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医院自2019年已经建成全院HIS、EMR、LIS、PACS、移动支付等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涵盖了医院内医疗和管理的多个方面,基本符合医院的实际流程和医院当前管理需要。但随着医院的不断发展,在提高工作效率、改善业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逐渐滞后。不能满足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四级要求,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与增补。由于信息化内容建设较早,导致医疗安全监控相对薄弱,病历质控及质控分析的不全面,无超期病历控制。整体来看医院现有系统之间数据交换整体集成度较低,阻碍了医院间互联互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为了提高医院诊疗数据质量、满足来院服务对象需求并结合医院现状,现拟对医院的电子病历四级升级改造项目进行采购。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技术参数。
 
二、相关标准:
质保及售后要求
(1)质保期: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一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即完成系统建设和试运行服务期满验收合格后,整套系统免费质保壹年;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质保期满,采购人可选择成交人继续提供质保或其他技术服务,成交人应当按本项目要求的同等技术服务质量水平及人员为采购人服务。
(2)质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需求所列功能点和相关数据信息的设计缺陷修复、安全漏洞修复, 达到维持系统在符合采购需求的标准下正常运行目标。
(3)质保期响应:成交人应为采购人提供7*24小时质保期服务。有效启动应急系统,应急系统启动时间<30分钟,整体系统修复时间≤12小时。对于电话方式或远程方式无法解决的问题或系统发生严重故障时,成交人售后服务人员需在接到用户通知后8小时以内到达现场。
(4)免费维护期满后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维护合同,原则上维护费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具体可以根据每年维护工作量情况进行协商。维护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在运行当中产生的错误问题。
(5)项目实施完成后,需指定专职售后服务工程师负责本医院的售后服务工作,及时检查、处理问题,同时负责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
(6)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由于软件错误导致的故障,供方必须无偿修改。
 
三、技术规格:
详见附件-技术参数。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系统建设及试运行阶段。(具体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2)服务地点:长沙市宁乡精神病医院。
 
五、服务标准:
1、具体要求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免费升级维护期后,采购人如有要求,成交人应长期负责优惠维护。成交人应就运行维护与支持和售后服务的目标、机构人员、相关制度、具体内容做详细论述。
2、免费运维期内,成交人需制定实施维护计划,负责软、硬件系统的日常运行监测、维护,完成系统配置、调优。
3、协助用户全面检查和排查系统隐患,提出有效预防技术方案,及时解决、修复各类故障。
4、成交人所有提供的产品必须考虑与原有设备的兼容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成交人在产品系统集成过程中,如果产品间技术性能相互不兼容而影响系统性能,由成交人承担一切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成交人负责赔偿。
6、保密服务承诺:成交人在提供服务和维修的过程中,获悉的一切资讯均需严格保密,不得自行使用或给他人使用,如有泄漏或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用户信息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签订合同时须签订保密协议。
六、验收标准:
(1)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1.1 付款人:长沙市宁乡精神病医院。
1.2 付款方式:具体内容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付款流程按财务规定执行。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管理费、保险费(含意外保险)、人工、财务、设备、软件及材料购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培训、人员驻场差旅和食宿费、交通费、工时费、维护服务费等一切与该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自系统完成建设且验收合格之日起,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一次性移交以下成果文件:需求文档、设计文档、系统说明文件、技术手册(安装、操作、维护、故障排除等)、系统配置数据等,系统运行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供应商应当实时移交且不得私留备份数据。
   4、项目交付后,所交付的系统的使用权归属采购人所有,运行期间所产生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服务附加产生的成果归属采购人,成交人应当对系统建设、运维以及产生的数据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采购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并协助采购人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5、供应商在投标前,须踏勘现场的,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6、采购人如有补充事项,双方可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7、成交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递交叁份(不分正副本)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胶装完好的投标文件纸质版和两份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或光盘)给采购人存档,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8、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