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乙方:福州瑞丰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型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XCG[GK]2018026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法院智能审务督察系统硬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服务器 | 服务器 | 2 | 台 | 国内 | 35000 | 70000 | 海康威视 | 海康威视DS-VE2208C-RBC | ||||||
1 | 1-2 | 服务器 | 服务器 | 2 | 台 | 国内 | 72000 | 144000 | 海康威视 | 海康威视DS-IE6300-C/BD | ||||||
1 | 1-3 | 服务器 | 服务器 | 2 | 台 | 国内 | 136000 | 272000 | 海康威视 | 海康威视DS-IE9400-C/XC | ||||||
1 | 1-4 | 服务器 | 服务器 | 1 | 台 | 国内 | 96000 | 96000 | 海康威视 | 海康威视DS-VE2208U-RBD | ||||||
1 | 1-5 | 其他存储设备 | 其他存储设备 | 1 | 套 | 国内 | 1455000 | 1455000 | 海康威视 | 海康威视DS-A71036R-ICVS、DS-A5120RL-CVMN、DS-A5120R-CVNN、iVMS-5120、iVMS-5120-CVN | ||||||
合计: | 2037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零叁万柒仟元整元(¥2037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4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58号;
4.3交付条件:通过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乙方所提供设备为原装正品,交货时提供原厂商出具的供货清单。5.2. 乙方完成所购硬件的系统安装集成工作,包括本项目中所有采购货物的安装、连接、单点调试、系统联调等工作,并负责协助用户方开展软件系统安装调试工作,直至设备接入用户方网络投入正常运行。5.3. 此次采购设备之间互联以及接入用户方原有设备的所需电缆及接头均已包含在设备及配件报价中,不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乙方按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的具体要求负责设备订货采购、运输、装卸、安装、调试、集成等工作,安装时派专业工程师前往用户所在地进行,在安装过程中如有仪器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设备的拆箱、安装、通电、调试等各项工作由乙方负责,但承诺在甲方指定人员的参与下进行。安装调试过程所需一切工具、仪表等设备或材料以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设备经最终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6.1.2. 乙方在安装前提供系统安装实施过程的工作内容和方法、工作日程表,并在征得用户方的认可和同意后开始严格按照日程表执行。日程表内容包括到货日期、现场安装、系统测试、系统联调、系统试运行、验收、技术培训等。自系统安装工作一开始,甲方有权指定本单位技术人员参与乙方的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遇到的问题等各项工作。6.1.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系统具体测试计划、内容和方法,并经与甲方讨论并通过后,方进行测试。系统测试中如发现设备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最终签订的合同时,将被视为性能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乙方赔偿。测试的内容包括:(1)单项测试。单项产品安装完成后,进行产品自身性能的测试。设备通电测试单台进行,所有设备通电自检正常后,才能相互联结。(2)网络联机测试。硬件及软件全部安装完成且连接完毕进行系统测试,严格按测试计划进行,做好各项原始记录。(3)试运行测试。系统安装完毕后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测试,以检测新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以上测试过程必须在甲方的参与下进行,调试、测试的过程和结果详细记录,经各方签字后作为试运行测试验收的文件之一。乙方提供系统运行的监控测试手段及测试数据,以证明系统优化运行。经甲方确认后作为验收依据。以上工作由乙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6.1.4. 设备到货验收。货物运抵安装现场后,乙方派技术人员至用户方现场与用户方代表共同开箱验收,如乙方届时不派人来,则验收结果以用户方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补发和负责更换。6.1.5. 系统安装调试及试运行。货物安装调试后,达到本次招标规定技术指标后,可进行初步验收测试。验收规范(包括项目、指标、方式和测试仪器等)由乙方提前7天提交给用户方,用户方可根据合同及技术规范书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确认后形成初步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测试合格后,双方签署初验文件,设备入网开通试运行。6.1.6. 系统最终验收。系统试运行一个月后,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进行最终验收。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允许乙方更换或进行修复,但试运行期顺延7天,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合同签订后付款50% |
2 | 45 | 验收合格后付款45% |
3 | 5 | 验收合格满三个月后付5%。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三年。。
10、违约责任
10.1.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1个日历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从合同货款中直接扣除,但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当违约赔偿达到合同总金额的20%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10.2. 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每逾期1个日历日应按照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本次采购设备的售后服务,提供三年的原厂商免费保修服务,售后服务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计算。14.2. 乙方为本次采购设备提供的定期巡检服务,定期巡检服务每年2次。14.3. 质量保修期内本次采购设备运行中发生任何无法通过远程方式解决的故障,乙方提供免费上门现场维护保修。维修点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告之乙方,并在2个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响应处理有关故障问题。乙方负责及时调查并找出故障原因,并在24小时内修复或者免费更换整个或部分有故障的设备,直至满足系统指标和性能的要求。修复难度较大,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乙方优先自行提供不低于同档次的备用设备替代,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转直到故障排除为止。若因乙方原因以至无法提供备用设备,用户方可自行找第三方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14.4. 乙方为用户方技术人员(包括网络管理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等)进行有关设备安装、调试、维护、操作、保养等方面的技术培训,直至能熟练独立操作,并能有效处理各种问题。培训内容包括本项目涉及的所有设备、软件、技术和管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乙方: | 福州瑞丰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58号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一期)2楼18层15办公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谢南健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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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187087667 |
联系方法: | 1521994595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福州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591905138610301 |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