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细目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一、系统软硬件建设开发
云平台
监测预警云平台
套
1
2919820
现场监测站
北斗监测站/基准站
41
39500
1619500
拉线位移监测站
6
17800
106800
激光位移监测站
9
14630
131670
静力水准监测站/基准站
11
12000
132000
倾角监测站
4
13100
52400
建设开发费合计(元)
4962190
二、技术和运维服务
监测预警云平台技术和运维服务
年
3
291650
874950
现场监测站及监测体
北斗监测站/基准站技术和运维服务
161950
485850
拉线位移监测站技术和运维服务
10800
32400
激光位移监测站技术和运维服务
13137
39410
静力水准监测站/基准站技术和运维服务
13200
39600
倾角监测站技术和运维服务
5240
15720
年度技术和运维服务费合计(元/年)
495977
3年技术和运维服务费合计(元)
1487930
三、总计(元)
6450120
陆佰肆拾伍万零壹佰贰拾元整
① 项目现场软件系统开发部署和监测硬件系统建设安装和运维
②监测数据和监测工点安全状态的分析和预警;安全事件专家分析咨询和应急处治建议等技术服务。
(1)系统建设后试运行一次成功,系统验收一次成功,满足WCCG-201906180067号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标准。
(2)项目监测设备、仪器采购合格率100%,满足WCCG-201906180067号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标准。
(3)本项目现场监测站质保期壹年,质保期内,乙方负责现场监测站因故障、异常、损坏等造成的设备维护维修和更换工作,但不包含人为故意损坏、偷盗所造成的损失;质量保证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外,乙方对现场监测站因故障、异常、损坏等造成的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换工作,并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项目验收:
乙方建设部署完云平台后,由甲方牵头和组织各部门共同对云平台的现场监测站布点和软件系统功能进行考查验收,主要验收现场监测站数量、位置和软件系统功能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项目考核:
由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的监测预警服务质量和成果进行考核:
①服务质量定期考核
甲方对云平台的运行和维护质量进行考核,主要依据乙方报送的云平台运行和维护报告(季报)进行考核,每季度一次。
对于云平台出现的数据离线、系统故障、系统错误情况,和使用者提出的疑义和问题,乙方需在平均2小时内开始处治维护,平均12小时内完成处治维护工作。监测体发生预警后,必须保证连续监测。
②服务成果定期考核
甲方对云平台的监测数据、预警信息、结构物安全状态、应急处治建议等服务成果进行考核,主要依据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报告进行考核,每季度一次。
服务成果报告包含定期的监测数据分析报告(月报)、监测体安全状态分析报告(季报)、项目年度分析和总结报告(年报),不定期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预警报告)、监测体险情和处治建议报告(结合监测体实际需要和可行性出具应急处治建议报告)。
③抽查考核
甲方对本项目乙方的服务质量和成果进行定期的考核之外,还可以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考核,主要依据抽查云平台的运行状态和各使用单位反馈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抽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含云平台是否正常在线运行、监测数据是否连续有效、预警信息是否及时准确、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的疑义和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解决。
监测点数据中断12小时以后,每增加1小时,扣年度服务费的1%;监测点年度非人为故意损坏故障率不超过10%,超过的增加一个故障点扣年度服务费1%。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②甲方有权阐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③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甲方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外部条件。
⑤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支付乙方合同款项。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非乙方原因引起的阻工、项目受阻等情况时,有权向甲方申请协助解决。
②乙方应按照WCCG-201906180067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工作。
③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货物和技术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④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国家规范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货物数量、质量的要求。货物符合实行国家“三包”规定的,应执行“三包”规定。
⑤乙方提交的货物应符合投标文件中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参数、参数及性能,并在提交货物时附有此类货物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或说明文件。
(1)乙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响应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扣留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0.1 %的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拒付货款 0.1 %的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 1 ‰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 30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在此情况下,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 1 ‰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5 %。
(5)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运行效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为全新合格货物并按本条第1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其它未尽事宜,以《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1、本系统自投入使用三年期间之内,如果望城区政府智慧城市建设有整合本系统的需要,乙方需积极配合系统整合工作,并将所有软件、硬件设备完好的移交给甲方,本系统运维费用于整合工作完成并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当月截止计算。
2、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