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总金额:(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即(小写)260000元。(此价格含安装调试费)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中小企业
单价(元)
数量
合计(元)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车载诊断系统(OBD)
深圳安车
ACOBD-Z1,外检用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6200.00
2台
12400.00
无
2
机动车工况法排放检测系统软件V6.0
外检软件
4000.00
1套
3
气象站(可标定)
国产
2000.00
2套
4
无线路由器
TL-AP 2.4G
800.00
1台
5
PDA
华为畅享9plus
1800.00
3台
5400.00
6
废气分析仪
浙大鸣泉
MQW-50B
浙江浙大鸣泉科技有限公司
33000.00
7
转速仪表
MQZ-5
8
ACOBD-Z1,车间用
9
安车机动车工况法排放检测系统软件V6.0
ACGK-6.0-ASM
10
透射式烟度计
MQY-202
11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柴油车用)
MQW-5102
61000.00
12
13
14
15
ACGK-6.0-ASM-LUG-DOWN
16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柴)
17
烟度计
18
5000.00
19
20
低噪声轴流式通风机
21
ACGK-6.0-LUG-DOWN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包合计
260000.00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且采购人确认具备安装条件后,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货物的交货及安装。甲方有权要求一次性供货或者分批次供货,如有变动,则以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为准。
1.交货地点:乙方负责在交货时限内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组织卸货。乙方应通知甲方相关负责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品牌等与采购清单以及样品(若有)是否相符。产品如不符合采购清单、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更换或补齐,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交货方式:乙方自行运输到望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施工现场。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以上费用均包含在综合单价)
4.如甲方需委托第三方支付材料款,乙方需无条件接受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各相应零构件按各质保期要求进行维修。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内,中标人自行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选取中标人为备品备件和设备维护等的合作方,中标人都应提供详细的备品备件清单及售后服务方案,且报价均不得超过投标报价。
1.验收标准和方法:
1.1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相关检测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4检测标准遵照环保:GB18285-2018、GB3847-2018 执行。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为凭。传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