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中心安全与备份设备合同公告
金额
70.4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2/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1109005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华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数据中心安全与备份设备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09005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10天内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 长沙市政府二办9楼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3.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04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解放东路支行(湖南华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0015828330801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所投所有产品功能及参数符合产品采购需求,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整体质保期三年。 5.2.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4乙方提供的货物及配套服务如期如质,如有未按照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的义务: 6.1安装调试 6.1.1乙方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6.1.2项目完成后,乙方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6.1.3项目安装施工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6.2售后服务 6.2.1乙方提供1小时内响应,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6.2.2接到产品故障报修后一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若故障检修一个工作日后仍无法排除的,乙方在故障报修一个工作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规格型号档次的替代产品供采购人使用,直至原产品故障排除为止。 6.2.3若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采购单位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且协商不成的,采购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6.2.4在质保期内,免费提供软件的安装、恢复和维护。 6.2.5培训: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乙方对采购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直至能熟练的操作各系统。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乙方系中小微企业,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甲方未付清全款前,所有货物的归属权为乙方。 7.5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5.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7.5.2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5.3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7.5.4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5.5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6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6.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6.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每日按逾期交货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乙方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逾期交货金额的4%。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台风、自然灾害、瘟疫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控制的情况)无法按时交货,责任不在乙方。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12月12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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