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民政局长沙县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基地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52.0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20914003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民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暖心社工综合服务中心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基地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91400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5-12-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付款人:长沙县民政局(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按季度支付当年合同总金额的20%,第二季度根据半年度综合评估情况支付,第四季度根据项目指标完成情况按实结算,支付尾款。 3、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合同,且不再拨付剩余合同款: ①年度综合评估总分在80分以下的; ②年度综合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 ③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④项目运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⑤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 4、项目指标认定:所有任务指标,由运营机构提供完成依据,由县民政局审定完成情况,按分项申报单价确定单项总价,单项总价不得超出单项预算,超出部分仍按单项预算进行结算。 5、半年度、年度综合评估:项目运营每满半年,由长沙县民政局组织评估,每年由长沙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具体指标完成情况由长沙县民政局审定,评估不合格(80分以下)的不予续签并终止服务协议。(半年度、年度综合评估内容详见长沙县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基地综合评估标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80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67,说明:第一年第一季度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80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67,说明:第一年第二季度支付,根据半年度综合评估情况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80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67,说明:第一年第三季度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361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3.33,说明:第一年第四季度尾款,根据项目指标完成情况按实结算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80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67,说明:第二年第一季度支付,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80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67,说明:第二年第二季度支付,根据半年综合评估情况支付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80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67,说明:第二年第三季度支付,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361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3.33,说明:第二年第四季度支付,根据项目指标完成情况按实结算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80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67,说明:第三年第一季度支付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80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67,说明:第三年第二季度支付,根据半年综合评估情况支付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80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67,说明:第三年第三季度支付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361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3.31,说明:第三年第四季度支付,根据项目指标完成情况按实结算,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支行(长沙市暖心社工综合服务中心:4305018638360000040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人员配置: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配齐项目人员,人员工作时间参照县民政局工作日时间执行;运营机构配备专职督导,每月至少安排1次督导(行政与专业督导,执督导证);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变更需要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于7日内补充同级别人员到位。中标签订采购合同后,投标人需在一个半月内根据招投标文件配备相应资质专职工作团队。 2、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每年孵化公益性社会组织3个以上,培育社会组织3个以上,以上含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促进中心、服务中心);孵化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发展慈善基金10个以上;指导成立、培训社会组织党组织3个以上。 3、社工考前培训:每年社工等级考试之前组织社区(村)工作者、社工从业人员、志愿者参加社工考前培训,培训内容: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内容、社会工作师考试内容,视情况组织高级社会工作师考前培训、社会工作督导培训,考前培训时间不低于5天,其中助理社会工作师2天、社会工作师3天,每年总受益人数不少于300人次。 4、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每月至少开展1次培训,全年不少于12次培训,每次培训不低于2课时,培训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不少于30个(全县社会组织轮训),培训内容包括党建、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专业能力建设等。包括下列培训班: ①待整改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以及县民政局下发了整改通知书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②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培训班。对新成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在社会组织中新担任的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 ③党建培训班。对社会组织中新任党组织书记及党务工作者进行党建培训。 ④镇(街)社会组织专干培训班。对镇(街道)社会组织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⑤社区社会组织培训班。 对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促进中心、服务中心)、社区(村)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 以上班次的培训计划和课程安排需经县民政局审定后实施。 5、专题培训:原则上每年安排2次大型专题培训,每次培训不低于3课时,培训社会组织不少于80个,其中至少安排一次法人治理培训。具体根据上级工作要求进行。 6、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无社会组织申报的,可视实际情况取消或调整计划。 7、公益创投项目:负责承担每年15个以上的公益创投项目招募、初审、终审、项目走访督导(每月5个以上)、季度监测(所有项目)、中期评估、末期评估。 8、民政项目评估:承担县民政局所有政府购买社区社工室(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点)服务项目的前置评估、中期评估、末期评估,社区社工室(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点)季度监测反馈,福彩公益金支持类项目评估等。 9、其他服务内容:根据需要抽调人员协助县民政局完成相关工作。每月去各项目点、去培育的社会组织开展监测、指导、走访不得少于4天。 10、宣传推广、交流展示: ①设计制作孵化基地宣传资料,汇编季度简报、年刊。 ②定期策划社会组织新闻宣传主题,对涉及社会组织重大政策、民生大事进行集中宣传,对优秀社会组织、公益项目及典型个人进行宣传,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及项目实施成果,每年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及行业媒体上发稿8篇以上,国家级媒体发稿 1篇以上,经验提炼1篇以上。 ③每年组织 3次以上社会组织党建交流、工作交流、学习参访活动,其中组织10人以上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前往发达地区参观学习1次。 11、评估团队成员:建立专家库,必须有由相关工作经验的知名学者、行业权威人士、社会工作师、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组成的15人以上的专家团队,评估时根据需要抽取专家开展工作。 12、培训讲师团:必须聘请在相关工作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大型专题培训讲师必须是副教授职称及以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长沙县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基地综合评估标准
1、 验收程序:采购单位需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验收专家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单位推荐能胜任该项目的专家担任,须填制验收专家名单表)参与验收,由釆购单位代表、验收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采购单位代表不 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 1甲方权利义务 (1) 年度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合同续签、项目经费调整等的依据。如有未经甲方同意降低服务标准和内容,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存在失信或不良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本项目并追究责任。 (3) 甲方拥有本项目购买、投入的固定资产和项目产出的文件资料、经验成果、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所有权,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失窃、使用不当、损坏、事故、泄露、遗失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为项目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根据工作所需进行分工。 (5)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工作。具体包括财务监督,业务监督、服务指导及综合评估工作,乙方须配合甲方的工作。 (6)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工作成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6.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按照服务协议组织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长沙县民政局提交月度、季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末期工作报告,并接受民政、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査。 (2)乙方应与项目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3)乙方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对项目经费进行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支出程序符合现 行财政政策规定。 (4)乙方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服务场所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对每项工作任务和每个社会组织建档管理,做到一任务(组织)一档。 (5)乙方在收取甲方拨付的款项前,需提供给甲方正式的票据和有关的资料。 (6)乙方除应做好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及志愿者的安全教育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为其办理人身安全保障和意外伤害险,保障员工权益,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民事赔偿、劳动纠纷等,一切均由乙方负责(保险种类由乙方自行选择)。 (7)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如构成侵权行为,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对在履约过程中获悉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项目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保证将保密资料仅用 于本协议有关的用途。未经甲方及服务对象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和提供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保密资料。如构成侵权行为,应负担相应法 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合同期内发生如下事项,甲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违反约定分包、转包,或挂靠经营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各项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甲方工作拒不配合或配合不力,不服从监管的。 (4)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5)未及时处理好内外矛盾,引发打架斗殴、员工集体上访或罢工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甲方工作正常进行的。 (6)由于服务质量不达标在新闻媒体曝光及被有关行政部门公开点名批评,或同一事件被投诉三次以上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的。 (7)乙方须在合同签定日起1个半月内按投标文件将专职人员全部配置到位。(为保证项目稳定性,基地主任服务时间超过1年后才可离职或调岗,项目社工服务时间超过半年后才可离职或调岗。)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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