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采用派单制,由甲方依据服务需求向乙方派单。派单后乙方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私自实施的项目内容不予认可。
2、乙方接到分派任务时,人员、设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3、乙方完成派单任务所需的劳务人员、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材料全部由乙方自行运送至现场。
4.1.1长沙县榔梨街道办事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1.2本项目无预付款,采取派单制,按时结算,即单价上限价*实际工程量*中标折扣率=最终结算金额,每个月汇总,凭每月派遣单验收资料按季度结算(结算时扣除扣发款项)。
5.2.1接到分派任务时,人员、设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应急处突任务应当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人员、设备到达指定现场。如果没有及时赶到或是无法赶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2.2乙方所有人员必须着装整齐,穿着统一标志反光背心,配戴安全帽,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5.2.3乙方必须将劳务人员统一派送指定位置,其所产生的人员运送费用由乙方负责。
5.2.4乙方所派劳务人员年龄 18-55 周岁,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服从指挥,听从安排,安全操作,文明施工,严禁与第三方人员发生冲突。
5.2.5施工现场乙方必须安排项目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5.2.6所到场设备由乙方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设备规格必须标识清晰,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所规定设备型号进行调配。该到场设备相关随身工具及物品(如升降梯、大锤、大剪、扳手、安全绳、滑板等)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5.2.7乙方在合同期内应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设备保管,保险、税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5.2.8到场设备及操作人员发生事故时,由乙方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2.9乙方需承诺所供到场设备性能完好,且所供机械设备至少八成新。
5.2.10机械设备保管,如发生偷盗,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
5.2.11在劳务、作业时如有乙方人员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由乙方负全责,甲方免除一切责任。
5.2.12乙方应该与其所派劳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并及时为所属劳务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按时交纳规定费用(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若乙方未办理相关保险或未及时参保并缴纳费用,所有与此相关的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
5.2.13乙方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及第三方的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或第三方带来经济损失的, 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5.2.14甲方不保证乙方的最低业务量,以实际发生工作量乘以中标单价予以结算。
5.2.15疫情防控期间,乙方要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做好工作人员自我防护工作,做好人员登记把关,不得聘请疫情地区人员。
5.2.16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分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有权上报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2.17如乙方工作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舆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3.1.1验收方式:参照长财采购[2016]6 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依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选取对应的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
5.3.1.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1.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1.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或使用单位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单位,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2验收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合格标准。
6.1.对于有严格约定时效的事项,如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采取如下方式对乙方进行处罚:
6.2一般情况按比例扣减结算价款,即以延误天数除以约定工期乘以结算价款。
6.2.1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拒付结算价款,同时甲方享有无条件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如数字化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考核扣分;影响重要接待、重要检查、重要活动;因未及时处置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失等情况。
6.2.2因乙方未按照甲方施工派遣要求施工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施工方案,造成费用超过预期的,甲方可拒付费用或以原预算费用为上限价格进行结算。但是不论结算与否,因乙方违反上述要求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6.3隐蔽工程未经甲方确认而进行覆盖等造成工程量确认存在疑问的情况,除乙方可提供有效证据进行证明并经甲方确认外,甲方有权拒签或合理核减工程量。
6.4采用计工日模式进行计价的项目必须在完工后30日之内将完整资料报送到甲方进行审核。否则甲方有权针对该项目最终结算价格进行优惠20%的方式进行处置。
6.5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完成的任务进行验收并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甲方签认的施工派遣单、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等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11.2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按年度对乙方按照《考核标准》文件进行考核(详见附件),考核合格后且无本合同约定的终止、解除合同的事项发生,甲乙双方在年度合同到期前续签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不进行合同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