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94.8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编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正 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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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宁都县小布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江西省卓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应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宁都县小布镇木坑村韶坊红三军团彭德怀旧居修缮工程
工程地点:宁都县小布镇木坑村韶坊
工建设内容:宁都县小布镇木坑村韶坊红三军团彭德怀旧居,建筑面积约 550 平方
米,由前厅及正堂两厅及相连两侧廊道组成。砖、土、木结构,封火山墙,小青瓦屋面。
由于前院部分年久失修,现主体结构屋面已垮塌;墙体暂除背立面及边房外墙倾斜严重,
其余墙体大体保持良好,木屋架已全部槽朽腐烂、垮塌。。施工现场、交通运输情况及
自然地理条件由投标人自行现场勘察。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所涵盖的工作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 45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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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佰玖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人民币)
¥: 1948800.00 元(最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 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 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3 年 12 月 4 日
合同订立地点:宁都县小布镇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2023 年 12 月 4 日 202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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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 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 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 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 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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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 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 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 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 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 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 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 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 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 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 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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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 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 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 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 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 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 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 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 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 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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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 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 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 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 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 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 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 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 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 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 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 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 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 7
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 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 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 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 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 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 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 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 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 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 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 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 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 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 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 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 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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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 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 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 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 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 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 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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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 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 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 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 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 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 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 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 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 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 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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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 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 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 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 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 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 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 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 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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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 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 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 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 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 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 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 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 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 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
18、重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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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 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 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 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 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 延期要求。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 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 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 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 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 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 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 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 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 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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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 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 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 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 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 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 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 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 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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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 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 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 通知。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 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 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 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建设中完成工程工作 量 80%时支付合同总价的 80%工程款。工程竣工并通过甲方及专家组验收合格结算后十 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实际完成工程结算总价的 97%,剩余 3%在质保期满一年后三十个工作 日内无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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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 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 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 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 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 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 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 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 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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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 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 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 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 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 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 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 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 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 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 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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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 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 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 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 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 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 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 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 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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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 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 日期。
32.4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 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5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 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3 款办理。
32.6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 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7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 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 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 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 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 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 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 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 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 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 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 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 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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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 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 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 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26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 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 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 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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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 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 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 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 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 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 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 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 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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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 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 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 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 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 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 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 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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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 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 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 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 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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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 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 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 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 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 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 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 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 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 44.2、44.3、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 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 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 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24
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 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 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 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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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
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图
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地
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有关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 。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 /
3.图纸
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 7 日提供施工图叁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职权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约定 4.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现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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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全权代表发包人行使该项目职权
4.3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5.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已具备“三通一平”。(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
前,就近提供水源、电源点一处,并能正常供应。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满足施工运输的要求,
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准确的资料。(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完毕。(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现场测定,书面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上述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7.承包人工作
7.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 25 日前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规范文明施工,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9 款第 9.1 条(3)(5)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27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手续:按当地有关规定。(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成品的保护工作。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符合当地有关部门 的规定。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找程开工前七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 5 天内。
8.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9.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四、质量与检验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隐蔽工程,该分部完工后立即验收,主体结构 完工后进行中间验收。
11.工程试车
11.1 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按通用条款第 20.1、20.2 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 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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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即中标价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执行招标文件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招标文件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12.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 更,2、经招标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3、省、市造价部门颁发的调价系数或 有关文件规定;(1)招标人要约价中有的子目按照要约价中的单价,调整工程价款;(2)招标人要约价中有类似的子目,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工程价款;(3)招标人要约价中无 相同或类似的子目,定额中有的项目,执行采用 2017 年《江西省市政、园林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指引》2017 年《江西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7 年
《江西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其费用按招标时的招标控制价取费后,按招标
人的要约价(扣除 Z 值)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材料价格执行招标控制价
的材料价格,招标控制价中没有的价格,按施工当月宁都县市场参考价的平均值(宁都
县材料市场参考价没有的按施工当月江西造价易通网发布的赣州市城区材料市场参考
价的平均值),信息价没有的价格,由中标人提出,报监理审核,招标人认定。
13.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按招标文件
执行。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14.工程量的确认
14.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25 日,将当月完成工程
量报表提交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建设中完成工程工作量 80%时 支付合同总价的 80%工程款。工程竣工并通过甲方及专家组验收合格结算后十五个工作 日内付清实际完成工程结算总价的 97%,剩余 3%在质保期满一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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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不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16.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
18、竣工验收
18.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时提交完整的竣工图和资料叁份。
18.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通用条款 32.1、32.4 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19.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9.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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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招标文件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招标文件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招标文件执行。
20、争议
20.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下
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1、工程分包: 无
21.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
22、不可抗力
22.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23、保险
23.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
24、合同份数
24.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25、补充条款
1、发包人应协调好一切事务,不影响承包人施工,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陪偿由 发包人承担。
2、承包方在施工现场应做好文明施工和安全设施标志 ,施工现场内的安全事故责 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99%责任,发包方承担 1%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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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宁都县小布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江西省卓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宁都县小布镇木坑村韶坊红三军团彭德怀旧居修缮工程(工程全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 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 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给排水管道,以及双方 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国家规定保修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 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 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壹年; 3、装修工程为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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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壹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暖期、供冷期;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市政公用工程为贰年;
7、其他约定: /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 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件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 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
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
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实际项目而定。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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