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市武侯区川大川音片区(音乐坊更新单元)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成都音乐文创总部基地7#地块施工/标段招标补遗答疑文件(0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02/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成都市武侯区川大川音片区(音乐坊更新单元)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成都音乐文创总部基地7#地块施工/标段
招标补遗文件(01号)
各投标单位:
现就“成都市武侯区川大川音片区(音乐坊更新单元)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成都音乐文创总部基地7#地块施工/标段”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补遗修正。按招标文件规定,本招标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本项目招标资料中,项目名称均为“成都市武侯区川大川音片区(音乐坊更新单元)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成都音乐文创总部基地7#地块”,请各潜在投标人以此为准。
招标人:成都武侯音乐坊城市有机更新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标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7日
成都市武侯区川大川音片区(音乐坊更新单元)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成都音乐文创总部基地7#地块施工/标段
招标答疑文件(01号)
各投标单位:
现就“成都市武侯区川大川音片区(音乐坊更新单元)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成都音乐文创总部基地7#地块施工/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招标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 交通运输1.7.2 场外交通 承包人自行办理并应保证施工期间周边群众的通行便利,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约定不合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应由发包人负责,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答复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2.2 提供施工条件:(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于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上方面提问,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故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和自身实地查看和核查为依据的,发包人可配合承包人协调处理上述事宜,但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约定不合理,从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和自身实地查看和核查并不能完全对地下文物等情况做出判断,承包人风险较大,建议修改。
答复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2.4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 约定不合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答复3: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4: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约定不合理, 本工程控制价及四川2020定额内均不含总包服务费,要求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合理。建议单独列支总包服务费。
答复4: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3.4.2(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款项,因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纠纷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发包人可以选择直接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并有权在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除。……(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约定不合理,①因承包人违约,出现与分包人之间纠纷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发包人可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
答复5: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6: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若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以上约定不合理。建议修改为(1)条:……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后第14日止。(2)条: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第15日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答复6: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7: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6.1.4承包人报价包含占道打围的所有费用(如涉及占道打围),承包人投标时除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所列的措施费外,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的均为包干使用,结算时不调整。”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单价措施应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答复7: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8: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除按照成都市武侯区的相关规定见成武府[2020]2号文件(附后),若在签订合同后成都市武侯区出台相关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执行外不予补偿任何费用或赔偿窝工等任何损失,但工期顺延。需要修订合,但工期顺延。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7.2.2款的约定办理。……” 约定不合理,成武府[2020]2号文件并没有对于上述约定发包人违约情形对承包人的补偿说明,发生上述情形,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还应支付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否则承包人承担风险过大。
答复8: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9: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逾期超过【30】日,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按期完成施工工作,但逾期超过30日就解除合同较严格,建议修改为60天。
答复9: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0: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8.1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除按照成都市武侯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外不予补偿任何费用或赔偿窝工等任何损失,但工期顺延。” 约定不合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承包人合理费用和工期顺延,建议修改。
答复10: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1: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8.3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仍无法按时复工的,发包人除按照成都市武侯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外不予补偿任何费用或赔偿窝工等任何损失,工期顺延。” 约定不合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承包人合理费用和工期顺延,建议修改。
答复1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2: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8.5.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且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须承担所有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包括临时占地等。” 约定不合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建议修改上述内容。
答复1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3: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9.2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2.1 对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实验和检验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须由承包人提供必须的材料合格证、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等,未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对须进行自检的项目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无自检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验工作,并接受发包人监督检查。涉及前述的试验和检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约定不合理,当涉及特殊检验试验时,由发包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建议修改。
答复13: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0.2.2……当工程量变化增加超过15%时,超过15%(不含)以外的工程量的部分的综合单价……:(1)若经审核后的综合单价高于(或等于)投标综合单价,发包人确定综合单价的计算公式为:投标总价/招标时预算控制价×投标综合单价;(2)若经审核后的综合单价低于投标综合单价,发包人确定综合单价的计算公式为:投标总价/招标时预算控制价×经审核后的综合单价。” 约定不合理,按上述公式,意味着审核单价永远不可能超过投标单价,并且还要再投标单价基础上乘以中标下浮率。这与13清单规范约定原则不相符,建议删除(1)(2)条。
答复14: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2.1.5若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编制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某种材料单价在一个区间内时,确定新增材料单价的原则为:以该区间的最低值为准。” 建议修改为:……以该区间的平均值为准。
答复15: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6: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2.4.1 付款周期:当工程款(含进度款)支付达到工程合同暂定总价的80%(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时,发包方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并经过发包人确认的审计机构最终竣工结算审计后,扣除所有已预付、已支付款项留足质保金(3%)后再支付给承包方。” 约定不合理,(1)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并经过发包人确认的审计机构最终竣工结算审计后才支付剩余工程款,时间跨度较大,承包人竣工后将会有大量的工程费用要支出,建议增加节点为: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合同暂定总价的90%。 (2)不应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即便要进行政府审计,政府审计时间长,应约定如多久未完成政府审计,则应支付至验工的97%,审计结束后多退少补,否则收款周期过长。
答复16: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7: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承包人应将竣工结算资料整理完毕连同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单提交发包人。” 20天时间过短,建议修改为45天。
答复17: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8: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4.3 因承包人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在审计过程中不配合审计,审计机构或第三方鉴定机构可以根据承包人已提交的结算资料(或根据发包人按工程实际情况向审计机构或第三方鉴定机构提交的工程资料)作出的工程审计(鉴定)结论,亦作为最终的工程结算,承包人应接受该审计(鉴定)结论,确认无异议。同时,因承包人未按约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在审计过程中不配合审计的,承包人应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款20%的违约金。且此审计(鉴定)结论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先行返还已支付工程款总额20%的工程进度款,待审计(鉴定)结论确定后,按约定一并支付。” 约定不合理,(1)审计结果承包人有权提出相关异议。(2)因承包人未按约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在审计过程中不配合审计的,承包人应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款20%的违约金。处罚过重,建议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按约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在审计过程中不配合审计的,承包人应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款2%的违约金。
答复18: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9: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不向发包人主张其他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不向发包人主张其他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不向发包人主张其他违约责任 。” 约定不合理,以上关于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4)、(5)、(6)除约定有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合理的费用补偿。
答复19: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0: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2.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发生通用合同条款第16.2.1条和专用合同条款16.2.1条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有权解除合同,重新确定施工单位;……” 发包人违约事项多,承担的责任过重。因前文已对每一项违约情形进行了责任约定,建议删除本条,或者合理修改。
答复20: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1: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承担所有费用 。” 约定不合理,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建议修改。
答复2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2: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0.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自愿认可发包人不作经济赔偿,但合同工期顺延。” 约定不合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答复2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4.在保修期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保修期做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以原保修期的50%为限。具体延长时间由发包人确定,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建议删除此条,本身在保修期内,承包人理应承担国家规定的保修责任。
答复23: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7.8.3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仍无法按时复工的,发包人除按照成都市武侯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外,不予补偿任何费用或赔偿窝工等任何损失,工期顺延。” 请问:约定不合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损失、工期顺延。
答复24: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5: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为: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按日支付本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公告费、向其他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损失等)。其他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7.5.2 款执行。若产生违约金且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按时缴纳,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建议增加工期违约金上限。
答复25: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6:专用合同条款“16.2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中第(1)、(2)、(3)、(8)、(10)条款”约定的处罚过重,建议减少违约金。
答复26: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7:本工程有专业工程暂估价,但控制价中未列出总承包服务费,请招标人明确此笔费计列在何处?
答复27:依据清单编制说明4.15.3“本工程无总承包服务费”。
提问28:总说明中给出了部分材料品牌,请问是否需要在投标阶段从中选择某个(或几个)品牌填入承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中?或者总说明中提供品牌只作为报价参考,材料品牌的确定待采购前进行确认。请招标人明确?
答复28:参考品牌推荐表中同等品牌及以上品牌进行投标报价。
提问29:请问投标人是否需要单独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若需要,是否按计价软件默认格式导出PDF版的综合单价分析表附在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建议由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阶段无需提供。
答复29:投标就需要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提问30: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格式中四、施工组织设计中附表没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请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放在正文中还是以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体现?
答复30: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31: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请问分公司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复31:可提供分公司社保证明。
提问32: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以及“(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后面都要求附人员相关证件,为避免资料重复,影响标书观感质量,请问能否仅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后面附人员相关证件即可?
答复3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33: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约定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照成都市武侯区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成武府发[2020]2 号文件,是否该文件中提到的所有主要材料均为可调材料?该文件规定了可调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请问具体是多少?
答复33:按照成武府发[2020]2 号文执行。
提问34:请问可调材料基准价是按招标控制价即2022年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第11期的信息价执行,还是按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即2023年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第2期的信息价执行?
答复34: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准。
提问35:请问投标报价的人工费是参照招标控制价中人工费的调整文件即川建价发【2022】14号文执行,还是参照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发布的最新人工费调整文件即川建价发【2022】33号文执行?
答复35: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准。
提问36:本工程金额大,工期长,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未约定可调材料的种类,为避免中标后产生争议,请招标人明确可调材料的种类有哪些
答复36:按照成武府发[2020]2 号文执行。
招标人:成都武侯音乐坊城市有机更新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标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7日
招标补遗文件(01号)
各投标单位:
现就“成都市武侯区川大川音片区(音乐坊更新单元)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成都音乐文创总部基地7#地块施工/标段”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补遗修正。按招标文件规定,本招标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本项目招标资料中,项目名称均为“成都市武侯区川大川音片区(音乐坊更新单元)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成都音乐文创总部基地7#地块”,请各潜在投标人以此为准。
招标人:成都武侯音乐坊城市有机更新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标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7日
成都市武侯区川大川音片区(音乐坊更新单元)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成都音乐文创总部基地7#地块施工/标段
招标答疑文件(01号)
各投标单位:
现就“成都市武侯区川大川音片区(音乐坊更新单元)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成都音乐文创总部基地7#地块施工/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招标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 交通运输1.7.2 场外交通 承包人自行办理并应保证施工期间周边群众的通行便利,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约定不合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应由发包人负责,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答复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2.2 提供施工条件:(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于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上方面提问,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故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和自身实地查看和核查为依据的,发包人可配合承包人协调处理上述事宜,但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约定不合理,从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和自身实地查看和核查并不能完全对地下文物等情况做出判断,承包人风险较大,建议修改。
答复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2.4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 约定不合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答复3: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4: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约定不合理, 本工程控制价及四川2020定额内均不含总包服务费,要求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合理。建议单独列支总包服务费。
答复4: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3.4.2(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款项,因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纠纷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发包人可以选择直接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并有权在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除。……(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约定不合理,①因承包人违约,出现与分包人之间纠纷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发包人可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
答复5: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6: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若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以上约定不合理。建议修改为(1)条:……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后第14日止。(2)条: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第15日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答复6: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7: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6.1.4承包人报价包含占道打围的所有费用(如涉及占道打围),承包人投标时除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所列的措施费外,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的均为包干使用,结算时不调整。”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单价措施应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答复7: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8: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除按照成都市武侯区的相关规定见成武府[2020]2号文件(附后),若在签订合同后成都市武侯区出台相关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执行外不予补偿任何费用或赔偿窝工等任何损失,但工期顺延。需要修订合,但工期顺延。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7.2.2款的约定办理。……” 约定不合理,成武府[2020]2号文件并没有对于上述约定发包人违约情形对承包人的补偿说明,发生上述情形,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还应支付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否则承包人承担风险过大。
答复8: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9: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逾期超过【30】日,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按期完成施工工作,但逾期超过30日就解除合同较严格,建议修改为60天。
答复9: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0: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8.1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除按照成都市武侯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外不予补偿任何费用或赔偿窝工等任何损失,但工期顺延。” 约定不合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承包人合理费用和工期顺延,建议修改。
答复10: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1: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8.3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仍无法按时复工的,发包人除按照成都市武侯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外不予补偿任何费用或赔偿窝工等任何损失,工期顺延。” 约定不合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承包人合理费用和工期顺延,建议修改。
答复1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2: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8.5.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且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须承担所有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包括临时占地等。” 约定不合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建议修改上述内容。
答复1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3: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9.2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2.1 对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实验和检验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须由承包人提供必须的材料合格证、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等,未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对须进行自检的项目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无自检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验工作,并接受发包人监督检查。涉及前述的试验和检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约定不合理,当涉及特殊检验试验时,由发包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建议修改。
答复13: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0.2.2……当工程量变化增加超过15%时,超过15%(不含)以外的工程量的部分的综合单价……:(1)若经审核后的综合单价高于(或等于)投标综合单价,发包人确定综合单价的计算公式为:投标总价/招标时预算控制价×投标综合单价;(2)若经审核后的综合单价低于投标综合单价,发包人确定综合单价的计算公式为:投标总价/招标时预算控制价×经审核后的综合单价。” 约定不合理,按上述公式,意味着审核单价永远不可能超过投标单价,并且还要再投标单价基础上乘以中标下浮率。这与13清单规范约定原则不相符,建议删除(1)(2)条。
答复14: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2.1.5若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编制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某种材料单价在一个区间内时,确定新增材料单价的原则为:以该区间的最低值为准。” 建议修改为:……以该区间的平均值为准。
答复15: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6: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2.4.1 付款周期:当工程款(含进度款)支付达到工程合同暂定总价的80%(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时,发包方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并经过发包人确认的审计机构最终竣工结算审计后,扣除所有已预付、已支付款项留足质保金(3%)后再支付给承包方。” 约定不合理,(1)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并经过发包人确认的审计机构最终竣工结算审计后才支付剩余工程款,时间跨度较大,承包人竣工后将会有大量的工程费用要支出,建议增加节点为: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合同暂定总价的90%。 (2)不应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即便要进行政府审计,政府审计时间长,应约定如多久未完成政府审计,则应支付至验工的97%,审计结束后多退少补,否则收款周期过长。
答复16: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7: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承包人应将竣工结算资料整理完毕连同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单提交发包人。” 20天时间过短,建议修改为45天。
答复17: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8: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4.3 因承包人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在审计过程中不配合审计,审计机构或第三方鉴定机构可以根据承包人已提交的结算资料(或根据发包人按工程实际情况向审计机构或第三方鉴定机构提交的工程资料)作出的工程审计(鉴定)结论,亦作为最终的工程结算,承包人应接受该审计(鉴定)结论,确认无异议。同时,因承包人未按约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在审计过程中不配合审计的,承包人应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款20%的违约金。且此审计(鉴定)结论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先行返还已支付工程款总额20%的工程进度款,待审计(鉴定)结论确定后,按约定一并支付。” 约定不合理,(1)审计结果承包人有权提出相关异议。(2)因承包人未按约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在审计过程中不配合审计的,承包人应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款20%的违约金。处罚过重,建议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按约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在审计过程中不配合审计的,承包人应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款2%的违约金。
答复18: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9: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不向发包人主张其他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不向发包人主张其他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不向发包人主张其他违约责任 。” 约定不合理,以上关于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4)、(5)、(6)除约定有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合理的费用补偿。
答复19: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0: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2.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发生通用合同条款第16.2.1条和专用合同条款16.2.1条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有权解除合同,重新确定施工单位;……” 发包人违约事项多,承担的责任过重。因前文已对每一项违约情形进行了责任约定,建议删除本条,或者合理修改。
答复20: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1: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承担所有费用 。” 约定不合理,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建议修改。
答复2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2: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0.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自愿认可发包人不作经济赔偿,但合同工期顺延。” 约定不合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答复2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4.在保修期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保修期做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以原保修期的50%为限。具体延长时间由发包人确定,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建议删除此条,本身在保修期内,承包人理应承担国家规定的保修责任。
答复23: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7.8.3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仍无法按时复工的,发包人除按照成都市武侯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外,不予补偿任何费用或赔偿窝工等任何损失,工期顺延。” 请问:约定不合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损失、工期顺延。
答复24: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5: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为: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按日支付本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公告费、向其他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损失等)。其他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7.5.2 款执行。若产生违约金且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按时缴纳,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建议增加工期违约金上限。
答复25: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6:专用合同条款“16.2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中第(1)、(2)、(3)、(8)、(10)条款”约定的处罚过重,建议减少违约金。
答复26: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7:本工程有专业工程暂估价,但控制价中未列出总承包服务费,请招标人明确此笔费计列在何处?
答复27:依据清单编制说明4.15.3“本工程无总承包服务费”。
提问28:总说明中给出了部分材料品牌,请问是否需要在投标阶段从中选择某个(或几个)品牌填入承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中?或者总说明中提供品牌只作为报价参考,材料品牌的确定待采购前进行确认。请招标人明确?
答复28:参考品牌推荐表中同等品牌及以上品牌进行投标报价。
提问29:请问投标人是否需要单独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若需要,是否按计价软件默认格式导出PDF版的综合单价分析表附在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建议由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阶段无需提供。
答复29:投标就需要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提问30: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格式中四、施工组织设计中附表没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请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放在正文中还是以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体现?
答复30: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31: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请问分公司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复31:可提供分公司社保证明。
提问32: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以及“(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后面都要求附人员相关证件,为避免资料重复,影响标书观感质量,请问能否仅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后面附人员相关证件即可?
答复3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33: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约定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照成都市武侯区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成武府发[2020]2 号文件,是否该文件中提到的所有主要材料均为可调材料?该文件规定了可调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请问具体是多少?
答复33:按照成武府发[2020]2 号文执行。
提问34:请问可调材料基准价是按招标控制价即2022年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第11期的信息价执行,还是按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即2023年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第2期的信息价执行?
答复34: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准。
提问35:请问投标报价的人工费是参照招标控制价中人工费的调整文件即川建价发【2022】14号文执行,还是参照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发布的最新人工费调整文件即川建价发【2022】33号文执行?
答复35: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准。
提问36:本工程金额大,工期长,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未约定可调材料的种类,为避免中标后产生争议,请招标人明确可调材料的种类有哪些
答复36:按照成武府发[2020]2 号文执行。
招标人:成都武侯音乐坊城市有机更新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标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7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