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柘荣县第三小学
乙方:福州怡富电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6]ZXFZ[XJ]2017046-1的柘荣县第三小学办公楼配套电梯及安装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电梯营业设计图纸。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电梯安装 | 电梯安装 | 1 | 359000 | LEHY-III-S | 响应文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合计: | 359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玖仟元整(¥359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且经甲乙双方最终书面确认交货时间,(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第三小学;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上海三菱品牌电梯、LEHY-III-S型号。合同总额中设备款:205,000元(增值税税率17%),安装款154,000元(增值税税率3%)。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 安装完毕,乙方按技术标准进行产品的最终质量检验,并向甲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2 乙方最终质量检验结束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申报使用许可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中如有涉及乙方责任的整改项目,乙方需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产品竣工移交手续。政府部门监督检验中如涉及甲方责任范围内的配合、整改事项的,甲方应立即整改,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验收通过的,责任由甲方承担。3 产品通过政府部门监督检验后,双方办理产品竣工验收,甲方付清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30日内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乙方按《安装竣工移交单》(附件三)将设备、随机图册文件图册资料及相关证书报告移交甲方,甲方予以盖章签收。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拒绝移交设备和资料,甲方除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承担设备损毁灭失的风险。4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安装完成的产品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验通过或未经乙方办理竣工移交手续之前,甲方不得自行接管使用该产品,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甲方擅自强行接管使用所产生的对该产品的损坏、造成的人员、财物的损害和其他后果,由甲方承担。5 甲方应在产品移交后30日内向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取得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后,应当及时置于电梯轿厢内的显著位置。6 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货或视为完成交货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甲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7%。成交供 应商应提供合同一式六份,质监部门开具的验收报告书,验收组成员签字的验收报告,合同全款发票等材料。2、余下3%作为质保金,验收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各项内容,且乙方足额收取合同相关款项为止。。
10、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合同及附件确定的期限交货,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2、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义务,而乙方不能交货,或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给付义务或视为自动退货的,守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30%的违约金。3、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都必须向对方支付安装费总额30%的违约金,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及对守约方蒙受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或损害的补偿。4、由于甲方原因和责任造成误工\停工、乙方自行检验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验滞后、延长,甲方应以每天 200 元/工向乙方支付误工损失费,且此期间的电梯设备、施工设施以及材料的现场保管和风险由甲方承担。5、乙方未按约定安装移交期完成产品安装并将产品移交用户的,按已收取安装费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甲方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 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未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5%。上述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损害赔偿费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继续履行的义务。 6、甲方未按约定付清与合同约定款项的,乙方不承担延误工期和产品移交的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介入并作出事故鉴定结论,或在政府主管部门不介入之时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权威监测机构作鉴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根据鉴定结论而定。 。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买卖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等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电梯设备,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生效条件 1.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且乙方足额收到本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之日起生效。 二、品牌、型号、数量和价格 2.1 上海三菱品牌电梯、LEHY-III-S型号、数量1台、合同总额中设备款:205,000元(增值税税率17%),安装款154,000元(增值税税率3%)。 三、质量标准和技术资料 3.1 本合同的电梯产品按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 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杂物电梯按国家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制造。 3.2 买卖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同时对设备相关技术文件进行盖章确认,包括产品规格表(附件一)、营业设计图(附件二)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上述技术文件中记载的数据与安装现场实际尺寸、数据一致。本合同的最终技术规格、土建要求和技术要求以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营业设计图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为准。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 1、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7%。成交供 应商应提供合同一式六份,质监部门开具的验收报告书,验收组成员签字的验收报告,合同全款发票等材料。2、余下3%作为质保金,验收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 五、产品包装和收货清点保存 5.1 乙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若甲方指定送货地点或运输必经地区有检验检疫要求需要选用集装箱包装的,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集装箱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在产品开箱后由乙方负责回收。 5.2 甲方自行提货时应清点货物及箱数,并对包装箱的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确认。由乙方代办托运时,甲方应在合同设备送达工地时按照合同确定的收货人现场会同运输人员和乙方,根据《委托运输单》对货物的箱数和箱体的完好进行清点并签收,清点发现箱数或箱体有缺损由乙方负责修理、补足或更换。甲方未在到货时安排人员进行清点验收的,视为乙方完成交货义务且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开箱,如发生合同设备缺损或缺件,乙方不承担责任。 5.3 甲方提货后(自行提货情况下)/货物运到收货地址后(代办托运情况下),甲方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蚀、损失和损害。 六、产品质量保证 6.1 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约定的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规范,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及营业设计图,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6.2 双方确定,如发生质量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省、直辖市一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提交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以该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质量争议的最终结论。乙方根据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6.3 由乙方或乙方委托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甲方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合同设备经当地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但最迟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18个月。 6.4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或使用单位与乙方应签订《产品安装合同》,产品安装合同号为 。 6.5 如甲方不与乙方签订安装合同,或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因非乙方原因使得《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乙方将不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安全和质量的责任,且不承担产品的质量保修期的责任。 6.6 在产品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对产品的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统一回收。由于甲方或产品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管理、保养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乙方可予以有偿修复。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进行改造或/和修理的,乙方不承担相应整机的安全和质量责任。 6.7 如在质量保修期内,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需要委托乙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确定的该项目电梯使用单位应与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具备相应许可的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另行签订《产品保养合同》。 6.8 产品投入使用之前,甲方应仔细阅读《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乙方随机提供的《使用指南》和《安装维护说明书》,并遵照执行。 6.9 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更换的废旧印刷电路板由乙方负责收回。 七、违约责任 7.1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合同及附件确定的期限交货,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 7.2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义务,而乙方不能交货,或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给付义务或视为自动退货的,守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30%的违约金。 八、其它 8.1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交货日期实施交货的,乙方可自依据本合同及附件确定的交货日期起免费保管15天。自第16天起,甲方还应另行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仓储费:上海三菱品牌的电梯每台 60 元/天、日本三菱品牌的电梯每台 120 元/天,该仓储费甲方应在自提或在乙方发货前付清。如设备储存时间超过 6个月,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如继续履行合同的, 甲方应在提货或乙方发货前支付全部款项和仓储费。为确保电梯设备运行质量,乙方在产品交货及安装过程中须对库存产品进行相应检验,对因超期储存对某些特殊部件产生影响必须更换的,检测及更换费用由甲方在交货前或政府部门监督检验前付清。甲方未支付上述费用前,乙方有权留置标的物。如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除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本条承担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8.2 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货或视为完成交货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甲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8.3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合同内容及附件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盖章和法人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8.4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仅供于本合同首页确定的使用单位的安装地址和项目使用。甲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产品及产品中的零部件分拆、转卖或挪作其他项目使用。 8.5 本合同设备涉及乙方或乙方关联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未经许可,甲方不得实施制造、使用、复制、许诺销售或再销售等行为。本合同与其所有附件均属商业秘密,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相关内容。 8.6 本合同所有条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的修改应由双方在“另行约定事项”中注明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产品规格表(附件一)、土建图和营业设计图(附件二)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交货日期确认书”、“另行约定事项”和“合同补充协议”或“合同修改书”(如有)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7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变更协议经买卖双方本合同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其他往来文件、函件中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不被视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除非乙方另行加盖合同章书面明确授权。 8.8 甲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乙方书面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8.9 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10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安装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等的规定,就买方向卖方购买电梯设备,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品牌、型号、数量和价格 2.1 上海三菱品牌电梯、LEHY-III-S型号、数量1台、合同总额中设备款:205,000元(增值税税率17%),安装款154,000元(增值税税率3%) 三、土建要求 3.1 甲方的建筑土建必须符合《产品买卖合同》确定的产品规格表、营业设计图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和甲方及乙方双方确认的营业设计土建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气技术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3.2 甲方负责提供整洁的施工现场、施工必需的水源、各楼层动力和照明电源、井道门洞防护设施、通道照明、装饰面标高、电梯厅的轴线基准,井道和底坑须防止水源进入,机房门窗应完整、结实、防盗。在正式电源到位以前,提供机房的临时独立调试电源。正式电源应接至乙方指定的电源接入点。 3.3 双方在共同进行对土建作初步勘测后,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甲方应按照《安装联系单》列出的内容及时进行整改。 四、安装资格保证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本合同项下的产品由乙方、或乙方分管分公司通过合同委托取得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实施安装。 五、安装施工方式 产 品 安 装 方 式(B方式) 一、甲方在安装施工的责任 1 施工前 1.1 提供双方共同确认的符合土建要求的机房、井道和层站,按要求配置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 1.2 妥善保管接收的产品,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1.3 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须给予乙方正常的施工周期。 2 施工中 2.1 提供施工期间必需的水、电和安全护栏装置及消防器材,负责与施工有关的土建部分的填塞、浇注和按乙方要求实施的装修。 2.2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作业区域附近具有消防、防盗措施和足够面积的库房和工具室,以防产品零部件、施工设备和工具的遗失。 2.3 落实专门联系人负责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2.4 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井道内永久性低压照明。提供电梯施工及调试电源,正式运行前将电源送至由乙方提供的机房电梯专用配电柜。 2.5 施工现场在乙方所在区域以外的,协助提供电焊、气焊设备。 2.6 协助提供施工人员就近宿食的生活方便。 3 施工后 3.1 配合乙方对电梯进行自行检验和政府部门监督检验。 3.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办理产品移交和负责产品交付后的现场保管和日常管理。 二、乙方在安装施工中的责任 1 施工前 1.1 在合同预约的开工期前,按标准对现场进行土建勘测,确认施工条件,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同时与甲方商定具体开工和竣工日期并签订“安装联系单” 1.2 会同甲方共同开箱清点,若发现缺损,分清责任后列出清单向乙方主管部门反馈,确保施工前的供货质量。 2 施工中 2.1 负责产品的起重、分层、搬运、就位等工作。 2.2 负责搭建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施工要求的脚手架,并提供合格证。 2.3 按照乙方规范和标准完成产品安装。 2.4 按照乙方规范和标准完成产品调试。 2.5 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2.6 根据甲方的要求,出席甲方主持的现场施工协调会,落实协调会议的工作要求。 3 施工后 3.1 负责安装质量的验收,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3.2 配合甲方,做好政府部门验收的配合工作。 3.3 提供产品使用咨询服务。 3.4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保修期内的服务。 六、安装实施前的约定 6.1 双方预约于2018年04月开工安装。预约时间根据《产品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确定的交货日期顺延。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甲方须给予乙方合理的施工周期、条件和环境。 6.2 在预约开工期前一个月,乙方派员持“安装联系单”(附件二)与甲方共同进行土建初步勘测,确认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具备施工条件的,双方确定开工日期(正式开工时间以双方共同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开工审批手续为准)与竣工日期(以乙方完成安装自检合格,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为准)。如不具备施工条件,由乙方或乙方的委托安装单位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安装工期将顺延。 6.3 乙方进场的施工条件应该是产品到达现场、土建符合土建要求及甲方支付了本合同和对应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的款项。若甲方如要求变更安装开工日期,应在预约开工日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到乙方,双方重新确定开工日期。 6.4 甲方负责提供作业区域附件具有消防、防盗措施和足够面积的卸货场地、运输通道和库房,并协助提供施工人员的就近食宿的生活方便,负责货到工地后的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成品保护以及施工材料、设备和工具的看护,避免遗失。 七、安装验收 7.1 安装完毕,乙方按技术标准进行产品的最终质量检验,并向甲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 7.2 乙方最终质量检验结束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申报使用许可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中如有涉及乙方责任的整改项目,乙方需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产品竣工移交手续。政府部门监督检验中如涉及甲方责任范围内的配合、整改事项的,甲方应立即整改,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验收通过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7.3 产品通过政府部门监督检验后,双方办理产品竣工验收,甲方付清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30日内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乙方按《安装竣工移交单》(附件三)将设备、随机图册文件图册资料及相关证书报告移交甲方,甲方予以盖章签收。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拒绝移交设备和资料,甲方除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承担设备损毁灭失的风险。 7.4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安装完成的产品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验通过或未经乙方办理竣工移交手续之前,甲方不得自行接管使用该产品,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甲方擅自强行接管使用所产生的对该产品的损坏、造成的人员、财物的损害和其他后果,由甲方承担。 7.5 甲方应在产品移交后30日内向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取得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后,应当及时置于电梯轿厢内的显著位置。 八、质量保证 8.1 本合同的电梯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 8.2 本合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按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 8.3 本合同的杂物电梯按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 8.4 本合同的电梯或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按照相关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后方能使用。 8.5 产品使用之前,甲方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随机提供的《使用指南》和《安装维护说明书》,并遵照执行。 九、安装保修期的服务 9.1 在甲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由乙方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内因产品安装质量产生的故障免费保修服务。本合同下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以《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9.2 属甲方管理、使用不当、人为损坏、不可抗力等非因乙方安装原因,而导致电梯设备(或部件)需要修理、更换的,应由甲方负责,乙方可以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9.3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相应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进行安装、改造或/和修理的,卖方不承担相应整机的安全和质量保证责任。乙方在质量保修期提供的服务不替代甲方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应承担的委托取得许可的保养单位对电梯产品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按照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规定,使用单位在向政府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十、安装费内不包含以下费用 10.1 当地政府各部门以各种名义收取的针对产品安装施工工程收取的各类费用。 10.2 工程总包商、建设单位、各个分包商等施工现场针对实施产品安装施工工程收取的各类费用。 10.3 甲方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及使用许可验收的各种费用、年审、年检费用。 10.4 电梯井道内井道壁、工字钢、隔离网和防水,机房内电源、照明、以及通风、空调、监控消防设备或附属设施的材料、安装和维修等涉及的费用。 10.5 其他未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10.6 本合同有另行约定的除外。 十一、支付方式 11.1 甲方以 □ 汇付方式按下述约定支付费用。甲方应直接向本合同约定乙方账户支付所有款项,未经双方确认的代付、现金支付或甲方提供的付款凭证与银行付款凭证信息不一致的,视为甲方未履行付款义务,由此引起的任何安装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安装费的,乙方有权拒绝进场安装或拒绝办理安装验收和产品移交,且不承担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或甲方及其他方面使用电梯设备或者办理其他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 11.2 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7%。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合同一式六份,质监部门开具的验收报告书,验收组成员签字的验收报告,合同全款发票等材料。 11.3、余下3%作为质保金,验收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 十二、违约责任 12.1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都必须向对方支付安装费总额30%的违约金,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及对守约方蒙受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或损害的补偿。 12.2 由于甲方原因和责任造成误工\停工、乙方自行检验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验滞后、延长,甲方应以每天 200 元/工向乙方支付误工损失费,且此期间的电梯设备、施工设施以及材料的现场保管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12.3 乙方未按约定安装移交期完成产品安装并将产品移交用户的,按已收取安装费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甲方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 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未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5%。上述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损害赔偿费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继续履行的义务。 12.4 甲方未按约定付清与本合同对应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款项的,乙方不承担延误工期和产品移交的违约责任。 十三、其它 13.1 双方明确:本合同盖章页中双方的项目联系人负责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和对双方间往来资料、凭证或函件等材料的签收工作。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上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予签收或没有书面回复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当任何一方需变更联系人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13.2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甲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3.3 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给甲方的技术资料、图纸文件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本保密义务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有效。 13.4 本合同所有条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打印文字,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并经双方法人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3.5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合同条款作变更的,双方应另签“合同修改书”,经双方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双方盖章后生效。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其他往来文件、函件中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不被视为卖方的委托代理人,除非卖方另行加盖合同章书面明确授权。 13.6 “产品安装方式”、“另行约定事项”、“安装联系单”、“安装竣工移交单”和 “合同修改书”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3.7 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介入并作出事故鉴定结论,或在政府主管部门不介入之时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权威监测机构作鉴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根据鉴定结论而定。 13.8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3.9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本安装合同为以安装劳务为主的安装服务合同,在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清包方式),本合同为清包合同。
甲方: | 柘荣县第三小学 | 乙方: | 福州怡富电梯有限公司 |
住所: | 柘荣县双城镇溪坪街乾面17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六一路福新交叉口东南角省五交化大楼701房 |
单位负责人: | 刘茂崇 | 单位负责人: | 李宁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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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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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150279797 | 联系方法: | 1367508198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都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00032080520010001 |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