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号:YSZYcg2022096
二、项目名称:大数据技术专业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
三、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四、评审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五、公告日期:2022年12月16日-2022年12月16日
六、成交结果
内容 | 成交金额(元) | 成交供应商 | 企业类型(小型或者微型) | 地址 | 事项内容 | 其他 |
大数据技术专业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 | 54,900.00 | 成都同时科技有限公司 | 小型 |
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8层2号 | (详见招标文件) | - |
七、其他事项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
采购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电话:023-49896557
九、投诉受理部门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23-49850331
一、项目号:YSZYcg2022093
二、项目名称:信息化数字人事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四、评审日期: 2022年12月15日
五、公告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六、终止原因
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
七、其他事项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
采购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电话:023-49896557
九、投诉受理部门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23-49850331
一、项目号:YSZYcg2020003
二、项目名称:普天大数据学院嵌入式开发VR实训系统项目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评审日期: 2020年6月30日
五、公告日期: 2020年6月30日
六、成交结果
七、其他事项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
采购人:重庆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23-49221186
九、投诉受理部门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
联系电话:023-49850331
一、项目号:YSZYcg2022092
二、项目名称:《特种作业操作(电工)》继续教育网络课程教学资源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四、评审日期:2022年12月14日
五、公告日期: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15日
六、成交结果
内容 | 成交金额(元) | 成交供应商 | 企业类型(小型或者微型) | 地址 | 事项内容 | 其他 |
《特种作业操作(电工)》继续教育网络课程教学资源项目(第二次) | 50000 | 重庆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小型 |
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7幢2层1、2
| (详见招标文件) | - |
七、其他事项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
采购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电话:023-49896557
九、投诉受理部门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23-49850331
本招标项目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电梯维保项目,招标人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资金来自业主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报价比选,现邀请各单位前来投标。
一、项目概况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电梯维保项目,包括对4部电梯(善思楼1台,善行楼3台)开展日常维保工作。
二、招标内容及范围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电梯维保项目招标范围:对校内4部电梯(善思楼1台,善行楼3台)开展日常维保工作,维保工作包括:日常的维护保养、急修服务、紧急抢险, 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品牌规格型号:奥的斯R2N44549、奥的斯R2N44550,奥的斯R2N44551、奥的斯R2N44552,设备层站8层8站,设备载重1000KG。)具体详见维保需求及标准所示全部工作内容,招标期内招标人的答疑资料、澄清资料、补遗资料、技术交底等。
三、投标人要求
本次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必须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有实施电梯维保的专业能力;
3.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按照改造修理许可证(电梯)
4.投标人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维保周期
维保周期:2年
五、时间、地点
1.比选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于北京时间2021年8月4日起,在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官网首页“招标信息”栏内下载招标文件。
2.投标确认书提交方式:投标人于北京时间2021年8月4日-2021年 8月11日18:00,各投标人向招标人反馈《投标确认书》(格式见本招标文件最后一页),确认书需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形成电子版文件后发送至1031997128@qq.com(时间以电子邮件时间戳为准)。2021年8月11日18:00后发送或收到的确认书招标人恕不接收,投标文件也将被拒收。
3.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8月13日上午09:30。超过递交截止时间递交的文件招标人恕不接受。
4.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正善楼B-401A,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开标时间:2021年8月13日上午09:30。
六、联系方式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
邮 编:402160
电 话:(023)49896557;17783810796
传 真:-
联系人:蓝老师
附件1: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电梯维保项目项目报价比选文件.doc
学生宿舍E栋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
招标公告
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受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对空调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 最高限价 (万元) | 投标保证金 (万元) | 中标人数量(名) | 备注 |
学生宿舍E栋空调采购及安装 | 49.74 | 0.8 | 1 | 本分包投标产品必须为中国大陆境内生产 |
二、资金来源
学院自筹,预算金额为49.74万元。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合格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投标、开标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到在“行采家”、“重庆市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官网”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图纸、补遗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二)供应商须满足以下要件,其投标才被接受:
1、 按时递交投标确认书;
2、按时递交投标文件;
3、按时报名签到。
(三)投标确认书
1、凡有意参加投标人,请于2019年7月8日-2019年7月16日18:00,向招标人反馈《投标确认书》(格式见本招标文件最后一页),确认书需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形成电子版文件后发送至646873700@qq.com(时间以电子邮件时间戳为准)。 2019年 7 月 16日18:00后发送或收到的确认书招标人恕不接收,投标文件也将被拒收。
2.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售后不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缴纳,否则,拒收其投标文件。
(五)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2019年 7 月29日 09 时 30 分。
2、投标和开标地点: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正善楼B-401A)。
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投标保证金
(一)保证金递交
1、 保证金递交方式:以现金的形式现场递交。各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篇要求的金额将保证金装入自备的信封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信封上须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保证金提交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时间
(二)保证金退还方式
1.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开标结束后,现场退还。
2.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采购人处退还。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七、投标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若有补遗文件一律在行采家、重庆市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官网上发布,请各投标人注意下载;无论投标人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投标人已知晓本项目补遗文件的内容。
(四)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五)投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七)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刘老师
电 话:023-49221186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联系人:张老师
电 话:023-68169682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47号
九、现场踏勘
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各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无论踏勘与否,将被认为对现场情况全部了解,踏勘所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附件:(定)学生宿舍E栋空调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doc
软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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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第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
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者告知将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二)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 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三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通知个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知个人。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一)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二)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四)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
(二)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
(三)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四)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
(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
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二)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三)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四)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可知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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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争性谈判内容
项目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元) | 投标保证金(元) |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 备注 |
“天行健”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项目(第二次) | 1 项 | 210000.00 | 4200 | 1 | 本项目主要标的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二、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三、谈判资格
一般资格条件
谈判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挂靠。
四、谈判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于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12月16日)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在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招标信息栏上下载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补遗等谈判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谈判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供应商须满足以下要件,其投标才被接受:
1. 按时递交投标确认书;
2. 按时递交投标文件;
3. 按时报名签到。
(三)投标确认书
1. 凡有意参加投标人,请于2022年12月16日-2022年12月23日18:00,向采购人反馈《投标确认书》(格式见本谈判文件倒数第二页),确认书需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形成电子版文件后发送至673516032@qq.com(时间以电子邮件时间戳为准)。2022年12月23日18:00后发送或收到的确认书采购人恕不接收,响应文件也将被拒收。
2. 招标文件售价:
(四)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1. 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 2022年12月28日15时00分。
2. 投标和开标地点: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正善楼B-401A)。
3.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投标保证金
(一)保证金递交
1. 保证金递交方式:以现金的形式现场递交。各供应商按谈判文件第一篇要求的金额将保证金装入自备的信封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信封上须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保证金提交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时间
(二)保证金退还方式
1.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开标结束后,现场退还。
2.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采购人处退还。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七、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谈判。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同一合同项(分包)下为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四)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货物,制造商参与谈判的,不得再委托代理商参与谈判。
(五)本项目的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招标信息栏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补遗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六)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七)谈判费用: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否则按无效处理。
(九)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十)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韩老师
电 话:023-49896557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
“天行健”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项目(第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doc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电梯维护保养项目业主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资金来自业主自筹,招标人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询比招标。
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地点: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
2.服务周期:3年。
3.招标范围:对招标人所属所属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具体详见方案、招标文件、答疑、补遗所示的全部内容。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必须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其他要求
8.1投标人需具备旧版仍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安装、维修均为A级或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维修许可;
8.2投标人需派驻2名及以上电梯维保人员到学院进行维保服务,电梯维保人员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并提交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于北京时间2022年12月15日起,在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官网首页“招标信息”栏内下载招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的质疑、答疑以及补遗
1.提出质疑时间及方式: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2年12月 20 日 12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质疑期内未收到的招标文件质疑和投诉的,视同各投标人完全理解招标文件要求并接受招标人可能作出的任何最终解释。
2.答疑发布时间及方式:2022年12月 21 日 18时前,在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招标信息”上公开发布答疑。
3.补遗发布时间及方式:发包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应于2022年12月 21 日 18时前在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招标信息”上公开发布补遗。
答疑或补遗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招标报名截止时间 1 个工作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招标截止时间不足 1 个工作日的,相应延长招标报名截止时间。
六、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地点
1.投标确认书提交方式:投标人于北京时间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22日18:00,各投标人向招标人反馈《投标确认书》(格式见本招标文件最后一页),确认书需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形成电子版文件后发送至1031997128@qq.com(时间以电子邮件时间戳为准)。2022年12月22日18:00后发送或收到的确认书招标人恕不接收,投标文件也将被拒收。
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6日上午10:00。超过递交截止时间递交的文件招标人恕不接受。
3.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正善楼B-401A,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开标时间:2022年12月26日上午10:00。
七、联系方式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
邮 编:402160
电 话:(023)49896557
传 真:-
联系人:蓝老师
附件1: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电梯维护保养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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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第二次)进行询价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报价。
一、 询价内容
项目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元) |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 备注 |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第二次) | 1 | 95000.00 | 1 | 本项目主要标的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二、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三、 供应商资格条件
询比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 一般资质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挂靠。
四、 询价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询价的供应商,请于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 12月13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在行采家(https://www.gec123.com/)和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招标信息栏上下载查看本项目需求文件以及变更公告等询价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查看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询比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供应商须满足以下要求,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
在行采家(https://www.gec123.com/)平台线上报名并上传响应文件。
五、 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报价。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采购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审核单位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同一合同项(包)下的货物,制造商参与报价的,不得再委托代理商参与报价。
(四)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行采家上(https://www.gec123.com/)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五)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六)询价费用:无论询价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询价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价,否则按无效处理。
(八)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九)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 联系方式
采购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韩老师
电话:023-49896557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第二次)询价通知书.doc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我爱我”心理之旅课程建设项目(第二次)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货商前来参加谈判。
一、竞争性谈判内容
项目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元) | 投标保证金(元) |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 备注 |
“我爱我”心理之旅课程建设项目(第二次) | 1 项 | 260000.00 | 5200 | 1 | 本项目主要标的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二、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三、谈判资格
一般资格条件
谈判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挂靠。
四、谈判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于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12月13日)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在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招标信息栏上下载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补遗等谈判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谈判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供应商须满足以下要件,其投标才被接受:
1. 按时递交投标确认书;
2. 按时递交投标文件;
3. 按时报名签到。
(三)投标确认书
1. 凡有意参加投标人,请于2022年12月13日-2022年12月20日18:00,向采购人反馈《投标确认书》(格式见本谈判文件倒数第二页),确认书需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形成电子版文件后发送至673516032@qq.com(时间以电子邮件时间戳为准)。2022年12月20日18:00后发送或收到的确认书采购人恕不接收,响应文件也将被拒收。
2. 招标文件售价:
(四)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1. 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 2022年12月23日9时30分。
2. 投标和开标地点: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正善楼B-401A)。
3.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投标保证金
(一)保证金递交
1. 保证金递交方式:以现金的形式现场递交。各供应商按谈判文件第一篇要求的金额将保证金装入自备的信封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信封上须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保证金提交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时间
(二)保证金退还方式
1.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开标结束后,现场退还。
2.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采购人处退还。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七、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谈判。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同一合同项(分包)下为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四)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货物,制造商参与谈判的,不得再委托代理商参与谈判。
(五)本项目的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招标信息栏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补遗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六)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七)谈判费用: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否则按无效处理。
(九)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十)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韩老师
电 话:023-49896557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
“我爱我”心理之旅课程建设项目(第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doc
一、项目号:YSZYcg2022094
二、项目名称: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四、评审日期:2022年12月16日
五、公告日期:2022年12月19日-2022年12月19日
六、成交结果
内容 | 成交金额(元) | 成交供应商 | 企业类型(小型或者微型) | 地址 | 事项内容 | 其他 |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第二次) | 52,000.00 | 重庆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小型 |
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7幢2层1、2
| (详见招标文件) | - |
七、其他事项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
采购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电话:023-49896557
九、投诉受理部门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23-49850331
一、项目号:YSZYcg2022096
二、项目名称:大数据技术专业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
三、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四、评审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五、公告日期:2022年12月16日-2022年12月16日
六、成交结果
内容 | 成交金额(元) | 成交供应商 | 企业类型(小型或者微型) | 地址 | 事项内容 | 其他 |
大数据技术专业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 | 54,900.00 | 成都同时科技有限公司 | 小型 |
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8层2号 | (详见招标文件) | - |
七、其他事项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
采购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电话:023-49896557
九、投诉受理部门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23-49850331
一、项目号:YSZYcg2022093
二、项目名称:信息化数字人事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四、评审日期: 2022年12月15日
五、公告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六、终止原因
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
七、其他事项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
采购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电话:023-49896557
九、投诉受理部门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23-49850331
一、项目号:YSZYcg2020003
二、项目名称:普天大数据学院嵌入式开发VR实训系统项目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评审日期: 2020年6月30日
五、公告日期: 2020年6月30日
六、成交结果
七、其他事项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
采购人:重庆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23-49221186
九、投诉受理部门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
联系电话:023-49850331
一、项目号:YSZYcg2022092
二、项目名称:《特种作业操作(电工)》继续教育网络课程教学资源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四、评审日期:2022年12月14日
五、公告日期: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15日
六、成交结果
内容 | 成交金额(元) | 成交供应商 | 企业类型(小型或者微型) | 地址 | 事项内容 | 其他 |
《特种作业操作(电工)》继续教育网络课程教学资源项目(第二次) | 50000 | 重庆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小型 |
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7幢2层1、2
| (详见招标文件) | - |
七、其他事项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
采购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电话:023-49896557
九、投诉受理部门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23-49850331
一、项目号:YSZYcg2022094
二、项目名称: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四、评审日期:2022年12月16日
五、公告日期:2022年12月19日-2022年12月19日
六、成交结果
内容 | 成交金额(元) | 成交供应商 | 企业类型(小型或者微型) | 地址 | 事项内容 | 其他 |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第二次) | 52,000.00 | 重庆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小型 |
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7幢2层1、2
| (详见招标文件) | - |
七、其他事项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
采购人: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电话:023-49896557
九、投诉受理部门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23-498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