该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财产、主要账册等导致该案在破产程序中无法清算据此终结该公司的破产程序,裁定告知债权人就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可另行要求其承担责任。
另查明,2024年1月5日,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行政部门申请公司注销。
再查明,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3日,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股东为龚雨雷,公司认缴出资额为5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48年12月31日。
以上事实由启东市人民法院(2023)苏0681破63号民事裁定书、(2023)苏0681破63号之一公告、(2023)苏0681破63号之二裁定、企业资料查询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处认为,本处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的启社工偿〔2023〕3号追偿决定,在公告期内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被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该公司已办理了注销,故〔2023〕3号追偿决定依法应予以变更。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之规定,现变更启社工偿〔2023〕3号追偿决定如下:
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在你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偿还我处先行支付董建辉的工伤保险待遇111437元及自2023年12月20日起以1114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如对本追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2024年10月28日
龚雨雷:
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职工董建辉(身份证号码320626196805234815) 于2019年9月2日8时许在该公司承包的瑞德广场327号至329号房屋从事装修期间不慎摔倒受伤,后董建辉经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认定书编号:启人社工决字〔2020〕1145号)。
因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我处于2023年8月24日通过《环球时报》向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启社工催字〔2023〕3号),因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该职工相关待遇,我处已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工伤职工董建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111437.00元。
为此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63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于2023年10月30日向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作出启社工偿〔2023〕3号追偿决定:责令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我处先行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由该单位承担。因无法送达我处于2023年11月10日通过《环球时报》公告送达。
经查,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8日受理了关于对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一案,案号为(2023)苏0681破63号。2023年11月27日该院作出(2023)苏0681破63号之一公告及(2023)苏0681破63号之二裁定:一、宣告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破产;二、因该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财产、主要账册等导致该案在破产程序中无法清算据此终结该公司的破产程序,裁定告知债权人就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可另行要求其承担责任。
另查明,2024年1月5日,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行政部门申请公司注销。
再查明,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3日,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股东为龚雨雷,公司认缴出资额为5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48年12月31日。
以上事实由启东市人民法院(2023)苏0681破63号民事裁定书、(2023)苏0681破63号之一公告、(2023)苏0681破63号之二裁定、企业资料查询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处认为,本处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的启社工偿〔2023〕3号追偿决定,在公告期内南通迈启装饰有限公司被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该公司已办理了注销,故〔2023〕3号追偿决定依法应予以变更。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之规定,现变更启社工偿〔2023〕3号追偿决定如下:
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在你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偿还我处先行支付董建辉的工伤保险待遇111437元及自2023年12月20日起以1114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如对本追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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