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单一来源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12/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项目名称:合肥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合肥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
数量:1
单位: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预算金额:749800 元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采购项目主要包括:
(一)车载客户端软件运维服务1113套,日常运行管理(巡检、操作支持与指导)、软件维护(更新升级、系统恢复)等问题咨询与解答,以及车辆终端故障排除与修复等服务内容;
(二)手机客户端软件运维服务,维护手机客户端软件(Android,iOS版)正常运行和功能升级完善,保障用车申请、用车审核、调度派车、交车审核、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公务用车用户服务平台软件运维服务,维护平台正常运行和平台功能升级完善,保障用车申请、用车审核、调度派车、交车审核、车辆管理、结算统计、管理分析、基础信息管理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保障与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手机客户端软件的数据互联互通;
(四)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软件运维服务,保障保留车辆、服务单位、统计分析、经费管理、监督管理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保障与公务用车用户服务平台、手机客户端软件的数据互联互通;
(五)公务用车维保服务平台软件运维服务,保障维保申请、竟价管理、订单管理、审核签批、统计分析、维保验收、账单结算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保障与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公务用车用户服务平台、手机客户端软件的数据互联互通。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安徽省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一张网,数据信息互联互通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安徽中科美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E3-C座8-11室
三、公示期限
2024年12月25日 至 2025年01月02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
联系人:窦永军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100号
联系电话:0551-63538883
2. 财政部门
联系人:靳雷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号
联系电话:0551-63532072
3.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注意: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项目名称:合肥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合肥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
数量:1
单位: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预算金额:749800 元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采购项目主要包括:
(一)车载客户端软件运维服务1113套,日常运行管理(巡检、操作支持与指导)、软件维护(更新升级、系统恢复)等问题咨询与解答,以及车辆终端故障排除与修复等服务内容;
(二)手机客户端软件运维服务,维护手机客户端软件(Android,iOS版)正常运行和功能升级完善,保障用车申请、用车审核、调度派车、交车审核、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公务用车用户服务平台软件运维服务,维护平台正常运行和平台功能升级完善,保障用车申请、用车审核、调度派车、交车审核、车辆管理、结算统计、管理分析、基础信息管理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保障与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手机客户端软件的数据互联互通;
(四)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软件运维服务,保障保留车辆、服务单位、统计分析、经费管理、监督管理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保障与公务用车用户服务平台、手机客户端软件的数据互联互通;
(五)公务用车维保服务平台软件运维服务,保障维保申请、竟价管理、订单管理、审核签批、统计分析、维保验收、账单结算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保障与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公务用车用户服务平台、手机客户端软件的数据互联互通。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安徽省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一张网,数据信息互联互通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安徽中科美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E3-C座8-11室
三、公示期限
2024年12月25日 至 2025年01月02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
联系人:窦永军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100号
联系电话:0551-63538883
2. 财政部门
联系人:靳雷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号
联系电话:0551-63532072
3.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注意: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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