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桥梁及边坡防护工程(包件11)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0/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桥梁及边坡防护工程(包件11)
采购单位: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10-14 08:32
标书发售截止时间:
2024-10-18 18:00
响应截止时间:
2024-10-22 09:00
采购单位: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10-14 08:32
标书发售截止时间:
2024-10-18 18:00
响应截止时间:
2024-10-22 09:00
序号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技术标准及要求 | 交货期 | 送货地址 |
---|---|---|---|---|---|---|---|---|
1 | 劳务分包 | 38.434 | t | 按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且不超设计数量按钢筋重量计量(所有搭接、下脚料、定位钢筋、预埋件均不予计量,钢筋边脚料所有权归甲方)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2 | 劳务分包 | 127.16 | m3 | 按设计图示圬工尺寸体积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3 | 劳务分包 | 51.9 | m3 | 按现场实际完成的设计内的圬工体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4 | 劳务分包 | 2.541 | t | 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重量,不计搭接、损耗,不另行计量定位架立钢筋、吊装筋、钢筋接头重量及卸车、安装费。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5 | 劳务分包 | 0.97 | m3 | 按设计图示圬工尺寸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6 | 劳务分包 | 1.567 | t | 依据设计图纸钢筋表所列重量计量,不计搭接、损耗,不另行计量定位架立钢筋、吊装筋、钢筋接头重量及卸车、安装费。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7 | 劳务分包 | 1.13 | m3 | 按设计图示圬工尺寸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8 | 劳务分包 | 45.72 | m3 | 按设计图示以体积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9 | 劳务分包 | 11.122 | t | 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重量,不计搭接、损耗,不另行计量定位架立钢筋、吊装筋、钢筋接头重量及卸车、安装费。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10 | 劳务分包 | 6.301 | t | 依据设计图纸钢筋表所列重量计量,不计搭接、损耗,不另行计量定位架立钢筋、吊装筋、钢筋接头重量及卸车、安装费。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11 | 劳务分包 | 9.36 | m3 | 按设计图示圬工尺寸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12 | 劳务分包 | 237.048 | t | 按照设计图纸不分钢筋的具体直径、型号,以吨为单位予以计量钢材边脚料所有权归甲方,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重量,不计搭接、损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13 | 劳务分包 | 255.165 | t | 按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且不超设计数量按钢筋重量计量(所有搭接、下脚料、定位钢筋、预埋件均不予计量,钢筋边脚料所有权归甲方)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14 | 劳务分包 | 705.0 | m3 | 按设计图示以体积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15 | 劳务分包 | 761.28 | m3 | 按设计图示圬工尺寸体积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16 | 劳务分包 | 196.36 | m3 | 以设计桩长按长度(系梁或承台底标高至桩底标高)乘以桩径断面积计算;(虚桩、空桩、超钻长度不予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17 | 劳务分包 | 576.0 | 个 | 按实际钻孔安装泄水孔装置的个数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18 | 劳务分包 | 1188.0 | 根 | 按实际浇筑的水沟横梁的根数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19 | 劳务分包 | 1014.0 | m | 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20 | 劳务分包 | 9072.0 | m3 | 按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且不超设计数量以搭设空间方计价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21 | 劳务分包 | 36.0 | m | 按照设计长度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22 | 劳务分包 | 130.0 | m3 | 按现场实际完成的设计内的圬工体积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23 | 劳务分包 | 200.0 | m3 | 按设计断面尺寸及实际量测长度(不超设计)计算的体积计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24 | 劳务分包 | 2000.0 | m3 | 按照实际施工的设计体积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25 | 劳务分包 | 38.24 | t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图纸的合格工程量计算;钢构件品种数量按理论计算;各种钢构件损耗按2.2%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26 | 劳务分包 | 28.0 | m3 | 按设计图示圬工尺寸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27 | 劳务分包 | 1265.0 | m3 | 按照实际施工的设计体积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28 | 劳务分包 | 100.0 | m3 | 按实际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计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29 | 劳务分包 | 26.0 | m3 | 按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且不超设计数量以圬工体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30 | 劳务分包 | 3515.0 | m | 按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以设计图示预应力锚杆长度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31 | 劳务分包 | 21.09 | t | 按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且不超设计数量按钢筋重量计量(所有搭接、下脚料、定位钢筋、预埋件均不予计量,钢筋边脚料所有权归甲方)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32 | 劳务分包 | 260.0 | m3 | 按设计断面尺寸及实际量测长度计量的体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33 | 劳务分包 | 56.0 | m3 | 按照实际施工的设计范围内体积计算,因超挖损耗不予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34 | 劳务分包 | 1042.0 | m2 | 按现场实际成活率达到设计要求且不超设计数量以实际喷混植生范围的表面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35 | 劳务分包 | 30.0 | m3 | 按实际施工圬工尺寸(不超设计)计算体积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36 | 劳务分包 | 4000.0 | m2 | 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且不超过技术交底工程数量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37 | 劳务分包 | 345.0 | m3 | 按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且不超设计数量以圬工体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38 | 劳务分包 | 36.0 | m3 | 按实际施工圬工尺寸(不超设计)计算体积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39 | 劳务分包 | 63.0 | m2 | 以实际养活成活率达到设计要求有效面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40 | 劳务分包 | 66.0 | m3 | 按拆除构筑物实际尺寸计量(拆除的钢筋、废渣归甲方所有)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41 | 劳务分包 | 190.0 | m3 | 按拆除构筑物实际尺寸计量(拆除废渣归甲方所有)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42 | 劳务分包 | 1956.15 | m3 | 以清表后实测地面线、表层剥离后实测地面线、参考路基标准横断面设计图,以现场收方为主,采用平均断面法计算,按照天然密实体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43 | 劳务分包 | 19561.5 | m3/km | 以清表后实测地面线、表层剥离后实测地面线、参考路基标准横断面设计图,以现场收方为主,采用平均断面法计算,按照天然密实体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44 | 劳务分包 | 7373.0 | m3 | 按现场实际完成设计(或技术交底)内的开挖断面尺寸以天然密实方以体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45 | 劳务分包 | 77093.0 | m3 | 以清表后实测地面线、表层剥离后实测地面线、参考路基标准横断面设计图,以现场收方为主,采用平均断面法计算,按照天然密实体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46 | 劳务分包 | 79.0 | m3 | 按拆除构筑物实际尺寸计量(拆除废渣归甲方所有)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47 | 劳务分包 | 79.0 | m3 | 按现场实际完成技术交底内合格数量以砌筑体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48 | 劳务分包 | 630.0 | m2 | 按实际展开面积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49 | 劳务分包 | 1363.0 | m | 按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以设计图示预应力锚杆长度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50 | 劳务分包 | 11.12 | t | 按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且不超设计数量按钢筋重量计量(所有搭接、下脚料、定位钢筋、预埋件均不予计量,钢筋边脚料所有权归甲方)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51 | 劳务分包 | 138.0 | m3 | 按设计断面尺寸及实际量测长度计量的体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52 | 劳务分包 | 29.0 | m3 | 按照实际施工的设计范围内体积计算,因超挖损耗不予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53 | 劳务分包 | 2010.0 | m2 | 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且不超过技术交底工程数量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54 | 劳务分包 | 193.0 | m3 | 按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且不超设计数量以圬工体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55 | 劳务分包 | 41.0 | m3 | 按实际施工圬工尺寸(不超设计)计算体积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56 | 劳务分包 | 4900.0 | m3 | 以清表后实测地面线、表层剥离后实测地面线、参考路基标准横断面设计图,以现场收方为主,采用平均断面法计算,按照天然密实体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57 | 劳务分包 | 18900.0 | m3 | 按现场实际完成设计(或技术交底)内的合格工程量以断面压实方计量。(为确保压实度路基两侧加宽超填土方不予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58 | 劳务分包 | 2400.0 | m | 按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以设计图示预应力锚杆长度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59 | 劳务分包 | 12.402 | t | 按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且不超设计数量按钢筋重量计量(所有搭接、下脚料、定位钢筋、预埋件均不予计量,钢筋边脚料所有权归甲方)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60 | 劳务分包 | 160.0 | m3 | 按设计断面尺寸及实际量测长度计量的体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61 | 劳务分包 | 10.0 | m3 | 按实际施工圬工尺寸(不超设计)计算体积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62 | 劳务分包 | 35.0 | m3 | 按照实际施工的设计范围内体积计算,因超挖损耗不予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63 | 劳务分包 | 2300.0 | m2 | 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且不超过技术交底工程数量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64 | 劳务分包 | 756.0 | m2 | 以实际养活成活率达到设计要求有效面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65 | 劳务分包 | 5170.1 | m3 | 按现场实际完成设计(或技术交底)内的开挖断面尺寸以天然密实方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66 | 劳务分包 | 16144.41 | m3 | 按现场实际完成设计(或技术交底)内的合格工程量以断面压实方计量。(为确保压实度路基两侧加宽超填土方不予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67 | 劳务分包 | 96866.47 | m3/km | 参考路基标准横断面设计图,以现场收方为主,按平均断面法计算的压实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68 | 劳务分包 | 2917.95 | m3 | 按现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以压实断面体积计算,但不得超过经复核的施工图设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69 | 劳务分包 | 178.71 | m3 | 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且不超过技术交底工程数量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70 | 劳务分包 | 32.55 | m3 | 按现场实际完成的(设计数量以内的)合格圬工体积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71 | 劳务分包 | 466.64 | m3 | 按照设计面积乘以厚度以体积计算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72 | 劳务分包 | 517.67 | m3 | 按验收合格后的成型方量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73 | 劳务分包 | 296.31 | m3 | 按验收合格后的成型方量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74 | 劳务分包 | 1100.9 | m3 | 按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且不超设计数量以圬工体积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
75 | 劳务分包 | 145.44 | m3 | 以现场实际发生的设计内图示压实断面尺寸计算;超挖回填量不予计量; | 华南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上横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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