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惠安县环境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及运维服务采购
金额
162.57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19/07/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521]yxg[gk]2019009
预算金额162.57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陈泳根0595-87399920
公告正文
惠安县环境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及运维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350521]YXG[GK]2019009 作者:惠安县环境监测站 发布时间:2019-07-22 15:35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惠安县环境监测站

乙方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1]YXG[GK]2019009惠安县环境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及运维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402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水质自动检测仪器及运维服务采购 2 国内 812850 1625700 斯坦道 ESTD-XP
合计: 16257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贰万伍仟柒佰元整(¥16257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待站房建成后30日历天内交付

4.2交付地点:锦峰水库、梅山水库

4.3交付条件:全部交货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应按照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出厂前检验:在仪器设备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应随同仪器设备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效的可靠性试验报告。核验报告结果符合合同、采购文件的要求及中标人的相关承诺。2:货到初步验收:仪器设备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由甲方组织人员与乙方共同进行质量、数量等方面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验收合格的保证)。3:最终验收:仪器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后,由甲方负责联系相关管理部门与乙方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50 所有货物供货完成,并经安装完毕调试完毕后15个工作日采购人支付合同款的50%。 合同款支付时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并按采购人单位财务制度要求办理后再支付,下同。
2 20 经最终正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采购人支付合同款的20%。
3 30 余30%合同款分三期平均支付,运营维护期每满一年考核合格后支付一次。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签定后,合同履约金为合同价5%(捌万壹仟贰佰捌拾伍元整)自动转为质保金,质保金于免费质量保修期满后且无重大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15日内无息返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后,自项目完成验收之日起三年

10、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逾期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3%。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10%。逾期交付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另行向第三方采购,乙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重新招投标的费用。 如果乙方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仪器安装和验收以及运维,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必须全额赔偿因合同中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如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乙方所交付的不是全新、原装、可正常使用的的产品及配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者退货。如属于可更换的配件,乙方拒不更换的,甲方有权另行采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于不可更换的,则甲方有权要求退货,乙方应当按照退货部分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 其他约定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详见招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惠安县环境监测站 乙方: 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安县螺城镇中山北路50号 住所: 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23号506A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汤新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泳根
联系方法: 0595-87399920
联系方法: 1595923810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前埔支行
账号: 账号: 35101514001050001470


签订地点: 惠安县环境监测站

签订日期:2019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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