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2-12410]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监理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地质勘察绿色建筑设计安全控制监督施工准备房建市政全流程电子化科学创新谷投资监理设备劳务合同管理场内交通疏解维护保险利润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民建土木工程电气给排水供热通风空调岩土土石方地基基础地形测量机电园林景观装修工程造价控制建筑构配件资格审查资料试验检测设备车辆电脑施工监理科学城创新谷土建附属工程前期工作阶段竣工结算工程质量保修质量控制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信息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开工前期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筹划有关事务性工作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监理咨询意见工程资料原材料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技术方案材料设备复试监理规划工地例会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现场准备前期准备方案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督促检查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地方建筑安装隐蔽工程土方混凝土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卷材防水层构造钢结构主体结构梁柱钢筋抽料表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网架结构索膜安装旁站监理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工人工资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出泥运输车市容卫生文明施工主材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签证费用设计概算审核工程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工程量清单费用索赔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工程变更分段结算工程量计算书计算底稿图纸会审记录工程洽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会议纪要工程签证验收记录验收报告移交资料签收表监理工作小结竣工扫尾整改考核评价竣工图整理工程竣工档案备案声像材料声像档案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后方支持协调管理进场退场其他相关工作投入设备驻场监理施工图深化设计检测仪器费食宿监造地形图建筑材料工程保修工程勘察环境管理办公用品监理用具关键工序重点部位进行质量监控视频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场内排水组织施工临设布置燃气供电环保工程验收会议制度建构筑物保护措施工程质量检测设备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5/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g2022-12410
预算金额935.81万元
招标公司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李工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余工020-82359589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 房屋建筑 | 服务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 项目编号 | JG2022-12410 |
招标单位 | 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 项目类别 | 服务 |
建设单位 | 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 | 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监理企业-房屋建筑专业监理企业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房屋建筑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
招标公告发布 | 2022-05-18 0:00:00 | 2022-06-08 11:15:00 | |
投标登记 | 2022-05-18 0:00:00 | 2022-06-08 11:15:00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2-05-18 0:00:00 | 2022-06-08 11:15:00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2-05-18 0:00:00 | 2022-06-08 11:15:00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2-05-18 0:00:00 | 2022-05-20 23:59:59 |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 2022-06-08 11:00:00 | 2022-06-08 11:15:00 | 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一阶段开标 | 2022-06-08 11:15:00 | 2022-06-08 12:00:00 | 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投标文件解密 | 2022-06-08 11:15:00 | 2022-06-08 11:45:00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
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
没相对应数据! |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 项目编号:JG2022-12410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5月18日 0时0分~2022年6月8日 11时15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5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935.81
- 投标人资格条件:3.1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 3.1.1投标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注: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98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顺延的通知》(穗建审批〔2020〕295号)执行。 3.1.2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3.1.1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3.2 总监理工程师:拟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有本科或以上的学历。或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办理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信息中登记的在册人员。(以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查询信息为准)。 3.5 投标人出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3.6 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项目负责人)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 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 )公布名单为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 (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拟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有本科或以上的学历。或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6月8日 11时15分 - 2022年6月8日 12时0分
- 开标地点: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5月18日 0时0分 - 2022年6月8日 11时15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2年6月8日 11时0分 - 2022年6月8日 11时15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李工
- 代理联系人:余工
- 联系方式:020-82359589
- 代理联系方式:020-82165699-804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监督电话:020-82112206、82116676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 招标公告.pdf招标公告.pdf
-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招标文件(上网).doc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招标文件(上网).doc
-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招标公告(上网).doc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招标公告(上网).doc
-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pdf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pdf
- 招标代理委托书.pdf招标代理委托书.pdf
- 交易申请表.pdf交易申请表.pdf
- 招标申请函.pdf招标申请函.pdf
- 资金来源证明.pdf资金来源证明.pdf
-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 招标人授权委托书.pdf招标人授权委托书.pdf
- 招标人声明1.pdf招标人声明1.pdf
- SL202205160012-202205161057.GZZB
交易申请表
\n项目编号: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名称 |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
招标单位 | 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
招标单位授权代表 | 余工 | 联系人 | 李工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020-82359589 | |
建设单位 | 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 ||||||
联系人 | 李工 | 李工 | 联系电话 | 020-82359589 | |||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 | 无 | 无 | 无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
招标代理 | 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联系人 | 余工 | 余工 | 联系电话 | 020-82165699-804、13760652014 | |||
项目监督部门 |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145510 | 预计发包价(万元) | 935.81 | 招标方式 | 招标方式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招标内容 |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各阶段,施工准备等)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各阶段,施工准备等)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各阶段,施工准备等)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各阶段,施工准备等)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各阶段,施工准备等)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各阶段,施工准备等)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各阶段,施工准备等)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
工程类别 | 房建 | 项目类别 | 服务一监理 | 立项或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号 | 立项或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号 |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111-440112-04-01-335579 |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 |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是否资审电子化 | 是 | 是否电子评标项目 | 是否电子评标项目 | 是 | |
招标文件是否电子备案 | 否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房建一监理 | 招标项目地点 | 招标项目地点 | 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东区宏光路 | |
是否对项目负责人加锁 | 是 | 备案方式 | 事后备案 | 是否省财政性投资项目或市、区财政性投资是否超过50% | 是否省财政性投资项目或市、区财政性投资是否超过50% | 否 | |
投资性质 | 模摇 | 项目投资总额暂定145510万元, | 其中建安费暂定96061万元。 | 其中建安费暂定96061万元。 | |||
招标人意见 | 2022 | 年 | 招标代理机构意见 | 招标代理机构意见 | 盖章2022年月日 | ||
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盖章年月日 | 盖章年月日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
\n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n招标公告
\n正工程
\n程建
\n容投资
\n招标大: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n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筑手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n2022年5月
\n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n招标公告
\n1.招标条件
\n本招标项目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已由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
\n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n2111-440112-04-01-335579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科城创
\n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
\n为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服务进行公
\n开招标。
\n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n2.1招标项目概况
\n2.1.1招标项目名称: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n2.1.2工程建设规模:本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为45338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
\n积为113701平方米(厂房区建筑面积93949平方米(一类工业用地(M1)),办公
\n区面积6196平方米,商业配套区建筑面积1881平方米,水厂控制中心区面积4061
\n平方米,二层连板761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47976平方米。
\n2.1.3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东区宏光路。
\n2.1.4工程投资额:项目投资总额暂定145510万元,其中建安费暂定96061万元。
\n2.1.5资金来源:直筹资金
\n2.2招标范围
\n2.2.1监理标段划分:本项目设二个标段。
\n2.2.2监理范围: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
\n设计各阶段,施工准备等)、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
\n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
\n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n2.2.3监理服务期限
\n勘察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保修阶段和竣工结算期的监理服
\n务期:
\n(1)前期工作阶段: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到前期工作完成之日;
\n(2)施工准备阶段: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到工程开工之日;
\n(3)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
\n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
\n投
\n(4)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
\n2年。
\n(5)竣工结算期:从结算送审到终审。
\n2.2.4监理服务最高投标限价:935.81万元。
\n2.2.5若本项目因国土规划、建筑主管部门等原因,调整建设规模或终止实施的,
\n中标人只能就完成且通过招标人确认的工程量中申请补偿,其他内容均不得索赔,中
\n标人不得有异议。
\n3.投标人资格要求
\n3.1
\n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
\n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
\n3.1.1投标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香港企业
\n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
\n招标文件要求。[注: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
\n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
\n[2020]1号)确定]。
\n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
\n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n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n《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
\n(2020)298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顺延的
\n通知》(穗建审批(2020)295号)执行。
\n3.1.2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类似
\n工程是指第3.1.1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
\n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
\n2
\n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n3.2总监理工程师:拟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
\n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
\n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有本科或以上的学历。或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n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专业人士
\n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
\n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
\n[2020]1号)确定]。
\n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n3.4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办理了企业信息登记
\n及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信息中登记的在册人员。(以广州市住建行
\n业信用管理平台查询信息为准)。
\n3.5投标人出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格式见招
\n标文件第六章)。
\n3.6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项目
\n负责人)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
\n管委会网站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
\n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公布名单为
\n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
\n注:1、未在招标公告第三条单列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
\n据。
\n2、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
\n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
\n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
\n自2021年1月1日起,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香港企业及香港
\n专业人士参与本次投标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满足评审的相关证明文件。
\n4.招标文件的获取
\n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0年月日时分至20年月
\n3
\n日时
\n_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
\nhttp://www.gzggzy.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n4.2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n注:(1)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
\n指引。
\n(2)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备标时间。
\n5.投标文件的递交
\n5.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含本日):20年月日时分至_20
\n年
\n月日时分。
\n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n5.2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年月日_时分至20年月_
\n日时分。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nhttp://www.gzggzy.cn/)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
\n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
\n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n网站首页-服务指南。
\n投标登记时,投标人应按要求在交易系统中填写《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
\n(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表中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作为投标文件
\n的一部分,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中标人履约时进行比对、查核。
\n5.3递交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时间为:20年月日时分至_20
\n年月日时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广州黄埔区水
\n西路32号四楼(汇丽国际D栋写字楼四楼)指定开标室,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
\n心网站进行查询。
\n5.4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逾期未上传成功
\n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光盘的,招标人
\n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光盘。
\n5.5开标时间:20年月日_时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
\n心黄埔交易部[广州黄埔区水西路32号四楼(汇丽国际D栋写字楼四楼)]指定开标室,
\n4
\n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n6.发布公告的媒介
\n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
\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n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
\n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n7.联系方式
\n招标人: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n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348号建设大厦711室
\n联系人:李工电话:020-82359589
\n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n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97号敏捷广场D3栋1801-1820房
\n联系人:余工电话:020-82165699、13760652014
\n异议受理部门: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n联系电话:020-82359589
\n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348号建设大厦711室
\n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
\n管理办公室)
\n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30号四楼
\n监管电话:020-82112206、82116676
\n资有
\n投
\n创谷
\n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
\n科
\n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nA月期:2022年日
\n
仅供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使用
\n查询网址:http//www.gdiz.gov.cn/queryaction
\n的,备案证长期有效
\n提示: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的,备案证自动失效。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n项目总投资:145510.00万元(折合
\n备注:
\n积4061平方米,二层连板761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47976平方米
\n积93919平方米,办公区面积6196平方米,商业配套区建筑面积1881平方米,水厂控制中心区面
\n本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为45338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为113701平方米(厂房区建筑面
\n建设规模及内容:
\n建设类别:
\n项目名称:科全到1中
\n项目代码:2111-440112-01-01-335579
\n申报企业名称:广州
\n计划开工时间:2022年01月
\n其中:土建投资:96061.00万元
\n:基建口技改口其他
\n设备及技术投资:0.00
\n有限公司
\n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n万元;
\n计创K发
\n万美元)项目资本金:29102.00万元
\n进口设备用汇:0.00
\n建设性质:新建口扩建口改建口迁建口其他
\n建设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东区宏光路
\n经济类型:国有独资
\n备案秘关
\n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n26日
\n和改革局
\n万美元
\n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n招 标 文 件
\n招 标 人: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n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n2022年5月
\n目 录
\n第一章 招标公告2
\n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
\n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n1. 总则12
\n2. 招标文件14
\n3. 投标文件15
\n4. 投标18
\n5. 开标19
\n6. 评标20
\n7. 合同授予21
\n8. 纪律和监督22
\n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22
\n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2
\n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6
\n评标办法前附表26
\n1.评标方法29
\n2. 评审标准29
\n3. 评标程序30
\n附表一:形式评审表32
\n附表二:资格评审表33
\n附表三:响应性评审表34
\n附表四:监理综合评分表35
\n附表五:总得分汇总表38
\n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9
\n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70
\n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71
\n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74
\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77
\n三、投标保证金79
\n四、监理报酬清单80
\n五、资格审查资料81
\n六、监理大纲83
\n七、公司简介84
\n八、标函承诺书85
\n九、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88
\n十、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89
\n十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94
\n十二、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95
\n第一章 招标公告
\n另 册
\n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n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条款号\n | \n条 款 名 称\n | \n编 列 内 容\n |
\n1.1.2\n | \n招标人\n | \n招标人: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n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348号建设大厦711室 \n联系人: 李工 \n电话:020-82359589\n |
\n1.1.3\n | \n招标代理机构\n | \n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n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97号敏捷广场D3栋1801-1820房\n联 系 人:余工 \n电 话:020-82165699、13760652014\n |
\n1.1.4\n | \n招标项目名称\n | \n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n |
\n1.1.5\n | \n项目建设地点\n | \n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东区宏光路\n |
\n1.1.6\n | \n项目建设规模\n | \n详见招标公告。\n |
\n1.1.7\n | \n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n | \n施工工期为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n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5月,计划完工日期:2024 年9 月 \n |
\n1.1.8\n | \n建筑安装工程费\n | \n详见招标公告。\n |
\n1.2.1\n | \n资金来源及比例\n | \n企业自筹,比例 100 % 。\n |
\n1.2.2\n | \n资金落实情况\n | \n已落实。\n |
\n1.3.1\n | \n招标范围\n | \n详见招标公告。\n |
\n1.3.2\n | \n监理服务期限\n | \n详见招标公告。\n |
\n1.3.3\n | \n质量标准\n | \n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工程勘察质量评定办法》、《民用建筑设计质量评定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范》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n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n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文明施工措施要符合广州市的“六个百分百”规定,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n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设计单位应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节能规范,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20年11月13日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函号:粤建科函〔2020〕824号)进行设计,确保本项符合绿色建筑一星标准要求。\n工程质量目标:确保“省优质工程”,争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n |
\n1.4.1\n | \n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n | \n(1)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n(2)财务要求:/\n(3)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n(4)信誉要求:/\n(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n(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n(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n(8)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n |
\n1.4.2\n | \n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n | \nþ不接受\n□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公告\n |
\n1.4.3\n | \n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n | \n修改:(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n |
\n1.9.1\n | \n踏勘现场\n | \nþ不组织\n□组织,踏勘时间:年月日\n踏勘集中地点: / \n |
\n1.10.1\n | \n投标预备会\n | \nþ不召开\n□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n召开地点: / \n |
\n1.10.2\n | \n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n | \n时间: / \n形式: / \n |
\n1.10.3\n | \n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n | \n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一经在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n |
\n1.12.1\n | \n实质性要求和条件\n | \n见第三章评审标准。\n |
\n1.12.3\n | \n偏差\n | \nþ不允许\n□允许,偏差范围:\n偏差幅度:/\n |
\n2.1\n | \n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n | \n答疑纪要、澄清文件等(如有)\n |
\n2.2.1\n | \n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n | \n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n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投标人登录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进入“我是投标人(供应商)”->“我的投标”->“招标答疑提问”查询项目并提问。\n1.形式:投标人疑问通过网上提交。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房建市政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操作专章》。\n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8日前停止提问。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文件。投标人可直接从交易中心网站“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专区进入,下载项目的答疑纪要;也可以登录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我是投标人(供应商)”->“我的投标项目”->“答疑纪要”。\n |
\n2.2.2\n | \n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n | \n1.方式:网上答疑\n2.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15 日\n3.招标文件澄清(招标答疑纪要)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n |
\n2.2.3\n | \n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n | \n招标文件澄清(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n |
\n2.3.1\n | \n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n | \n以补充公告或项目答疑澄清的方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n |
\n2.3.2\n | \n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n | \n招标文件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n |
\n3.1.1\n | \n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n | \n1、公司简介\n标函承诺书\n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n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n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n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n注:以上资料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n |
\n3.2.1\n | \n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n | \n一般计税方法计算\n |
\n3.2.3\n | \n报价方式\n | \n投标人自行报价,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下浮率=(1-监理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00%】\n |
\n3.2.4\n | \n最高投标限价\n | \n□无\nþ有, 最高投标限价935.81万元。\n |
\n3.2.5\n | \n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n | \n投标人必须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充分考虑职责和义务,全面地理解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求,并按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及内容进行报价,报价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3位小数点四舍五入。\n各投标人在最高投标限价基础上,按选定的下浮率自行报价。监理费服务收费基准价:1336.87万元。\na.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暂定86454.9万元(最终以本工程建安费结算价为准);\n计算公式:监理费收费=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投标下浮率)\nb.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暂定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暂定1.0;高程调整系数暂定1.0。\n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招标文件第1.3款和合同条款所列招标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为计算投标报价基础。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n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已包括但不限于监理设备、劳务、管理、交通、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费用。\n成本警戒价为748.648万元(最高投标限价的80% )。对低于该警戒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戒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n(5)监理费结算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建设部文件(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并执行投标下浮率,最终以建设单位审定结算为准。\n |
\n3.3.1\n | \n投标有效期\n | \n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n |
\n3.4.1\n | \n投标保证金\n | \n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nþ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n投标担保的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n缴纳时间:投标担保,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n1、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汇票、信用证、保函、保险等能够实现保证目的的方式。\n2、如采用现金、支票或汇票形式提交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新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操作流程及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信息为准。\n3、如采用非电子形式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或保险需开具给招标人(受益人也必须是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n纸质保函或保险等凭证纸质原件也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单独密封(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递交至开标室。递交纸质保函或保险等凭证纸质原件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投标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n4、采用电子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心。\n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n□不要求\n |
\n3.4.4\n | \n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n | \n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n |
\n3.5\n | \n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n | \n□无\nþ有,具体要求:\n1、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不要求提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以上内容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的依据;\n |
\n3.5.1\n | \n投标人基本情况表\n | \n本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n |
\n3.5.2\n | \n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n | \n本项目不需要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n |
\n3.5.3\n | \n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n | \n完成时间要求:2019年1月 1日至今 \n(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为准)\n |
\n3.5.4\n | \n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n | \n本项目不需要提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n |
\n3.5.5\n | \n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n | \n本项目不需要提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n |
\n3.5.6\n | \n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n | \n本项目不需要提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n |
\n3.5.7\n | \n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n | \n本项目不需要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n |
\n3.5.8\n | \n关于联合体投标\n | \n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n |
\n3.6.1\n | \n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n | \nþ不允许\n□允许\n |
\n3.7.3A(2)\n | \n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n | \n/\n |
\n3.7.3A(3)\n | \n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n | \n/\n |
\n3.7.3 (B)\n | \n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n | \n证书证件需为原件清晰彩色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n |
\n3.7.3 (B)\n | \n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n | \n取消在招标文件中采用个人数字证书和加盖个人电子印章要求,投标文件中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手签后扫描上传,对加盖个人电子印章不做要求。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相关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新发布的《房建市政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操作专章》。\n |
\n4.1.1(A)\n | \n投标文件加密要求\n | \n/\n |
\n4.1.1(B)\n | \n投标文件加密要求\n | \n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须进行加密。具体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新发布的《房建市政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操作专章》。\n |
\n4.1.2\n | \n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n | \n招标人名称: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n招标人地址: \n投标文件\n招标项目编号:\n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填入开标时间)\n |
\n4.2.1\n | \n投标截止时间\n | \n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n |
\n4.2.2(A)\n | \n递交投标文件地点\n | \n/\n |
\n4.2.3\n | \n投标文件是否退还\n | \nþ否\n□是,退还时间:\n |
\n5.1(A)\n | \n开标时间和地点\n | \n/\n |
\n5.1(B)\n(新增)\n | \n开标时间和地点\n | \n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n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黄埔区水西路32号四楼)第开标室\n |
\n5.2(4)(A)\n | \n开标程序\n | \n/\n |
\n5.2(4)(B)\n(新增)\n | \n开标程序\n | \n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n(1)宣布开标纪律;\n(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n(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n(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n(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若有关人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开标程序;\n(6)开标结束。\n5.2.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或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投标人其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n5.2.3开标时,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不参与下一程序,并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n |
\n6.1.1\n | \n评标委员会的组建\n | \n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n |
\n6.3.2\n | \n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n | \n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 人。\n |
\n7.1\n | \n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n | \n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n公示期限:3日。\n |
\n7.4\n | \n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n | \n□是\nþ否\n |
\n7.6.1\n | \n履约保证金\n | \n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n□要求,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为中标价款的10%,具体见合同相关条款。\nþ不要求\n |
\n9\n | \n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n | \n□否\nþ是,具体要求:\n1、具体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新发布的《房建市政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操作专章》。\n2、现场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n投标人将按《房建市政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操作专章》的操作方法制作的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刻入光盘(1份),在开标现场(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备用。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4.1.2。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光盘)不得加密。光盘(投标文件)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未提交备用投标文件光盘。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不再接受现场提交的光盘。投标人也可不提交备用光盘。\n3、补救方案\n(1)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n在规定时间内,因投标人之外原因导致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在开标现场读取光盘内容,继续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光盘内容为准。\n(2)评标时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n若遇不可抗力发生(如: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等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开启现场递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光盘,并按光盘内容进行评审。\n(3)除发生上述情况外,开标评标均以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n |
\n10\n | \n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n | |
\n特别\n提示\n | \n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定时期内参与我单位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n(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n(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n(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n(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n | |
\n否决性条款\n | \n否决性条款汇总:\n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n1、拒绝受理投标文件的情形:\n (1)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且取得回执的; \n(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电子签章,并进行加密的;\n (3)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或逾期解密的。\n2、作无效投标的情形\n(1)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的要求;\n(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n(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n(4)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n(5)不对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价格进行书面确认;\n(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n3、其他否定投标文件效力情形\n(1)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码一致的;\n(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n | |
\n招标代理费\n | \n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57400元,由中标人按照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n | |
\n中标服务费\n | \n中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中标服务费。\n | |
\n企业综合诚信评价计分\n | \n本项目的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以监理-房建排名为准。企业的综合诚信评价排名以投标截止当日广州市工程招标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布的企业60日诚信分得分为准。\n | |
\n招标失败的情形\n | \n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或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单标段项目)\n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n | |
\n中标候选人公示要求\n | \n在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电子版(报价清单、方案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n | |
\n中标公示后中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要求\n | \n中标候选人公示后3天内中标人需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的投标文件打印,投标文件需与中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交的投标文件一致,中标人加盖公章,一正4副(加盖公章),合共5套投标文件提供给招标人,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支付。\n | |
\n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n | \n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n详见本须知后附表。\n |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岗位\n | \n人员要求\n | \n持证上岗要求\n | ||
\n总监理工程师\n | \n1名\n | \n要求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或香港测量师注册管理局注册的建筑注册组别的专业测量师。\n | ||
\n总监理工程师\n代表\n | \n1名\n | \n要求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n | ||
\n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或以上)\n | \n不少于8名\n | \n建筑工程专业\n | \n¨房屋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名。\nþ工民建(建筑、土木)2名、\nþ电气1名、\nþ给排水1名、\nþ供热通风与空调1名、\n□岩土(土石方、地基与基础) 名、\n□测量 名、\n☑机电1名、\n☑园林1名、\n☑装修 1名、\n□造价 名。\n | \n专业以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或职称证或毕业证中的专业名称(含相近专业)为准;\n |
\n造价工程师\n | \n1名\n | \n具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n | ||
\n监理员\n | \n3名\n | \n监理员3人或以上,具备监理员证,要求专业对口\n(以岗位证或职称证或毕业证中专业为准)\n | ||
\n安全员\n | \n1名\n | \n具备安全监理员证\n | ||
\n总计\n | \n不少于15名\n | \n |
注:1、表中所列人员配备为最低限度要求,投标人所投入人员不满足本要求的则在评分表中相应评分项不得分,中标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投入人员,所有监理人员均须身体健康。投标人提供的人员须为投标人在职员工,并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3个月(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的(不含投标截止当月)社保缴纳证明或退休证明。
\n2、有效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指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有效的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取得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
\n3、本表不作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审查依据,只作为综合评分表的评审依据。
\n1. 总则
\n1.1招标项目概况
\n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n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1.1.8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n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n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1.3.2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1.4投标人资格要求
\n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n(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n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n(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n(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n(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n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n(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n(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n(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n(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n(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n(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n(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n(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n(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n(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n(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n(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n(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n(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n(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n(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n1.5费用承担
\n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n1.6保密
\n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1.7 语言文字
\n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n1.8 计量单位
\n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n1.9 踏勘现场
\n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n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n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n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n1.10 投标预备会
\n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n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n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n1.11 分包
\n本项目严禁分包。
\n1.12 响应和偏差
\n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n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n2. 招标文件
\n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n本招标文件包括:
\n(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n(2)投标人须知;
\n(3)评标办法;
\n(4)合同条款及格式;
\n(5)委托人要求;
\n(6)投标文件格式;
\n(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n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n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n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n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n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n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n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n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n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n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n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n3. 投标文件
\n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n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n(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n(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n(3)投标保证金;
\n(4)监理报酬清单;
\n(5)资格审查资料;
\n(6)监理大纲;
\n(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n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n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n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n3.2 投标报价
\n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n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n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n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n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3.3 投标有效期
\n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n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n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n3.4 投标保证金
\n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n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n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n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n(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n(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n(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n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n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 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 质性降低。
\n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n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n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
\n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n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n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n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扫描件。
\n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项规定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n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n3.6 备选投标方案
\n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n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n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n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n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n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n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n(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n(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
\n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n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4. 投标
\n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n4.1.1 (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n4.1.1 (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n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n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n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n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n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n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n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n4.2.5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n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n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n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n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n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n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n5. 开标
\n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n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n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n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n5.2 开标程序
\n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n(1)宣布开标纪律;
\n(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n(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n(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n(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n(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n(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n(6)开标结束。
\n5.3 开标异议
\n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n6. 评标
\n6.1 评标委员会
\n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n(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n(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n(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n(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n(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n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n6.2 评标原则
\n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n6.3 评标
\n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n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7. 合同授予
\n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n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n7.2 评标结果异议
\n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n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n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n7.4 定标
\n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n7.5 中标通知
\n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n7.6 履约保证金
\n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n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n7.7 签订合同
\n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n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n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n8.纪律和监督
\n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n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n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n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n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n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n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n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n8.5 投诉
\n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n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n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n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n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n开标记录表
\n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投标人\n | \n机器码是否与其它投标人相同\n | \n投标文件光盘密封情况\n | \n投标保证金\n | \n投标报价\n(万元)\n | \n总监理工程师\n | \n监理服务期限\n | \n备注\n | \n投标人代表签名\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n年月日
\n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n问题澄清通知
\n(编号:)
\n(投标人名称):
\n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n清、说明或补正:
\n1.
\n2.
\n......
\n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n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n年月日
\n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n问题的澄清
\n(编号:)
\n评标委员会:
\n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n1.
\n2.
\n.....
\n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n投标人:(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年月日
\n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n评标办法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条款号\n | \n评审因素\n | \n评审标准\n | |||
\n1\n | \n评标方法\n | \n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n | \n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则以综合诚信评价排名靠前的排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n | ||
\n2.1.1\n | \n形式评审标准\n | \n投标人名称\n | \n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n | ||
\n2.1.1\n | \n形式评审标准\n | \n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n | \n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n | ||
\n2.1.1\n | \n形式评审标准\n | \n投标文件格式\n | \n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n | ||
\n2.1.1\n | \n形式评审标准\n | \n联合体投标人\n | \n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n | ||
\n2.1.1\n | \n形式评审标准\n | \n备选投标方案\n | \n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n | ||
\n2.1.1\n | \n形式评审标准\n | \n投标人机器码\n | \n不同投标人机器码相同,视为不合格\n | ||
\n2.1.1\n | \n形式评审标准\n | \n串通投标情形\n | \n不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为准);\n | ||
\n2.1.2\n | \n资格评审\n标 准\n | \n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n | \n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 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n | ||
\n2.1.2\n | \n资格评审\n标 准\n | \n资质要求\n | \n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n | ||
\n2.1.2\n | \n资格评审\n标 准\n | \n财务要求\n | \n/\n | ||
\n2.1.2\n | \n资格评审\n标 准\n | \n业绩要求\n | \n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n | ||
\n2.1.2\n | \n资格评审\n标 准\n | \n信誉要求\n | \n/\n | ||
\n2.1.2\n | \n资格评审\n标 准\n | \n总监理工程师\n | \n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n | ||
\n2.1.2\n | \n资格评审\n标 准\n | \n其他主要人员\n | \n/\n | ||
\n2.1.2\n | \n资格评审\n标 准\n | \n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n | \n/\n | ||
\n2.1.2\n | \n资格评审\n标 准\n | \n其他要求\n | \n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n | ||
\n2.1.2\n | \n资格评审\n标 准\n | \n联合体投标人\n | \n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n | ||
\n2.1.2\n | \n资格评审\n标 准\n | \n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n | \n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以《投标人声明》为准)\n | ||
\n2.1.2\n | \n资格评审\n标 准\n | \n不良记录\n | \n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名单(处于通报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项目负责人)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门户网站的广州开发区建设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公布名单为准。\n | ||
\n2.1.3\n | \n响应性评审标准\n | \n投标报价\n | \n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进行投标报价的;对同一招标项目没有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修正无依据;\n | ||
\n2.1.3\n | \n响应性评审标准\n | \n投标内容\n | \n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齐全或关键字迹清晰、容易辨认;\n | ||
\n2.1.3\n | \n响应性评审标准\n | \n监理服务期限\n | \n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n | ||
\n2.1.3\n | \n响应性评审标准\n | \n质量标准\n | \n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n | ||
\n2.1.3\n | \n响应性评审标准\n | \n投标有效期\n | \n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见投标函附录\n | ||
\n2.1.3\n | \n响应性评审标准\n | \n投标保证金\n | \n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n | ||
\n2.1.3\n | \n响应性评审标准\n | \n监理大纲\n | \n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n | ||
\n2.1.3\n | \n响应性评审标准\n | \n权利义务\n | \n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n | ||
\n2.1.3\n | \n响应性评审标准\n | \n监理承诺\n | \n标函承诺书、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n | ||
\n条款号\n | \n条款内容\n | \n编列内容\n | |||
\n2.2.1\n | \n分值构成\n(总分100分)\n | \n1.资信业绩部分:50分\n2.监理大纲部分:35分\n3.投标报价:15分\n4.其他评分因素: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20%\n注:1)1+2+3项为投标人综合得分;\n2)投标人综合得分权重80%;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20%;\n3)投标人总得分=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综合得分乘权重后最高得分为80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乘权重后最高得分为20分。\n | |||
\n2.2.2\n | \n评标基准价计算\n方法\n | \n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大于5名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取余下有效投标人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作为评标基准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小于或等于5名时,取所有入围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作为评标基准价。\n | |||
\n2.2.3\n | \n投标报价的偏差率\n计算公式\n | \n投标报价的偏差率=(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偏差率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n | |||
\n条款号\n | \n评分因素(偏差率)\n | \n评分标准\n | |||
\n2.2.4\n(1)\n | \n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n | \n类似项目业绩\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1)\n | \n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n | \n获奖业绩\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1)\n | \n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n | \n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和业绩\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1)\n | \n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n | \n总监代表资历\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1)\n | \n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n | \n其他监理人员\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1)\n | \n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n | \n拟投入的试验检测器等设备\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1)\n | \n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n | \nISO质量体系认证\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1)\n | \n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n | \n企业荣誉\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2)\n | \n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n | \n监理范围与内容、监理依据与工作目标\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2)\n | \n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n | \n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2)\n | \n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n | \n监理工作程序、法和制度\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2)\n | \n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n | \n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2)\n | \n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n | \n合同、信息管理方案\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2)\n | \n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n | \n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2)\n | \n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n | \n重点、难点监控措施\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2)\n | \n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n | \n合理化建议\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2)\n | \n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n | \n工程验收、移交、保修的管理\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2)\n | \n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n | \n工程进度款、\n工程结算的管理\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2)\n | \n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n | \n会议制度\n | \n详见本章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n | ||
\n2.2.4\n(4)\n | \n投标报价评分标准\n | \n偏差率\n | \n投标报价的偏差率=(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n | ||
\n2.2.4\n(4)\n | \n投标报价评分标准\n | \n计算\n方法\n | \n以评标基准价作为计算各有效投标报价得分的基础,当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15分;当有效投标报价大于评标基准价时,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上偏 1 %扣1分,每下偏1%扣0.5分。最多扣15分。\n | ||
\n2.2.4(5)\n | \n其他因素评分标准\n | \n企业诚信排名\n | \n企业的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以投标截止当日广州市工程招标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布的企业60日诚信分得分为准。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以监理-房建排名为准。\n | ||
\n修改3.2.3\n | \n详细评审\n | \n投标人得分\n | \n修改为:\n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综合得分*80%+D*20%\n投标人综合得分为各评委A+B+C的总分计取的算术平均分(分数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n |
1.评标方法
\n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n2. 评审标准
\n2.1 初步评审标准
\n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n2.2.1 分值构成
\n(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2.2.4 评分标准
\n(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3. 评标程序
\n3.1 初步评审
\n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n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n(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n(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n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n(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n(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n3.2 详细评审
\n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n(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
\n(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B;
\n(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n(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n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n3.2.3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综合得分*80%+D*20%
\n投标人综合得分为各评委A+B+C的总分计取的算术平均分(分数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n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n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n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n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n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n3.4 评标结果
\n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n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n附表一:形式评审表
\n形式评审表
\n项目名称: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编号\n | \n投标人名称\n评审项目\n | \n | \n | \n | \n | \n |
\n1\n | \n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n | \n | \n | \n | \n | \n |
\n2\n | \n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格式及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审查内容:《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n | \n | \n | \n | \n | \n |
\n3\n | \n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n | \n | \n | \n | \n | \n |
\n4\n | \n投标人未提交备选投标方案;\n | \n | \n | \n | \n | \n |
\n5\n | \n投标人机器码与其他投标人机器码不相同;\n | \n | \n | \n | \n | \n |
\n6\n | \n串通投标情形:\n不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为准);\n | \n | \n | \n | \n | \n |
\n结论\n | \n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n | \n | \n | \n | \n | \n |
备注:1、“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栏应写“通过”“不通过”。
\n2、符合要求的打“○”,不符合的打“×”。
\n3、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即按废标处理。
\n4、表中全部条件满足为“通过”,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n 5、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n评委签名: 日期:
\n附表二:资格评审表
\n资格评审表
\n项目名称: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编号\n | \n投标人名称\n审查项目\n | \n | \n | \n | \n | \n | \n |
\n1\n | \n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审查内容:营业执照)。\n | \n | \n | \n | \n | \n | \n |
\n2\n | \n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工程监理资质(资质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n | \n | \n | \n | \n | \n | \n |
\n3\n | \n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满足本工程要求(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n | \n | \n | \n | \n | \n | \n |
\n4\n | \n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为准。\n | \n | \n | \n | \n | \n | \n |
\n5\n | \n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办理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信息中登记的在册人员。(以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查询信息为准)。\n | \n | \n | \n | \n | \n | \n |
\n6\n | \n投标人已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署盖章《投标人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六章)。\n | \n | \n | \n | \n | \n | \n |
\n7\n | \n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n | \n | \n | \n | \n | \n | \n |
\n8\n | \n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项目负责人)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 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 )公布名单为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n | \n | \n | \n | \n | \n | \n |
\n结论\n | \n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n | \n | \n | \n | \n | \n | \n |
备注:1、“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栏应写“通过”“不通过”。
\n2、符合要求的打“○”,不符合的打“×”。
\n3、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即按废标处理。
\n4、表中全部条件满足为“通过”,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n5、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n评委签名: 日期:
\n附表三:响应性评审表
\n响应性评审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编号\n | \n投标人名称\n评审项目\n | \n | \n | \n | \n | \n |
\n1\n | \n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进行投标报价的;对同一招标项目没有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修正无依据);\n | \n | \n | \n | \n | \n |
\n2\n | \n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齐全或关键字迹清晰、容易辨认;);\n | \n | \n | \n | \n | \n |
\n3\n | \n监理服务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n | \n | \n | \n | \n | \n |
\n4\n | \n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n | \n | \n | \n | \n | \n |
\n5\n | \n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见投标函附录\n | \n | \n | \n | \n | \n |
\n6\n | \n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n | \n | \n | \n | \n | \n |
\n7\n | \n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标函承诺书》、《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n | \n | \n | \n | \n | \n |
\n结论\n | \n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n | \n | \n | \n | \n | \n |
项目名称:
\n备注:1、“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栏应写“通过”“不通过”。
\n2、符合要求的打“○”,不符合的打“×”。
\n3、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即按废标处理。
\n4、表中全部条件满足为“通过”,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n5、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n评委签名: 日期:
\n附表四:监理综合评分表
\n项目名称: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 \n项目\n | \n分项内容\n | \n要求\n | \n备注\n |
\n一、\n资信\n业绩(50)\n | \n类似项目业绩\n(10)\n | \n类似项目业绩(5)\n | \n自2019年1月1日至今,独立完成的质量合格的类似项目业绩,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的,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n | \n |
\n一、\n资信\n业绩(50)\n | \n类似项目业绩\n(10)\n | \n获奖业绩(5)\n | \n自2019年1月1日至今,监理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每项得1.5分;获得省级奖励的每项得1分,获得市级奖励的每项得0.5分。不重复计算,最高不超过5分。 \n | \n |
\n一、\n资信\n业绩(50)\n | \n总监理工程师资历(5)\n | \n资历\n(5)\n | \n1、具有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得2分,具有一级建造师或安全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本项最高不超过3分。\n2、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5年(含5年)以上的得2分,5年以下的得1分。\n最高不超过5分。\n注:须提供毕业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等资料,执业资格年限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签发日期计算。\n | \n |
\n一、\n资信\n业绩(50)\n | \n总监代表资历(5)\n | \n资历\n(5)\n | \n1、具有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得2分,具有一级建造师或安全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本项最高不超过3分。\n2、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5年(含5年)以上的得2分。5年以下的得1分。\n最高不超过5分。\n注:须提供毕业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等资料,执业资格年限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签发日期计算。\n | \n |
\n一、\n资信\n业绩(50)\n | \n其他监理人员\n(10)\n | \n资历\n(6)\n | \n1、配备的监理人员中(不含总监、总代)具有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每人得1分,本小项最多得3分,1人多注册证不累计计分;\n2. 配备的监理人员中(不含总监、总代)具有高级职称或以上的职称的每人得1分,具有中级职称的每人得0.5分,本小项最多得3分。\n本项最高不超过6分。\n注:须提供相关人员的职称、资格证、注册证书等资料,注册类的需注册于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未实行分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自动划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需同时提供“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造价师注册信息查询”网页截图,不提供不计分。\n | \n |
\n一、\n资信\n业绩(50)\n | \n其他监理人员\n(10)\n | \n监理经验\n(4)\n | \n每个专业监理工程师中有类似工程监理经验的可加1分,最高不超过4分。(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资料,日期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n | \n |
\n一、\n资信\n业绩(50)\n | \n拟投入的试验检测仪器等设备(2)\n | \n拟投入的试验检测设备及车辆、电脑等办公用品满足本工程监理任务需要的程度设置分值。完全满足得2分,基本满足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n | \n | |
\n一、\n资信\n业绩(50)\n | \nISO质量体系认证\n(3分)\n | \n同时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五项认证的得3分,同时具有四项的得2分,同时具有三项的得1分,同时具有一或两项的得0.5分,没有不得分。最高不超过 3 分。(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并年检合格)\n | \n | |
\n一、\n资信\n业绩(50)\n | \n企业荣誉(15)\n | \n1、企业表彰:获得过国家级建设监理行业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称号得5分;获省级建设监理行业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称号得2分;获市级建设监理行业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称号得 1分。本小项最多得5分。(本项按最高等级计算分值为一次,不重复累加计算分值)\n2、工商局评价:获得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或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或“重合同守信用”的单位,累计获得年数按长到短排名:第1~3名得5分;第4~6名得2分;第7-9名得1分,第10名及之后的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本小项最多得5分。\n3、A级纳税人称号:自2016年1月至今获得纳税信用等级A级或以上纳税人荣誉,按累计年数从多到少排名,第1-3名得5分,第4-6名得2分,第7-9名得1分,第10名及之后的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本小项最多得5分。\n | \n | |
\n二、\n监理大纲(35)\n | \n监理范围与内容、监理依据与工作目标(1)\n | \n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分;不满足的不得分。\n | \n | |
\n二、\n监理大纲(35)\n | \n监理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2)\n | \n职能分工及人员安排合理可行,岗位职责明确,按照满足监理项目要求的程度设置具体分值。满足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要求的得2分;不满足的不得分。(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条款10)\n | \n | |
\n二、\n监理大纲(35)\n | \n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2)\n | \n有清晰的工作流程图、工作准则。满足要求得2分;基本满足要求得1分;不满足要求不得分。最高不超过2 分。\n | \n | |
\n二、\n监理大纲(35)\n | \n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n(12)\n | \n质量控制措施(3)\n | \n要求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措施为优得3分;措施为良得2分;措施为一般得1分;无措施不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n | \n |
\n二、\n监理大纲(35)\n | \n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n(12)\n | \n进度控制措施(3)\n | \n要求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措施为优得3分;措施为良得2分;措施为一般得1分;无措施不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n | \n |
\n二、\n监理大纲(35)\n | \n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n(12)\n | \n造价控制措施(3)\n | \n要求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措施为优得3分;措施为良得2分;措施为一般得1分;无措施不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n | \n |
\n二、\n监理大纲(35)\n | \n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n(12)\n | \n安全、环保控制措施(3)\n | \n管理措施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无措施不得分。\n | \n |
\n二、\n监理大纲(35)\n | \n合同、信息管理方案(3)\n | \n管理方法合理有效,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得3分;措施不具体得2分;无措施不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n | \n | |
\n二、\n监理大纲(35)\n | \n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2)\n | \n协调方法合理、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得2分;基本可行得1分;措施不得力不得分。最高不超过2分。\n | \n | |
\n二、\n监理大纲(35)\n | \n重点难点监控措施(4)\n | \n要求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可操作。优得4分;良得3分;中得2分;差及无措施不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n | \n | |
\n二、\n监理大纲(35)\n | \n合理化建议(3)\n | \n具有科学、合理、可行及具体措施的建议并经评委分析论证认同。优得3分;良得2分;中得1分;无建议或建议不可行的不得分。最高不超过3 分。\n | \n | |
\n二、\n监理大纲(35)\n | \n工程验收、移交、保修的管理(2)\n | \n管理方法合理有效、有具体措施得2分;一般、措施不具体得1分;无管理方法和措施不得分。最高不超过2分。\n | \n | |
\n二、\n监理大纲(35)\n | \n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的管理(2)\n | \n管理方法合理有效、有具体措施得2分;一般、措施不具体得1分;无管理的方法和措施不得分。最高不超过2分。\n | \n | |
\n二、\n监理大纲(35)\n | \n会议制度(2)\n | \n建立完善的工地会议制度。满足要求得2分;不满足要求不得分。最高不超过2分。\n | \n | |
\n三、投标报价(15)\n | \n以评标基准价作为计算各有效投标报价得分的基础,当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15分;当有效投标报价大于评标基准价时,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上偏 1 %扣1分,每下偏1%扣0.5分。最多扣15分。\n | \n |
说明:1、类似工程是指:招标公告第3点投标人资格要求3.1.1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出具日期为准,总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为准,若一个业绩有多份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则以所有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累计的建筑面积为准)。
\n2、获奖业绩:国家级奖指金杯奖、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金质奖、银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等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省级或市级奖项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行业协会须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工程质量奖项。非质量类获奖不予计算。“子项”中的各奖项对同一工程项目按最高奖项计取,不重复计分。日期以发证日期为准。
\n3、“纳税等级” 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为准,纳税人等级只计算投标人自身(不计算投标人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投标人须提供在上述官网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上述截图的不计分)。若名次排列出现并列,则占用下一名次(如:第一名累计次数相同的投标人有N个,则该N个投标人并列为第一名,下一名按第N+1名计算,依此类推。)
\n4、“守合同重信用”或“重合同守信用”证书以工商(市场)监督部门或由工商(市场)监督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为准,其他证明文件不得分,行业协会须在民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若名次排列出现并列,则占用下一名次(如:第一名累计次数相同的投标人有N个,则该N个投标人并列为第一名,下一名按第N+1名计算,依此类推。)
\n5、评标基准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大于5名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取余下有效投标人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作为评标基准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小于或等于5名时,取所有入围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作为评标基准价。
\n6、评分如出现小数点,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n7、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各评委的评分计取的算术平均分(分数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n附表五:总得分汇总表
\n总得分汇总表
\n工程名称: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 得分 \n投标单位\n | \n综合得分\n | \n权重\n | \n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n | \n权重\n | \n总得分\n | \n总得分排名\n |
\n1\n | \n | \n | \n80%\n | \n | \n20%\n | \n | \n |
\n2\n | \n | \n | \n80%\n | \n | \n20%\n | \n | \n |
\n3\n | \n | \n | \n80%\n | \n | \n20%\n | \n | \n |
\n4\n | \n | \n | \n80%\n | \n | \n20%\n | \n | \n |
\n5\n | \n | \n | \n80%\n | \n | \n20%\n | \n | \n |
\n…\n | \n | \n | \n80%\n | \n | \n20%\n | \n | \n |
\n…\n | \n | \n | \n80%\n | \n | \n20%\n | \n | \n |
注:1.本表适用于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评标法”评标的项目。
\n2. 投标人总得分=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权重+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权重;
\n评委签名: 日期:
\n合同条款及格式
\n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n计划名称:
\n工程名称:
\n甲方:合同编号:
\n乙方:
\n合同编号:
\n签订日期:2022年 月 日
\n目 录
\n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n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n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n第一章 监理合同协议书
\n (以下称委托人)与 (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科学城创新谷项目监理工程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n一、工程概况如下:
\n1.工程名称:科学城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n2.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东区宏光路
\n3.工程规模: 本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为 45338 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为 113701 平方米(厂房区建筑面积 93949 平方米(一类工业用地(M1)),办公区面积 6196 平 方米,商业配套区建筑面积 1881 平方米,水厂控制中心区面积 4061 平方米,二层连板 7614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 47976 平方米。
\n4.工程投资额:项目投资总额暂定145510万元,其中建安费暂定96061万元。
\n5.施工工期: 个日历天,施工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n二、监理范围:
\n(1)监理工程范围:科学城创新谷项目的勘察、土建及附属工程等。
\n(2)监理工作范围: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各阶段,施工准备等)、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监督管理、检(监)测工作、组织协调等全过程监理工作。监理人还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勘察作业进行旁站,并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参与开工前期以及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发包人制定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具体以实际实施的监理范围为准。
\n三、监理报酬
\n暂定监理费 元。
\n监理费结算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施工监理收费的规定及建设业主有关文件执行,最终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价为准。如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的,最终监理费以审计结果为准。
\n四、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n五、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n1.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n2. 本合同协议书
\n3. 中标通知书
\n4. 本合同专用条件
\n5. 合同附件
\n6. 本合同标准条件
\n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n8.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
\n9.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n六、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n七、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n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
\n九、本合同监理期限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场之日起计,至工程完工、办理完完工结算、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及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满60日并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n(1)监理服务期限
\n勘察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保修阶段和竣工结算期的监理服务期:
\n1)前期工作阶段: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到前期工作完成之日。
\n2)施工准备阶段: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到工程开工之日;
\n3)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
\n4)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2年。
\n5)竣工结算期:从结算送审到终审。
\n十、如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乙方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费用前,代缴按规定属甲方缴纳的部分,代缴后甲方按代缴金额实报实销。乙方未按规定期限代缴印花税的,因此产生的滞纳金由乙方承担。
\n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副本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n(以下无正文)
\n甲方: 乙方:
\n(盖公章) (盖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n(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n住所地: 住所地:
\n邮编: 邮编:
\n联系人: 联系人:
\n电话: 电话:
\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n账号: 账号:
\n第二章 通用条款
\n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n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n(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n(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n(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n(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合同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n(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n(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n(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n(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n(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n(10)“日”是指任何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
\n(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
\n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n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n监理人义务
\n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n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n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n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n委托人义务
\n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n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n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n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n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n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n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n(1)与本合同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n(2)提供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n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n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n监理人权利
\n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n(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n(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n(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n(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n(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n(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n(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n(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项目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n(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n(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n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n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n委托人权利
\n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n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n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n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n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n监理人责任
\n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本施工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n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n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n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n委托人责任
\n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n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n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n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n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n第三十二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n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n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n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n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n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n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n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n监理报酬
\n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n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n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n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n其他
\n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n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n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n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n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n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n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合同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n争议的解决
\n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n第三章 专用条款
\n(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通用条款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条款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通用条款。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通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
\n第一条 词语定义
\n(1)“本合同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n(2)委托人
\n1)“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特指 。
\n2)“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依据规定,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n(1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n(13)“监理规划”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n(14)“监理实施细则”指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n(15)“工地例会”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建设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n(16)“旁站”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n(17)“节点工期”指在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n(18)“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本合同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n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
\n(一)适用法规
\n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n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规章;
\n3、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n(二)监理依据
\n本委托监理合同;
\n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
\n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
\n省、市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n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
\n《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n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
\n第四条 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及监理机构
\n(一)监理范围
\n1、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各阶段,施工准备等)、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n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项目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n3、监理服务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委托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止(以后到日期为准)。
\n(二)监理人监理工作内容
\n1、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
\n(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n(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n(3)监理人除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履行监理职责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n2、负责前期工作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n(1)协助进行勘察设计报审,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理;
\n(2)参加设计交底,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
\n(3)如需实施工程变更签证,监理人需在实施相应变更签证2个月前向委托人提出(确属不可预见因素除外);否则工程实施过程中每实施一项变更签证,监理人须按该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n(4)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报委托人审定。
\n(5)负责协调承包人进场前的现场准备和制定勘察清障方案,为承包人进场制定前期准备方案并组织实施。
\n(6)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n(7)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n3、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n(1)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及安全,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立即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通知委托人。
\n(2)督促承包人严格按进度计划实施,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发现施工单位进度落后的,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期延误事件发生。
\n(3)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检验,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n(4)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基础工程中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和主体结构工程中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等,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施工企业进行整改。
\n(5)根据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n(6)对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处理,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n(7)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的规定,监理单位在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时候,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n①审核施工单位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n②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委托人报告。
\n③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n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18号)和《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号)的规定,监理单位在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时候,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n①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制及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如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须立即向委托人报告,并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n②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如工人工资支付账户内资金少于应付支付工人工资的,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补足,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n③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存在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等,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如发现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须立即上报委托人,并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n④审核确认工程完工及施工单位结清工人工资的情况,配合施工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n监理人应严格按广州市、黄埔区有关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市容卫生、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监理人必须对施工承包人的土石方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进行备案和跟踪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监理人还必须审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资质,发现问题立即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人对每台出泥运输车应当现场做好出泥登记和双方签名确认,以供区相关主管部门随时抽查。
\n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n(1)监理人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为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主材单价、综合单价、签证费用、设计概算审核、工程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工程量(含钢筋抽料)审核、费用索赔等先进行初步审核后,再上报委托人审核。
\n(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n1)监理人应每日统计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
\n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复核当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n3)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复核,并报委托人;
\n4)提交月度分包工程支付建议书给委托人。
\n(3)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n(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n(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
\n(6)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n(7)工程变更的管理
\n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n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n① 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委托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n② 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n③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各项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na. 审核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nb. 审核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nc. 审核工程变更的单价和总价;
\nd. 审核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
\n④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施工单位和委托人进行协调。
\n⑤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n⑥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n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n①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委托人通报,并由委托人与施工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n② 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委托人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n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n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n5) 监理人必须按月度提交项目造价变更统计表给委托人。
\n(8)工程签证的管理
\n按委托人工程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的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因监理人把关不严,致使该部分工程签证所发生的费用超过合理费用的,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四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9)分段结算工作的管理
\n1)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委托人可能对本合同工程按分部分项或单位工程进行分段结算(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关于分段结算配合工作的指令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相关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监理人应根据经过委托人批准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相关的分段结算工作。
\n2)监理人应在施工单位提交所完成的分部工程的结算文件(包括相关的结算资料)后15天内完成分段结算的审核工作并将向委托人提交审核报告。如施工单位未能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结算文件,监理人应立即报告委托人裁处。
\n3)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已经审定的分段结算的单位工程(分部或分项工程)发生变化的,监理人应在原审定的分段结算的基础上对变更、新增部分按本条约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结算审核,形成分段结算补充报告报送委托人。
\n4)分段结算涉及到的资料(但不限于以下):
\n① 结算书;
\n② 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n③ 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
\n④ 图纸会审记录;
\n⑤ 设计变更单;
\n⑥ 工程洽商记录;
\n⑦ 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委托人施工指令;
\n⑧ 会议纪要;
\n⑨ 工程签证;
\n⑩ 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n 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n 委托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n 验收记录或验收报告;
\n 其他分段结算资料;
\n 移交资料签收表。
\n6、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及委托人关于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工程变更、签证进行审核,并督促相关单位按经审定的变更、签证实施。
\n7、按监理规范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月工程实施概况,工程计量及支付情况,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情况,监理工作小结等。
\n8、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扫尾、验收、整改、移交、结算、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n(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
\n(2)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n(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编制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办理工程竣工档案备案手续。
\n(4)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材料按广州市黄埔区档案局《关于加强声像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穗萝档【2010】7号)有关规定进行归档整理后,移交委托人。
\n(5)组织或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和产权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移交。
\n(6)按开发区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工程完工经验收通过后45天内督促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文件,并在收齐承包人结算资料后15天内,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完成结算初审工作并提交委托人。
\n9、督促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对工程进行保修,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n10、在整个监理服务期内,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穿插施工安排。
\n11、其他为完成本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监理工作。
\n(三)项目监理机构
\n1、本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见附件附表,监理人必须按该附表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n2、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见合同附件),并且本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不得擅自将派驻本项目的监理人员调离。
\n3、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n4、监理人应对其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
\n5、监理人在施工监理全过程中必须派驻至少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驻场服务,并按委托人要求建立施工阶段工程预算台账。
\n第五条 监理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n(一)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必须接受委托人有关规定的约束,监理人应对提供给本项目服务的人员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
\n(二)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14个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合同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3个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批。
\n(三)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场、退场、质量、进度及其他相关工作。
\n(四)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办理合同约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
\n(五)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报委托人批准。
\n(六)监理人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工作职责,不得推托或耽误,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务的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n(七)对于委托人及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监理人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
\n(八)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n第九条 委托人根据需要有权指令监理人协调部分外部关系,委托人对此无需支付任何报酬。
\n第十五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执行通用条款第十五条,委托人可协调施工承包单位为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
\n第十六条 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
\n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n(一)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n1、书面警告。监理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义务或不执行委托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每一次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监理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n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每一次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n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每一次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n4、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支付解除合同部分监理费20%的违约金,并必须在3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n5、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支付本合同监理费20%的违约金,并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n6、赔偿损失。因监理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赔偿与违约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的所有损失,损失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但如果损失是由于监理人故意或严重渎职造成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n7、每三次书面警告则另行追加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每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则另行追加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n8、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时,除应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委托人还可给予其通报批评、作不良记录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等处罚措施。
\n9、当监理人出现严重违约时,委托人可给予其通报批评;当累计出现三次严重违约或者关键节点工期滞后20天以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驻场办公,直至其监理工作达到委托人满意时方可离场;累计出现四次严重违约时,委托人可给予其不良记录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等处罚措施;累计出现五次严重违约时,委托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n(二)监理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n1、监理人承诺主动支持委托人的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第一次按一般违约处理;第二次以后,每违反一次按一次严重违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n2、监理人不遵守建设业主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监理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委托人参照前款的约定处理。
\n(三)监理人未按投标书及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派驻监理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以及其属监理人单位员工的社保证明原件,报委托人审核、备案。具体约定为:
\n1、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的主要监理人员(指投标书承诺的监理机构所配备的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同等级别以上的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监理人每岗位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每岗位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
\n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书与承诺投入监理人员,调换监理人员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替代人员的所有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才能调换,但监理人仍需按下表承担对应减半违约责任(被调换监理人员因重大疾病不能胜任工作除外)。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个别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三天内安排更换到位,否则,监理人应按下表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违约项目\n | \n违约金\n(元/人·次)\n |
\n1\n | \n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总监。\n | \n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2%\n |
\n2\n | \n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总工或总监代表。\n | \n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1%\n |
\n3\n | \n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n | \n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0.5%\n |
\n4\n | \n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造价工程师。\n | \n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0.5%\n |
\n5\n | \n经委托人审核书面同意后调换监理人员。\n | \n监理人按1至4项对应调换人员承担减半违约金。\n |
3、项目总监若需离开施工现场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需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n4、其他监理人员需离开施工现场1日以上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n5、委托人可以对驻场监理人员进行考勤,如项目总监每月请假日数累计超过4日,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如其他监理人员每月请假日数累计超过6日,且请假总人数全月累计超过监理人数的10%,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n6、委托人要求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参加的会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或不按期到会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的,监理人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n7、在委托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中,总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应每年应不超过两次,专业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每年应少于2次。否则,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每发生二次,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
\n8、检测仪器及设备等在监理责任期间,不能保持良好运作性能的,监理人应及时更换,否则,监理人向委托人每件每日支付1000元监理费。
\n(四)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
\n1、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发出书面警告后,监理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n2、承包人未按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人对此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n3、对于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已进场的材料,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如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n4、监理人在编制项目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n5、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检查并作出报告给委托人。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有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n6、监理人怠于履行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工程出现其他质量问题或缺陷,监理人负有责任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负有责任的,委托人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n7、由于监理人应当预见而未能及时预见,或已经预见但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未及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或未及时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并积极督促承包人实施整改而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有效监管作用,致使工程施工的关键工期比计划滞后3天以上(含3天)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工期滞后5天以上(含5天)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10天以上(含10天)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n8、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立即改正外,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如因监理人故意造成的,则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一)款6项执行;对于现场签证(含工程数量、单价等)未经过监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或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人,除必须立即改正外,每累计出现2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n9、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图、深化设计图等技术文件,监理人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的,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视情况要求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监理人应当在3日内予以批复,监理人未及时批复的,视延误程度,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或严重违约程度1次;须转报委托人审批的,监理人应在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委托人,监理人未在3日内报委托人或未出具审核意见的,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提交给监理人审核的资料或文件存在错误须承包人改正的,监理人应将所有错误一次性要求承包人改正,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反复修改拖延时间的,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n10、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委托人可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委托人发出书面警告后,监理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每发生一次,监理单位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
\n11、监理人应当按时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并对申请计量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监理人派驻的专业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表认真审核并予以确认,监理人对不合格工程同意计量,以及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同意计量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n12、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人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或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被审查发现后,必须限期改正,如监理人审核的当期支付金额超过经过委托人复核的实际应付金额5%以上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超过10%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给委托人造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损失的,监理人除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委托人将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n13、监理人同时发生本合同专用条件第26条(四)款8、9、11、12项约定的违约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视同监理人和承包人串通作假,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一)款6项的约定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n14、监理人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承包人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要求各施工标段设立专职安全员,将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监理人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委托人报告。承包人没有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或存在安全隐患,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n15、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经核实监理单人负有管理责任的,监理人按每发生一次计人民币十万元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实际发生计算,没有上限。
\n16、监理人因在施工过程中发出错误指令、越权审批设计变更及其他因监理人自身失误或失职原因导致本合同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具体约定为:
\n(1)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委托人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与原计划投资额的比例,按相应比例双倍扣减监理报酬;若增加工程投资比例超过原计划投资额的2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
\n(2)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分段工期延误日数占该段总工期的30%时,则委托人有权扣除该分段工程监理报酬的60%;分段工期延误日数达到该段总工期的50%时,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监理报酬总额的0.0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于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委托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责任的,监理人必须承担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n(3)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双倍扣减该部分的监理报酬,同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n17、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如当月由委托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较监理人审定的单价或总价存在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2宗以上(含2宗),监理人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n18、对于承包人不按时提交工程结算文件,监理人不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的,监理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及必要的支持材料后15日内完成结算书初审工作,并上报委托人审核。否则,每拖延一天,支付2000元违约金,以此累计。
\n19、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如最终由委托人审定的结算金额较由监理人审定的结算金额的差值大于正负5%,则由监理人按下列计算方法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10%:
\n违约金=[ㄧ(A-B)/Bㄧ-5%]×C
\n其中:A-监理人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
\nB-委托人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
\nC-监理合同报酬总额。
\n(五)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
\n1、监理人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职业操守、廉政建设的培训和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利用职业身份“吃、拿、卡、要”或有其他违反职业操守及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监理人应立即清退该监理人员,并承担1次严重违约,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n2、工程监理资料收集不齐、管理混乱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缺损原始记录的,每件文件扣减1000元监理费。
\n3、除上述约定之外,监理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委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n(六)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监理人立即生效。监理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监理人。
\n第二十七条 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七条作适当调整约定:承包人对质量和工期的违约,如监理人存在过错的,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第三十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一条的约定,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人的报酬不变。
\n第三十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二条的约定,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人的报酬不变。
\n第三十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的约定,本合同的有效期一直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间届满且竣工结算完成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才终止。本合同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仍须承担监理责任。
\n第三十四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的,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时起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即生效。
\n本合同的修改(包括服务范围的修改),只能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
\n第三十五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五条的约定。
\n第三十六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六条的约定。
\n第三十七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七条的约定,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处理。
\n第三十九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九条的约定,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按本条以下约定执行:
\n(一)监理报酬的计取
\n1、本工程监理费结算以委托人审定的本工程建安费结算价为计费基数,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计算的施工监理收费基价并结合各调整系数,执行中标下浮率 %计算(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00%。
\n本项目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暂定为 1.0 、高程调整系数为 1.0固定不变。
\n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
\n监理收费=监理收费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n2、本合同的监理费总额暂定为 元。监理费结算最终以委托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价为准。
\n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
\n4、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n5、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而给予弥补或调整。
\n6、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
\n7、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报酬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报酬中。本合同监理报酬含项目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包括办公及检测仪器费、工资、加班费、食宿、通讯、交通及其后勤保障等)。
\n(二)监理报酬的支付
\n(1)本合同生效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支付监理合同暂定价的 10 %作为首付款,首付款计入合同正常监理报酬的累计支付额,不另行扣回;
\n(2)按进度支付监理报酬,每次支付额为(本期完成监理范围专业施工工程进度款/专业施工总价)*监理合同暂定价*65%;
\n(3)工程竣工完成初验,监理人完成全部合同变更审核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支付至监理合同暂定价的80%;
\n(4)工程竣工完成最终验收,监理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认结算报审价为基础进行监理费初审结算,累计可支付至监理费初审结算价的90%(不超过最终合同价的90%);
\n(5)施工结算经甲方或其委托的审核单位审定后,按最终施工审核结算价为基数进行监理费最终结算并支付至监理费最终结算价的97%。
\n(6)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 2 年)均结束,且乙方均与委托人签订保修协议书后且监理人配合各专业乙方完成结算工作并且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况下,结清正常监理报酬尾款。结清正常监理报酬尾款后,并不能免除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应履行的监理责任和义务。结算审定后,委托人发现监理报酬(含首付款等)超付,则监理人必须在30日内向甲方退还超支监理费。乙方迟延退还的,每逾期一天按超支监理费的三倍银行同期储蓄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
\n注:以上分期支付监理人可视实际情况合并申请。
\n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本合同涉及的相关款项。
\n第四十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监理人申请委托人付款的,应按委托人的规定办理请款手续。
\n第四十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四十三条的约定,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监造,其费用支出由监理人负责解决。
\n第四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诉讼不影响委托人同其他监理单位另行签订监理合同。
\n第五十条 补充条款
\n(一)在施工招标阶段或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测量专业的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勘察单位的地形测量资料进行审查,使用自备仪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点复核地形图的准确性,并就地形图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存在的问题等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n(二)在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每三个月对工程进行一次巡视、检查(要到委托人处签到),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人维修,按施工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在保修期内,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到达现场的,监理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天内到达现场,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人在保修期内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余款。
\n(三)由于监理人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致使工程施工的关键工期比计划提前5日以上(含5日)的,可抵扣监理人一般违约责任1次;关键工期提前10天以上(含10天)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1次;关键线路工期提前20天以上(含20天)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2次。
\n(四)由于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技术方案,被委托人采纳并实施,节约投资10万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监理人一般违约责任1次;节约投资30万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监理人一般违约责任2次;节约投资50万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1次;节约投资100万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2次。
\n(五)监理人认真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得到委托人及建设主管部门书面表彰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1次;取得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2次(如本工程有工地创优市优指标硬性要求的除外)。
\n(六)监理人在委托人组织的项目检查评分取得90分(含)以上的,可抵扣监理人一般违约责任1次。项目监理人员就本项目受到委托人及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人次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1次;
\n(七)监理人抵扣的违约处罚,可按照合同相应条款,在实际已发生的违约处罚金内返还。如项目完工后,实际可抵扣的监理人违约责任多于实际处罚的违约责任,原则上不予经济奖励,委托方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n(八)如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监理人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费用前,代缴按规定属委托人缴纳的部分,代缴后委托人按代缴金额实报实销。监理人未按规定期限代缴印花税的,因此产生的滞纳金由监理人承担。
\n(九)如监理人及监理人的项目负责人存在因与工程项目施工相关的车辆运输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交通”网站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公安、城管、住建、交通、水务、规自等部门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经委托人核实,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n(十)如监理人将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的运输委托给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交通”网站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公安、城管、住建、交通、水务、规自等部门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运输的,经委托人核实,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n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nA-1 勘察阶段:/
\nA-2 设计阶段:/
\nA-3 保修阶段:/
\n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n附录B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名称\n | \n份数\n | \n提供时间\n | \n备注\n |
\n1. 工程立项文件\n | \n1\n | \n开工前 3 天内\n | \n |
\n2. 工程勘察文件\n | \n1\n | \n开工前 3 天内\n | \n |
\n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n | \n2\n | \n开工前 3 天内\n | \n |
\n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n | \n1\n | \n工程开工前 3 天\n | \n |
\n5. 施工许可文件\n | \n1\n | \n施工许可证发出后\n | \n |
\n6. 其他文件\n | \n1\n | \n根据需要提供\n | \n与工程有关的资料\n |
\n | \n | \n | \n |
B
\n附件:
\n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职务\n | \n姓名\n | \n职称\n | \n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n | \n已承担完工\n工 程 情 况\n | |||||
\n职务\n | \n姓名\n | \n职称\n | \n证书名称\n | \n级别\n | \n证号\n | \n专业\n | \n原服务单位\n | \n项目数\n | \n主要项目名称\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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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n一、监理要求
\n1. 项目概况:
\n1.1项目名称: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n1.2建设规模:本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为 45338 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为 113701 平方米(厂房区建筑面积 93949 平方米(一类工业用地(M1)),办公区面积 6196 平 方米,商业配套区建筑面积 1881 平方米,水厂控制中心区面积 4061 平方米,二层连板 7614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 47976 平方米。
\n1.3建设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东区宏光路。
\n 1.4工程投资:项目投资总额暂定145510万元,其中建安费暂定96061万元。
\n1.5本次招标监理服务期:
\n勘察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保修阶段和竣工结算期的监理服务期:
\n(1)前期工作阶段: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到前期工作完成之日;
\n(2)施工准备阶段: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到工程开工之日;
\n(3)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
\n(4)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2年。
\n(5)竣工结算期:从结算送审到终审。
\n1.6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广东省优质工程”,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
\n2.监理范围及内容
\n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各阶段,施工准备等)、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n3.监理依据
\n(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n(2)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
\n(3)监理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文件;
\n(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n(5)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函件。
\n4.质量目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环境管理目标
\n4.1 质量管理目标:一次竣工验收合格;
\n4.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次数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均为零。
\n4.3 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 、《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文件要求。
\n4.4投资控制目标:所监理项目的结算的建安工程费不超过本项目工程概算批复中对应的建安工程费。
\n5.其他要求
\n详见本招标文件的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和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约定。
\n6、适用规范标准
\n《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国家关于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n7、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n监理人员的生活用品、交通工具、通讯、办公用品、监理用具、保险等必备用品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费用。本工程至少应具备工程常规应备等检测设备(仪器)。
\n8、其他
\n1.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控制流程及相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重点部位进行质量监控,以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n2.监理单位应积极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相应管理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加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力度。实现本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及文明施工的目标。
\n3.招标人提请投标人详细阅读和全面理解本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内容,准确把握招标人对本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本企业的资源和实力,对本项目的投标作出最优的监理方案和最合适、最有竞争力的报价。
\n4.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每日在现场投入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数量及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统计。
\n5.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招标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招标人作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施工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但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
\n6.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监理人不得向委托人索取任何经济补偿。
\n7.为了保证专业工程监理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监理单位应确保其现场监理人员满足招标人对于人员资历、专业、经验的相关要求,并确保其现场管理人员的稳定。如果监理单位投入的相关专业监理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无法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应根据招标人的指令立即更换。
\n8.监理单位必须组织和监督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设工地纳入视频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反馈信息进行分析、上报、决策、实施,严格按照质量控制流程及相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重点部位进行质量监控。
\n9. 监理人应确保监理纪录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严禁事后补资料的情况发生。
\n10. 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总平面的组织策划进行审核,在施工总平面经招标人审批同意后负责施工总平面的管理协调工作,包括场内排水组织、施工临设布置、场内交通疏解、红线内临时施工道路的调配使用维修。
\n11.监理人在监理期内承担协调供水、燃气、供电、通讯工程等各工种交叉施工的工作,相关费用包括在其投标总价内。
\n12.监理单位施工前应做好周密的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方案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坚持每天一般巡视与有目的的检查、工程薄弱环节的抽查相结合,做到眼勤、腿勤、手勤,发现问题要一查到底,并及时、彻底地解决,不留隐患,使工程在有效的控制下顺利进行。
\n13.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及成品保护工作。
\n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n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n投 标 文 件
\n投标人:(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年 月 日
\n目录
\n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n投标保证金
\n监理报酬清单
\n资格审查资料
\n监理大纲
\n公司简介
\n标函承诺书
\n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
\n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
\n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n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
\n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n(一)投标函
\n致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
\n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投标(此报价包括但不限于监理设备、劳务、管理、交通、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费用),监理服务期:按招标文件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n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n(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n(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n(3)投标保证金
\n(4)监理报酬清单
\n(5)资格审查资料
\n(6)监理大纲
\n(7)公司简介
\n(8)标函承诺书
\n(9)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
\n(10)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
\n(11)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n(12)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
\n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n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n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n(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n(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n(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n(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n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n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n单位地址: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邮政编码:
\n电话:
\n传真:
\n开户银行名称:
\n开户银行帐号:
\n日 期:年 月日
\n(二)投标函附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条款名称\n | \n合同条款号\n | \n约定内容\n | \n备注\n |
\n1\n | \n总监理工程师\n | \n第二章第一条(5)\n | \n姓名:\n技术职称:\n注册证号:\n | \n |
\n2\n | \n监理服务期限\n | \n第三章第四条\n | \n按招标文件要求\n | \n |
\n3\n | \n合同价款确定方式\n | \n第三章第三十九条\n | \n按招标文件要求\n | \n |
\n4\n | \n质量标准\n | \n第一章第一条(5)\n | \n合格\n | \n |
\n5\n | \n监理工期\n | \n/\n | \n按招标文件要求(自监理中标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的全过程)\n | \n |
\n6\n | \n监理报价\n | \n第三章第三十九条\n | \n监理报价:\n | \n投标下浮率=(1-监理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00%\n |
\n6\n | \n监理报价\n | \n第三章第三十九条\n | \n投标下浮率: %\n | \n投标下浮率=(1-监理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00%\n |
\n7\n | \n投标有效期\n | \n | \n | \n |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n日 期:年月日
\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n投 标 人:
\n姓 名: 性 别:年 龄:职 务:
\n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n特此证明。
\n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n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n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n日期:年月日
\n授权委托书
\n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n委托期限:。
\n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n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n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n投 标 人:(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签字)
\n身份证号码:
\n委托代理人:(签字)
\n身份证号码:
\n年月日
\n三、投标保证金
\n1、如采用现金、支票或汇票形式提交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新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操作流程及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信息为准。(在此提供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的保证金回执扫描件。)
\n2、如采用非电子形式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或保险需开具给招标人(受益人也必须是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n纸质保函或保险等凭证纸质原件也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单独密封(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递交至开标室。递交纸质保函或保险等凭证纸质原件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投标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在此提供保函或保险等能够实现保证目的的资料扫描件)
\n3、采用电子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心。
\n(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n四、监理报酬清单
\n1.监理报酬清单说明
\n2.监理报酬清单
\n单位:人民币万元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监理报酬分项名称\n | \n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n | \n金额(万元)\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4\n | \n | \n | \n | \n |
\n5\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n合计报价\n | \n | \n |
投标单位(盖章):
\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五、资格审查资料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审查内容\n | \n页码\n |
\n1\n | \n营业执照\n | \n |
\n2\n | \n监理资质证书\n | \n |
\n3\n | \n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料\n | \n |
\n4\n | \n已完成过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资料\n | \n |
\n5\n | \n投标人声明(后附格式)\n | \n |
\n | \n……\n | \n |
注:资格审查详细资料附于本表后,并标明页码。
\n(投标人声明格式)
\n投标人声明
\n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n本公司就参加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n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n二、本公司承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投标,真实反映企业实力,公平竞争,不弄虚作假,不以低于监理企业成本价竞标而降低监理服务质量,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企业成本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不与其他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n三、本公司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n四、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写工作;本公司与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n五、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
\n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愿意按照《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6号)的规定被记录为失信信息,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
\n特此声明。
\n声明企业: (企业公章)
\n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
\n法定代表人签字:
\n年 月 日
\n六、监理大纲
\n(格式自定)
\n编制要求:
\n1)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n2)现场项目监理人员架构表及人员进场计划、岗位职责;
\n3)项目总监及总监代表个人资料,包括工作简历、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上岗证、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件、监理过工程的业绩、得奖情况等(项目总监一经确定,若非业主要求,不得更改,否则业主将按监理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n4)现场其他项目监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个人资历扫描件(附学历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上岗证、身份证及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n5)详细论述拟在本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控制(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等)、管理(合同、信息等)、协调所采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
\n6)工程验收、移交、保修的管理;
\n7)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的管理;
\n8)会议制度;
\n9)针对本工程的难点、重点分析及提出相应的监理手段和措施。以及有价值的建议、意见(包括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建构筑物保护措施、文明施工等)及其处理措施;
\n七、公司简介
\n(格式自定)
\n编制要求:
\n1)公司组织构架;
\n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监理资质证书扫描件;
\n3)2019年1月1日至今主要类似监理项目的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相关证明、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等);
\n4)2019年1月1日至今主要监理项目获奖情况(需提供获奖证书);
\n5)其它证明公司现有实力的材料。
\n八、标函承诺书
\n致: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n如果在本招标工程中我司中标,我司将积极响应贵单位提出的合同条件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如下承诺:
\n1、若我公司中标,我公司承诺按贵单位的有关建设管理制度和要求执行。
\n2、在工程施工期间,拟投入的工程质量检测设备不少于下表中数量: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设备名称及型号\n | \n正常施工情况下\n | \n施工低峰期\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3、拟投入到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如表:\n | \n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n | \n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简历及年限\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3、拟投入到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如表:\n | \n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n | \n职称/资格证号\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3、拟投入到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如表:\n | \n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n | \n专业资格/职称\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3、拟投入到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如表:\n | \n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n | \n职务\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3、拟投入到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如表:\n | \n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n | \n身份证号\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3、拟投入到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如表:\n | \n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n | \n姓名\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3、拟投入到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如表:\n | \n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n | \n序号\n | \n1\n | \n2\n | \n3\n | \n4\n | \n5\n | \n6\n | \n7\n | \n8\n | \n9\n | \n10\n | \n11\n | \n12\n | \n13\n | \n14\n | \n15\n |
4、公司保证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将常驻现场,严格按照有关监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如果不能够按照此要求实施,我方自愿接受贵单位的制裁措施。
\n5、我司保证在中标后,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本工程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上报至贵单位。
\n单 位:(公章)
\n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n 年 月 日
\n注:标函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评审”文件,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中标后必须按填报内容如期实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将经常核验投标人是否按填报内容实施,行政管理机构也将随时抽查。
\n九、项目总监驻场承诺书
\n致(业主):
\n本人(姓名),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编号:
\n受(承包人) 委派,拟在(项目名称)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一职。为加强本工程的监理工作,保证我公司在中标后严格履行与业主签定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圆满的完成本项工程,我愿就此做出以下承诺:
\n1.本人作为公司选派的本项目的项目总监,我保证自即日起至项目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自始至终全过程常驻工地现场,代表我公司全面负责本项目现场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等工作。并承诺在本项目完成后的合同责任保修期内,根据项目实际保修工作需要也能随时到场负责指挥,安排应做的保修工作。
\n2.如果本招标项目我公司中标,我本人保证在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期间只担任此项目的项目总监,不参加其他任何项目的报名和任何工作,不在其他任何工程项目中担任职务。
\n3.除非征得业主的书面批准,否则如果违背以上承诺,不能常驻施工现场,我自愿接受业主给予我本人的批评和处罚,并同意业主就此作为我个人的不良纪录进一步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备案、审批机构,直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并接受上述部门给予的通报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的扣证等处罚。
\n4.项目总监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相片:
\n\n\n\n\n\n\n身份证复印件\n | \n相片\n |
承包人:(盖章)
\n项目总监签名:
\n年月
\n十、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
\n现场组织机构设计合理。项目总监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项目总监代表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满足本招标工程的要求。
\n1、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n2、项目总监简历表
\n3、项目总监代表简历表
\n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n1、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职务\n | \n姓名\n | \n职称\n | \n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n | \n已承担完工\n工 程 情 况\n | |||||
\n职务\n | \n姓名\n | \n职称\n | \n证书名称\n | \n级别\n | \n证号\n | \n专业\n | \n原服务单位\n | \n项目数\n | \n主要项目名称\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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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监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n |
2、项目总监简历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姓名\n | \n | \n性别\n | \n | \n年龄\n | \n | |||||||
\n职务\n | \n | \n职称\n | \n | \n学历\n | \n | |||||||
\n参加工作时间\n | \n | \n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n | \n | |||||||||
\n已完工程项目情况\n | ||||||||||||
\n建设单位\n | \n项目名称\n | \n建设规模\n | \n开、竣工\n日期\n | \n在建或已 完\n | \n工程质量\n | |||||||
\n | \n | \n | \n | \n |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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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总监代表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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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职务\n | \n | \n职称\n | \n | \n学历\n | \n | |||||||
\n参加工作时间\n | \n | \n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编号\n | \n | |||||||||
\n已完工程项目情况\n | ||||||||||||
\n建设单位\n | \n项目名称\n | \n建设规模\n | \n开、竣工\n日期\n | \n在建或已 完\n | \n工程质量\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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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n | \n | \n | \n | \n |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n\n\n\n\n\n |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监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n2.项目监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投标文件一起装订)。
\n十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仪器设备 名称\n | \n型号 规格\n | \n数量\n | \n国别 产地\n | \n制造 年份\n | \n用途\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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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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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十二、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n | ||||
\n序号\n | \n姓名\n | \n岗位\n | \n职称\n | \n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n |
\n1\n | \n | \n总监理工程师代表\n | \n | \n |
\n2\n | \n | \n专业监理工程师\n | \n | \n |
\n3\n | \n | \n监理员\n | \n | \n |
\n4\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备注:1、“岗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除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如: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n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n |
电子签名委托书
\n委托人(招标人):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n建设单位: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n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7171103A,电话:020-82165699
\n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科学创新
\n谷项目监理服务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备案活动。被委托
\n人代理权限如下:
\n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
\n件,委托人确认: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委托人审核和
\n认可,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
\n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电子签
\n名,其代理签名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权利
\n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n特此委托。
\n支资有
\n谷投
\n创
\n数托
\n章
\n2022
\n年日
\n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
\n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
\n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n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
\n兹授权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于军、余斯泽、
\n杨旭辉为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相关工作的
\n授权代理人,负责确认、联系招标事宜的专职人员。
\n特此证明。
\n创谷科
\n城
\n州科
\n广州科城创谷投有限公
\n0c2
\n日
\n
招标申请函
\n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
\n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n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
\n我单位委托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为科学创新谷
\n项目监理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该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
\n东区宏光路。工程目前已取得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已
\n落实到位,具备招标条件。现就该监理招标进行有关报批手续,
\n请给予协助办理为盼。
\n专此函达。
\n投货
\n创
\n科城
\n广州科城创资有限公司
\n2022日
\n中
\n
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n招标人声明
\n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
\n管理办公室):
\n我单位就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
\n出如下声明:
\n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n二、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相符。
\n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其中企业资信
\n评分项总得分具有同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名]。
\n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一
\n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和公开通报。
\n广州科城创谷投有资有限公
\n2022年H
\n7
\n
资金来源证明
\n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
\n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n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
\n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
\n2111-440112-04-01-335579)批准,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已具
\n备招标条件,该工程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工程实施的资金已按
\n规定落实到位。
\n特此证明。
\n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n月
\n2022年日
\n
招标代理委托书
\n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n我单位负责的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资金来源已落实,现该项
\n目招标条件已完备,拟进行招标工作,现委托贵公司代理此项目的招
\n标工作。
\n希贵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
\n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次招标事宜,
\n请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公开、公平、公正地为我单位选择合适的承包单
\n位。
\n特此委托。
\n广州科城创谷
\n资有限公
\n育
\n2022年日
\n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人: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已由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111-440112-04-01-335579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概况
2.1.1 招标项目名称:科学创新谷项目监理服务
2.1.2 工程建设规模:本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为 45338 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为 113701 平方米(厂房区建筑面积 93949 平方米(一类工业用地(M1)),办公区面积 6196 平 方米,商业配套区建筑面积 1881 平方米,水厂控制中心区面积 4061 平方米,二层连板 7614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 47976 平方米。
2.1.3 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东区宏光路。
2.1.4 工程投资额:项目投资总额暂定145510万元,其中建安费暂定96061万元。
2.1.5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2招标范围
2.2.1 监理标段划分:本项目设 一 个标段。
2.2.2 监理范围: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各阶段,施工准备等)、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2.2.3 监理服务期限
勘察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保修阶段和竣工结算期的监理服务期:
(1)前期工作阶段: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到前期工作完成之日;
(2)施工准备阶段: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到工程开工之日;
(3)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
(4)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2年。
(5)竣工结算期:从结算送审到终审。
2.2.4 监理服务最高投标限价:935.81万元。
2.2.5 若本项目因国土规划、建筑主管部门等原因,调整建设规模或终止实施的,中标人只能就完成且通过招标人确认的工程量中申请补偿,其他内容均不得索赔,中标人不得有异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
3.1.1投标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注: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98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顺延的通知》(穗建审批〔2020〕295号)执行。
3.1.2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3.1.1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3.2 总监理工程师:拟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有本科或以上的学历。或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办理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信息中登记的在册人员。(以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查询信息为准)。
3.5 投标人出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3.6 本工程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项目负责人)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 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 )公布名单为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
注:1、未在招标公告第三条单列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2、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自2021年1月1日起,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香港企业及香港专业人士参与本次投标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满足评审的相关证明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 年 5 月17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2 年 6 月8日 11时15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注:(1)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
(2)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备标时间。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含本日): 2022 年 5 月17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2 年 6 月8日 11时15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5.2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2022 年 5 月17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2 年 6 月8日 11时15分。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ggzy.cn/)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服务指南。
投标登记时,投标人应按要求在交易系统中填写《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表中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中标人履约时进行比对、查核。
5.3递交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时间为:2022 年 6 月8日 11时00分至 2022 年 6 月8日 11时15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广州黄埔区水西路32号四楼(汇丽国际D栋写字楼四楼)]指定开标室,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5.4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逾期未上传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光盘的,招标人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光盘。
5.5 开标时间: 2022 年 6 月8日 11时15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广州黄埔区水西路32号四楼(汇丽国际D栋写字楼四楼)]指定开标室,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348号建设大厦711室
联系人:李工 电话:020-82359589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97号敏捷广场D3栋1801-1820房
联 系 人:余工 电 话:020-82165699、13760652014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0-82359589
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348号建设大厦711室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30号四楼
监管电话:020-82112206、82116676
招标人:广州科城创谷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 5 月 17日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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