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的质疑答复函3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8/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nzc2024-c3-007-nnjn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15278012580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质疑人:广西迈阔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号联发·臻品1号楼1101号
邮编:530000
法定代表人:曾越联系电话:15278012580
授权代表:李柱霈 联系电话:18277101132
广西迈阔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人于2024年7月31日对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4-C3-007-NNJN)的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
收到质疑人的质疑材料后,我单位对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并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的商务条款中,售后服务要求采用已停止执行的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
事实依据:第二章采购需求的商务条款中,售后服务要求:2、在租用期内,成交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维护双方权益,按工信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采购人租用系统畅通及安全使用,以保证采购人网络的连续稳定运行。
经我公司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电信服务规范》自2005年4月20日执行,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原《电信服务标准》废止:但售后服务要求依然要求供应商按照已经废止的《电信服务标准》提供符合该标准的电路,存在不合理性,应该按照《电信服务规范》标准来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该规范的电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详见质疑事项1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服务规范》】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一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质疑事项1请求:为了确保招标和执行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按照现行有效的法规和标准,修订并重新发布招标以及相关的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1回复:
经核实,该质疑成立,修改为:2、在租用期内,成交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维护双方权益,按《电信服务规范》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采购人租用系统畅通及安全使用,以保证采购人网络的连续稳定运行。
质疑事项2:
该项目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未提及具体软件,而在第四章“评审标准”中,却要求应急预案中提供软件故障的排除方案,我公司认为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不相对应。
事实依据: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2 技术分-2.3 应急方案分-为保证本项目的应急保障方面的应对措施与技术保障,针对应急方案做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档(4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简单,有简略的运行服务保障应急预案,实施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的阐述不明确或相对简单。
二档(8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较完善,能提供运行服务保障应急预案,实施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的阐述有针对性、合理可行。
三档(13分):软硬件故障及时排除的对策完善,能提供有针对性的运行服务保障应急预案,并且实施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有针对性、科学合理可行,应急服务预案和保障措施考虑周全完整;应急服务团队人员配置合理且列明了应急服务组织架构。
其中一、二、三档中都要求提供软件故障的排除方案,但采购需求并未提及具体软件,我公司认为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不相对应,此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2请求:请求重新修改评分标准,将其中与软件相关的评分删除。
质疑事项2回复:
本项目采购需求为数字电路专线,该专线包含光纤、传输设备等硬件和通信协议、网络安全、网络管理等配套软件,如采购需求第5点“电路专线要求具有端到端全程网管监控功能,并实行7*24小时实时监控,具备自动告警、日志查询等功能”即要求配套网络管理软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为保证本项目线路能持续稳定运行,采购人需对供应商的故障处置能力及应急能力进行量化评判,故设置软硬件故障的排除方案合理,该内容与采购需求相关,不存在质疑人说述的“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不相对应”情况。
故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处理情况
质疑人质疑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市江南区委政法委
2024年8月5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3-广西迈阔科技有限公司.pdf
51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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