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询价公告:S302汤阴境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永通河Ⅰ号中桥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公路改建桩基承台桩系梁承台墩柱盖梁模板安装拆除混凝土浇筑张拉基础钢筋钢绞线桥梁橡胶固定支座桥台伸缩装置施工机械垃圾清运出厂区转运地基处理灌注桩钢筋沉桩沉井系梁钢筋下部结构钢筋耳背墙钢筋挡块钢筋墩身钢筋上部结构钢筋预制箱梁钢筋网冷轧带肋附属结构钢筋支座垫石护栏搭板80型伸缩缝基坑开挖回填干处挖土方钻孔灌注桩结构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基础支撑梁混凝土下部结构桥台混凝土挡土板桥墩混凝土台帽混凝土桥梁上部结构现浇整体化混凝土横隔板中横梁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砂砾垫层预应力混凝土工程预制预应力混凝土上部结构砌石工程浆砌片石河槽防护桥面铺装混凝土桥面调平层防水层改性稀浆封层桥面排水铸铁管碎石盲沟桥梁支座圆板式橡胶支座四氟滑板支座隔震橡胶支座减震橡胶块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模数式伸缩装置起重设备可调价材料预制构件仰拱钢栈桥钢筋加工棚混凝土拌合站施工场站燃油料现场实验外委检测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二次搬运安全风险评估噪声粉尘废弃物油污废水现场文明施工责任区域清扫余物垃圾清理施工措施费赶工费材料价差材料代用平安工地品质工程咨询考评工程建设电力专线T接变压器电力线路守卫设施征地拆迁调试使用日常维护自备发电机安全专项施工安全方案专家论证复耕便道修筑土石方碾压密实边坡修整进场道路开口养护恢复办理手续指示牌交通保畅措施第三责任险大临临建费用水电费用卸车出入库装运施工区域运抵地监控量测导线点复测分包工程设计说明提供电接口施工安全保卫施工照明配备灯光照明护板栅栏警示标牌警卫安全保障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殊介质管道消防设备电子报警装置辐射设备防爆设备特殊装置现场平面管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方案宣传牌标语形象宣传雇佣施工人员施工设备金属材料焊接部位探伤检测复核检测施工图纸现场施工指导设备安装现场材料设备仓库供应材料设备出库大型机械渣土车辆进出厂防风防汛防震现场测量标准化工地排水系统施工管理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有物资施工措施方案修改设计工程试车重新检验安全文明施工负荷联动试车设备公共部分安装无负荷热负荷试车工程施工工程竣工保修工程设计变更及分包围墙施工场地平整警告标志基线查验修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工程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移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养老保装修住房修补基坑作业吊装作业施工机具作业环保治理施工组织总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方案供排水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技术资料早安中铝音频机械设备施工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架具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安全交底降排水边坡安全监测基坑监测基坑工程监测扫地杆架体稳定杆件锁件挂扣式钢脚手板平刨圆盘锯电焊机搅拌机外电线路接零保护系统低压配电系统配电系统未采用同一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工作接地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配电箱与开关箱内爬式塔式起重机钢丝绳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7/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询价通知书编码: |
2022070046 |
询价通知书名称: |
S302汤阴境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永通河Ⅰ号中桥劳务分包 |
采购联系人: |
张婷梅 |
采购联系人电话: |
采购联系人传真号: |
采购联系人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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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02汤阴境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永通河1号中桥劳务分包询价公告 一、询价编号:LYLGSFB-TYQB 二、采购内容概述: 302汤阴境一级公路改建工程K100+946.5永通河Ⅰ号中桥土方工程,桩基、系梁、承台、墩柱、盖梁及除预制箱梁以外现浇部分内钢筋钢绞线制作安装、模板安装拆除、混凝土浇筑张拉等相关工作。受委托管理方提供施工主材:混凝土、钢筋、钢绞线、桥梁橡胶固定支座及桥台伸缩装置,其余辅材及施工机械均由分包人提供。
三、报价方式: 1.被邀请的供应商请自行登录中国铝业公司电子采购交易系统,在本询价书要求的报价截至时间之前进行在线报价。交易系统网址如下:http://ec.chalieco.com:5835 2.请各供应商严格按照询价书要求报价,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相关采购联系人。 四、采购组织单位: 中国六冶六公司
公告时间: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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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描述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税率 |
交货日期 |
报价要求 |
1 |
工程施工 |
件 |
1.0000 |
0.03 |
2022-07-31 |
技术标准:计量方式:付款方式:送货地点:工程部位:收料人姓名:联系方式: |
附件: | 汤阴永通河Ⅰ号中桥(竞争性谈判文件).doc 汤阴永通河Ⅰ号中桥(竞争性谈判文件).doc |
日期:2022.7竞争性谈判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竞争性谈判文件S302汤阴境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永通河Ⅰ号中桥劳务分包中国六冶六公司
CHINALCO
中国铝业公司
ALUMINUMCORPORATIONOFCHINA
1.3施工内容及招标范围:S302汤阴境一级公路改建工程K100+946.5永通河Ⅰ号中桥土方工程,桩基、系梁、承台、墩柱、盖梁及除预制箱梁以外现浇部分内钢筋钢绞线制作安装、模板安装拆除、混凝土浇筑张拉等相关工作。受委托管理方提供施工主材:混凝土、钢筋、钢绞线、桥梁橡胶固定支座及桥台伸缩装置,其余辅材及施工机械均由分包人提供。1.2项目地点: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1.1项目名称:S302汤阴境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永通河Ⅰ号中桥劳务分包一、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2.2报价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资质不分等级,并在人员、资金、履约信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2.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6项目工期:暂定180日历天,具体以按甲方要求完成时间为准。1.5质量标准:执行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并满足设计图纸技术要求。1.4安全文明施工:须遵守中国铝业公司企业标准《施工现场安全底线标准》规定的最低底线标准。
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7月8日15:30(北京时间)报名开始时间:2022年7月4日10:00(北京时间)三、报价文件的递交2.5不接受联合体报价。2.4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2.3安全生产条件:包括:(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资格证明;(二)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公司成立以来或近3年内安全生产业绩、环保业绩良好证明;(五)出具同意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管理的《承诺函》。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35号招标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五、联系方式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在中铝电子采购交易系统(http://ec.chalieco.com)上发布。四、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的媒介递交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35号
工程进度款支付:在工程施工中,每月20日分包方上报工程量进度清单、工程结算书、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及其他相关书面资料,经受委托管理方审核确认后,在业主方对受委托管理方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月进度款、节点进度款等)的前提下和额度范围内,支付分包方当期审定进度款的75%,因业主方责任导致的延期付款,总承包方及受委托管理方不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验收报告,同样在业主方对受委托管理方付款的前提下和额度范围内,支付分包方至结算价款的90%;工程结算经审计完毕后按最终结算方式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缺陷责任期满付清。拦标价:下浮率不低于10.00%。1.1本次报价采用下浮率方式。一、报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联系人:张婷梅电话:0371-67119236
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二、报价说明1.3报价格式详见报价函附录。凡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标准、施工规范、管理标准以及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各项技术验收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等,均适用于本项目。1.2技术要求:工程最终结算:经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受委托管理方与业主结算清单工程量总造价(包含签证变更)×(1-下浮率)-分包方领用材料含税总价-大临费用-应承担试验费
账号:254655296924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山路支行账户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谈判文件购买标书费用及投标保证金请缴纳至以下账户(须分开缴纳并备注**项目**工程标书费)。2.1谈判文件购买费用500元/套,发售时间: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8日。2.报价费用
4.报价文件编制原则:3.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响应性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我单位可以视本项目具体情况,延长竞争性谈判时间,将变更时间网上发布。3.2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3.1投标人在网上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在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1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答复将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亦可出于本身的需要,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收受人。所有答复、澄清以及修改的内容均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3.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投标人应承担自身所有与投标报价活动有关的费用,不管结果如何,在任何情况下竞争性谈判组织者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3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管理机构、招标人、竞争性谈判小组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5.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管理机构、招标人的相关工作人员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5.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5.报价注意事项标书要求一正四副,密封完好。要求在开标时间截止前递交到中国六冶第六分公司风控与成本管理部,并现场开标进行竞争性谈判。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和提交响应性文件,并保证所提交响应性文件的真实性,以确保响应性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7.1中标结果在中铝电子采购交易系统(http://ec.chalieco.com)上公示。7.中标通知:6.2中标单位的确定:评审结束后,由竞争性谈判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6.1评审方法:合理低价法。(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6.评审如有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发生,将取消该投标人的竞争性谈判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4中标单位不得采取转让、转包方式履行合同。8.3中标通知书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对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单位放弃项目,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8.2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其补充通知、中标单位的响应性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和履行承诺的依据。8.1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8.签订合同:7.2中标通知书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对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单位放弃项目,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务分包S302汤阴境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永通河Ⅰ号中桥中国六冶第六分公司报价文件格式8.6项目内容以实际委托的为准。8.5中标通知书、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单位的响应性文件及澄清文件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单位性质:单位名称: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报价文件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职务:姓名:性别:年龄: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
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S302汤阴境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永通河Ⅰ号中桥劳务分包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二、授权委托书日期: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2.我方承诺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报价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S302汤阴境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永通河Ⅰ号中桥劳务分包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报价函附录中的报价进行报价,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全部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一)报价函三、报价函及附录年月日
我方承诺在严格执行国务院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文件精神及贵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随同本报价函递交的报价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3.如我方中标:
备注:报价函附录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4.(其他补充说明)。
项目名称 | |||
报价人名称 | |||
施工范围:S302汤阴境一级公路改建工程K100+946.5永通河Ⅰ号中桥土方工程,桩基、系梁、承台、墩柱、盖梁及除预制箱梁以外现浇部分内钢筋钢绞线制作安装、模板安装拆除、混凝土浇筑张拉等相关工作。受委托管理方提供施工主材:混凝土、钢筋、钢绞线、桥梁橡胶固定支座及桥台伸缩装置,其余辅材及施工机械均由分包人提供。 报价:以标段范围内审定的总承包方与业主方的最终结算工程总造价进行下浮(含3%税率),下浮率 报价清单详见附表1 工程进度支付:在工程施工中,每月20日分包方上报工程量进度清单、工程结算书、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及其他相关书面资料,经受委托管理方审核确认后,在业主方对受委托管理方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月进度款、节点进度款等)的前提下和额度范围内,支付分包方当期审定进度款的75%,因业主方责任导致的延期付款,总承包方及受委托管理方不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验收报告,同样在业主方对受委托管理方付款的前提下和额度范围内,支付分包方至结算价款的90%;工程结算经审计完毕后按最终结算方式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缺陷责任期满付清。 工程最终结算:经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受委托管理方与业主结算清单工程量总造价(包含签证变更)×(1-下浮率)-分包方领用材料含税总价-大临费用-应承担试验费 | |||
项目经理 | 联系方式 | ||
工期要求 | 暂定180日历天,具体以按甲方要求完成时间为准 | ||
质量等级 | 合格 | ||
缺陷责任期 | 24个月 | ||
报价有效期 | 90天 | ||
需要说明的问题 |
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增减15%以内(包括15%)时,不予调整。超过15%时,按清单报价下浮比例进行增减。调整原则为:同总承包方与业主方签订主合同保持一致。除合同规定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设备、材料、图纸的暂时脱供)。工程量清单附表中如果某一项或某几项做法,在实际施工中没有做,此部分费用在结算中均不予计算。工作内容实际施工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在最终结算时也不予计算。若实际施工含量超过合同中工作内容要求的,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施工内容所需的所有成本:人工费、材料费(除去招标人提供的施工主材混凝土、钢筋、钢绞线、桥梁橡胶固定支座及桥台伸缩装置)及损耗,措施实施费、零星材料费、劳保费、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费、调遣费、安全及保险费、机械设备费、燃油料及水电费用、小型工具使用费、临时设施费用、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税费、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风险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乙方承诺: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由于现场实际情况、甲方或建设单位要求,需要抢工或提前完工的,乙方不得以费用未确定等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且若甲方认为乙方的施工能力无法满足前述要求的,甲方有权组织其他单位代为完成,乙方应提供配合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完成部分工程款(该部分工程款由甲方直接与代为完成者直接结算,乙方对结算结果完全予以认可)及甲方管理费等),此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由于工期紧张,分包人已充分考虑施工顺序、交叉配合以及法定节假日、各类天气原因、交通管制、政府禁令、中高考、政府会议、农忙、甲方或建设方或政府部门领导检查、工地现状等造成的赶工加班加点,垃圾清运出厂区、安全文明施工、确保质量保证进度等有关费用,乙方承诺不因此类原因提出任何有关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本合同价格为分包人工程建设期和保修期内完成的所有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费用总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2)分包人所供应的材料以及分包工程所有需要检验项目的各种对内对外检验费用。(11)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费在内的所有费用,保险费,环境保护措施费用,以及在施工中由于保证工期要求需增加的各种费用。(10)发包方(业主)或受委托管理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从发包方(业主)或受委托管理方现场供应库房至工程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装运、卸车、转运、保险、保管费,现场情况可能导致的以上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9)由于交叉施工等原因造成的污染,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费、成品保护费,以及工作面内的成品或半成品保护费用。以上费用已含在报价内。特殊工程措施费(包括人员、机械进出场费、施工电梯塔吊基础费及地基处理、施工场地内的临时道路硬化费用等)、一般措施费、联动试车费(包括保驾费)等其他项目费用。分包人采购材料的政策性调价及市场调价等费用及为了施工方便或需要而必须的临时性材料和消耗性材料费用等。
(18)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及油污废水等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17)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而采取的包括责任区域清扫、余物垃圾清理消纳费等所有发包方(业主)及受委托管理方要求安全措施发生的费用。(16)不可遇见的施工措施费、赶工费、材料价差、材料代用等发生的费用。(15)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14)合同价款中包含的其他风险包干费用。(13)水、电费。
附表1日期: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20)其它与本工程有关但上述未提及的施工方需要发生费用。(19)现场场地因素,受委托管理方尽量提供但亦无法满足施工需要,需分包人另外考虑自行解决,由此可能造成的租赁、货物运输、仓储和搬运费(包括二次搬运)等费用支出。
永通河Ⅰ号中桥工程量清单 | ||||||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备注 |
403 | 钢筋 | |||||
403-1 | 基础钢筋(含灌注桩、承台、桩系梁、沉桩、沉井等) | |||||
-a | 灌注桩钢筋 HRB400 | kg | 101712 | 5.58 | 567553 | |
-b | 系梁钢筋 HRB400 | kg | 5629 | 5.79 | 32592 | |
403-2 | 下部结构钢筋 | |||||
-a | HPB300 | |||||
-a-1 | 耳背墙钢筋 | kg | 148 | 5.7 | 844 | |
-a-2 | 盖梁、挡块钢筋 | kg | 1511 | 5.96 | 9006 | |
-b | HRB400 | |||||
-b-1 | 耳背墙钢筋 | kg | 7181 | 5.69 | 40860 | |
-b-2 | 盖梁、挡块钢筋 | kg | 45770 | 5.95 | 272332 | |
-b-3 | 墩身钢筋 | kg | 15081 | 5.62 | 84755 | |
403-3 | 上部结构钢筋 | |||||
-a | HPB300 | |||||
-a-1 | 预制箱梁现浇部分 | kg | 1653 | 5.94 | 9819 | |
-b | HRB400 | |||||
-b-1 | 预制箱梁现浇部分 | kg | 20586 | 5.94 | 122281 | |
-c | 钢筋网 | |||||
-c-1 | D10冷轧带肋 | kg | 22695 | 6.34 | 143886 | |
403-4 | 附属结构钢筋 | |||||
-a | HPB300 | |||||
-a-1 | 支座、垫石 | kg | 786 | 5.57 | 4378 | |
-b | HRB400 | |||||
-b-1 | 护栏 | kg | 31515 | 6.16 | 194132 | |
-b-2 | 搭板 | kg | 17581 | 5.71 | 100388 | |
-b-3 | 伸缩缝 | kg | 2442 | 6.52 | 15922 | |
404 | 基坑开挖及回填 | |||||
404-1 | 干处挖土方 | m3 | 4227.7 | 33.26 | 140613 | |
405 | 钻孔灌注桩 | |||||
405-1 | 钻孔灌注桩 | |||||
-a | 陆上钻孔灌注桩 | |||||
-a-1 | 钻孔灌注桩C30 D=1.5m | m | 809.2 | 1975.94 | 1598931 | |
410 | 结构混凝土工程 | |||||
410-1 | 混凝土基础(包括支撑梁、桩基承台、桩系梁,但不包括桩基) | |||||
-a | 系梁 C30混凝土 | m3 | 40.9 | 652.17 | 26674 | |
410-2 | 混凝土下部结构 | |||||
-a | 桥台混凝土 | |||||
-a-1 | 盖梁、挡块、挡土板 C35混凝土 | m3 | 107.7 | 969.85 | 104453 | |
-b | 桥墩混凝土 | |||||
-b-1 | 墩身 C35混凝土 | m3 | 92.8 | 880.91 | 81748 | |
-c | 盖梁混凝土 | |||||
-c-1 | 盖梁及挡块 C35混凝土 | m3 | 164.1 | 1019.02 | 167221 | |
-d | 台帽混凝土 | |||||
-d-1 | 耳背墙 C35混凝土 | m3 | 50.7 | 1102.39 | 55891 | |
410-5 | 桥梁上部结构现浇整体化混凝土 | |||||
-a | 横隔板、中横梁等 C50混凝土 | m3 | 109.9 | 1133.03 | 124520 | |
410-6 | 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 | |||||
-a | 护栏 C35混凝土 | m3 | 128 | 891.27 | 114083 | |
-b | 搭板 | |||||
-b-1 | 垫层 C20混凝土 | m3 | 54.6 | 553.47 | 30219 | |
-b-2 | 搭板 C35混凝土 | m3 | 91.2 | 782.58 | 71371 | |
-c | 支座垫石 C35混凝土 | m3 | 4.8 | 1264.85 | 6071 | |
411 |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 |||||
411-5 | 后张法预应力钢绞线 | |||||
-a | 钢绞线15.2 | kg | 6479.24 | 13.06 | 84619 | |
411-8 | 预制预应力混凝土上部结构 | |||||
413 | 砌石工程 | |||||
413-1 | 浆砌片石 | |||||
-a | M7.5浆砌片石河槽防护 | m3 | 3028.9 | 516.03 | 1563003 | |
-b | 砂砾垫层 | m3 | 1381 | 130.19 | 179792 | |
415 | 桥面铺装 | |||||
415-2 | 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 | |||||
-a | 10cm厚C50混凝土桥面调平层 | m3 | 183.9 | 753.94 | 138650 | |
415-3 | 防水层 | |||||
-a | 改性稀浆封层 | m2 | 1839 | 10.51 | 19328 | |
415-4 | 桥面排水 | |||||
-a | 竖、横向集中排水管 | |||||
-a-1 | 铸铁管 | kg | 464.96 | 4.54 | 2111 | |
-b | 桥面边部碎石盲沟 | |||||
-b-1 | 碎石盲沟 | m3 | 1.088 | 170.59 | 186 | |
416 | 桥梁支座 | |||||
416-1 | 板式橡胶支座 | |||||
-a | 桥台GYZF4 300×65四氟滑板支座 | dm3 | 146.95 | 160.47 | 23581 | |
-b | 桥墩GYZ 350×74型圆板式橡胶支座 | dm3 | 341.57 | 85.32 | 29143 | |
416-3 | 隔震橡胶支座 | |||||
-a | 减震橡胶块200×200×20 | 个 | 128 | 68.26 | 8737 | |
-b | 减震橡胶块300×300×40 | 个 | 128 | 307.16 | 39316 | |
417 |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 | |||||
417-2 | 模数式伸缩装置 | |||||
-a | 80型伸缩缝 | m | 51 | 830.57 | 42359 | |
合计 | 6251367 |
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方在此声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申报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准确完整的,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事实不符而导致投标无效,甚至造成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及有关附件,我方同意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力;根据已收到贵方的招标文件,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后,我方愿以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条件参与投标,我方的条件以投标书所显示内容为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四、报价承诺书
投标人:(盖章)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方一旦中标,将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报价、质量、工期、投标方案、项目经理等内容组织实施;我方若未中标,承诺绝不将己方报价及招标/竞争性谈判信息泄露,不恶意阻挠第三方中标及施工。我方相信贵方的招标结果是公正、合法的,无论我方中标与否,我方将毫无异议地接受这一结果;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在人员、技术、资金、履约信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资料,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五、报价人证明资料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八)安全生产条件相关资料证明(七)近3年完成的类似工程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六)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证明(五)相关人员证件(四)开户许可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表附件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六、主要实施方案(九)......
工程地点: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LYLGSLWFB-2022-附件三:拟投入本项目的劳动力计划表
分包方(乙方):受委托管理方(甲方):总承包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
3.工程内容: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受委托管理方与分包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资质专业及等级:资质证书发证机关:资质证书编号:分包方资质情况:4.分包方资质情况:
双方约定本合同和附件中对分包方责任和义务的规定都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两者相矛盾时,本合同的规定为优先解释,也即本合同中的分包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至少全部涵盖主合同中的发包方对总承包方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二、词语定义项目负责人: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5.“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4.“分包方”“乙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3.“受委托管理方”“甲方”是指,是总承包方根据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授权委托的下属单位或成立的直属项目部,代表总承包方根据授权委托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管理。2.“总承包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发包方(业主)”是指,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本合同文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监理”是指发包方(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10.“合同设备”是指发包方(业主)供应的设备。9.“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及规范规程等)。8.“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7.“主合同”是指总承包方与发包方(业主)签订的关于本合同工程的合同及其有关附件。6.“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部分。
17.“施工缺陷”是指分包方因施工不当所引起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的情形。16.“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印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5.“年、月、日”是指公历的年、月、日。14.“最终验收”是指发包方(业主)对本合同工程质保期满后的验收。13.“竣工验收”是指整套工程施工完成、且调试全部结束后启动前的验收。12.“质保期”是指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签竣工验收证书)起按照主合同规定的保修时间。
计划开始日期:具体以甲方现场指令为准。三、合同工期21.“银行保函”是指符合受委托管理方要求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20.“停工待检点”是指分包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19.“工期”是指自本工程开工日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18.“开工日”是指发包方(业主)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
五、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不低于总承包方与发包方合同约定的关于本合同工程的质量标准和创优要求。四、质量标准作业总工期:日历天,具体以甲方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和现场指令为准。
6.工程量清单;5.图纸;4.技术标准和要求;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本合同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补充协议;
□固定总价:人民币元。(小写)¥:元。1.本合同价款采用下浮率确定合同价款。六、工程价款及调整9.其他合同文件。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等文字性的资料;7.投标文件及附件;
暂定分包合同价款(大写):万元。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大写):。□全费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附后。其中: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金额(大写):。暂定分包合同价款(大写):万元。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大写):元。□固定取费费率:。其中: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金额(大写):元。
(2)分包方领用材料为受委托管理方供应给分包方领用的物资、用于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预制构件等;注:(1)总承包方与发包方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发包方对总承包方的最终审定标段范围内结算值为工程总造价;最终结算:经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受委托管理方与业主结算清单工程量总造价(包含签证变更)×(1-下浮率)-分包方领用材料含税总价-大临费用-应承担试验费用。分包方必须足额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确保无条件满足项目安全文明施工需求,经项目部确认验收后按进度支付。若分包方不能满足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实际需求,受委托管理方有权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自行安排,所发生一切费用从分包方扣除。受委托管理方项目部按照公司体系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分包方须无条件配合受委托管理方项目部管理工作。受委托管理方项目部负责对标段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完成情况进行确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分包人必须配合受委托管理方完成对业主的结算,在受委托管理方认为有必要时,分包人必须提供受委托管理方要求的有关资料,由于分包人提供的资料问题影响受委托管理方工程结算,由分包人承担对受委托管理方的损失。合同暂定不含税价款:¥元(大写:人民币:),适用税率3%,税款:¥元(大写:人民币:),价税合计:¥元(大写:人民币:)。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元。☑下浮率:。
2、本合同价格为分包方工程建设期和保修期内完成的所有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费用总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7)对分包方结算,以业主方对受委托管理方的结算为前提和依据,扣款和分包方承担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或核减。(6)在项目过程进度结算中,所有须扣除费用需同进度结算同期扣除,并在最终结算时核减;(5)应承担试验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在结算时据实扣除;(4)大临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部出具分包方应承担费用明细在结算时据实扣除;(3)大临费用为项目驻地建设费用;
2.6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2.5施工安全措施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费在内的所有费用,保险费,环境保护措施费用、职业健康以及在施工中用于保证工期要求需增加的各种费用。2.4特殊工程措施费(包括人员、机械进出场费、前期施工准备费、低压用电设备及安装(含线路),风、水、管、电,仰拱钢栈桥、临时设施建设和拆除费(含钢筋加工棚、混凝土拌合站),施工电梯塔吊基础费及地基处理、施工场站及临时道路硬化费用等)、一般措施费等其他项目费用。2.3分包方为了施工方便或需要而必须的临时性材料和消耗性材料费用等。2.2除合同规定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设备、材料、图纸的暂时脱供)。2.1分包方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除去甲方提供的施工主材混凝土、钢筋、钢绞线、桥梁橡胶固定支座及桥台伸缩装置)及损耗,措施实施费、零星材料费、劳保费、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费、调遣费、安全及保险费、机械设备费、燃油料及水电费用、小型工具使用费、临时设施费用、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税费、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风险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
2.12本合同价包含现场实验和检测所有费用。实验室由受委托管理方统一组织招标,其费用在分包方过程结算时同步扣除,最终结算扣除比例为各分包方结算值的1%。2.11发包方(业主)或受委托管理方提供设备及材料的一般性缺陷处理费用。2.10现场场地因素,受委托管理方尽量提供但亦无法满足施工需要,需分包方另外考虑自行解决,由此可能造成的租赁、货物运输、仓储和搬运费(包括二次搬运)等费用支出。2.9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及油污废水等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2.8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而采取的包括责任区域清扫、余物垃圾清理消纳费等所有发包方(业主)及受委托管理方要求安全措施发生的费用。2.7不可遇见的施工措施费、赶工费、除可调价材料外的材料价差、材料代用等项目实施需要发生的费用。
2.18包含创建“平安工地”和“品质工程”所需的咨询、考评、建设等全部费用。2.17包含从项目电力专线T接到施工现场变压器位置的高压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它相关设施设备的全部费用,包括征地拆迁、材料、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拆除和在项目电力专线通电投入使用之前自备发电机保证工程正常施工的一切费用。2.16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必须的安全风险评估、专项施工、安全方案专家论证的费用(包括安全风险评估总评费用)。2.15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地租赁、复耕以及弃渣场内的便道修筑、土石方碾压密实、边坡修整、防护、排水、复耕等费用。2.14分包方使用国道、地方道路的相关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开口费用、养护维护费用、恢复费用、办理手续相关费用、指示牌标志、交通保畅措施等全部费用。2.13本合同含超出“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审批范围外的检测,需外委检测的费用。
2.24包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责任险的保险费,由受委托管理方统一购买,各标段承担由总承包方或受委托管理方购买的各标段分包方所有保险费用,在分包方结算时扣除;2.23包含分包方自建的大临费用;包含受委托管理方临建费用等(按各自标段结算比例全额分摊),在分包方结算时扣除;2.22包含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发生的水电费用。2.21包括受委托管理方供应材料的卸车费用、出入库的装运和施工区域运抵地的卸车费用。2.20包括监控量测费用。2.19包含导线点复测的费用。
1.合同履约金缴纳形式:现金、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需认证)。七、合同履约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设计变更:/3.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受委托管理方和分包方通过共同努力,发包方(业主)允许调整的工程价款调整才能对分包方调整]:/2.26合同价款中包含的其他风险包干费用。2.25其它与本工程有关但上述未提及的施工方需要发生费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即元)(适用于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2.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即元)或元(适用于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以下)。2.1本工程合同履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即元)。2.合同履约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保证金有效期至本合同规定质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履约担保中担保时限低于工程实际质量验收时间的,分包人在履约担保规定的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供新的履约担保,担保条件同原有履约担保,担保时间至少延长3个月。若分包人未按照要求提交新的履约担保,总承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形式:现金、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需认证)。
单位名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六公司账户信息分包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三日内将合同履约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至受委托管理方指定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即元)或元(适用于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相关标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5%(即元)(适用于合同价款为2亿元以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即元)(适用于合同价款为5000万元以上至2亿元)。
□待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30日内无息返还。□完成产值占分包合同价款的50%时,合同履约金退还一半(不计息),完成产值占分包合同暂定价款的100%时,退还剩余部分合同履约金(不计息)。3.合同履约金的退还:备注:**项目**分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银行账号:254655296924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山路支行
在工程施工中,每月20日分包方上报工程量进度清单、工程结算书、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及其他相关书面资料,经受委托管理方审核确认后,在业主方对受委托管理方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月进度款、节点进度款等)的前提下和额度范围内,支付分包方当期审定进度款的75%,因业主方责任导致的延期付款,总承包方及受委托管理方不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验收报告,同样在业主方对受委托管理方付款的前提下和额度范围内,支付分包方至结算价款的80%;工程结算经审计完毕后按最终结算方式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缺陷责任期满付清。2.工程进度款支付:1.工程预付款:/八、工程款支付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30日内无息返还。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6.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如甲方对乙方付款不及时,乙方表示谅解,并承诺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停工,并不得索赔相关费用。分包方须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投入证明。分包方不按甲方要求上报有关工程量计量资料及农民工管理资料,甲方可以不支付工程进度款。3.2由于分包方纳税人身份变化产生任何问题,责任由分包方承担。3.1采取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融信通等其他银行供应链;资金支付使用承兑、融信通等供应链支付比例不高于30%;支付方式:
受委托管理方协助分包方以总承包方名义,办理预算签证变更和款项申请,其过程由分包方负责。在发包方(业主)没有支付此工程款的前提下,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9.在发包方(业主)资金不到位且发包方(业主)要求不停工的情况下,双方都有满足发包方(业主)要求的义务,如需要延长工期和索赔,应一致向发包方(业主)请求。如果发包方(业主)付款滞后或达不到合同规定比例,则工程款支付相应顺延或按比例降低。8.分包方在向受委托管理方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交由全部作业人员签字并发放的上月份作业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及银行付款凭证和承诺,若分包方未能提交,则受委托管理方将不予受理该次工程分包款申请并扣除下月工程进度款用于支付作业人员工资,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承担。各种质量、进度、违约、处罚及相关约定的费用于每次付款时扣除。7.受委托管理方在支付月进度款前,分包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单位名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634XA,地址:郑州市淮河路36号,电话:0371-67172350,账号:4100152303505250097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广场支行)及收款收据,分包方提供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若因此产生任何问题,责任由分包方承担。付款前分包方应提供等额付款金额发票或经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的发票,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提供结算值全额发票。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受委托管理方有权予以修正,分包方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3.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方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受委托管理方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2.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方向受委托管理方申请到期应返还分包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受委托管理方应在14天内会同分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分包方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受委托管理方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分包方。1.质量保证金比例:工程价款的3%;九、质量保证金10.受委托管理方对按照本合同付给分包方的工程款的使用有监督权。分包方必须优先保证所雇佣人员工资的支付,其次保证供货商的购料款。必要时受委托管理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包方所雇佣人员的工资及所欠材料款直接支付,款项从分包方工程款中扣除。受委托管理方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受委托管理方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分包方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2、分包人供应材料:受委托管理方供应的材料由分包人提前20日提出材料需用计划,经受委托管理方审核后领用材料。超出规定的材料损耗由分包人按受委托管理方采购价格的130%抵扣工程款,附表二中发包方(业主)供应类材料主合同规定损耗率高于本约定的,按照主合同规定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受委托管理方供应材料废料回收处理规定:按照六冶相关规定执行。受委托管理方供应材料的损耗规定:按照六冶相关规定执行。1、受委托管理方供应材料:混凝土、钢筋、钢绞线、桥梁橡胶固定支座及桥台伸缩装置十、材料供应
3、材料核销结算:劳务报酬最终结算的同时进行受委托管理方(含发包方)供应材料的核销,超出规定领用的材料按采购价格的130%抵扣分包人劳务报酬。2.2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交国家权威部门所确认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2.1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的品种和等级。受委托管理方委托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分包人凭采购发票(采购单位填写总承包人或受委托管理方名称)向受委托管理方报销。材料名称:/采购材料单价为:/;受委托管理方委托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十一、工程结算4.4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方每月对材料的稽核工作。4.3分包人应加强现场保卫工作,防止材料被偷盗、浪费、挪作它用等现象的发生,即进入现场的发包方(业主)或受委托管理方供应材料只能在本工程使用,未经受委托管理方同意不能拉离工地,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分包人应赔偿。受委托管理方将随时进行监督检查。4.2分包人根据工程图纸编制受委托管理方供应材料使用计划领用材料,因分包人材料计划编制有误造成的材料超购损失或少购影响工程进度责任由分包人承担。4.1分包人办理材料设备领用手续的代表必须是书面确认和授权的专业岗位人员,明确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4、其他:
1.2.1受委托管理方在收到分包方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42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受委托管理方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并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受委托管理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分包方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受委托管理方核查同意。审计部门对业主的工程审计未结束,竣工付款证书可相应顺延,审计部门的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后15天内,受委托管理方应向分包方出具竣工付款证书。1.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1.2受委托管理方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受委托管理方和分包方协商后,由分包方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1.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分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受委托管理方已支付分包方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1竣工付款申请单1.竣工结算
3.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2受委托管理方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分包方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2.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分包方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最终结清1.2.3分包方对受委托管理方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受委托管理方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分包方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违约、索赔和争议”的约定办理。1.2.2受委托管理方应在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按“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支付给分包方。
5.施工过程中分包方不得因自身原因擅自停工(包括农忙季节),否则,受委托管理方有权向分包方索赔(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5000元/天);连续停工超过10天,分包方承诺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工程款并无条件退场,不合格工程受委托管理方不予支付工程款,同时分包方应无条件清除已完成的不合格工程,退场费用分包方自行承担。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各项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及业主下发的计量管理办法,必须配合受委托管理方完成对业主的结算,在受委托管理方认为有必要时,分包方必须提供满足进度结算相关的工程资料。由于分包方提供的工程资料问题影响受委托管理方工程结算的,由分包方承担对受委托管理方的损失。4.分包方配合受委托管理方与业主之间的竣工结算3.3分包方对受委托管理方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违约、索赔和争议”的约定办理。3.2受委托管理方应在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分包方。3.1受委托管理方收到分包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42天内,提出受委托管理方应支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并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受委托管理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分包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受委托管理方核查同意。
监督受委托管理方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2.总承包人的工作和义务1.总承包人委托所属单位为受委托管理方,代表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受委托管理方负责人为该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十三、双方的工作和义务受委托管理方向分包方提供完整的1套施工图纸、说明及有关资料。分包方要对图纸等技术资料保密,分包方未经受委托管理方项目经理书面签字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工程竣工后,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受委托管理方。如分包方将图纸等技术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分包方将承担一切由此给受委托管理方和发包方(业主)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十二、技术与保密
3.5直接来自发包方(业主)、监理工程师关于本工程的书面指令,须经过受委托管理方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书面签字认可后才能生效。3.4一切牵扯到法律效力的工程文件,必须由受委托管理方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签字,必要时加盖总承包人公章后,方可生效。3.3对分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受委托管理方管理人员职能分配及联系方式。3.2负责项目的总包管理工作,对分包工程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对分包人执行本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3.1受委托管理方根据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派驻本工程主要管理人员。3.受委托管理方的工作和义务
3.11对分包人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购置的施工材料进行确认,受委托管理方的确认并不能免除分包人应该承担的责任。3.10组织发包方(业主)、监理和分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3.9按合同约定及受委托管理方管理制度及时支付分包人工程款项。3.8如需更换受委托管理方本工程项目经理,受委托管理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7受委托管理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分包人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3.6受委托管理方的指令、通知分包人应予执行,如分包人未执行给受委托管理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质量负责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技术负责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项目经理: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分包人派驻本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分包人的工作和义务3.12提供电接口。
4.2分包方必须配备受委托管理方认可的与本合同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设备。施工设备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施工设备一致。受委托管理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方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分包方无正当理由并未征得受委托管理方的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管理团队主要人员,否则,每发生1人次,分包方应向受委托管理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至少每月在岗25天,不足25天的分包方向受委托管理方按每人每日50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受委托管理方要求分包方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到场参加的会议,分包方应到未到的每人每次罚款1-5万元。分包方无正当理由并未征得受委托管理方的同意更换项目管理团队主要人员的,分包方应向受委托管理方支付违约金:4.1分包方必须配备受委托管理方认可的与本合同工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作业人员,并对受委托管理方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方管理人员职能分配及联系方式。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提交复印件报受委托管理方备案。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管理人员一致。安全负责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4.8分包方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施工现场应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4.7分包方按合同规定及被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安排来组织施工,确保工期,确保质量,确保安全。4.6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业主)之前,分包方负责己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和丢失,分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和处理;工期不予顺延。4.5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分包方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当地有关要求和工程需要,自费配备和维护所有灯光照明、护板、栅栏、警示标牌和现场看守警卫,并为进入施工现场范围内的人员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安全施工。4.4按受委托管理方要求的时间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及其他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需要的有关资料。4.3分包方必须保证总承包方保存备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如有内容、时间变更,必须及时提供给总承包方。
4.14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和特殊介质管道等)、消防设备(含电子报警装置、辐射设备、防爆设备以及其他特殊装置等特种设备,分包方在施工安装之前按政府有关法规告知、报检,并办理安装及验收手续。4.13现场大临等设施搭建由受委托管理方统一规划布置。分包方必须服从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对总平面管理和现场平面管理的要求,必须按受委托管理方批准的搭建方案实施,并承担费用。4.12分包方在开工前根据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的要求报送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重大施工方案,并按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4.11分包方保证具有符合发包方(业主)要求的、承包其工作范围内工作的相应资质条件,并对其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4.10分包方在其承建施工现场以总承包方的名义设立“七牌一图”,现场文明施工等宣传牌、标语、形象宣传必须按照受委托管理方的统一规定进行设置,费用由分包方承担。4.9分包方采购材料、雇佣施工人员、租赁施工设备等可能形成债务和责任的业务不得以受委托管理方、总承包方的名义进行,总承包方、受委托管理方不承担分包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形成的任何债务及责任。
4.20在分包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金属材料焊接部位进行探伤检测的基础上,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将委托权威检测单位进行复核检测。对检测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分包方负责处理,发生费用分包方承担。4.19分包方必须执行总承包方现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在受委托管理方指导、监督下建立完善管理体系,承担对本合同工程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控制职责。4.18地方公安、城管、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各职能部门规定的应由施工单位办理的手续,分包方以总承包方的名义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办理,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4.17分包方须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关、质量监理、发包方(业主)、总承包方及受委托管理方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技术标准、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设备制造厂商的安装说明书等有关标准进行施工,接受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委派及合同规定的现场施工指导、设备安装调试专家指导。4.16负责从发包方(业主)及受委托管理方现场材料、设备仓库所领用的发包方(业主)及受委托管理方供应材料、设备出库的装运和施工区域运抵地的卸车工作。4.15分包方应加强管理,有关混凝、大型机械、渣土管理、车辆和人员进出厂、防风防汛防震、文明施工、现场测量及标准化工地等工作均须按发包方(业主)及受委托管理方现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26在受委托管理方领导下分包方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生伤亡事故后严格按照《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发包方(业主)、监理方、受委托管理方报告并接受政府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分包方不得漏报、谎报、拖报、瞒报事故。由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及对受委托管理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4.25分包方遵守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在现场颁布的一切施工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受委托管理方在现场的统一调度。4.24本工程属于分包方承包项目,分包方负责本合同工程施工。严格按照主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要求完成任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各种现场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接受发包方(业主)及受委托管理方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定期检查,杜绝所有伤亡事故的发生。如果在合同执行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任何违反本合同、主合同所造成发包方(业主)对总承包方罚款、扣押兑付保函或总承包方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失,均有分包方承担,受委托管理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中扣出。4.23分包方在其施工现场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现场及总排水系统畅通。4.22认真做好承担的工程所涉及的工程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作,完整、清晰、详细准确的记录和积累资料,包含所需影像资料,及时将符合甲方要求的完整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甲方,并进行整理归档工作,配合竣工资料的交工验收工作。4.21工程竣工后,分包方须按发包方(业主)及受委托管理方要求及时、无偿地将所建临时建筑、自有物资全部拆除并撤离现场,做到工完场地清。分包方如逾期不迁,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有权强制清场,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4.32分包方应严格按照根据本工程实施情况制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对于重大节点工程不能按计划按期完成的所造成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4.31分包方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各项施工技术规范、受委托管理制定的总承包管理部管理制度。4.30施工过程中分包方必须服从受委托管理方根据本工程实施情况所制定的管理计划,拒不服从管理计划的受委托管理方会向分包方发出第一次服从管理警告通知;第一次通知发出3天内仍不服从受委托管理方管理的发出第二次因不服从管理,受委托管理方有权从合同中摘除此部分工程量警告通知;第二次警告通知发出后3天内仍不服从管理的受委托管理方有权直接摘除此部分工程量,自行安排组织施工。4.29完成主合同中规定的、按照合同精神确属分包方工作范围内的其他事项。4.28分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转包,如有此情况发生,将按《合同解除》条款约定执行。4.27由受委托管理方指定的电源、水源(建筑红线边缘)引至施工场地及生活区并承担费用(含材料费)。
1.3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分包方在项目施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委托管理方,由受委托管理方及时会同发包方(业主)、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分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1.2分包方按受委托管理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委托管理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1.1分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开工前12天,在任何时候如果受委托管理方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展与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受委托管理方的要求,分包方应编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同时提供为保证工程按期完成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采取的措施,并服从受委托管理方总体进度安排。施工组织及进度十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分包方未能履行以上各项条款,造成受委托管理方损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必须赔偿受委托管理方有关损失。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期推迟,经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方(业主)原因影响工程的关键工序而导致进度计划拖期的,经发包方(业主)认可后,相应工期予以顺延。3.工期延误受委托管理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2.暂停施工1.5发包方(业主)、受委托管理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有原设计单位做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分包方才予以实施。1.4分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业主)、受委托管理方、设计单位等同意后采取实施。
3.1主要施工材料满足设计图纸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证明,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3.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工程质量应不低于主合同对本合同工程约定的质量标准。十五、质量与验收4.项目开工前,受委托管理方向分包方提供项目的施工图,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分包方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分包方应在每项单位工程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书交受委托管理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经确认后的作业指导书和措施并不能解除分包方的责任。分包方应建立完善的质保体系并在整个工程建设中维持其正常运行。
7.工程试车6.重新检验:无论发包方(业主)、受委托管理方、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方必须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合格费用应由受委托管理方承担,不合格应由分包方承担。如发现问题,一切责任应由分包方承担。5.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分包方按受委托管理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分包方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受委托管理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3.3工程竣工后20天内提供完成竣工图纸的相关资料。3.2工程竣工后,分包方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施工责任质量保修,保修期自移交业主之日起算。
十六、安全文明施工7.5分包方确保30天负荷联动试车及达产达效生产保驾护航工作,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受委托管理方应在工程试车的过程中全程参与、监督。7.4分包方配合发包方(业主)完成投产前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7.3设备安装具备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方(业主)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由受委托管理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分包方的要求,分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试车配合工作。7.2设备公共部分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分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委托管理方及以总承包方的名义通知发包方(业主),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业主方的要求。7.1联动试车费(包括无负荷、热负荷试车及达产达效的保驾费等)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新入场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无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轻伤事故率2‰以内;杜绝机械、设备、交通及火灾事故;重伤、死亡、群伤事故为0;1.安全工作总目标:
4.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等安全生产法规及管理方有关安全文件规定,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费用投入,受委托管理方按照《六冶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六冶安字【2019】271号)(下称:办法)规定按照不同的工程类别根据工程进度和发包方(业主)付款情况提取不少于办法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分包方按照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安全费用,安全设施及安全器具经监理和受委托管理方验收合格后拨付安全资金,受委托管理方有权监督分包方安全费用的使用。分包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的,受委托管理方不予拨付安全费用,分包方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3.分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发包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随时接受发包方(业主)、受委托管理方、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编制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措施及施工组织设计、完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分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如给受委托管理方造成损失的,则受委托管理方因此损失的全部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并从其工程款中扣除。2.分包方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负责在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分包方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受委托管理方不承担分包方原因造成的分包方人员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其他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回收率100%;创/以上安全文明工地;
1.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必须办理正式变更会签手续,并以正式设计文件为准。十七、工程设计变更及分包8.分包方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要妥善看管,以防丢失,如有丢失,分包方应自费进行购置。7.分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6.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受委托管理方、监理工程师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分包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进场道路和施工场地的平整、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5.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分包方应: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己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项目法人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1.1.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1.1.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1.1.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1.1.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其他人实施;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约定变更情形的,受委托管理方可向分包方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业主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分包方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受委托管理方同意分包方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受委托管理方按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3.1变更的提出1.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业主同意,受委托管理方可按“变更程序”的约定向分包方作出变更指示,分包方应遵照执行。没有受委托管理方的变更指示,分包方不得擅自变更,如擅自变更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1.2变更权1.1.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除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受委托管理方等业主批复后的14天内,根据约定的估价原则,与分包方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除合同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分包方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3.2变更估价(4)分包方收到受委托管理方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约定情形的,可向受委托管理方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原始资料。受委托管理方收到分包方书面建议后,应与业主、监理、设计单位等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分包方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受委托管理方书面答复分包方。(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约定变更情形的,受委托管理方应按照约定向分包方发出变更指示。(2)若分包方收到受委托管理方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受委托管理方,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受委托管理方与监理、业主、设计单位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4.2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增减15%以内(包括15%)时,不予调整。超过15%时,按清单报价下浮比例进行增减。调整原则为:同总承包方与业主方签订主合同保持一致。1.4.1按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增减金额。1.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分包方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受委托管理方发出。1.3.3变更指示
2.设计变更发生并不意味相应延长工期,这种工期的延长须经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书面同意。受委托管理方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分包方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分包方应按要求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和甲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和甲方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签证变更部分,同业主方对受委托管理方签证变更确认情况保持一致。
1.3分包方在竣工验收前7天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交经监理审核合格的竣工图4份。1.2分包方在竣工验收前7天通知受委托管理方,并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交完整竣工资料4份(含电子版本一份)。1.1分包方以总承包方的名义编制竣工资料,所有竣工资料中施工单位一栏填写总承包方单位名称,竣工资料项目经理一栏填写受委托管理方项目经理姓名,需项目经理签名处必须由受委托管理方项目经理亲自签名,需加盖公章处按照总承包方公章管理制度加盖总承包方公章。1.受委托管理方配合分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分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十八、竣工验收3.非经受委托管理方同意,分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如发生上述情况,受委托管理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负责。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3.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3.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2.第一次验收未达到要求标准,分包方应无条件返修,直至达到质量要求标准;若第二次验收,因分包方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仍未达到要求标准,分包方支付给受委托管理方5万元的违约金。1.5受委托管理方在接到分包方提交的竣工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后协调发包方(业主)组织有关部门验收。1.4分包方在工程验收前7天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5份(含电子版本一份)。
3.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3.2.4分包方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受委托管理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由分包方承担。3.2.3监理人和受委托管理方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分包方原因造成的,应由分包方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受委托管理方原因造成的,受委托管理方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分包方合理利润。3.2.2缺陷责任期内,受委托管理方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分包方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3.2.1分包方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3.2缺陷责任
经采取措施未达到合同工期要求时,逾期竣工违约金1.0万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金额的3%。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分包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当实际建设进度未能达到进度计划主要节点要求,受委托管理方向分包方发出通知,10天后受委托管理方认为工期仍未控制并导致总工期无法保证,受委托管理方有权解除与分包方的合同,分包方应赔偿受委托管理方的损失。合同履行期间,因分包方原因未按受委托管理方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完工,导致月进度计划未完成,累计四次的在本工程最终结算时按审计评审结果的98%确定最终结算价款;累计达到六次的在本工程最终结算时按审计评审结果的97%确定最终结算价款。1.分包方必须确保合同工期的要求,并确保进度计划主要节点的实现,如属分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则由分包方采取措施抢回,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十九、违约、索赔和争议3.4保修责任:保修期及保修规定按主合同有关条款执行。由于分包方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受委托管理方有权要求分包方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1.不可抗力指受委托管理方和分包方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及约定的风雪、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二十、不可抗力5.施工过程中分包方不得因自身原因擅自停工(包括农忙季节),否则,受委托管理方有权向分包方索赔(在工程款中每日扣除伍仟元);连续停工超过10天,分包方承诺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5%结算工程款并无条件退场(不合格工程受委托管理方不予支付工程款,同时分包方应无条件清除已完成的不合格工程),退场费用分包方自行承担。4.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选择在郑州市仲裁委进行仲裁。3.分包方所完成的一切工程量,如果发包方(业主)不认可支付,受委托管理方也有权不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方不得以此为由向受委托管理方进行索赔。2.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受委托管理方有权要求返工直至达到要求,发生的返工费用由分包方承担,返工造成的拖延工期不予顺延。因施工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时,受委托管理方可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对受委托管理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3.4延误的工期在发包方(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才相应顺延;3.3分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方承担;3.2受委托管理方、分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1对工程本身的损害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受委托管理方承担;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方应立即通知受委托管理方代表,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受委托管理方应协助分包方采取措施。
二十二、合同解除3.分包方须按国家、地方及业主方相关规定为其进场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2.分包方须对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向保险公司以分包方为受益人进行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或损害。此类保险应能使发包方(业主)、总承包方、受委托管理方及分包方自开工日期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均能得到赔偿。1.工程开工前,在不减少分包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分包方应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以及施工用设备、车辆购买国家有关规定应购买的保险。保险时间为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如果分包方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分包方的保险义务或因分包方原因造成分包方、总承包方、发包方(业主)或其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分包方赔偿此损失。二十一、保险3.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相应责任。
3.3合同解除后,分包方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受委托管理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3.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管理方、分包方可以解除合同:2.非经受委托管理方同意,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受委托管理方有权解除合同。1.受委托管理方和分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提出修改本合同,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充或修改,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二十三、补充条款3.7合同其它条款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3.6分包方不按受委托管理方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的进度计划,造成工期滞后,带来恶劣影响的,受委托管理方有权解除合同;3.5未经受委托管理方同意,分包方单方面停工(不论何种原因),受委托管理方调解仍不能复工,受委托管理方有权解除合同;3.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作业人员工资支付4.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发包方(业主)、受委托管理方工程管理相关办法和规定。3.因分包方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受委托管理方提前三天向分包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无论分包方是否同意,受委托管理方此权利不受影响。其中:受委托管理方现场指挥部或项目部支配2/3、受委托管理方工程管理部门支配1/3。权重分配为: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5/3/4/2/12.受委托管理方对工程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行月(季)度考核,奖罚兑现管理。奖罚比例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
如出现此类事件,分包方应积极处理,不得推诿躲避。在受委托管理方联系分包方处理,而分包方不到位的情况下,受委托管理方可直接按相关人员的诉讼标的从分包方的分包款中扣除,直接支付,并计入最终结算。5.5分包方须有效管理与分包方相关的人员(包含管理人员、劳务人员、物资供应商、机具租赁方等),不对受委托管理方发生围堵、恶意上访、聚众闹事等影响受委托管理方事件。5.4公司所属项目部必须参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进行执行。详见附件。5.3进场施工现场的分包方农民工实行动态管理。分包方所招用的农民工如有变动时,要及时据实报送项目部劳资专管员。5.2工程开工后,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时,分包方应有专人负责对所招用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分包方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详见附件)。分包方应在10日内将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实名登记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确认)等有关资料交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审核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作业。5.1分包方必须执行国务院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法定代表人总承包方:(盖单位章)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其中总承包方和受委托管理方执五份,分包方执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本合同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二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主合同有关条款执行。二十四、其他
附件1年月日年月日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管理方:(盖单位章)分包方:(盖单位章)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农民工。本办法农民工是指为本公司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精神,建立规范有序的合格分包方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维护分包方、劳务派遣方农民工队伍的稳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2020年5月7日总经理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风控与成本管理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负责对与分包方依法订立分包合同时约定的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结算办法与拨付周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内容进行审核监督。第六条公司工程管理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动态管理公司的合格分包商,负责对公司在建工程项目使用的分包方的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及处罚。第五条公司市场开发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保障部门,负责在与建设单位依法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不超过1个月。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主责部门,负责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政策制定,总体监督、程序审核及工作协调等。第三条两级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工作,承担监督责任;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公司所属分包方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直接落实责任。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主要工作为在与分包方依法订立分包合同时,应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结算办法与拨付周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内容;在分包工程款结算中,分列农民工工资金额,农民工工资金额不得大于分包工程款结算金额;分包工程款支付时的渠道和方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级项目部具体负责管理所使用的分包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第十一条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负责对本单位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负责对有关合同的合规性予以审核,负责对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诉讼案件进行处理。第九条公司监察审计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公司所属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违法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公司财务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为公司所属工程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予以妥善保存备查,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存储管理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及所使用的分包方按照有关规定均应建立农民工使用管理台账(附件4),二者应一致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其中,项目部在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应将管理台账及时移交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3年。第十五条进场施工现场的分包方农民工实行动态管理。分包方所招用的农民工如有变动时,要及时据实报送项目部劳资专管员。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后,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时,分包方应有专人负责对所招用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分包方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附件3)。分包方应在10日内将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实名登记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确认)等有关资料交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审核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作业。第三章管理办法及程序第十三条公司在建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分包方,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责任主体。分包方对所招用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服从和配合公司项目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管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项目规模、分包方农民工人员数量合理配置劳资专管员,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劳资专管员负责对分包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方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方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审核时,如果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没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在项目部指定区域张贴公示三日,并留下举报电话。农民工如对工资数额有异议,可与分包方负责人沟通协商解决。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经理和项目劳资专管员分别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上签字确认,汇总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予以统一支付。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应当按季度对分包方工资支付台账进行检查监督。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分包方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第十九条分包方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做为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并至少保存3年。第十八条次月上旬,分包方应根据考勤表按月考核所使用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上月工资支付明细表(附件5),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由分包方负责人签名确认,统一报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审核。第十七条公司所有工程项目部,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人员作业专用通道,并安装电子信息化考勤系统,由项目部和分包方劳资专管员共同负责电子信息化考勤。考勤表应按月生成,妥善保存,且做为分包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要依据。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制度。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与分包方共管专用账户,所有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全部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公司财务部门向分包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农民工不能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的,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第二十一条公司实施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公司在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方费用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凡没有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分包方,其他费用暂不支付,待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剩余费用方可按规定支付给分包方。如果应支付分包方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则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事件的,按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对上访人员所属分包方予以处理。(二)分包方应一次性结清中途退场农民工工资,并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明细表报送项目部劳资专管员。(一)对于已退场农民工(无论是中途退场还是所分包工程结束后退场),不得再进入施工现场也不得在分包方生活区内留宿。第二十五条退场农民工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支付分包方工程结算费用时,实行会签制。凡无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的,各级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分包方结算费用。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审批二级单位职工工资时,同时审批各单位项目部的农民工工资,凡不按时报送农民工工资的,将不再批复职工工资。(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四)工程合同价款在2亿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5%预存。(三)工程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至2亿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二)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第二十六条分包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分包合同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到公司指定账户。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当地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预存金额按以下标准:第四章保证金制度
第三十一条分包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被有关政府部门罚款的,罚款由分包方全部承担;且不得在合格分包方名录中晋级。第三十条分包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公司评选优秀分包方的重要内容,如有违法违规事件发生,不得评为优秀分包方。凡是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造成集体上访、围堵公司形成恶劣影响的,将对分包单位和分包负责人列入公司不合格分包方名录,该分包方和分包负责人不得再参与公司所承接任何工程的分包招投标活动;同时,每发生一起集体上访围堵事件,从分包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罚10000元。扣款单由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开具,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即可生效。第五章奖罚第二十九条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部公示30日后,没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一个月之内退还。第二十八条分包方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责令分包方限期补缴。对逾期不予补缴的,从当月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除,转入指定账户。第二十七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本办法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六冶生字〔2018〕313号文件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相关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六章附则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要在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履职尽责,项目部应将其负责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本人绩效考核中,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影响的,视情况扣发绩效奖金。凡造成公司资质或投标受到影响的,不作为、乱作为形成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影响恶劣的,管理不到位造成法律诉讼案件的,由公司监察审计部、法律事务部负责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有关规定被有关政府部门罚款的,罚款由有关责任人承担单位罚款的20%,个人罚款的100%。
本工程年月月份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明细表附后。任何以我公司和本工程名义向贵公司诉求工资的,均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我公司在(项目名称)第(标段)工程施工中,已按照贵公司要求将贵公司支付的工程分包款万元优先支付本工程年月份全部作业人员工资,共支付万元且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此次工资支付后,我公司不拖欠任何在本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工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指挥部):作业人员工资支付完毕承诺书附件2
附件3日期: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名称:(盖章)特此承诺。
附件5项目部负责人:专管员:分包方负责人:制表:项目名称:分包方名称:六冶公司分包方农民工实名登记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工作岗位及职务 | 岗位技能证书 | 电话 |
附件4 | |||||||||||||
六冶公司分包方农民工使用管理台帐 | |||||||||||||
项目名称: | 分包方名称: | 个人编号: | |||||||||||
姓名 | 性别 | 劳动合同编号 | 工种或岗位 | 证书编号 | 联系方式 | 进场时间 | 出场时间 | 安全培训 | |||||
出勤情况 | 1月 | 出勤天数: 请假天数( 事假: 病假: 其它假: ) 调休天数: | |||||||||||
出勤情况 | 2月 | 出勤天数: 请假天数( 事假: 病假: 其它假: ) 调休天数: | |||||||||||
出勤情况 | 3月 | 出勤天数: 请假天数( 事假: 病假: 其它假: ) 调休天数: | |||||||||||
出勤情况 | 4月 | 出勤天数: 请假天数( 事假: 病假: 其它假: ) 调休天数: | |||||||||||
出勤情况 | 5月 | 出勤天数: 请假天数( 事假: 病假: 其它假: ) 调休天数: | |||||||||||
出勤情况 | 6月 | 出勤天数: 请假天数( 事假: 病假: 其它假: ) 调休天数: | |||||||||||
出勤情况 | 7月 | 出勤天数: 请假天数( 事假: 病假: 其它假: ) 调休天数: | |||||||||||
出勤情况 | 8月 | 出勤天数: 请假天数( 事假: 病假: 其它假: ) 调休天数: | |||||||||||
出勤情况 | 9月 | 出勤天数: 请假天数( 事假: 病假: 其它假: ) 调休天数: | |||||||||||
出勤情况 | 10月 | 出勤天数: 请假天数( 事假: 病假: 其它假: ) 调休天数: | |||||||||||
出勤情况 | 11月 | 出勤天数: 请假天数( 事假: 病假: 其它假: ) 调休天数: | |||||||||||
出勤情况 | 12月 | 出勤天数: 请假天数( 事假: 病假: 其它假: ) 调休天数: | |||||||||||
审核人: | 制表人: |
受委托管理方供应主材表附件6项目部负责人:专管员:分包方负责人:制表:项目名称:分包方名称:年月日六冶公司分包方农民工月工资支付明细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工作岗位及职务 | 银行账号 | 应发工资 | 代扣代缴 | 实发工资 | 备注 |
序号 | 名 称 | 单位 | 单 价 | 备注 |
混凝土 | m³ | |||
钢筋 | KG | |||
钢绞线 | KG | |||
桥梁橡胶固定支座 | 套 | |||
桥台伸缩装置 | 米 | |||
....... | ||||
3、以上人员要求为一个标段管理人员最低配置,投标时人员不得少于以上要求。2、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C类证书;注:1、附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的职称证(如有)、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等证件、证书必须为彩色扫描件、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附件7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上岗资格证明 | 备注 | ||||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 保险 | 备注 |
分包方(乙方):受委托管理方(甲方):总承包方: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84、如投标人中二个标以上,每标段除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其他人员不允许重复。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一、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受委托管理方、分包方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分包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分包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不得在分包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受委托管理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1、不得向分包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受委托管理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受委托管理方责任
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受委托管理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受委托管理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委托管理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受委托管理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三、分包方责任5、不得向分包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受委托管理方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分包方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五、责任书有效期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2、分包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受委托管理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受委托管理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分包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四、违约责任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受委托管理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总承包方:(盖单位章)本责任书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其中总承包方和受委托管理方执五份,分包方执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本责任书经受委托管理方和分包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公路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9年月日年月日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管理方:(盖单位章)分包方:(盖单位章)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为保证在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分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分包方(乙方):受委托管理方(甲方):总承包方:
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受委托管理方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分包方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受委托管理方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分包方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分包方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分包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分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受委托管理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三、质量保修责任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二、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六、其他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四、保修费用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管理方:(盖单位章)分包方:(盖单位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总承包方:(盖单位章)
分包方(乙方):受委托管理方(甲方):总承包方:安全生产协议附件10年月日年月日
4.计划开始日期:3.工程内容: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一、施工项目概况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施工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铝集团承包商管控“七步法”、“八不准”和“两个刚性措施”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履行就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3.职业健康体检率100%;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1.工亡事故、重伤、群伤事故、火灾事故为0;乙方进行项目施工应达成以下目标: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目标5.作业总工期:
三、施工项目安全风险告知8.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回收率100%;7.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工器具检测合格率100%;6.乙方从业人员组织三(四)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5.乙方从业人员接受甲方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4.合格的劳保用品佩戴率100%;
在本项目开展之前,双方约定本项目安全底线要求,实施本项目至少应当达到以下安全底线标准。具体约定的安全底线如下:四、承包单位必须遵守的安全底线要求具体风险及危险作业的风险告知内容见后附件11。甲方应当对施工项目涉及到的风险及危险作业防范措施进行告知,让乙方及时掌握作业过程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本项目涉及的危险作业类型包含但不限于:基坑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吊装作业;施工机具作业、环保治理等。依据本施工项目承包范围,本项目存在的风险包含但不限于:高处坠落、触电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等。
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底线。乙方负责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应得到监理和甲方批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或论证,并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随意更改方案要求,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5.风险管控安全底线。乙方在项目施工全周期内要依据中铝集团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进行风险辨识评估,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并及时告知施工作业人员。4.制度规程安全底线。乙方应执行中铝集团有关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安全交底手册、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程,乙方应建立有针对此次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上报监理方审批并备案,提交甲方备案,否则不准进场施工。3.机构职责安全底线。明确甲方、乙方、监理方三方安全责任;乙方应对承担此项目的人员建立一岗双责责任清单,做到一人一单,定期进行评审。乙方应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相关要求,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本项目中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为身份证号,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消防职业健康工作,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2.资质证照安全底线。乙方应提供相应资质证照接受甲方审核并备案,应与承包项目一致,具体证明文件见附件12《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各类证明资料》;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报批后不准随意更换,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应有效且与所承担工作一致。1.安全文化理念底线。乙方须认可甲方的“1+9”安全理念和“3132”安全思路等安全文化理念内容并按照内容开展各项工作。
12.现场施工安全底线。施工现场应符合《中铝集团施工现场安全底线标准》、《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手册、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等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整洁有序,达到5S标准,各班组要按照中铝集团“安全、干净”班组考评标准要求开展班组工作。11.施工设备工器具安全底线。乙方应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施工原材料、设备、工器具。施工设备工器具必须经过权威机构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方可入厂施工。应在附件12《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各类证明资料》中列出。10.防护、体检安全底线。乙方应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对接触职业危害的施工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报甲方备案。施工作业前应对劳保用品穿戴进行检查,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核实,满足施工要求,方可开始工作。9.教育培训安全底线。进入施工现场的乙方人员应实行培训准入制度。分包方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负责在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分包方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受委托管理方不承担分包方原因造成的分包方人员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乙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它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甲方每季度一次安全培训并严格考核,不合格者实行淘汰;乙方应自行组织三(四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才准进场。8.安全投入安全底线。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对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挪做他用,确保安全投入。7.安全技术交底的底线。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安全交底手册相关要求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开工前对全体人员进行风险、危险作业告知。施工图纸必须进行会审交底;项目单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必须清楚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的,方可施工。
(3)应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及相邻区域的供排水、电、气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的安全技术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对乙方进行资质证照审查。(1)甲方负责宣贯集团1+9安全理念和安全管理思路,以及有关承包商管控“七步法”、“八不准”和“两个刚性”措施等有关规定,建立与乙方协商、沟通渠道,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管理信息传达。1.甲方责任甲乙双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五、双方责任
(9)两个以上分包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受委托管理方应当督促分包方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督促落实;(8)受委托管理方应严格执行中国铝业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中铝安字【2017】577号)及《施工现场安全底线标准》(试行),对分包方执行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拒不执行的分包方进行处罚;(7)甲方直线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乙方作业现场及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有权利和有义务停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作业。(6)进场开工前向乙方进行安全培训、鼓励乙方创建安全、干净班组、组织收听中铝集团的早安中铝音频;进行必要地安全风险告知和安全整体安全技术交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作业场所。(5)督促乙方落实施工项目的安全投入,要求施工单位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统一或符合规定要求。所使用的电气设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4)有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集团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乙方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接受甲方统一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开展各项工作。(1)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本工程项目建设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管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2.乙方责任(11)每年分两次(年中和年终)对乙方进行安全考核、履约后评价。(10)当分包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协调应急救援、参与抢险,为分包方抢险及抢救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督促分包方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9)分包方应了解本项目的安全风险,并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告知本单位员工。针对受委托管理方识别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8)分包方应必须执行受委托管理方《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及《施工现场安全底线标准》(试行),并接受受委托管理方监督检查工作;(7)分包方现场负责人是施工安全直接责任人,应组织落实受委托管理方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与所属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工作,同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按安全员配置相关要求配备足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6)认真履行《六冶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中分包方的职责,按规定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方人员购买保险,并提供进场人员体检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5)根据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建立施工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并组织演练(4)乙方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
(15)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及人员伤害均由分包方负责;(14)定期向受委托管理方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当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出现重大隐患,或因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受委托管理方生产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受委托管理方。(13)确保进入分包方管辖施工区域第三方人员安全,当发生第三方人员伤害由分包方自行承担。(12)分包方自备、自用的各种机械、设备、架具、防护用品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由此出现问题而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自行负责,给受委托管理方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包方承担。属于受委托管理方提供的工具、设备,分包方要在交接使用前认真检查确认,一次性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投入使用后,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负责。定期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受委托管理方。(11)在施工前必须配齐符合标准的、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对每位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率达到100%并保留记录;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交底,按规定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组织完成专家论证,并报受委托管理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供相关的资格证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如果受委托管理方发现分包方未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允许不符合作业资格的员工进行施工作业的,受委托管理方有权当场停止其施工作业,重新委派合格员工上岗,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10)对生产经营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的生产经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必须确保所有进场施工的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数、男性不超过55周数(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60周数),且身体健康,老、弱、病、残、孕、家属、小孩及童工不得进入现场,否则,产生一切后果均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20)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六冶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六冶安字【2019】271号)使用和管理,当发现分包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时,受委托管理方不予拨付安全费用,分包方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19)对外发生的污染、交通等意外事故由分包方负责。(18)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当日清理干净。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清理出的垃圾不能随意堆放在受委托管理方管理的场地内,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1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在及时通知受委托管理方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6)遇有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服从安全,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不卫生的生产指令。
甲方有权依法合规并按照中铝集团“两个刚性措施”要求进行清退,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并追究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根据已发生业务据实结算,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2.列入负面清单和清退标准将违章分为4类,A类是违反了十条禁令;B类是违反职业健康;C类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D是其他违章行为。1.违章责任承担标准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要求,按照以下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序号 | 分类 | 违章描述 |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
1 | A类 | 违反集团十条禁令1次 | 当事人下岗学习(作业单位组织违章分析) |
2 | A类 | 违反集团十条禁令2次 | 解除劳动合同 |
3 | B类 | 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 1000元/次 |
/ | / | / |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甲方违约。3.违约责任及处理。(3)合同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永久禁入中铝集团的工程项目,不能再中标集团及所属单位项目,严禁其挂靠其他单位参与集团及所属单位项目建设。(2)发现列入中铝集团“负面清单”的承包商还在承担业务的,依法合规进行清退。(1)在合同期内发生一般工亡事故,列入集团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准中标集团项目。
f.甲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支付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e.甲方违反工程设计安排乙方施工作业的;d.甲方不能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的;c.甲方不能提供合法的外包工程项目的;b.甲方未提供工程施工作业所必要的图纸资料,未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的;a.甲方擅自压缩工程合同约定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a.发生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0万-200万元。乙方出现以下情况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未确定的区间数的,最终的违约金数额大小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况确定),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乙方违约。j.甲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或合同条款约定违反国家规定的相关义务、责任及费用承担的情况h.甲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g.发生事故后,甲方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2.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等事故,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分别进行统计上报,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的事故报告由施工作业出事企业直接负责。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乙方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甲方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七、事故处理d.承包商(乙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安全条款,或对甲方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行为拒不整改的承包商,承包人(乙方)承担违约责任5万-10万元。c.承包人(乙方)项目经理、项目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时间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承包人(乙方)应按每人每天1000元承担违约责任,当违约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与承包人(乙方)签订的主合同及本协议。b.承包商(乙方)人员发生违章以及轻伤、险兆、可记录伤害等事故、事件,要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承包人(乙方)不报的,每次承担违约责任5000元,瞒报、谎报的每次承担违约责任1000元;
甲乙双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同时签订本安全管理协议,本协议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其中总承包方和受委托管理方执五份,分包方执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本合同经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九、其他本协议在履行过程发生争议,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八、争议解决
受委托管理方:(盖单位章)分包方:(盖单位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总承包方:(盖单位章)2.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各类证明资料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危险作业风险告知
(1)高处作业风险告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危险作业风险告知附件11年月日年月日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序号 | 高处作业过程 | 风险告知 | 潜在事故 | 防范措施 |
1 | 施工 方案 | 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对吊篮支架支撑处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 | 吊篮坠落物体打击高处坠落 触电等 |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对吊篮支架支撑处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核、审批 |
2 | 安全 装置 | 未安装防坠安全锁或安全锁失灵;防坠安全锁超过标定期限仍在使用;未设置挂设安全带专用安全绳及安全锁扣或安全绳未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吊篮未安装上限位装置或限位装置失灵 | 吊篮坠落 | 安装防坠安全锁且安全锁灵敏;超过标定期限防坠安全锁禁止使用;设置挂设安全带专用安全绳及安全锁扣且安全绳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吊篮安装上限位装置且限位装置灵敏 |
3 | 悬挂 机构 | 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前梁外伸长度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前支架与支撑面不垂直或脚轮受力;上支架未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采用其他替代物;配重块未固定或重量不符合设计规定 | 吊篮坠落 | 严禁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前支架与支撑面应垂直,脚轮不准受力;上支架应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采用其他替代物;配重块应固定且重量符合设计规定 |
4 | 钢丝绳 | 钢丝绳有断丝、松股、硬弯、锈蚀或有油污附着物;安全钢丝绳规格、型号与工作钢丝绳不相同或未独立悬挂;安全钢丝绳不悬垂;电焊作业时未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 吊篮坠落 | 及时对断丝、松股、硬弯、锈蚀或有油污附着物的钢丝绳进行保养,严重的报废处理;安全钢丝绳规格、型号与工作钢丝绳应相同且独立悬挂;安全钢丝绳应悬垂;电焊作业时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
5 | 安装 作业 | 吊篮平台组装长度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规范要求;吊篮组装的构配件不是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 | 吊篮坠落 | 吊篮平台组装长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规范要求;吊篮组装的构配件应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 |
6 | 升降 作业 | 操作升降人员未经培训合格;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吊篮内作业人员未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扣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作业人员未从地面进出吊篮 | 物体打击高处坠落 | 操作升降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准超过2人;吊篮内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扣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作业人员应从地面进出吊篮 |
7 | 交底与 验 收 | 未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验收内容未进行量化; 每天班前班后未进行检查;吊篮安装使用前未进行交底或交底未留有文字记录 | 吊篮坠落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经责任人签字确认;验收内容进行量化;每天班前班后应进行检查;吊篮安装使用前应进行交底,交底有文字记录 |
8 | 安全 防护 | 吊篮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或挡脚板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多层或立体交叉作业未设置防护顶板 | 物体打击高处坠落 | 吊篮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或挡脚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多层或立体交叉作业应设置防护顶板 |
9 | 吊篮 稳定 | 吊篮作业未采取防摆动措施;吊篮钢丝绳不垂直或吊篮距建筑物空隙过大 | 物体打击高处坠落 | 吊篮作业应采取防摆动措施;吊篮钢丝绳应垂直,吊篮距建筑物空隙不准过大 |
10 | 荷载 | 施工荷载超过设计规定;荷载堆放不均匀 | 吊篮坠落 | 施工荷载在设计规定范围内;荷载堆放均匀 |
11 | 安全带 |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安全带不符合标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绳 | 高处坠落 | 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求;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带;按规定设置安全绳 |
12 | 架空 输电线 | 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未停电;不能停电时,也未采用隔离防护措施;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不符合规定 | 触电 | 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符合规定 |
(4)脚手架作业风险告知(3)模板作业风险告知(2)基坑作业风险告知
序号 | 基坑作业过程 | 风险告知 | 潜在事故 | 防范措施 |
1 | 施工 方案 | 基坑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超过一定规模条件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专项施工方案未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 坍塌 物体打击 高处坠落 触电等 | 基坑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核、审批;超过一定规模条件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
2 | 基坑 支护 | 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未采取支护措施;自然放坡的坡率不符合要求;基坑支护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达到设计报警值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 坍塌 管涌、涌水或周边地面下沉 | 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按规范要求采取支护措施;自然放坡的坡率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达到设计容许范围值内 |
3 | 降排水 | 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基坑边沿周围地面未设排水沟或排水沟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放坡开挖对坡顶、坡面、坡脚未采取降排水措施;基坑底四周未设排水沟和集水井或排除积水不及时 | 坍塌 管涌、涌水或周边地面下沉 | 按规范要求做好以下4点:对地下水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对基坑边沿周围地面设置排水沟;放坡开挖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对基坑底四周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 |
4 | 基坑 开挖 | 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提前开挖下层土方;未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开挖或开挖不均衡;基坑开挖过程中未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结构或工程桩的有效措施;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未采取铺设渣土、砂石等硬化措施 | 坍塌 管涌、涌水或周边地面下沉 | 支护结构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开挖下层土方;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结构或工程桩的有效措施;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应采取铺设渣土、砂石等硬化措施 |
5 | 垂直 出土 | 采用垂直运输出土时,未做到每班检查吊斗绳索、挂钩、机具等是否完好牢固;装土或卸土后未将斗门关好,斗门扣件无防脱措施;吊斗升降时,坑内作业人员未躲离吊斗升降移动范围以外;吊斗不使用时,未及时摘下,处在悬挂状态 | 起重伤害物体打击 | 采用垂直运输出土时,应每班检查吊斗绳索、挂钩、机具等是否完好牢固;装土或卸土后必须将斗门关好,斗门扣件应有防脱措施;吊斗升降时,坑内作业人员应躲离吊斗升降移动范围以外;吊斗不使用时,应及时摘下,不得悬挂 |
6 | 边坡 安全 监测 | 基坑开挖时,未观测坡面稳定情况;当发现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时,未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 | 坍塌 涌水 涌砂 | 基坑开挖时,应观测坡面稳定情况;当发现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
7 | 安全 防护 | 开挖深度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或栏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基坑内未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或梯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降水井口未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 | 物体打击 高处坠落 | 开挖深度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基坑内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降水井口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 |
8 | 基坑 监测 | 未按要求进行基坑工程监测;基坑监测项目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监测的时间间隔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未加密观测次数;未按设计要求提交监测报告或监测报告内容不完整 | 坍塌 管涌、涌水或周边地面下沉 | 按要求进行基坑工程监测;基坑监测项目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监测的时间间隔应符合监测方案要求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应加密观测次数;按设计要求提交监测报告且报告内容完整 |
9 | 支撑 拆除 | 基坑支撑结构的拆除方式、拆除顺序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机械拆除作业时,施工荷载大于支撑结构承载能力;人工拆除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采用非常规拆除方式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 物体打击 高处坠落 起重伤害 | 基坑支撑结构的拆除方式、拆除顺序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机械拆除作业时,施工荷载应小于支撑结构承载能力;人工拆除作业时,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采用非常规拆除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
10 | 作业 环境 | 基坑内土方机械、施工人员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上下垂直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在各种管线范围内挖土作业未设专人监护;作业区光线不良 | 机械伤害 物体打击 高处坠落 | 基坑内土方机械、施工人员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上下垂直作业采取防护措施;在各种管线范围内挖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区光线符合要求 |
11 | 应急 预案 | 未按要求编制基坑工程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内容不完整;应急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应急物资、材料、工具机具储备不符合应急预案要求 | 坍塌 物体打击 高处坠落 触电 | 按要求编制基坑工程应急预案且应急预案内容完整;应急组织机构健全且应急物资、材料、工具机具储备符合应急预案要求 |
12 | 电能 | 操作不当 | 触电 | 焊机外壳应可靠的接保护导体,在潮湿、金属容器内作业应应穿绝缘鞋,移动式配电箱及各种保护装置齐全,线路穿越铁件应有可靠的保护,木工机械无人操作时切断电源。 |
序号 | 模板作业过程 | 风险告知 | 潜在事故 | 防范措施 |
1 | 施工 方案 | 模板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超过一定规模条件的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模板工程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专项施工方案未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 坍塌 物体打击 高处坠落 触电等 | 模板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核、审批;超过一定规模条件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模板工程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
2 | 立杆 基础 | 基础不坚实平整、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支架底部未设置垫板或垫板的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支架底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底座;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未采取排水措施;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未对楼面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或楼面结构下方未采取加固措施 | 坍塌 | 基础应坚实平整、承载力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支架底部应设置垫板、垫板的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支架底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底座;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采取排水措施;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应对楼面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或楼面结构下方采取加固措施 |
3 | 支架 构造 | 立杆纵、横间距大于设计和规范要求;水平杆步距大于设计和规范要求;水平杆未连续设置;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竖向剪刀撑或专用斜杆;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剪刀撑或专用水平斜杆;剪刀撑或斜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 坍塌 | 立杆纵、横间距不大于设计和规范要求;水平杆步距不大于设计和规范要求;水平杆应连续设置;按规范要求设置竖向剪刀撑或专用斜杆;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剪刀撑或专用水平斜杆;剪刀撑或斜杆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
4 | 支架 稳定 | 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未采取与建筑结构刚性连结或增加架体宽度等措施;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超过规范要求;浇筑混凝土未对支架的基础沉降、架体变形采取监测措施 | 坍塌 | 支架高宽比不超过规范要求并采取与建筑结构刚性连结或增加架体宽度等措施;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不超过规范要求;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支架的基础沉降、架体变形采取监测措施 |
5 | 施工 荷载 | 荷载堆放不均匀;施工荷载超过设计规定;浇筑混凝土未对混凝土堆积高度进行控制 | 坍塌 | 荷载堆放均匀;施工荷载不准超过设计规定;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混凝土堆积高度进行控制 |
6 | 交底与 验收 | 支架搭设、拆除前未进行交底或无文字记录;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内容未进行量化,或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 坍塌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支架搭设、拆除前应进行交底且有无文字记录;架体搭设完毕未及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内容应进行量化,有责任人签字确认 |
7 | 杆件 连接 | 立杆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水平杆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剪刀撑斜杆接长不符合规范要求;杆件各连接点的紧固不符合规范要求 | 坍塌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立杆连接、水平杆连接、剪刀撑斜杆接长、杆件各连接点的紧固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
8 | 底座 与托撑 | 螺杆直径与立杆内径不匹配;螺杆旋入螺母内的长度或外伸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坍塌 | 螺杆直径与立杆内径应匹配;螺杆旋入螺母内的长度或外伸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
9 | 构配 件材质 | 钢管、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杆件弯曲、变形、锈蚀严重 | 坍塌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钢管、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不使用弯曲、变形、锈蚀严重杆件;有验收记录 |
10 | 支架 拆除 | 支架拆除前未确认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要求;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或未设置专人监护 | 坍塌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支架拆除前应确认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要求;按规定设置警戒区或未设置专人监护 |
11 | 人员 | 未戴安全帽或未按标准佩戴安全帽,安全帽质量不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或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安全带质量不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按标准佩戴安全帽;安全帽质量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人员按规定系挂安全带且安全带系挂符合要求,质量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 |
12 | 起重 机械、 施工 机具 | 违章操作 违章指挥 | 起重伤害 机械伤害 | 起吊模板前,检查模板结构是否牢固可靠,附近是否有电线和气焊管线,起吊时应有专人指挥;各种木工机械需按照“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和锯片有罩、锯条有套、刨(剪)切有挡”的要求,对容易反弹的木料应有安全器送料,徒手操作者不应带手套,袖口收紧 |
13 | 电能 | 操作不当 | 触电 | 焊机外壳应可靠的接保护导体,在潮湿、金属容器内作业应应穿绝缘鞋,移动式配电箱及各种保护装置齐全,线路穿越铁件应有可靠的保护,木工机械无人操作时切断电源 |
14 | 吸烟 | 作业时随意吸烟,乱扔烟蒂 | 火灾 | 不吸游烟,不乱扔烟蒂,在指定的吸烟点吸烟 |
序号 | 作业过程 | 风险告知 | 潜在事故 | 防范措施 |
1 | 施工 方案 | 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设计计算;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 |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坍塌 触电等 |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设计计算;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核、审批 |
2 | 架体 基础 | 架体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架体底部未设置垫木或垫木的规格不符合要求;架体底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底座;架体底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未设置排水措施 |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坍塌 | 架体基础平正、夯实、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架体底部设置垫木或垫木的规格符合要求;架体底部按规范要求设置底座;架体底部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设置排水措施 |
3 | 架体 稳定 | 架体四周与中间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竖向剪刀撑或专用斜杆;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剪刀撑或专用水平斜杆;架体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与结构拉结或其它可靠的稳定措施 |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坍塌 | 架体四周与中间按规范要求设置竖向剪刀撑或专用斜杆;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剪刀撑或专用水平斜杆;架体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应采取与结构拉结或其它可靠的稳定措施 |
4 | 杆件 锁件 | 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杆件接长不符合要求;架体搭设不牢或杆件结点紧固不符合要求 |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坍塌 | 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不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杆件接长符合要求;架体搭设牢固且杆件结点紧固符合要求 |
5 | 脚手板 | 脚手板不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要求;采用挂扣式钢脚手板时挂钩未挂扣在水平杆上或挂钩未处于锁住状态 |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脚手板满铺且铺设牢固、稳定;脚手板规格或材质符合要求;采用挂扣式钢脚手板时挂钩应挂扣在水平杆上且挂钩处于锁住状态 |
6 | 交底与 验收 | 架体搭设前未进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记录;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未进行分段验收;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内容未进行量化,或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坍塌 | 架体搭设前进行交底,有文字记录;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并进行分段验收;架体搭设完毕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内容进行量化,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
7 | 架体 防护 | 作业层防护栏杆不符合规范要求;作业层外侧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挡脚板;作业层脚手板下未采用安全平网兜底或作业层以下每隔10m未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作业层防护栏杆符合规范要求;作业层外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挡脚板;作业层脚手板下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且作业层以下每隔10m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
8 | 构配件 材质 | 钢管、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或产品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杆件弯曲、变形、锈蚀严重 | 坍塌 | 钢管、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和产品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不使用弯曲、变形、锈蚀严重杆件 |
9 | 荷载 | 架体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荷载堆放不均匀 | 坍塌 | 架体的施工荷载不准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荷载堆放均匀 |
10 | 通道 | 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扣10分 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扣5分 | 高处坠落 | 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求;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带;按规定设置安全绳 |
11 | 安全带 |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安全带不符合标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绳 | 高处坠落 | 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求;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带;按规定设置安全绳 |
12 | 架空 输电线 | 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未停电;不能停电时,也未采用隔离防护措施;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不符合规定 | 触电 | 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符合规定 |
13 | 吸烟 | 作业时随意吸烟,乱扔烟蒂 | 火灾 | 不吸游烟,不乱扔烟蒂,在指定的吸烟点吸烟 |
(7)塔吊及指挥安全风险告知书(6)施工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告知(5)施工机具作业风险告知
序号 | 部位或 名称 | 危险源 | 潜在事故 | 防范措施 |
1 | 平刨 | 平刨安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未设置护手安全装置;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未做保护接零或未设置漏电保护器;未设置安全作业棚;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 | 机械伤害 触电 | 平刨安装后应履行验收程序;设置护手安全装置;传动部位设置防护罩;应做保护接零和设置漏电保护器;设置安全作业棚;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 |
2 | 圆盘锯 | 圆盘锯安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未设置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未做保护接零或未设置漏电保护器;未设置安全作业棚;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 | 机械伤害 触电 | 圆盘锯安装后应履行验收程序;设置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设置防护罩;做保护接零和设置漏电保护器;设置安全作业棚;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 |
3 | 手持 电动工具 |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未采取保护接零或未设置漏电保护器;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 | 触电 物体打击 |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采取保护接零和设置漏电保护器;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 |
4 | 钢筋 机械 | 机械安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未做保护接零或未设置漏电保护器;钢筋加工区未设置作业棚、钢筋对焊作业区未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或冷拉作业区未设置防护栏板;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 机械伤害 物体打击 触电 | 机械安装后应履行验收程序;做保护接零和设置漏电保护器;钢筋加工区设置作业棚、钢筋对焊作业区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或冷拉作业区设置防护栏板;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
5 | 电焊机 | 电焊机安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未做保护接零或未设置漏电保护器;未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未进行穿管保护;二次线未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二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绝缘层老化;电焊机未设置防雨罩或接线柱未设置防护罩 | 触电 | 电焊机安装后应履行验收程序;做保护接零和设置漏电保护器;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不超过规定长度及进行穿管保护;二次线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二次线不超过规定长度及使用绝缘层老化线;电焊机设置防雨罩或接线柱并设置防护罩 |
6 | 搅拌机 | 搅拌机安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未做保护接零或未设置漏电保护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上料斗未设置安全挂钩或止挡装置;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未设置安全作业棚 | 机械伤害 触电 | 搅拌机安装后应履行验收程序;做保护接零和设置漏电保护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到要求;上料斗设置安全挂钩和止挡装置;传动部位设置防护罩;设置安全作业棚 |
7 | 气瓶 | 气瓶未安装减压器;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气瓶间距小于5米或与明火距离小于10米未采取隔离措施;气瓶未设置防震圈和防护帽;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 | 火灾 爆炸 | 气瓶安装减压器;乙炔瓶安装回火防止器;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采取隔离措施;气瓶设置防震圈和防护帽;气瓶存放符合要求 |
8 | 翻斗车 | 翻斗车制动、转向装置不灵敏;驾驶员无证操作;行车载人或违章行车 | 车辆伤害 | 翻斗车制动、转向装置灵敏;驾驶员持证操作;行车禁止载人或违章行车 |
9 | 潜水泵 | 未做保护接零或未设置漏电保护器;负荷线未使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负荷线有接头 | 触电 | 做保护接零且设置漏电保护器;负荷线使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负荷线严禁有接头 |
10 | 振捣 器具 | 未做保护接零或未设置漏电保护器;未使用移动式配电箱;电缆线长度超过30米;操作人员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 触电 | 做保护接零且设置漏电保护器;使用移动式配电箱;电缆线长度不超过30米;操作人员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
11 | 桩工 机械 | 机械安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装置不齐全或不灵敏;机械作业区域地面承载力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采取有效硬化措施;机械与输电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 | 机械伤害倾覆 触电 | 机械安装后履行验收程序;作业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装置齐全、灵敏;机械作业区域地面承载力符合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硬化措施;机械与输电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
12 | 吸烟 | 作业时随意吸烟,乱扔烟蒂 | 火灾 | 不吸游烟,不乱扔烟蒂,在指定的吸烟点吸烟 |
序号 | 部位或 名称 | 危险源 | 潜在事故 | 防范措施 |
1 | 外电 防护 | 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防护设施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搭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 触电 高处坠落 | 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搭设方式符合规范要求;不准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准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
2 | 接地与接零保 护系统 |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系统未采用同一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电气设备未接保护零线;保护零线装设开关、熔断器或通过工作电流;保护零线材质、规格及颜色标记不符合规范要求;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的设置、安装及接地装置的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工作接地电阻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大于10Ω;施工现场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防雷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保护零线未做重复接地 | 触电 火灾 |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系统采用同一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位置符合规范要求;电气设备应接保护零线;保护零线不准装设开关、熔断器或通过工作电流;保护零线材质、规格及颜色标记符合规范要求;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的设置、安装及接地装置的材料符合规范要求;工作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防雷措施符合规范要求;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保护零线应做重复接地 |
3 | 配电 线路 | 线路及接头不能保证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线路未设短路、过载保护;线路截面不能满足负荷电流;线路的设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档距、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电缆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等敷设或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未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电缆;室内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小于2.5m | 触电 火灾 | 线路及接头能保证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线路应设短路、过载保护;线路截面应能满足负荷电流;线路的设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档距、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
4 | 配电箱与 开关箱 | 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用电设备未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箱体结构、箱内电器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零线端子板的设置、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或检测不灵敏;配电箱与开关箱电器损坏或进出线混乱;箱体未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箱体未设门、锁,未采取防雨措施;箱体安装位置、高度及周边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分配电箱与开关箱、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 触电 火灾 | 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箱体结构、箱内电器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零线端子板的设置、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漏电保护器参数匹配或检测要灵敏;配电箱与开关箱电器应完好及进出线整齐;箱体应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箱体应设门、锁且采取防雨措施;箱体安装位置、高度及周边通道应符合规范要求;分配电箱与开关箱、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
5 | 配电室与配电装置 | 配电室建筑耐火等级未达到三级; 未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配电室、配电装置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配电装置中的仪表、电器元件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仪表、电器元件损坏;备用发电机组未与外电线路进行联锁;配电室未采取防雨雪和小动物侵入的措施;配电室未设警示标志、工地供电平面图和系统图 | 触电 火灾 | 配电室建筑耐火等级应达到三级;要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配电室、配电装置布设应符合规范要求;配电装置中的仪表、电器元件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且仪表、电器元件完好;备用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进行联锁;配电室应采取防雨雪和小动物侵入的措施;配电室应设警示标志、工地供电平面图和系统图 |
6 | 现场 照明 | 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混用;特殊场所未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以下电源供电;照明变压器未使用双绕组安全隔离变压器;灯具金属外壳未接保护零线;灯具与地面、易燃物之间小于安全距离;照明线路和安全电压线路的架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未按规范要求配备应急照明 | 触电 火灾 高处坠落 | 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严禁混用;特殊场所要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手持照明灯要使用36V以下电源供电;照明变压器要使用双绕组安全隔离变压器;灯具金属外壳要接保护零线;灯具与地面、易燃物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照明线路和安全电压线路的架设要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要按规范要求配备应急照明 |
7 | 吸烟 | 作业时随意吸烟,乱扔烟蒂 | 火灾 | 不吸游烟,不乱扔烟蒂,在指定的吸烟点吸烟 |
8 | 用电 档案 |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未制定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或设计、方案缺乏针对性;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未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后相关部门未组织验收;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未填写或填写不真实;安全技术交底、设备设施验收记录未填写或填写不真实;定期巡视检查、隐患整改记录未填写或填写不真实;档案资料不齐全、未设专人管理 | 触电 火灾 |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制定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且设计、方案有针对性;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后相关部门要组织验收;接地电阻、有填写的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且填写真实;有安全技术交底、设备设施验收记录且填写真实;有填写的定期巡视检查、隐患整改记录且填 写真实;用电档案资料齐全、设专人管理 |
序号 | 部位或 名称 | 危险源 | 潜在事故 | 防范措施 |
1 | 载荷限制装置 | 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不灵敏;未安装力矩限制器或不灵敏 | 起重伤害 塔吊倾翻 | 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且灵敏 |
2 | 行程限位装置 | 未安装起升高度限位器或不灵敏;起升高度限位器的安全越程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安装幅度限位器或不灵敏;回转不设集电器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回转限位器或不灵敏;行走式塔式起重机未安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 | 起重伤害 塔吊倾覆 | 应安装起升高度限位器且灵敏;起升高度限位器的安全越程符合规范要求;安装幅度限位器且灵敏;回转不设集电器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且灵敏;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行走限位器且灵敏 |
3 | 保护 装置 | 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未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风速仪或不灵敏;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未安装障碍指示灯 | 起重伤害 塔吊倾覆 | 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应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且符合规范要求;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且灵敏;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应安装障碍指示灯 |
4 | 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 | 吊钩未安装钢丝绳防脱钩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吊钩磨损、变形达到报废标准;滑轮、卷筒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滑轮及卷筒磨损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不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 起重伤害 塔吊倾覆 | 吊钩应安装钢丝绳防脱钩装置且符合规范要求;吊钩磨损、变形达到报废标准不准使用;滑轮、卷筒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不使用符合规范要求;滑轮及卷筒磨损达到报废标准不准使用;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不准使用;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
5 | 安拆、验收与使用 | 安装、拆卸单位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方案未经审核、审批;未安装合同或未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未经责任人签字;验收表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安装、拆卸作业现场无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采取有效联络信号 | 起重伤害 塔吊倾覆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安装、拆卸单位应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方案须经审核、审批;有安装合同,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履行验收程序及验收表须经责任人签字;验收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安装、拆卸作业现场有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采取有效联络信号 |
6 | 附着 | 塔式起重机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着装置;附着装置水平距离不满足说明书要求未进行设计计算和审批;安装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未进行承载力验算;附着装置安装不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附着前和附着后塔身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附着装置安装后未验收 | 塔吊倾覆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塔式起重机高度超过规定应安装附着装置;附着装置水平距离应满足说明书要求并进行设计计算和审批;安装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应进行承载力验算;附着装置安装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附着前和附着后塔身垂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附着装置安装后应验收 |
7 | 电气 安全 | 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供电;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未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安装避雷接地装置;避雷接地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电缆使用及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 | 触电 雷击 |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供电;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安装避雷接地装置;避雷接地装置、电缆使用及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
8 | 基础 | 基础未按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设计、检测、验收;基础未设置排水措施;基础周边未安装防护栏; 轨道铺设不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 塔吊倾覆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基础按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设计、检测、验收;基础应设置排水措施;基础周边应安装防护栏;轨道铺设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
9 | 结构 设施 | 主要结构件的变形、锈蚀不符合规范要求;平台、走道、梯子、护栏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高强螺栓、销轴、紧固件的紧固、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 | 塔吊倾覆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主要结构件应符合规范要求;平台、走道、梯子、护栏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高强螺栓、销轴、紧固件的紧固、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 |
10 | 多塔 作业 | 多塔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 碰撞 塔吊倾覆 | 多塔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且施工方案须经审批;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
11 | 备案 登记 |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 起重伤害 塔吊倾覆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
12 | 周边 防护 | 塔吊作业覆盖公共设施时无专项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 物体打击 | 塔吊作业覆盖公共设施时必须制定专项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应符合要求 |
13 | 检查 检测 及维修保养 | 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制定维修保养制度,或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记录不真实;无运转记录或运转记录填写不真实;达到报废标准未及时报废 | 起重伤害 塔吊倾覆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按规定检测且检测合格;制定维修保养制度,按要求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记录真实;建立运转记录且运转记录填写真实;达到报废标准应及时报废 |
14 | 吸烟 | 作业时随意吸烟,乱扔烟蒂 | 火灾 | 不吸游烟,不乱扔烟蒂,在指定的吸烟点吸烟 |
15 | 无证上岗 | 违章作业 | 以上存在事故 | 禁止无证作业 |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各类证明资料附件12起重吊装及指挥安全风险告知书
序号 | 部位或 名称 | 危险源 | 潜在事故 | 防范措施 |
1 | 施工 方案 | 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超规模的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 起重伤害 吊机倾覆 物体打击 触电等 |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审批;超规模的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
2 | 起重 机械 | 未安装荷载限制装置或不灵敏;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或不灵敏;起重扒杆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起重扒杆组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无责任人签字 | 起重伤害 吊机倾覆 | 安装荷载限制装置且灵敏;安装行程限位装置且灵敏;起重扒杆组装符合设计要求;起重扒杆组装后应履行验收程序且验收表责任人签字 |
3 | 钢丝绳 与地锚 | 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规格不符合起重机说明书要求;吊钩、卷筒、滑轮磨损达到报废标准;吊钩、卷筒、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起重拔杆的缆风绳、地锚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 起重伤害 吊机倾覆 | 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严禁使用;钢丝绳规格符合起重机说明书要求;吊钩、卷筒、滑轮磨损达到报废标准严禁使用;吊钩、卷筒、滑轮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起重扒杆的缆风绳、地锚设置符合设计要求 |
4 | 索具 | 索具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索具采用绳夹连接时,绳夹的规格、数量及绳夹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索具安全系数不符合规范要求;吊索规格不匹配或机械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 | 起重伤害 物体打击 | 索具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符合规范要求;索具采用绳夹连接时,绳夹的规格、数量及绳夹间距符合规范要求;索具安全系数符合规范要求;吊索规格匹配且机械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
5 | 作业 环境 | 起重机行走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或未采用有效加固措施;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 吊机倾覆 铁路交通事故 触电 | 起重机行走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符合说明书要求且采用有效加固措施;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
6 | 作业 人员 | 起重机司机无证操作或操作证与操作机型不符;未设置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未形成文字记录 | 起重伤害 吊机倾覆 物体打击 触电 | 起重机司机持证操作且操作证与操作机型相符;设置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作业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交底形成文字记录 |
7 | 起重 吊装 | 多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构件时,单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荷载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吊索系挂点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下有人停留或吊运重物从人的正上方通过;起重机吊具载运人员;吊运易散落物件不使用吊笼 | 起重伤害 吊机倾覆 物体打击 高处坠落 触电 | 多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构件时,单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荷载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吊索系挂点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下禁止有人停留或吊运重物从人的正上方通过;严禁起重机吊具载运人员;吊运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 |
8 | 高处 作业 | 未按规定设置高处作业平台;高处作业平台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按规定设置爬梯或爬梯的强度、构造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带悬挂点 |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按规定设置高处作业平台;高处作业平台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按规定设置爬梯或爬梯的强度、构造符合规范要求;按规定设置安全带悬挂点 |
9 | 构件 码放 | 构件码放荷载超过作业面承载能力; 构件码放高度超过规定要求;大型构件码放无稳定措施 | 坍塌 倾覆 物体打击 | 构件码放荷载严禁超过作业面承载能力;构件码放高度不超过规定要求;大型构件码放必须有稳定措施 |
10 | 警戒 监护 | 未按规定设置作业警戒区;警戒区未设专人监护 |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按规定设置作业警戒区;警戒区设专人监护 |
11 | 吸烟 | 作业时随意吸烟,乱扔烟蒂 | 火灾 | 不吸游烟,不乱扔烟蒂,在指定的吸烟点吸烟 |
序号 | 审核、备案的资料 | 提供人 签字 | 资料符合性、有效性 | 审核人签字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2 | 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 |||
3 | 税务登记证 | |||
4 | 施工资质证书和其他所必需的资质证书 | |||
5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6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 |||
7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 |||
8 | 施工人员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商业保险证明 | |||
9 | 近三年安全生产证明(当地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 |||
10 | 该工程使用设备、工器具清单 | |||
11 | 劳保用品配备清单 | |||
12 | 入厂安全交底 | |||
13 | 三(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证据 | |||
14 |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 |||
15 | 其他 | |||
16 | 管理、质量、安全体系证书 | |||
17 | 工程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18 | 职业健康体检证明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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