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北京浩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10/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4bj1000716
预算金额23568.12万元
招标公司国投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殷经理010-66295673
中标公司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北京浩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
项目名称 | 北京浩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7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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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3568.12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0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8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道路运输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杨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579344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殷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73 | 部门负责人:陈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浩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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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19号) | |||
法定代表人 | 宋晓冬 | 成立日期 | 1993-06-25 | ||
注册资本 | 9208.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9208.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道路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61016207948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洗车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木材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汽车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108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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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 50 | |||
国投交通有限公司 | 5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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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435.55 | -492.86 | -492.5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802.05 | 3675.3 | 6126.75 | ||
审计机构 |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9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79.61 | -152.88 | -153.3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660.13 | 3675.48 | 5984.64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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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交通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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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6加煤码头国投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管理中心602办公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周昌松 | 成立日期 | 1994-06-08 | |
注册资本(万元) | 18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道路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6413X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7643K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投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10-24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投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浩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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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3568.12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一年。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7070.43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内容进行后续操作。 2、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一年;(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7070.43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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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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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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