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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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GSZF2024FW022
2.项目名称:甘肃政法大学本科专业生均培养成本测算及成本分析报告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预算:35.00万元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采购需求:甘肃政法大学本科专业生均培养成本测算及成本分析报告编制服务采购项目,具体需求详见磋商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 三证合一”,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2 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8个月内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彩色扫描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以出具报告日期为准)
1.3 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4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1.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或声明函)。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查询为准)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政府采购活动招标项目。(供应商提供相关承诺,格式自拟)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任何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提供声明函原件)
三、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1.时间:2024年09月27日至2024年10月09日(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甘肃中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电子版)时请将法人授权函(包含项目名称)、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基本信息表(格式自拟,包含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邮箱等),以上资料须加盖公司公章并将扫描件(PDF版)发送至3395560785@qq.com并及时联系代理机构确认登记信息。供应商应准确登记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邮箱等相关信息,如登记信息有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磋商文件费用:免费获取。
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法大学招投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官网(http://ztbcgglzx.gsupl.edu.cn/)和甘肃经济信息网(http://www.gsei.com.cn/),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磋商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0日09时00分前(北京时间)
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甘肃政法大学安宁校区(弘毅楼6楼招标室)
3.磋商时间:2024年10月10日09时00分前(北京时间)
4.磋商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5.届时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按时参加。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甘肃政法大学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
电话:0931-7601428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922号
联系人:李建军
电话:17325022902
八、公告发布媒体
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甘肃政法大学招投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官网、甘肃省经济信息网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供应商请勿轻信其他媒体信息,如受到任何损失,后果自负。
甘肃政法大学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