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2-17216]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隔离场(EPC)所修缮隔离场所修给监房首层装修改造监房首层修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工作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编制审核竣工图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方案优化设计变更设计驻场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包工期包料工程设备的试验包采购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安全生产设施包文明施工检验检测包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现场整体组织专业协调包保修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围蔽报监报建报验手续文件送审配合审核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行业设计余泥渣土运输设计优化重铺地板砖隔离人员厨房管理人员饭堂可行性研究报告门厅翻新墙面及天花改装19樘门及20扇窗分体空调改装8樘门及24扇窗原电房及2间仓库翻新改造消防系统翻新改造室内的墙面隔音处理仓房门监控室隔离房间谈话室仓房要安装照明系统保留足够照明灯控开关洗漱台地面台水龙头厕所格墙贴瓷砖蹲厕放风场门观察窗下沿设置5CM宽平台送饭垃圾收集核酸检测体温测量床铺床垫棉被枕头内外地面翻新改造防滑处理床位置区域放风场排水走向墙面翻新降噪改造放风区放风间新标准改造功能室公共连廊公共部分悬挂点混凝土室外广场道路室外工程改造重新安装电动大门重新砌筑新围墙拆除破损的给排水管线重新铺设给排水管线重新栽种绿化工程监督管理施工和竣工永久工程临时设施临时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竣工后试验竣工试验计日工研发试验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现场施工文件审查竣工文件文物古迹地质研究遗迹化石钱币其他物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技术专利建筑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文件商业软件技术秘密使用材料施工设备施工工艺邻近建筑物试运行试验调试操作维修手册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存储传输交付费用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生产装置隔离设施地下管线构筑物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上设施资料观测地质勘察地下工程基础资料现场劳动用工驻地工程师监理指示职业健康员工工伤保险实施计划工程的完备性劳务维护完善缺陷和修补水源市政管网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各种证照的办理现场查勘发票开具制造工程质量报表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其他工作技术培训文件设计工程操作拆卸调整修理参照系统预制加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隐蔽工程检查测量成果工程隐蔽部位覆盖钻孔探测检测试验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试验人员工程质量检查复核试验工艺试验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修建养护临时道路场外交通设施场内交通场外交通场外公共道路养路费桥梁基础设施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车辆船舶飞机超大件超重件进入现场测量放线计量仪器标高尺寸基准线定位水准点测量标志物施工控制网点现场外修复单位/区段工程测绘系统建筑工人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火工器材爆破作业膳宿条件生活环境现场食宿条件固体废物线缆医疗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临时用水施工用电节点铺设临时性公用设施办公生活营区现场安保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文件提交运达现场施工组织方案说明各种性能测试启动试验启动前试验功能性试验重新试验扫尾工程缺陷修补扫尾工作清单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清理地表还原竣工退场施工堆积物剩余的材料缺陷调查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协助劳力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技术资料其它文件永久性工程保养工程物资相关工作已购材料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保险货物保险持续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施工道路施工排水设备监造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单车试验工艺包试验检验隔离场所修鳝隔离场所修继包设计方案编制竣工图编制砂浆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详细审查工程实施方案施工融合措施结构电气暖通勘察设计隔离场所修维匿蛳垫鱼亘壅壅塑纽匝尘亘越透塑叁四凵凶挂蔓扭壑岜咀塞匾蛊土~垫鱼丞包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1/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
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 房屋建筑 | 工程总承包(EPC)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 项目编号 | JG2022-17216 |
招标单位 |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 项目类别 | 工程总承包(EPC) |
建设单位 |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 ||
招标代理 |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房屋建筑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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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 | 2022-11-10 0:00:00 | 2022-11-30 9:30:00 | |
投标登记 | 2022-11-10 0:00:00 | 2022-11-30 9:30:00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2-11-10 0:00:00 | 2022-11-30 9:30:00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2-11-10 0:00:00 | 2022-11-30 9:30:00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2-11-10 0:00:00 | 2022-11-11 17:30:00 |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 2022-11-30 9:15:00 | 2022-11-30 9:30:00 | 第16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一阶段开标 | 2022-11-30 9:30:00 | 2022-11-30 10:30:00 | 第16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投标文件解密 | 2022-11-30 9:30:00 | 2022-11-30 10:00:00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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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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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 项目编号:JG2022-17216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11月10日 0时0分~2022年11月30日 9时3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10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1246.57
- 投标人资格条件:工程设计资质: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以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为准,须在有效期内); 施工资质:须具备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叁 级或以上级别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下同)要求: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设计负责人要求:须具备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具备建筑设计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设计负责人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30日 9时30分 - 2022年11月30日 10时30分
- 开标地点:第16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11月10日 0时0分 - 2022年11月30日 9时3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2年11月30日 9时15分 - 2022年11月30日 9时3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16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 招标代理: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蒋工
- 代理联系人:夏工
- 联系方式:020- 83561290
- 代理联系方式:18588851990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 监督电话:020-37668900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 招标公告(挂网稿).pdf招标公告(挂网稿).pdf
- 勘察设计任务书.docx勘察设计任务书.docx
-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doc《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doc
- 可研报告批复.pdf可研报告批复.pdf
- 招标文件(挂网稿).doc招标文件(挂网稿).doc
-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 招标代理委托书.pdf招标代理委托书.pdf
- 招标基础资料准备情况的说明.pdf招标基础资料准备情况的说明.pdf
- 招标人声明.pdf招标人声明.pdf
- 招标申请公函.pdf招标申请公函.pdf
- 资金来源说明.pdf资金来源说明.pdf
-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 SL202211090015-20221109160504.GZZB
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
(EPC)
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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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广州市
招标代理:广东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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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二O二二年十
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
所修给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招标公告
招标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招标代理: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二O二二年十一月
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EPC)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已由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
以《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复函》(穗越发改投批【2022】2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建设资
金来自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沙东街道天平架石鼓岭路15号。
2.2建设规模:广州市天河区沙东街道天平架石鼓岭路15号,为原东山区看守所。项目改造所
涉面积为3894.06㎡,主要包括:一、三栋监房首层装修改造755.59㎡,(改建为隔离区主体);二、
四栋监房首层修缮改造710.93㎡;综合楼前栋(首层至四层)修缮改造2173.14㎡;综合楼后栋(地
下层)修缮改造254.40㎡等。
2.3工期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含设计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2月(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5月
2.4标段划分: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2.5招标内容:
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各相关专业的方案设计、方案修改、初步
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编制审核竣工图、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
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提供设计驻场服务以及各阶段的相
关报批审查时间等。
(2)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项目设计范围内所有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
装工程及消防工程等相关内容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包采购、包工期、包质
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承包范围内工程、包检验检测、包验收通过、包移交、
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保修、综合单价包
干(综合单价以财评结果为准)、项目措施费(包括围蔽)包干等;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
监、报建、报验手续工作;相关文件送审、配合审核、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验检测以及现场文明施工
管理等;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直至项目移交。具体详见招标人要求。
2.6前期服务机构: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7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1246.57万元,其中:
(1)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45.34万元;
(2)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201.23万元。
2.8投标经济补偿:本项目不设置投标补偿,投标费用自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
3.1.1工程设计资质: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
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以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为准,须
在有效期内);
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
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
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如单独参与设计投标,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企业进行
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设计部分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说明:①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
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
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
②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
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
填写。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
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
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
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执行。
3.1.2施工资质:须具备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级别资质,并具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说明: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
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
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
[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
〔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
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
〔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
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
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即1家设计单位、1家施工单位)
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单位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工作协议(格式参考附件三),联合
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确定联合体主办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2.2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以
上2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3.2.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承接施工任务的施工方(主办方)为准;工程设计资质及设计负责人以承
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
3.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3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3.3.1拟派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下同)要求: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注册
建造师资格,并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
3.3.2设计负责人要求:须具备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具备建筑设计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设计负责人要求的香港专业
人士。
注: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
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
确定。
3.4其他要求:
3.4.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4.2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按国家法律经营。
3.4.3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施工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
3.4.4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主办方)拟担任本工程的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
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类)。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4.5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主办方)拟担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
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3.4.6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3.4.7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
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平台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档案信息的评
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4009.html,联合体投标的,诚信备案
和人员在册情况为联合体协议分工对应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诚信档案)。
3.4.8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的单位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
3.4.9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或建
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
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注:1、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
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2、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月日00时00分至2022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下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3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
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
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补充公告中明确说明。
5.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文件递交、开标时间
5.1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月日00时00分至2022年月日时00分(北
京时间,下同)。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月日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文件前,应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
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选择参与投标的项目(即投标登记)。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后,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时间为准。
5.3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或U盘)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至2022年月日
时00分,递交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开标室。电子光盘(或U盘)需按规定封装。投标人
在将数据刻录到光盘之后,投标前自行检查文件是否可以读取。
5.4开标时间:2022年月日时00分。
5.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相
关信息。
5.6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7在投标登记时,投标人应按要求在交易系统中填写《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详见招标公
附件二),表中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
中标人履约时进行比对、查核。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
标监管网(网址:http://www.gdzbtb.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www.cebpubservice.com/)等法定媒体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5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明旭街1
号万科智慧商业广场B1-2栋
521号
邮编:510080,邮编:510000
联系人:蒋工,联系人:夏工
电话:020-83561290,电话:020-38731061、18588851990
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
异议受理电话:020-83561290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5号
招标监管机构: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监督电话:020-37668902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353号锦桦荟336室
8.特别提示
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年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
(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
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
有)。
9.其他
9.1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
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
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
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9.2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响应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
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022年11月09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我方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方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方
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我方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为本招标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建设管理单位;
(5)为本招标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
(6)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
代表人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
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
作的;
(10)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我方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
项目负责人;我方保证本项目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
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
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
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
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
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
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
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
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
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
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
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
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
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
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
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
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
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
及排放点。
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
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
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公章)
注:1.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需签字。
2.联合体投标的,“声明企业”一栏填写联合体全称,并由联合体主办方盖章、签字即可。
附件二:
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岗位 | 职称 | 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1 | 技术负责人 | |||
2 | 造价负责人 | |||
3 | 质量负责人 | |||
4 | 安全负责人 | |||
5 | 装修工程师1 | |||
6 | 装修工程师2 | |||
7 | 装修工程师3 | |||
8 | 装修工程师4 | |||
9 | 电气工程师 | |||
10 | 给排水工程师 | |||
11 | 建筑工程师 | |||
12 | 安全工程师 | |||
13 | 造价工程师 | |||
14 | 专职安全员 | |||
…… | …… | |||
备注:1、“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装修工程师、建筑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备注:1、“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装修工程师、建筑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备注:1、“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装修工程师、建筑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备注:1、“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装修工程师、建筑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备注:1、“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装修工程师、建筑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附件三:
联合体工作协议
(主办方单位名称)、(成员一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
标。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参加投标、签署投标资料、提交投标文件,负责整
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
立如下协议。
1、(主办方单位名称)为联合体主办方。
2、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
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相应责任。联
合体主办方及联合体成员单位单方签署、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投标文件及相关投标资料,均视为联合体
成员单位共同编制,联合体成员单位均承认其法律效力,并共同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①(施工方单位名称):作为联合体的主办方除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外,还应负责设
计施工总承包管理的职责。联合体其他相关方违约时,主办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按合同要求。
②(设计方单位名称):主要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优化等工作,具体按合同要求。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主办方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如有)联合体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注: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协议书。
4.分区明确清晰、交通流线顺畅;3.充分考虑项目建筑的性质对周边环境的特殊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做到改造部分与现建筑的互相有机结合,统筹兼顾,相互协调,同时尽量保留原有设施,避免浪费;2.建设方面必须充分体现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人文关怀”的理念,坚持功能齐全,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完备,美观庄严;1.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政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适应项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一、项目背景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依据9.隔离场所除满足传染性疾病的医学隔离要求外,应按看守所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对监管空间进行安防设计。8.坚持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原则,消除安全隐患,做到工程修缮一次到位,避免重复改造7.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资源,实现低碳化、低能耗改造;6.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营造美观、舒适的室内外空间环境,形成与职能相协调的装饰风格;5.在满足节能环保、防灾、防盗等国家颁布的安全规范、规程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6.《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2015)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4.《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3.《监狱建设标准》(JGJ446-2018)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12.《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18);11.《看守所装备配备规范》(PB003-2001);10.《广东省公安监管场所技防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粤公通字[2005]225号);9.《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GB51400-2020;8.《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公监管[2002]160号);7.《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2013〕126号);
18.《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1994);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7.《关于发放的通知)(公金盾[2002]45号);16.《关于发放的通知》(公监管[2001]123号);1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1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24.《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JGJ/T53-2011);2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2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026-2012);19.《智能建筑设计技术》(GB50314-2015);
30.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公安司法监管场所疫情防控专班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安司法监管场所疫情防控专班工作方案(2022年第一版)》的通知(穗防疫指办监所函[2022]1号);29.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法{2013}1102号);2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2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9GB50210-2001);26.《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25.《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
本项目整体改造计划具体如图。2、室外改造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室外面积共500㎡,绿化面积500㎡。建设内容包括有室外道路广场、绿化、地下管线、围墙、电动大门、室外照明、室外消防栓改造等。1、装修改造所涉面积为3894.06㎡(具体装修所涉面积由后续设计单位最终确认),主要包括:(1)一、三栋仓房首层装修改造755.59㎡,(改建为隔离区主体);(2)二、四栋仓房首层修缮改造710.93㎡(改建为隔离区主体);(4)综合楼前栋修缮改造2173.14㎡(改建为工作区及后勤保障用房);(5)综合楼后栋修缮改造254.40㎡(改建为配套功能用房)等。三、设计范围31.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综合楼前栋
综合楼后栋
至四栋仓房
Y
1.1综合楼前栋地下层1.综合楼前栋调整方案如下(最终方案以设计为准):综合楼前后栋现可供改造的部分为前栋8层、后栋5层,建筑面积共5026m;因大部分房间空置多年未使用,且配套设施设备大部分老化破旧,无法使用;因此本次修缮改造,拟需重新调整房间布局及内部功能布置,将综合楼后栋地下层改建为配套功能用房,综合楼前栋首层至四层改建为工作区,综合楼前栋地下层改建为后勤保障用房,并按功能不同对房间进行重新布局。四、改造方案图1研究范围和设计范围
(6)室内墙面、天花翻新,重铺地板砖;(5)将原食品库和2间仓库翻新,改造为2间食品库(干品)和1间仓库;(4)将其中2间厨房改造为粗加工间、食品库(湿、冻品);(3)将准备间分隔成2间,分别改造为厨房和售卖间;(2)将其中1间厨房改造为隔离人员厨房;(1)将原饭堂和其中1间厨房打通改造为管理人员饭堂;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4
(3)门厅翻新墙面及天花;(2)将2间综合用房翻新墙面及天花,重铺地板砖;(1)将原活动室和其中1间卫生间打通改造为会议室;1.2综合楼前栋首层(8)厕所原位翻新,按男女厕改造厕所。(7)改装19樘门及20扇窗;
(9)综合用房和会议室增加分体空调。(8)其中1间卫生间原位翻新,按男女厕改造厕所;(7)改装17樘门及17扇窗;(6)室内墙面及天花翻新,重铺地板砖;(5)将2间仓库打通改造为1间综合用房;(4)将其中1间仓库改造为贮物室;
(5)室内墙面及天花翻新,重铺地板砖;(4)将其中1间综合用房升级改造为内勤综合用房;(3)将其中1间综合用房改造为贮物室;(2)将其中2间综合用房打通后,再分隔改造为1间库房和1间备勤室,库房门开在旁边的综合用房;(1)将原5间综合用房翻新墙面及天花,重铺地板砖;1.3综合楼前栋二层
(2)将3间带仓库的综合用房改造成值班休息室;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5(1)将5间综合用房改造成值班休息室;1.4综合楼前栋三层(8)综合用房增加分体空调。(7)2间卫生间原位翻新,按男女厕改造厕所,设置冲凉房。(6)改装12樘门及22扇窗;
1.5综合楼前栋四层(7)休息室增加分体空调。(6)其中1间卫生间及冲凉房原位翻新,按男女厕改造厕所;(5)改装8樘门及24扇窗;(4)室内墙面及天花翻新,重铺地板砖;(3)将其中1间综合用房和1间卫生间打通改造为冲凉房;
(6)休息室增加分体空调。(5)改装8樘门及24扇窗;(4)室内墙面及天花翻新,重铺地板砖;(3)将其中3间小的宿舍和1间卫生间打通,再分隔改造成1间值班休息室和1间冲凉房,厕所位重新设置;(2)将1间最大的宿舍和1间卫生间打通,再分隔改造成1间值班休息室和1间冲凉房,厕所位重新设置;(1)将6间宿舍改造成值班休息室;
(1)将原电房及2间仓库翻新改造;2.综合楼后栋地下层(3)消防系统翻新改造。(2)进行水电支管改造,更换全部灯具;(1)楼梯、走廊墙面、天花翻新改造;1.6综合楼前栋公共部分对公共部分进行改造,改造主要包括:
(7)将赃物库和1间仓库翻新改造成保管前室和财物保管室;(6)将1间休息室升级改造成医务室;(5)将总值班室和休息室改造成综合用房;(4)将1间休息室翻新改造成值班休息室;(3)将1间值班室改造成值班医生休息室;(2)将1间代购点升级改造为视频会见、审讯室,安装视频讯问会见系统;
3.1功能室3.一、三栋仓房首层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1)会见室、审讯室、休息室、值班房增加分体空调。(10)改装14樘门及23扇窗;(9)室内墙面及天花翻新,重铺地板砖;(8)将原卫生间原位翻新;
(1)共设置24间隔离房间,将原18间仓房改造成隔离房间;将其中2间大的仓房分隔,分别设置为监控室和隔离房间;将其中4间谈话室改造为隔离房间;3.2隔离房间(共设置24间隔离房间)(4)洗手间原位翻新。(3)对室内的墙面、天花进行翻新,重新铺设地板砖,并做隔音处理;(2)将其中2间大的仓房分隔,分别设置为监控室和隔离房间;监控室按新标准改造,隔离房间按3.2款要求改造(1)将其中2间谈话室按新标准翻新改造;
(7)仓房要安装照明系统,保留足够照明,灯控开关安装在房间外。(6)拆除现洗漱台,改造为地面台。水龙头采用塑料材质,厕所采用蹲厕形式。(5)拆除原有仓房门及放风场门,内侧用金属皮全封闭距离地面1.2米至1.5米处设置10CMx20CM的观察窗,观察窗下沿设置5CM宽平台,便于日常送饭、垃圾收集、核酸检测、体温测量等。金属门观察窗边沿应保持平整光滑,不得出现凹凸锋利等情况;焊接处不得留有悬挂点;下方不得出现大于2CM以上的空隙、上方及左右不得留有空隙。(4)拆除原有床铺,只放置床垫、棉被和枕头(3)内外地面翻新改造,重新铺设地板砖,作防滑处理,去除床位置区域,调整放风场排水走向。(2)隔离房间内和放风区域墙面翻新,隔离房间内墙做降噪改造,放风区、厕所格墙贴瓷砖。
(2)对室内的墙面、天花进行翻新,重新铺设地板砖,并做隔音处理。(1)将其中2间仓房的放风间改造成谈话室,按新标准改造;4.1功能室4.二、四栋仓房首层对仓房外的公共连廊的墙面、地板、天花进行翻新改造。3.3公共部分
(5)拆除原有仓房门及放风场门,内侧用金属皮全封闭距离地面1.2米至1.5米处设置10CMx20CM的观察窗,观察窗下沿设置5CM宽平台,便于日常送饭、垃圾收集、核酸检测、体温测量等。金属门观察窗边沿应保持平整光滑,不得出现凹凸锋利等情况;焊接处不得留有悬挂点;下方不得出现大于2CM以上的空隙、上方及左右不得留有空隙。(4)拆除原有床铺,只放置床垫、棉被和枕头(3)内外地面翻新改造,重新铺设地板砖,作防滑处理,去除床位置区域,调整放风场排水走向。(2)隔离房间内和放风区域墙面翻新,隔离房间内墙做降噪改造,放风区、厕所格墙贴瓷砖。(1)共设置26间隔离房间,将原20间仓房改造成隔离房间;将其中2间大的仓房分隔,分别设置为4间隔离房间;将其中2间谈话室改造为隔离房间;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2隔离房间(共设置26间隔离房间)
(1)采用混凝土重新铺装室外广场道路5.室外工程改造对仓房外的公共连廊的墙面、地板、天花进行翻新改造。4.3公共部分(7)仓房要安装照明系统,保留足够照明,灯控开关安装在房间外。(6)拆除现洗漱台,改造为地面台。水龙头采用塑料材质,厕所采用蹲厕形式。
(7)拆除室外损坏的消防栓,重新安装(6)拆除室外损坏的照明灯具,重新安装(5)拆除现有大门,重新安装电动大门(4)拆除现有旧围墙,重新砌筑新围墙(3)包括给水、排水管线的改造,拆除破损的给排水管线,重新铺设给排水管线(2)铲除现有杂草,重新栽种绿化
1)方案设计阶段八、设计成果及深度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三是部分恢复许地原貌,讲红色故事,打造具有红色元素的游经。二是在东西两侧牌坊、主街选取若干节点打造本项目亮点。一是对高第街主街、次街、许地进行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同步做好三线整治;五、设计要求
6、铺装、绿化、灯光、城市家具、标识、公共与市政服务设施等设计意向图5、重要景观节点总平面图4、天面平面图3、交通组织图(表达节点、场地的关系)2、彩色总体平面图(含夜景效果图)1、现状分析图
2、主要剖面图1、方案深化平面图2)初步设计阶段9、设计说明书8、建筑改造方案设计图7、重要局部透视图
8、初步设计概算7、绿化总图、绿化苗木表6、主要材料及成品示意图5、道路工程图纸、给排水工程图纸、照明工程图纸、立面工程图纸、天面工程图纸、景观绿化工程图纸、建筑工程图纸、结构工程图纸4、场地铺装平面总图3、定位总图、尺寸总图、标高总图
2、总体平面图1、景观工程总说明、绿化设计说明、道路设计总说明、给排水设计说明、景观照明说明、建筑立面设计说明、建筑天面设计说明、电气设计说明3)施工图设计阶段11、项目“构件库”(门、窗、栏杆、空调机罩、排水立管、防盗网、雨棚、橱窗、招牌、骑楼天花、外墙饰面、柱、山花饰线、晾衣架等)10、建筑立面“一栋一策”改造方案;9、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测量、物探等)
8、交通疏解图7、公共及园建大样图、铺装大样图、道路大样图、交通工程大样图、排水及照明大样图、建筑立面大样图、建筑天面大样图6、绿化设计总图、苗木表、乔木种植图、灌木及地被植物种植图5、主要剖面、立面图4、定位总图、尺寸总图、标高总图、铺装总图、道路总图、给排水总图3、详图索引总图
14、0.4kV架空线下地图13、公共艺术位置图12、景观照明总图11、主要材料及成品示意图10、整套效果图(一套)9、综合管线平衡图
4)其他要求19、历史街区规划报批资料18、文物本体报建资料17、文物建筑建控范围内报建资料16、10kV设备迁改图(如有)15、弱电下地图
2、在设计高峰或项目承建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设计方必须集中力量确保设计进度。乙方应根据项目设计任务及工期要求建立项目组。有关设计人员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为便于甲方与乙方及时沟通及协调,以保证乙方的设计成果文件能更好地体现甲方的建设意图,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分阶段在指定的地点投入本合同约定的专业人员、设备及设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五、设计人员组织管理2、设计成果电子版文件按合同有关规定提交,文本文件采用Microsoftoffice2003或以上的格式文件,图形文件采用DWG格式文件和JPG格式。1、设计成果纸质版文件按合同有关规定提交。
6、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设计所需时,需更换及补充设计人员;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及时更换和补充的,将视为违约行为,项目承建单位将根据项目设计(咨询)单位综合考评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罚。5、须报送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其他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合同约定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4、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3、设计单位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所列要求承诺为本项目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报建协调人,并向建设管理单位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示范文本)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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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一、《示范文本》的组成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说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三)专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二)通用合同条件《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三、质量标准2二、合同工期1一、工程概况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目录
十、合同生效4九、订立地点4八、订立时间4七、承诺4六、合同文件构成3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
1.3法律131.2语言文字121.1词语定义和解释6第1条一般约定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6十一、合同份数4
1.9化石、文物171.8严禁贿赂171.7联络16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4标准和规范13
第2条发包人20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201.13责任限制20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91.11保密191.10知识产权18
2.6现场管理配合232.5支付合同价款232.4办理许可和批准222.3提供基础资料22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2.1遵守法律20
3.4任命和授权273.3工程师263.2发包人人员253.1发包人代表24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242.7其他义务24
4.2履约担保31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9第4条承包人293.7会议293.6商定或确定283.5指示27
4.8不可预见的困难384.7承包人现场查勘374.6联合体374.5分包354.4承包人人员34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1
5.4竣工文件435.3培训425.2承包人文件审查40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39第5条设计394.9工程质量管理38
6.3样品486.2材料和工程设备456.1实施方法45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455.6承包人文件错误445.5操作和维修手册43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67.1交通运输55第7条施工546.6缺陷和修补54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526.4质量检查50
7.8环境保护637.7职业健康627.6安全文明施工597.5现场劳动用工587.4测量放线587.3现场合作57
8.2竣工日期678.1开始工作66第8条工期和进度667.11工程照管667.10现场安保657.9临时性公用设施64
8.8工期提前728.7工期延误718.6提前预警708.5进度报告698.4项目进度计划688.3项目实施计划67
9.3重新试验779.2延误的试验779.1竣工试验的义务75第9条竣工试验758.10复工758.9暂停工作73
10.4接收证书8210.3工程的接收81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8110.1竣工验收79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79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78
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8711.3缺陷调查8511.2缺陷责任期8411.1工程保修的原则84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8410.5竣工退场83
12.2延误的试验89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88第12条竣工后试验8811.7保修责任88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811.5承包人出入权87
13.3变更程序92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9113.1发包人变更权91第13条变更与调整91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9012.3重新试验90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99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97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613.6计日工9513.5暂列金额9513.4暂估价94
14.6质量保证金10614.5竣工结算10414.4付款计划表10314.3工程进度款10114.2预付款10014.1合同价格形式99
第16条合同解除112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1215.2承包人违约11115.1发包人违约109第15条违约10914.7最终结清108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11917.1不可抗力的定义119第17条不可抗力119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19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16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12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22第18条保险122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21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121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20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120
19.1索赔的提出125第19条索赔125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2318.4其他保险12318.3货物保险123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22
20.2调解12720.1和解127第20条争议解决12719.4提出索赔的期限127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
第2条发包人133第1条一般约定13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31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3020.4仲裁或诉讼12920.3争议评审127
第8条工期和进度142第7条施工140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139第5条设计138第4条承包人135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134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8第13条变更与调整146第12条竣工后试验146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45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44第9条竣工试验144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55第20条争议解决153第18条保险152第17条不可抗力152第16条合同解除151第15条违约151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166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65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64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61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60附件1《发包人要求》156
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5.工程内容及规模:。4.资金来源:。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2.工程地点:。
工程质量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1)设计费(含税):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人民币(大写)(¥元)。(4)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设备购置费(含税):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元)。(5)暂列金额(含税):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6)价格清单;(5)承包人建议书;(4)通用合同条件;(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八、订立时间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在订立。九、订立地点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日期和期限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2语言文字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6)承包人建议书;(5)通用合同条件;(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7)价格清单;
(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4文件的照管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3文件错误的通知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10知识产权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11保密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1遵守法律第2条发包人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3责任限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3逾期提供的责任(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办理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3提供基础资料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2.6现场管理配合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支付合同价款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工程师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指示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任命和授权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商定或确定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会议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4.2履约担保(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2关键人员更换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1一般约定4.5分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4分包管理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3分包人资质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4.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5.6责任承担(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联合体
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工程质量管理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8不可预见的困难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第5条设计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5.2承包人文件审查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5.3培训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竣工文件
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5.6承包人文件错误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4质量检查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3.2样品的保管(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6.4.3隐蔽工程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2质量检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6.4.1工程质量要求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6.5.2取样(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6.5.4现场工艺试验(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6.6缺陷和修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3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1.2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1.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7.3现场合作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7.4.3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7.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7.5现场劳动用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6.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7.6.4事故处理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7.6.3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7.6.5安全生产责任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7.7职业健康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8.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8.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8环境保护(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7.9.2临时用水、用电等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7.9.1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7.9临时性公用设施7.8.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7.10现场安保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8条工期和进度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7.11工程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8.1.2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1开始工作准备8.1开始工作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8.2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8.4.1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8.4.3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4.2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8.5进度报告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8.6提前预警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8.7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7.3行政审批迟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8.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8工期提前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8.9暂停工作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8.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8.10复工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8.9.5拖长的暂停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9.1.2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8.10.3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8.10.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9.1.3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3重新试验9.2.3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2.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9.2.1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9.2延误的试验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9.4.2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9.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0.1.1竣工验收条件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0.1.2竣工验收程序(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工程的接收10.2.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0.2.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4接收证书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0.5.1竣工退场10.5竣工退场10.4.5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11.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1工程保修的原则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10.5.3人员撤离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11.3.1承包人缺陷调查11.3缺陷调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4修复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3修复费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1.3.2缺陷责任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3.6未能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3.5在现场外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11.5承包人出入权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第12条竣工后试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11.7保修责任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12.1.5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1.4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12.1.3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2.3重新试验12.2.2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延误的试验
13.1.1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13.1发包人变更权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4.2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3.3变更程序13.2.3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3.3.2变更执行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3.3.1发包人提出变更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3.4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3.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3.3.3.2变更估价程序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13.5暂列金额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3.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3.6计日工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7.4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13.7.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7.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13.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1)价格调整公式13.8.2.1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3.8.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4.1.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13.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4.2预付款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14.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4.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14.2.1预付款支付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1)人工费的申请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付款计划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3.3进度付款的修正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5.1竣工结算申请14.5竣工结算(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5.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14.5.3扫尾工作清单(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14.6质量保证金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14.6.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15.1.2通知改正(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5.2.2通知改正(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6.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6.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第18条保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18.1.1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18.4其他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18.3货物保险18.2.3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18.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8.5.2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1持续保险
第19条索赔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18.5.4通知义务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19.1索赔的提出
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4提出索赔的期限(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第20条争议解决
20.3.2争议的避免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10永久占地包括:。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1.1.3工程和设备1.1.1.10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
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法律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2语言文字1.1.3.11临时占地包括:。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发包人的送达地址:。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1.7联络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1.11保密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1.10知识产权
第2条发包人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13责任限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2.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2.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2.7其他义务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2.5支付合同价款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姓名:;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发包人人员姓名:;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3.6商定或确定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3.3工程师发包人人员职责:。发包人人员职务:;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3.7会议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通信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4.4承包人人员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4.4.1人员安排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4.5.1一般约定4.5分包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4.6联合体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4.5.2分包的确定
第5条设计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4.8不可预见的困难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5.3培训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担。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5.2承包人文件审查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5.4竣工文件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6.1实施方法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担。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6.4.1工程质量要求6.4质量检查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6.4.3隐蔽工程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6.4.2质量检查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7.1.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7.1.2场外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5现场劳动用工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7.4测量放线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7.3现场合作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7.6.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8.1开始工作第8条工期和进度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7.10现场安保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7.9临时性公用设施
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竣工日期的约定:。8.2竣工日期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8.1.1开始准备工作:。
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8.4.3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8.7.3行政审批迟延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8.7工期延误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8.5进度报告
第9条竣工试验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8.8工期提前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9.1竣工试验的义务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工程的接收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10.5.3人员撤离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10.5竣工退场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10.4接收证书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1.3.4修复通知11.3缺陷调查缺陷责任期的期限:。11.2缺陷责任期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第12条竣工后试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11.7保修责任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3.4暂估价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13.3变更程序
13.5暂列金额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总额建安工程费合同暂定价的10%。14.2.1预付款支付14.2预付款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14.3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担保形式:。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14.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支付期限:。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按经审核每个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4.5竣工结算付款计划表的编制:。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付款计划表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4.5.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14.5.1竣工结算申请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4.6质量保证金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3)其他方式:。(2)%的工程款;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预留方式:。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15.2.2通知改正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第18条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8.4其他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18.3货物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20条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8.5.4通知义务保险单的条件:。18.5.2保险凭证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争议评审
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20.3.2争议的避免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其他事项的约定:。评审机构:。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1:发包人要求
(二)工程规模。(一)工程目的。一、功能要求《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附件1《发包人要求》
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二)包括的工作(一)概述二、工程范围(四)产能保证指标。(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三)工作界区6.保修工作范围。5.培训工作范围。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4.施工道路。3.施工排水。2.施工用水。1.施工用电。(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一)开始工作时间。四、时间要求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2.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1.发包人需求任务书。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五、技术要求(六)其他时间要求。(五)缺陷责任期。(四)竣工时间。(三)进度计划。(二)设计完成时间。
(六)样品。(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四)质量标准。(三)技术标准和要求。(二)设计标准和规范。(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七、竣工验收(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六、竣工试验(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三)风险管理计划。(二)沟通计划。(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九、文件要求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三)支付。(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一)质量。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六)其他承包人文件。(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十一、其他要求(六)变更。(五)沟通。(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五)设备供应商。(四)分包。(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3.装修工程为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 | 名称 | 变更权重B | 基本价格指数F0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代号 | 权重 | 代号 | 指数 | ||
变值部分 | B1 | F01 | |||||
变值部分 | B2 | F02 | |||||
变值部分 | B3 | F03 | |||||
变值部分 | B4 | F04 | |||||
变值部分 | |||||||
变值部分 | |||||||
定值部分权重A | |||||||
合计 |
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穗越发改投批[2022]24号
项目代码:2210-440106-04-01-533136
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越秀区特殊
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绩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
区公安分局:
:
贵局送来《关于申请审批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
场所修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穗公越函[2022]196号)
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贵单位委托海南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越秀区特
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
技术审查。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
-1-
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的
相关规定,经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符合性审查,我局原则同意你
单位报来的《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鳝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沙东街
道天平架石鼓岭路15号,为原东山区看守所。项目改造所涉面
积为3894.06平方米,主要包括:一、三栋监房首层改造755.59
平方米;二、四栋监房首层改造710.93平方米;综合楼前栋改
造2173.14平方米;综合楼后栋改造254.40平方米等。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为1501.84万元,
其中建安工程费用1201.2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89.36万元
预备费111.25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
四、建设管理模式。项目采用自管的建设管理方式。
五、招标事项。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
六、本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
作的,本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
工作的,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
续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接文后,请进一步优化方案,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加快推进
项目建设。
此复
-2-
附件:广州市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4日
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4-
附件
广州市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建设项目名称: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继项目
招标范围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建筑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安装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核准意见:定,本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核准部门盖章2022年11月4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 |
目录2022年11月招标代理单位: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盖单位章)招标文件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3.投标人资格要求6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51.招标条件5第一章招标公告5第一卷4目录1
9.其他108.特别提示107.联系方式96.发布公告的媒介95.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文件递交、开标时间84.招标文件的获取8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23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31.1项目概况231.总则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5
1.9踏勘现场251.8计量单位251.7语言文字251.6保密25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25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3
2.2招标文件的澄清272.1招标文件的组成272.招标文件271.12偏离261.11分包261.10招标答疑26
3.4投标保证金303.3投标有效期293.2投标报价293.1投标文件的组成283.投标文件282.3招标文件的修改27
4.2投标文件的递交3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314.投标313.7投标文件的编制303.6备选投标方案30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0
6.评标335.3开标异议335.2开标程序325.1开标时间和地点325.开标32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1
7.2中标候选人公示347.1定标方式347.合同授予346.3评标346.2评标原则336.1评标委员会33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5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58.纪律和监督357.5签订合同357.4履约担保347.3中标通知34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3810.电子招标投标36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8.5投诉36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5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5
2.1初步评审标准462.评审标准461.评标方法46评标办法前附表40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0附件三:问题的澄清39
3.4评审汇总(由综合评审组评委负责)493.3投标报价得分(由综合评审组评委负责)483.2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由综合评审组负责)483.1形式审查及资格审查(由综合评审组负责)473.评标程序47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6
第六章招标人提供的资料72第五章招标人要求53第二卷5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13.6评标结果50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9
格式479格式378格式276格式175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74第三卷7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详见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卷格式580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5号联系人:蒋工电 话:020- 83561290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明旭街1号万科智慧商业广场B1-2栋521号联系人:夏工电 话:020-38731061、18588851990 | |
1.1.4 | 项目名称 | 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 |
1.1.5 | 建设地点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及合同约定条款 | |
1.3.2 | 计划工期 | 总工期:180日历天(含设计、施工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2月(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5 月 | |
1.3.3 | 质量标准 |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2.施工要求: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验收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财务要求: / 设计业绩要求: / 施工业绩要求:/信誉要求: /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专职安全员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施工机械设备: /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 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 |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
1.9.1 | 踏勘 | ■不组织: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另行通知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8天前提出。形式:投标人疑问通过网上提交。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房建市政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操作专章》。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 |
1.11.1 |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无 | |
1.11.2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不允许□允许,允许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内容要求: / 分包金额要求: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设计任务书、答疑纪要、澄清文件等(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招标文件澄清在交易平台网站通过项目答疑专区网上公开发布,发出即视作收到,以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时间作为送达时间。无需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招标文件修改(或补充公告)一经在交易平台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以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时间作为送达时间。无需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1246.57万元,其中:(1)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45.34万元;(2)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201.23万元。备注:投标报价超过对应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最高投标限价、(1)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2)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必须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充分考虑职责和义务,全面地理解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求,并按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及内容进行报价。投标报价由设计费、建安工程费两部分报价组成。本项目设计、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同时采用投标下浮率报价和数值报价方式,最终按实结算。投标人对设计费投标报价、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只能报一个投标报价和投标下浮率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如投标下浮率和各分项投标报价不一致时,以投标下浮率报价为准,评标委员会有权对各分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其中:1、设计费:投标报价不得高于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企业自身情况,填报投标报价和投标下浮率,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计价。结算按照投标下浮率计算,具体以合同相关约定为准;2、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企业自身情况,填报投标报价和投标下浮率;结算按照投标下浮率计算,具体以合同相关约定为准;中标的总价仅为暂定合同价,中标总价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可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本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由中标人编制概算、预算。其中,施工图预算作为概算建安工程费,经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概算、预算,并经有权审核的部门审批通过后,按投标下浮率及合同约定的方法,得出合同价格清单,以此合同价格清单作为进度款支付和结算的依据。施工费结算原则以合同约定为准。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0万元整,缴纳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1)如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信息为准。收款单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润路支行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9333333(2)如采用投银行保函、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在开标前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3)如采用非现金电子化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通电子保函服务功能的通知》操作。详见:http://ggzy.gz.gov.cn/zxgg/822128.jhtml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4)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主办方缴纳。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 |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主办方)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联合体投标的,除投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需联合体各方盖章、签字外,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中的“投标人”、“投标单位”、“声明企业”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表示为:(主)XXXX公司,(成)XXXX公司,(成)XXXX公司,(成)XXXX公司】,由主办方盖章、签字即可。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 | |
3.7.5 | 装订要求 | /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是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投标人通过递交投标文件的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投标人完成解密后,再由招标人进行解密(投标人只用执行一次解密,招标人执行解密次数根据招标文件开标次数确定)。(4)解密完成后,公布:a投标人名称;b投标文件递交情况;c投标文件解密情况;d投标担保递交情况;e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f投标报价(含设计报价和施工报价);g工期;h质量标准;i投标人的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等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投标文件不参与开标、评标。(5)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开始时间的信息为准。(6)备用光盘的读取按“10 电子招标投标”第6点的规定执行。(7)开标方式采用电子开标和现场开标两种模式,投标人可选择在开标室参与开标或准时在线参加开标,也可不参加开标。参加在线开标的投标人登录交易平台实时查看开标、唱标情况。交易平台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8)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参加在线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唱标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使用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后通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招标代理机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答复异议,异议答复是招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未答复的,开标程序不得结束。(9)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开标无异议。(10)开标时,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不参与下一程序,并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11)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若有关人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开标程序;(12)开标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 |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以合同约定为准。履约担保的金额:施工费中标价款的10%(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担保期限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完成并移交工程档案后止。(履约保函到期但本项目未工程结算的,无论何种原因,投标人承诺无条件续保,如履约保函到期不提供续保则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均不得委托近二年(从招标公告发布年度起逆推2年的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因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检测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检测工作。 | ||
9.2 | 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招标人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 ||
9.3 |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2年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穗建规字〔2017〕21号等规定。3.质量目标:按招标文件质量标准要求,具体按合同约定;4.费用目标:确保项目总投资不超过工程概算金额,具体按合同约定;5.进度目标:确保项目建设进度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具体按合同约定。 | ||
9.4 | 施工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 ||
9.5 | 承包方式:包设计(包括实施方案编制、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编制工作、竣工图编制等)、包工、包料、包设备、包采购、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承包范围内工程、包检验检测、包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保修、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以财评结果为准)、项目措施费(包括围蔽)包干等。 | ||
9.6 | 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如需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投标人需根据相关文件协助招标人办理。 | ||
10 | 电子招标投标 | □否■是,具体要求:1.投标文件形式: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应按交易平台相关操作指南编制。如不按上述要求编制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具体操作详见交易平台相关操作指南。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需在交易平台发出撤回通知,并按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3.(重要风险提示)备用光盘或U盘。投标人可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载入光盘或U盘(1份,载体形式由投标人自选),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备用。(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和招标人名称。递交的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备用)不得加密。光盘或U盘(备用投标文件)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未提交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备用)。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不再读取提交的光盘或U盘。投标人也可不提交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备用)。4.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2)提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或U盘: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备用)递交时间:2022年 月 日 时 分至2022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室开标室。(3)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时间为准。(4)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5.投标文件加密要求:(1)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须进行加密。具体操作详见交易平台相关操作指南。(2)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6.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因投标人之外原因(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导致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在开标现场读取光盘或U盘内容,继续开标程序。若出现招标人无法正常解密或导入开标系统的情况,在开标现场读取已成功解密、以及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投标人递交的电子光盘或U盘内容。出现上述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光盘或U盘内容为准。因投标人之外原因解密失败且未递交电子光盘或U盘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除发生上述情况外,开标评标均以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
10.1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删除“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以《投标人声明》第三点的规定为准。 | |
10.2 | 招标失败的情形 | 本项目满足资格形式评审、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或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 |
10.3 | 关于使用混凝土等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的约定 | 根据《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关于对混凝土和砂浆企业质量监督检查的通报》,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中标单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混凝土和砂浆。 | |
10.4 | 中标候选人公示后3天内投标人需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的投标文件打印,投标文件需与中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交的投标文件一致,投标人加盖公章,一正四副(加盖公章),合共五套投标文件提供给招标人,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支付。 | ||
10.5 |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需联合体各方均盖章,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中的“投标人”、“投标单位”、“声明企业”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表示为:(主)XXXX公司,(成)XXXX公司,(成)XXXX公司,(成)XXXX公司】,由主办方盖章、签字即可(其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并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或盖章即可。) | ||
10.6 | 1、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人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具体标准详见交易中心相关指引。2、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招标代理费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委托协议)约定的费用。 |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一体化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施工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设计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专职安全员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施工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6保密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投标最高限价、合同)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我是投标人”→进入“新建设工程交易平台”→进入“我的投标”→进入“招标答疑提问”→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答疑提问”进入到提问区域→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1.10招标答疑1.9.4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投标人不进行踏勘的,视为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招标人不对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1.9.1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人不组织集中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1分包1.10.5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1.10.4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1.10.3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按前附表载明的方式提出问题。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
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2偏离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6)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另册);(5)招标人要求(仅供参考);(4)合同条款及格式(另册);(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7)投标文件格式;
2.3.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若通知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2.3.3招标文件的修改均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2.3.2招标文件修改(或补充公告)一经在交易平台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以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时间作为送达时间。无需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2.3.1招标人在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3招标文件澄清在交易平台网站通过项目答疑专区网上公开发布,发出即视作收到,以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时间作为送达时间。无需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
(1)封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2资格审查文件:3.1.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投标文件二部分组成。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
(7)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的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6)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施工方出具)(5)企业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出具)(4)企业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出具)(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2)目录
(11)资格审查前,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各方提供)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且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投标的,诚信备案和人员在册情况为联合体协议分工对应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信息档案)(10)列明主办单位的联合体工作协议(联合体投标时需递交,格式参考招标公告附件)(9)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人声明》(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8)专职安全员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不为同一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设计负责人的相关证书(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设计任务方出具)
(2)目录(1)封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3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投标文件:(13)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12)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或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6)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5)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投标文件人员名单》(4.2)工程实施方案(4.1)投标人资信情况(4)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3)投标书、投标承诺函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3.2投标报价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主办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3.3投标有效期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7投标文件的编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备选投标方案本项目采用电子化资格后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时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采用电子化资格后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时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资格审查资料要求详见本章3.1.2资格审查文件组成。
4.投标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3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主办方)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联合体投标的,除投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需联合体各方盖章、签字外,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中的“投标人”、“投标单位”、“声明企业”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表示为:(主)XXXX公司,(成)XXXX公司,(成)XXXX公司,(成)XXXX公司】,由主办方盖章或签字即可。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解密完成后,公布:a投标人名称;b投标文件递交情况;c投标文件解密情况;d投标担保递交情况;e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f投标报价(含设计报价和施工报价);g工期;h质量标准;i投标人的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等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投标文件不参与开标、评标。(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投标人通过递交投标文件的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投标人完成解密后,再由招标人进行解密(投标人只用执行一次解密,招标人执行解密次数根据招标文件开标次数确定)。(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1)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
(10)开标时,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不参与下一程序,并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9)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开标无异议。(8)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参加在线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唱标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使用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后通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招标代理机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答复异议,异议答复是招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未答复的,开标程序不得结束。(7)开标方式采用电子开标和现场开标两种模式,投标人可选择在开标室参与开标或准时在线参加开标,也可不参加开标。参加在线开标的投标人登录交易平台实时查看开标、唱标情况。交易平台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6)备用光盘的读取按“10电子招标投标”第6点的规定执行。(5)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开始时间的信息为准。
6.1评标委员会6.评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参加在线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唱标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使用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后通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招标代理机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答复异议,异议答复是招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未答复的,开标程序不得结束。5.3开标异议(12)开标结束。(11)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若有关人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开标程序;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2中标候选人公示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签订合同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主办人的名义提交。7.4履约担保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7.3中标通知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8.纪律和监督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电子招标投标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注:本表仅供参考,具体以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为准。年月日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项目名称)招标开标记录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文件递交情况 | 投标文件解密情况 | 投标担保递交情况 |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 | 设计负责人 | 专职安全员 | 投标总报价(元) | 施工费报价(元) | 设计费报价(元) | 工期 | 质量标准 | 电脑机器特征码 |
投标最高限价: |
1.(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投标人名称):编号:问题澄清通知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年月日评标委员会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2.
2.1.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编号:问题的澄清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 | 投标文件中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书、投标承诺函 | 投标书、投标承诺函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且按规定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 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机器特征码一致 | 本项目不同投标人的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不一致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设计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施工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技术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专职安全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2.1.3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且不低于企业成本 | |
2.1.3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2.1.3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2.1.3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响应性评审标准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2.1.3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2.1.3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响应性评审标准 | 算术复核 | 投标单位未存在算术复核后的投标报价与原投标报价相比存在1%或以上误差的 | |
2.1.3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响应性评审标准 | 合法合规性 | 投标人之间不存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所禁止的情形的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制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投标人总得分满分为100分,总得分权重分配:投标人总得分=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得分×权重(50%)+投标报价得分×权重(50%)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以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的投标人的施工费报价中,位于[施工费报价最高限价×94%,施工费报价最高限价]区间的投标价大于等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参考价。若位于[施工费报价最高限价×94%,施工费报价最高限价]区间的投标价少于5个时,直接取区间中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若没有施工费报价位于[施工费报价最高限价×94%,施工费报价最高限价]区间,则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分标准(100分) | 资信部分(36分) | 类似业绩(10分)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10项或以上的,得10分;8至9项的,得6分;6至7项的,得4分;不足6项的,得2分。没有获得的不得分,最多得10分。 |
2.2.4(1)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分标准(100分) | 资信部分(36分) | 工程获奖(10分) | 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每项得2分;获得过省级工程质量奖的,每项得1.5分;获得过市级(含副省级)工程质量奖的,每项得1分。本项最多得8分。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得1分;获省级奖项每项得0.5分;本项共计最高2分。 |
2.2.4(1)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分标准(100分) | 资信部分(36分) | 企业研发能力(4分)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过省级或以上房建类工法证书,每个0.5分。本小项最高得4分。 |
2.2.4(1)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分标准(100分) | 资信部分(36分) | 第三方评价(5分) | 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过省级或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行业协会颁发的行业信用评价AAAA级或以上的,得5分;AAA级的,得2分; AA级或A级的,得1分。按最高得分计算一次,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5分。 |
2.2.4(1)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分标准(100分) | 财务指标(7分)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近3年(2019年、2020年、2021年)的财务状况:1.平均资产负债率<55%的,得7分;2.平均资产负债率<60%的,得4分;3.平均资产负债率<65%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7分。 | |
2.2.4(1)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分标准(100分) | 工程实施方案(64分) | 设计和施工融合措施(24分) | 施工配备人员:拟派的质量负责人:取得建筑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加1分;取得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书的,加2分;本小项最多加2分;拟派的安全负责人: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执业资格证书,加2分;本小项最多加2分;拟派的造价负责人:取得建筑工程造价类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加1分;取得建筑工程造价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书的,加2分;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加2分;本小项最多加4分;拟派的建筑专业负责人:取得建筑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加1分;取得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书的,加2分;本小项最多加2分;拟派的电气专业负责人:取得建筑电气类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加1分;取得建筑电气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书的,加2分;本小项最多加2分。设计配备人员:建筑专业负责人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得1.5分;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得1分;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得1.5分;本小项最多加3分。结构专业负责人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得1分;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得0.5分;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师,得1分;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得1分;本小项最多加3分。电气专业负责人具备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得1分;具备专业注册师的技术人员,得0.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小项最多加1.5分。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备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得1分;具备专业注册师的技术人员,得0.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小项最多加1.5分。暖通专业负责人具备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得1分;具备专业注册师的技术人员,得0.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小项最多加1.5分。造价专业负责人具备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得1分;具备专业注册师的技术人员,得0.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小项最多加1.5分。 |
2.2.4(1)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分标准(100分) | 工程实施方案(64分) | 质量控制措施(10分) | 针对项目的特点,从质量保证体系、材料的检测、质量通病的防治方面提出质量保证措的,得10分;针对项目的特点,从质量保证体系/材料的检测/质量通病其中两个方面的防治提出质量保证措的,得8分;针对项目的特点,从质量保证体系/材料的检测/质量通病其中一个个方面的防治提出质量保证措的,得6分;不满足前述要求者,得0分。 |
2.2.4(1)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分标准(100分) | 工程实施方案(64分) | 绿色节能控制措施(10分) | 有绿色施工保证体系及组织机构(有机构框图)、绿色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节能施工设备应用”方案的,得10分;具有绿色施工保证体系及组织机构(有机构框图)/绿色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节能施工设备应用”方案当中两项的,得8分;仅有绿色施工保证体系及组织机构(有机构框图)/绿色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节能施工设备应用”方案当中一项的,得6分;不满足前述要求者,得0分。 |
2.2.4(1)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分标准(100分) | 工程实施方案(64分) | 进度控制措施(10分) | 制定了施工进度计划并有进度计划保证措施,施工工期计划目标对比招标文件合同工期提前5天(含)以上完工,得10分;制定了施工进度计划并有进度计划保证措施,施工工期计划目标对比招标文件合同工期提前3-4天(含)完工,得8分;制定了施工进度计划并有进度计划保证措施,施工工期计划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6分;不满足前述要求者,得0分。 |
2.2.4(1) | 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分标准(100分) | 工程实施方案(64分) | 安全控制措施(10分) | 有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安全文明目标承诺争创市级或以上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有安全文明保障体系、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得10分;有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安全文明保障体系/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当中两项,得8分;仅有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安全文明保障体系/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当中一项,得6分;不满足前述要求者,得0分。 |
2.2.4(2)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报价得分(100分) | 当经算术校核的投标施工费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100分,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0.3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0.2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投标报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5、第三方评价:投标人须提交由省级或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行业协会颁发的信用评价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没有获奖的或投标人分公司子公司名义获奖的或者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若为工程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发证机构必须是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查询到的组织方为有效(附网页打印页或网页信息截图)。4、企业研发能力:提供由省级或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证书上需明确其为房建类工法,若无法明确,需提供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且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需明确该工法的研究背景项目为房建类项目。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无提供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的不计分。同一工法按最高级别奖项只计一次得分。3、工程获奖:施工:1)国家级工程质量奖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市级质量奖项指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方面的奖项(行业协会须在民政部门备案);2)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级别计算一次分数,不得重复计算;3)获奖时间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投标人须提交获奖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投标人承建或参建工程所获奖项均予计分,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设计:获奖业绩认定证明材料以获奖证书为准。奖项包括:设计获奖奖项包括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省级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颁发的省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等、市级(含副省级)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颁发的市级(含副省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等。一个项目获多个级别奖项的按最高奖项只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2)类似工程业绩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项目名称及业绩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项目编号。不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业绩不予评审。若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不一致:①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在平台内分别对应不同业绩的,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②项目名称存在对应业绩的,项目编号在平台内不存在对应业绩,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③项目名称在平台内不存在对应业绩,项目编号存在对应业绩的,以项目编号对应的业绩为准。评标委员会对业绩的评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在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为依据。3)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4)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5)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登记的工程资质内容与施工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相符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6)工程总承包业绩使用规则:若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主办方同时具有施工资质和设计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既可当作设计业绩也可当作施工业绩使用,非主办方的工程总承包的业绩按联合体协议中分工所承担的工作进行认定。2、业绩说明:1)类似工程业绩是指中标金额800万元或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部分业绩)业绩。注:1、本表按百分制评分,所有评委每个分项的分数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1.评标方法日期:评委签名:8、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取得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等同于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7、人员说明:①所有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近一个月(2022年10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企业电子印章,本项目社保缴纳期限包含疫情期的,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后续中标人管理团队的社保补缴情况。未提供或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评分节点不予评审。②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人员职称证书应为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授权机构或人社部门认可机构或经人社部门备案机构颁发,其他机构颁发的职称证书将不予认可。(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相关资料的人员,该人员不作为评分依据)。③上述人员岗位不能相互兼任。6、财务指标:需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资产负债率以企业对应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资产负债率X=期(年)末负债总额/期(年)末资产总额×100%。,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同时满足多个档次的,按最高档得分。
2.1.3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响应性评审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总分相同的,以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得分较高的排前;总分与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则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以得票多优先,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按排序先后,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投标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评标程序(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1形式审查中全部符合形式评审标准(详见前附表)中规定情形的,为形式审查合格。否则为形式审查不合格,经综合评审组评委共同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综合评审组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综合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综合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3.1形式审查及资格审查(由综合评审组负责)本项目采取电子评标。形式审查、资格审查(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和投标报价的评审及评审汇总由综合评审组负责。
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3.1.6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否决其投标。3.1.5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则本项目招标失败。3.1.4综合评审组评委对所有通过形式审查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资格评审标准(详见前附表)中规定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经综合评审组评委共同认定后,其投标将被拒绝。如综合评审组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综合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3.1.3汇总形式审查情况,只有通过形式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形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则本项目招标失败。(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3.1综合评审组评委汇总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响应性评审结果,未通过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再进行投标报价评审,也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3.3投标报价得分(由综合评审组评委负责)3.2.3各投标人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得分为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综合评审组评委按此汇总每个投标人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详细审查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2.2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详细审查:综合评审组评委按照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详见前附表),对通过响应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审查,评分。3.2.1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的响应性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响应性评审标准(详见前附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综合评审组评委共同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综合评审组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综合评审组评委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3.2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由综合评审组负责)
(5)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4)若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作否决投标处理;(3)投标文件存在其他计算性错误的,按就低不就高计算并修正;(2)如果分项报价累加不等总价的,以分项报价累加为准,修正总价;(1)如果投标报价与最高投标限价计算的下浮率不等于投标下浮率时,以计算下浮率为准修正投标下浮率;3.3.2投标报价的算术校核。综合评审组评委对通过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响应性审查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
3.4.2综合评审组汇总各有效投标文件的总分,并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只有通过形式审查、资格审查、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响应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方可计算总分。总分相同的,以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得分较高的排前;总分与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则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以得票多优先,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按排序先后,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投标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3.4.1投标人总得分满分为100分,各部分分值分配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4评审汇总(由综合评审组评委负责)(2)当经算术校核的投标施工费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100分,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0.3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0.2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投标报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以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的投标人的施工费报价中,位于[施工费报价最高限价×94%,施工费报价最高限价]区间的投标价大于等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参考价。若位于[施工费报价最高限价×94%,施工费报价最高限价]区间的投标价少于5个时,直接取区间中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若没有施工费报价位于[施工费报价最高限价×94%,施工费报价最高限价]区间,则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3.3.3投标报价评分
3.5.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相应评审将按照响应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5.3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5.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相应评审的依据。3.5.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中两人以上(含两人)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4.3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另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6.3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其投标不改变本项目评标结果排序。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3.6.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6.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6评标结果
(另册)第六章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另册)设计任务书第五章招标人要求第二卷
投标日期:年月日投标书格式1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卷
工 程 名 称 | ||
投标总报价(元) | 大写: 小写: | |
投标总报价(元) | 其中,施工费报价:大写: 小写: 施工费下浮率(%): % | |
投标总报价(元) | 其中,设计费报价:大写: 小写: 设计费下浮率(%): % | |
投标总工期(日历天) | ||
投标总工期(日历天) | 其中,设计工期: | |
投标总工期(日历天) | 其中,施工工期: | |
质量标准 | ||
保修期限 | ||
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 姓 名 | |
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 建造师注册编号 | |
委派的设计负责人 | 姓 名 | |
委派的设计负责人 | 建筑师证书编号 | |
委派的技术负责人 | 姓 名 | |
委派的技术负责人 | 职称证书编号 | |
委派的安全员 | 姓 名 | |
委派的安全员 | 安全考核证书(C类)编号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
投 标 单 位(企业公章) |
(招标人名称):投标承诺函格式2(3)设计费下浮率、施工费下浮率为:(1-相应投标报价÷相应最高投标限价)×100%。(2)“质量标准”、“投标总工期”、“保修期限”可以填写“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按招标文件内容填写。注:(1)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单位”一栏需书写所有联合体成员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署、盖章。
6.我方如果中标,我方保证:5.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我方对招标文件中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无异议。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一切资料、数据是真实的,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2.我方已充分阅读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有关报价方式及变更、结算方式,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承诺函》中承诺的投标报价和工期,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我方充分了解了现场条件对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都已充分考虑,我方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承认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按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完成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
(6)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如有违反,我方愿意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为此负相关的法律责任。(5)保证所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所投入本项目的辅助设备、材料与主主要材料、设备质量一致并有良好的配套性。(4)保证尽一切力量确保投标承诺的竣工日期,若我方未能按投标承诺的工期完成本项目,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我方承担由于违约解除合同退场造成的对发包人的一切损失。(3)保证所完成的设计将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条件、合同条款的要求。若我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未能达到发包人(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我方将无条件根据要求进行修改设计文件,直至得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为止。(2)保证将我方的资质承包范围不能涵盖或不具备相应能力(该能力须保证进度和质量且须获得发包人认可)的部分专业工程(如果有),委托获得发包人批准的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及进度。(1)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履行我方的全部责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任务。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盖章)(9)保证按发包方工期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计划内用全面详实,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组织分段施工,分段逐步移交。(8)保证按施工期间做好安全文明和交通保证措施,施工区全封闭围挡,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分段施工分期围挡。最大限度满足交通和市民出行方便,施工行为做到便民,不扰民。(7)保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保证措施,否则,我方愿按合同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②提供本表所列人员最近一个月(2022年9月)在本企业的社保证明;注:①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设计、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填写,一旦中标,要求全部到位;项目团队情况格式3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一栏需书写所有联合体成员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署、盖章。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职称或执业资格专业 | 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备注 |
格式5注: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参与编制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格式4③本表后附所列人员相应证书资料。
姓名 | 职务 | 所承担工作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签名栏 |
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电子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招标人):,区
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广苤~璺鱼工程笪理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狃0000190368狙1P,
日1讠舌·:()20-38730932。
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越秀区生.苤
(E2c~)项目招
Δ员叁苎些壁岜坠圜匣直匦-匝堕缰亟里重~土施王`鲎丞包,目招
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备案活动。被委托人代理权限如下:
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
委托人确认: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委托人审核和认可,
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
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电子签名,
其代理签名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
托人承担。
特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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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公章):广带公安局越秀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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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招标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000190368411P,
电话:020-38730932
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越秀区特殊
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维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
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备案活动。被委托人代理权限如下:
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
委托人确认: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委托人审核和认可
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
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电子签名,
其代理签名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
托人承担。
特此委托。
委托人(公章):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2022年11月08日
招标代理委托书
越秀区特殊人员集茔⊥垦兰亚匿蛳垫耋幽卫i修篁顷里重±型堕工叁亟鱼
(EPC)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拟进行公开招标工作,现委托广′~=」′左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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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工猩笪理直坚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请受托单位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其他事宜双方在合同中另行协
商。
特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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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安局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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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委托书
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继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EPC)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拟进行公开招标工作,现委托广东粤
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请受托单位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其他事宜双方在合同中另行协
商。
特此委托。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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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2022年1月08日
招标基础资料准备情况的说明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拟实施的越秀区特殊Δ.员集中医学观盥.堕盛场匝.丝缮项目
重土施.工整匹蛙坠鱼匹)项目招标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具各招标
条件。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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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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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日
招标基础资料准备情况的说明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拟实施的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维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具备招标
条件。
特此说明。
招标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2022年11月08日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招标人声明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我单位就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缮项目设计
施亘丛V廴鱼ⅡE2C)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相符。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其中企业
资信评分项总得分具有同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名。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此导致
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和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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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广‘`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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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招标人声明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我单位就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鳝项目设计
施工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相符。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其中企业
资信评分项总得分具有同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名。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此导致
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和公开通报
招标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2022年11月08日
招标申请函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越歪区生丛Δ~垦~墓J己堕≡垒:皿塞」疆l茎翅I山!修:耋]丞里设立l血三:鱼丞鱼
(EPC)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具备招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
要求,广州立公室局越歪区分局作为建设主体进行招标。现委托广苤
璺鱼亘壅壅塑暨纽匝尘亘代理本项目的招标事宜。特此向贵办(贵中心)
申请本工程项目的招标,选定承包人。请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盼。
专此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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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广丿市′公安局越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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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申请函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继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EPC)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具备招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
要求,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作为建设主体进行招标。现委托广东
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本项目的招标事宜。特此向贵办(贵中心)
申请本工程项目的招标,选定承包人。请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盼。
专此函达。
招标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2022年11月08日
资金来源说明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越.歪区鲎,丛Δ垦集土医宝观塞llil:i:i~i匿,匦.巫:趁!垄::哑:边!己Ⅱi堑:三鱼丞.鱼
(EPC)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该项目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项目
实施资金已落实到位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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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广,秀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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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说明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EPC)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该项目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项目
实施资金已落实到位。
特此说明。
招标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2022年11月08日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实施的越透塑叁四凵凶挂蔓扭壑岜咀塞匾蛊:」刎i丝纟萱亚EL迟
∶土~垫!E鱼丞包,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招标代理单位主∶土~垫!E鱼丞包(EPC)项
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星,题同志(联系电话:020-38730952)作
为本招标项目的授权代表,办理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备案事宜。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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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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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实施的越秀区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修维项目设
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广
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夏颖同志(联系电话:020-38730952)作
为本招标项目的授权代表,办理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备案事宜。
特此证明。
招标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2022年11月08日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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