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包1: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业界共治理事会 | 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国际广场1号楼C区1楼 | 965,000.00元 |
合同包1:
服务类(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业界共治理事会)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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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会议服务 | 创业天府·菁蓉杯创新创业大赛暨金熊猫科技成果转化大赛人工智能专场活动 | 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完成“创业 天府·菁蓉杯创新创业大赛暨金熊猫科技成果转化大赛人工智能专场活动”。 | 1、大赛时间及地点。2、大赛报名项目初筛。3、组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分站赛。4、组织企业/团队调研走访。5、结合活动主题,制作活动宣传片,时长不少于 3 分钟。 6、设置总决赛奖项,制作奖杯、证书,负责奖金发放。 7、邀请人工智能行业领军人物、专家学者进行主题演讲。8、组织高新区人工智能成果展,参展企业不少于 20 家。9、加强活动宣传报道,邀请媒体不少于10 家,主流媒体包括至少 1 家国家级媒体、2 家省级媒体及 2 家市级媒体。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0 日(时间为预计时间,若有变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 满足采购人需求。 | 482,500.00 |
1 | 展览服务 | “创业天府·菁蓉杯创新创业大赛暨金熊猫科技成果转化大赛人工智能专场活动” | 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完成“创业 天府·菁蓉杯创新创业大赛暨金熊猫科技成果转化大赛人工智能专场活动”。 | 1、大赛时间及地点。2、大赛报名项目初筛。3、组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分站赛。4、组织企业/团队调研走访。5、结合活动主题,制作活动宣传片,时长不少于 3 分钟。 6、设置总决赛奖项,制作奖杯、证书,负责奖金发放。 7、邀请人工智能行业领军人物、专家学者进行主题演讲。8、组织高新区人工智能成果展,参展企业不少于 20 家。9、加强活动宣传报道,邀请媒体不少于10 家,主流媒体包括至少 1 家国家级媒体、2 家省级媒体及 2 家市级媒体。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0 日(时间为预计时间,若有变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 满足采购人需求。 | 482,500.00 |
吴建华、杨伟(采购人代表)、曾庆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协商定价。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1.5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2、监督管理部门:成都市财政局,028-61882648。3、计划备案号:51010022210200009084[2022]01937、51018922210200003112[2022]00596。4、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本项目中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的标准和范围: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6、本项目为联合采购项目,牵头采购人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参与成员单位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名称: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蜀锦路68号
联系方式:61887292
名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
联系方式:028-85246996-807
项目联系人:朱先生
电话:028-85246996-807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09日
相关附件: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创业天府·菁蓉杯创新创业大赛暨金熊猫科技成果转化大赛人工智能专场活动”磋商文件(2022082201).pdf “创业天府·菁蓉杯创新创业大赛暨金熊猫科技成果转化大赛人工智能专场活动”磋商文件(2022082201).pdf
序序号号 |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 | 是否通是否通过资格过资格性审查性审查 | 是否通是否通过符合过符合性审查性审查 | 未未通通过过原原因因 | 是否根据政府扶是否根据政府扶持政策在评审时持政策在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进行价格扣除 | 价格价格环节环节(10分分) | 商务商务环节环节(25分分) | 技术技术环节环节(65分分) | 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得分汇总得分汇总((100分)分) | 评审结果评审结果 |
1 | 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业界共治理事会 | 是 | 是 | / | 否 | 8.25 | 25 | 64 | 97.250 | 第一成交候选人: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业界共治理事会;报价金额:965000(元)(玖拾陆万伍仟元整)。第二成交候选人:成都融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97000(元)(玖拾玖万柒仟元整)。第三成交候选人:成都光谷咖啡创业孵化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95000(元)(玖拾玖万伍仟元整)。第四成交候选人:成都高新区企业联合会;报价金额:950000(元)(玖拾伍万元整)。 |
2 | 成都融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是 | 是 | / | 是 | 9.98 | 15 | 56.33 | 81.310 | 第一成交候选人: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业界共治理事会;报价金额:965000(元)(玖拾陆万伍仟元整)。第二成交候选人:成都融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97000(元)(玖拾玖万柒仟元整)。第三成交候选人:成都光谷咖啡创业孵化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95000(元)(玖拾玖万伍仟元整)。第四成交候选人:成都高新区企业联合会;报价金额:950000(元)(玖拾伍万元整)。 |
3 | 成都光谷咖啡创业孵化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是 | 是 | / | 是 | 10 | 25 | 36.83 | 71.830 | 第一成交候选人: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业界共治理事会;报价金额:965000(元)(玖拾陆万伍仟元整)。第二成交候选人:成都融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97000(元)(玖拾玖万柒仟元整)。第三成交候选人:成都光谷咖啡创业孵化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95000(元)(玖拾玖万伍仟元整)。第四成交候选人:成都高新区企业联合会;报价金额:950000(元)(玖拾伍万元整)。 |
4 | 成都高新区企业联合会 | 是 | 是 | / | 否 | 8.38 | 9 | 31.83 | 49.210 | 第一成交候选人: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业界共治理事会;报价金额:965000(元)(玖拾陆万伍仟元整)。第二成交候选人:成都融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97000(元)(玖拾玖万柒仟元整)。第三成交候选人:成都光谷咖啡创业孵化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报价金额:995000(元)(玖拾玖万伍仟元整)。第四成交候选人:成都高新区企业联合会;报价金额:950000(元)(玖拾伍万元整)。 |
包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服务时间 | 最高限价(万元) |
/ | “创业天府·菁蓉杯创新创业大赛暨金熊猫科技成果转化大赛人工智能专场活动” | 1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时间为预计时间,若有变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 100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限制。本次采购采取公告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 采购预算:¥1000000.00(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
3 |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 ¥1000000.00(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
4 | 是否接受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 不接受联合体 |
5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负责人,自然人则为本人)或者其响应代表签字确认。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
6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二、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如涉及)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按现行有效政策执行。供应商符合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成交的机会。 | ||
7 | 磋商情况公告 | 磋商结果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8 | 磋商保证金 | 不收取 |
9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10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朱先生联系电话:028-85246996-807、18782182997 |
11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朱先生联系电话:028-85246996-807、18782182997 |
12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联系人:朱先生联系电话:028-85246996-807、18782182997 |
13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答复。联系人:朱先生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联系电话:028-85246996-807、18782182997 | ||
14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且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1、受理质疑方式:书面方式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4事实依据;2.5必要的法律依据;2.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 |
道海上作业、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以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二)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三)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四)对个人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 | ||||
10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三十条 |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
11 | 交通运输部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第七十六条 | 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执行。 |
12 | 水利部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三十四条 |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13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五十九条 |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
14 | 商务部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九条 |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 |
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法制机构提出。法制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 ||||
15 | 国家文化与旅游部 |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第三十八条 |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地址等内容。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对公民为1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6 | 中国人民银行 | 《关于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幅度的通知》 | / |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的罚款”为:县级支行五万元以上,地(市)级分行二十万元以上,省级分行五十万元以上,总行三百万元以上(均不含本数)。 |
国务院直属机构 | 国务院直属机构 | 国务院直属机构 | 国务院直属机构 | 国务院直属机构 |
17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 第三条 |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
1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 第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
19 | 国家税务总局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三条 |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 |
证的权利。 | ||||
20 | 国家版权局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三条 |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
21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第三十八条 |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罚款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
国务院直事业单位 | 国务院直事业单位 | 国务院直事业单位 | 国务院直事业单位 | 国务院直事业单位 |
22 | 中国气象局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 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罚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
2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第五条 |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载明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二)责令停业整顿;(三)暂停、撤销或者吊销证券、期货、基金相关业务许可;(四)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五)对个人没收业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单独或者合计5万元以上;(六)对单位没收业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单独或者合计30万元以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听证的其他情形。 |
24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 第六十条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三)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七)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或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百万元以上(不含 |
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七万元以上罚款;(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本条第一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25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第三条 | 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二)责令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三)较大数额罚没款;(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前款(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没款。 |
26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四十四条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
27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第五条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国家 |
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28 | 国家铁路局 |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七十六条 |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
2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一条 | 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收到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拟同意进行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报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本办法附件七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不少于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二)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责令停产停业。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该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不组织听证,由法制职能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30 | 国家邮政局 |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四十二条 |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的;(三)较大数额罚款的;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罚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且在三万元以上的。 |
31 | 国家档案局 |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第二十三条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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