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4年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登记中心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1/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RZYXY2023122001
二、项目名称:2024年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2号开宇大厦
成交金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00元人民币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2024年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范围:2024年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要求:★1.坐班制度:投标人在采购人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每日须确定1名(应具备5年以上(含)执业经历,身体健康,担任过类似项目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常驻采购人单位,随时处理采购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服从采购人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2.服务终止期限:投标人办理(代理)的采购人一切法律事务,直到该合同服务期限终了时止。
★3.法律意见生效条件:投标人按照采购人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法律意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以加盖公章作为生效要件。
★4.协商修订:合同期内,遇采购人工作任务(含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采购人及中标人双方应就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重新进行协商和修订,按新修订的合同履行;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法律服务费用按照比例结算。
★5.协议解除: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赔偿责任:投标人因工作失误、失职、错误给采购人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还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
★7.单方解除(甲方为采购人,乙方为中标人)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剩余相应数额的法律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错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乙方明显不能胜任甲方所委托的法律服务的,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违反以下约定的:乙方不得担任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含12家分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复议或诉讼案件代理人(含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或者以全年业务量按比例减少法律服务费用(已付款的,投标人应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根据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代表甲方进行相关行政复议、诉讼等,乙方累计超过3次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通过服务获取的甲方未公布的文件、未公开的档案卷宗、未提交的诉讼答辩状及证据等披露给第三方的。
未按甲方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甲方隐瞒重要事实或不提供关键证据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8.服务内容
(1)诉讼类法律服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等)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仲裁、执行等进入法律程序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案件。
(2)日常法律服务
提供日常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内的法律事务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应甲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协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对上述法律法规等的适用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起草自然资源领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草案,根据甲方要求对拟定或已发布的甲方规范性文件提供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意见;
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参与甲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为甲方的重大决策、日常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应甲方要求,列席(参加)各种会议、参与接待办理信访事项、参加听证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甲方日常工作中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问题;
应甲方要求,参与对外磋商、谈判,并提供法律分析和论证,协助草拟、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制定谈判策略、方案,以保障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可能发生的或已经面临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纠纷,进行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与谈判、协商和调处;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参与甲方的法制宣传及咨询活动;
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指定的专项调研工作;
应甲方要求,审查修改甲方拟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应甲方要求,提供司法协助法律咨询及参与接待相关人员;
对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局务会、局业务会、规划管理委员会等上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甲方回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的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甲方指派的其他日常法律事务。
★9.服务方式
乙方确定以一位团队负责人为主的熟悉本项目服务专业的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随时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10.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乙方应指派至少1名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法律事务交接;
委派的律师服务团队应不少于固定的5名律师服务于中标包组,服务律师名单附在合同后;
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确定的律师,但甲方提出更换不称职的律师除外,不称职指无法胜任本合同法律服务范围的具体工作;
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属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全部法律事务工作,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诉讼类法律事务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乙方律师对受托事项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准确作出判断,维护甲方利益;
乙方律师从甲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对外公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汇报材料、通过日常服务获取的未公开的卷宗资料)、起草阶段未公开的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案件结案后,将档案原件移交给甲方,未移交档案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时止,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11.甲方的义务
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应当对乙方律师受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指定专人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以及收取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书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按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方捷、林楠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8000.00元固定收取,代理服务费共计8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南四经街149号 联系方式:024-232131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座8楼
联系方式:024-31918388-3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024-31918388-357
一、项目编号:ZRZYXY2023122001
二、项目名称:2024年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2号开宇大厦
成交金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00元人民币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2024年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范围:2024年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要求:★1.坐班制度:投标人在采购人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每日须确定1名(应具备5年以上(含)执业经历,身体健康,担任过类似项目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常驻采购人单位,随时处理采购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服从采购人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2.服务终止期限:投标人办理(代理)的采购人一切法律事务,直到该合同服务期限终了时止。
★3.法律意见生效条件:投标人按照采购人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法律意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以加盖公章作为生效要件。
★4.协商修订:合同期内,遇采购人工作任务(含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采购人及中标人双方应就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重新进行协商和修订,按新修订的合同履行;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法律服务费用按照比例结算。
★5.协议解除: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赔偿责任:投标人因工作失误、失职、错误给采购人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还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
★7.单方解除(甲方为采购人,乙方为中标人)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剩余相应数额的法律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错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乙方明显不能胜任甲方所委托的法律服务的,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违反以下约定的:乙方不得担任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含12家分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复议或诉讼案件代理人(含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或者以全年业务量按比例减少法律服务费用(已付款的,投标人应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根据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代表甲方进行相关行政复议、诉讼等,乙方累计超过3次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通过服务获取的甲方未公布的文件、未公开的档案卷宗、未提交的诉讼答辩状及证据等披露给第三方的。
未按甲方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甲方隐瞒重要事实或不提供关键证据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8.服务内容
(1)诉讼类法律服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等)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仲裁、执行等进入法律程序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案件。
(2)日常法律服务
提供日常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内的法律事务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应甲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协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对上述法律法规等的适用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起草自然资源领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草案,根据甲方要求对拟定或已发布的甲方规范性文件提供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意见;
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参与甲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为甲方的重大决策、日常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应甲方要求,列席(参加)各种会议、参与接待办理信访事项、参加听证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甲方日常工作中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问题;
应甲方要求,参与对外磋商、谈判,并提供法律分析和论证,协助草拟、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制定谈判策略、方案,以保障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可能发生的或已经面临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纠纷,进行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与谈判、协商和调处;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参与甲方的法制宣传及咨询活动;
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指定的专项调研工作;
应甲方要求,审查修改甲方拟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应甲方要求,提供司法协助法律咨询及参与接待相关人员;
对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局务会、局业务会、规划管理委员会等上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甲方回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的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甲方指派的其他日常法律事务。
★9.服务方式
乙方确定以一位团队负责人为主的熟悉本项目服务专业的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随时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10.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乙方应指派至少1名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法律事务交接;
委派的律师服务团队应不少于固定的5名律师服务于中标包组,服务律师名单附在合同后;
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确定的律师,但甲方提出更换不称职的律师除外,不称职指无法胜任本合同法律服务范围的具体工作;
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属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全部法律事务工作,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诉讼类法律事务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乙方律师对受托事项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准确作出判断,维护甲方利益;
乙方律师从甲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对外公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汇报材料、通过日常服务获取的未公开的卷宗资料)、起草阶段未公开的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案件结案后,将档案原件移交给甲方,未移交档案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时止,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11.甲方的义务
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应当对乙方律师受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指定专人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以及收取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书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按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方捷、林楠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8000.00元固定收取,代理服务费共计8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南四经街149号 联系方式:024-232131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座8楼
联系方式:024-31918388-3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024-3191838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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