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并安装验收合格。
3.3.1运输方式:
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3、乙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所投产品的附件、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等。保证产品能正常使用的附件、备品备件及项目清单中要求提供的零配件和备品备件等。
4、乙方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应按标准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每一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5、 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6、货物在交付采购单位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7、 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2交货方式:
1、中标人免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5.3.1、采购人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采购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5.3.2、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并列出清单。
5.3.3、采购人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采购人的使用操作人员,直到符合技术要求,采购人最终验收。
5.3.4、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5、项目的终验按照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按政府采购一般程序组织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采购人有权随机抽取部分产品,按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执行标准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不合格,返工直至检测合格方可验收,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5.3.6、“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验收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导致迟延交货的,乙方还须按照本合同第7条的约定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连续三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总价款(2479966元)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采购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乙方除按本条前述约定支付违约金之外,还须向甲方返还已经收到的合同价款。”
5.3.7、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要求返工直至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乙方须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存在权利瑕疵,须保证对甲方交付的软件甲方享有永久的免费使用权。
5、施工期间所有安全问题乙方负责。
7.4、因甲乙双方一方违约发生诉讼,则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支付的其他费用。
7.5、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7.6、本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有重大违法行为,守法方单方面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7.7、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8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售后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2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除了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外,甲方还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付的合同价款。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乙方须按照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一(0.1%)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售后服务期间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第三方购买售后服务,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1.1总合同中设备部分金额2415274元,税率13%,集成服务部分金额64692元,税率为6%。
11.2售后服务
(1)乙方针对本项目售后服务,包括①专人负责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的;②备品备件齐全;③培训方案到位;④售后服务保证措施;⑤售后服务承诺。
(2)产品出现问题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处理,48小时内解决问题。
(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4)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5)在质保期内,如有制造质量问题或技术缺陷,乙方应予免费更换,以保证采购人工作及时正常运行;在采购人使用的前三个月,同一产品出现第二次质量问题,乙方应予免费整体更换。
(6)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中标单位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家具及设备的操作使用培训,组织培训次数不少于5次。培训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