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陵川县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成交公告
金额
89.8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6/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cjx招-2022-034号
预算金额90.83万元
招标公司陵川县第二中学校
招标联系人和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晋城晋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宋女士13453602006
中标公司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9.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JCJX招-2022-034号
二、项目名称:陵川县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陵川县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 | 陵川县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包括:校园场地硬化铺设沥青混凝土3500平米,铺设彩色沥青混凝土1500平米,铺设塑胶面层530平米,铺设人工草坪890平米。 | 不限 | 批 | 报价:898000(元) | 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崇文镇西溪巷32号 | 91140524662375063U |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1 | 陵川县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 | 陵川县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包括:校园场地硬化铺设沥青混凝土3500平米,铺设彩色沥青混凝土1500平米,铺设塑胶面层530平米,铺设人工草坪890平米 | 30天 | 王苏文 | 晋 214060807698 |
五、评审专家名单:
郑丽梅,赵霞,和国红(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计算,金额以财政预算评审为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7267.2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陵川县第二中学校
地 址:陵川县第二中学校
联系方式:0356-620326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晋城晋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陵川县开云街丰碑巷82号
项目联系人:宋女士
联系方式:13453602006
附件信息:
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竞磋文件.doc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竞磋文件.doc
421.8K
陵川县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
\n项目编号:JCJX招-2022-034号
\n竞
\n争
\n性
\n磋
\n商
\n文
\n件
\n采购单位:陵 川 县 第 二 中 学 校
\n 代理机构:晋城晋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二○二二年五月
\n目 录
\n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2
\n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4
\n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19
\n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21
\n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22
\n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41
\n第七部分 相关附件56
\n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
\n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陵川县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在线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6月6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陵川县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在线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6月6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n项目编号:JCJX招-2022-034号
\n项目名称:陵川县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
\n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n预算金额:908372.10元
\n最高限价:908365.57元
\n项目概述:陵川县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包括:校园场地硬化铺设沥青混凝土3500平米,铺设彩色沥青混凝土1500平米,铺设塑胶面层530平米,铺设人工草坪890平米。
\n建设工期:30天。
\n质量要求:符合相关工程规范、规定要求,质量合格。
\n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
\n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n三、获取采购文件
\n1.时间:2022年5月27日至2022年6月2日
\n2.地点:线上
\n3.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
\n4.获取方式:在线获取
\n5.售价:0元
\n四、响应文件提交
\n1.截止时间:2022年6月6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n2.地 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n3.响应文件递交及格式要求:
\n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完成递交(上传),在开启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n五、开启
\n1.时间:2022年6月6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n2.地点:陵川县开云街丰碑巷82号。
\n六、公告期限
\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n七、其他补充事宜:
\n1.技术支持热线:400-881-7190。 2.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
\n3.本次磋商公告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采购人信息
\n名 称:陵川县第二中学校
\n地 址:陵川县第二中学校
\n项目联系人:和先生
\n联系方式:13935659259
\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名 称:晋城晋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地 址:陵川县开云街丰碑巷82号
\n项目联系人:宋女士
\n联系方式:13453602006
\n 供应商须知
\n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条款名称\n | \n编 列 内 容\n |
\n1\n | \n采购人\n | \n陵川县第二中学校\n |
\n2\n | \n采购代理机构\n | \n晋城晋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n |
\n3\n | \n项目名称\n | \n陵川县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n |
\n4\n | \n项目编号\n | \nJCJX招-2022-034号\n |
\n5\n | \n最高限价\n | \n908365.57元(超过采购最高限价视为无效投标)\n |
\n6\n | \n建设工期\n | \n30天\n |
\n7\n | \n质量要求\n | \n符合相关工程规范、规定要求,质量合格\n |
\n8\n | \n合格供应商\n资格条件\n | \n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n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n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n |
\n9\n | \n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n | \n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5 天前\n |
\n10\n | \n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n | \n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5 天前\n |
\n11\n | \n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n | \n工程量清单见其他附件\n |
\n12\n | \n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n | \n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3天前\n |
\n13\n | \n磋商截止时间\n | \n2022年6月6日上午9:00整\n |
\n14\n | \n供应商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n | \n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n |
\n15\n | \n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n | \n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n |
\n16\n | \n投标有效期\n | \n90日历天\n |
\n17\n | \n签字和(或)盖章要求\n | \n电子响应文件:申请人应使用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完成,并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在相应位置签章加密。\n |
\n18\n | \n响应文件份数\n | \n1、电子响应文件:一份,加密上传。\n2、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请在开标后三日内寄到陵川县开云街丰碑巷82号。\n |
\n19\n | \n磋商小组的组建\n | \n磋商小组构成:3人。\n其中采购人代表1名,其余2名从山西政府采购网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n |
\n20\n | \n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n | \n是\n |
\n21\n | \n保证金\n | \n本项目不设置投标保证金。\n |
\n22\n | \n供应商现场出席\n | \nþ不要求\n¨要求\n |
\n23\n | \n磋商小组现场\n出席\n | \n要求\n¨不要求,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审\n |
\n24\n | \n成交服务费\n | \n成交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n |
\n25\n | \n电子投标文件的\n解密\n | \n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电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部分申请人电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其他响应文件的开标继续进行。\n |
\n26\n | \n关于编写电子响应文件的补充说明\n | \n1.电子响应文件需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签字。\n2.申请人对已上传的电子加密文件自行下载解密验证。\n |
一、总则
\n1. 适用范围
\n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
\n2. 定义
\n2.1“采购人”指陵川县第二中学校。
\n2.2“工程”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工程及相关服务。
\n2.3“采购代理机构” 晋城晋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2.4“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申请人。
\n2.5“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活动的各申请人。
\n3.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n3.1具有本项目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和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报价。
\n3.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营业期限余额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
\n3.3供应商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特定条件:
\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n(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n(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n(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n(8)本磋商项目所需要的其他特定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第8条。
\n4. 报价费用
\n4.1供应商应当承担参与本次磋商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n二、磋商文件
\n5. 磋商文件的内容
\n5.1磋商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n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
\n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n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n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n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
\n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n第七部分 相关附件
\n5.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不能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不能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报价被拒绝或无效报价处理。
\n6.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n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过电子平台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申请人;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n6.2如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和公开报价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n6.3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安排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踏勘现场,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是否安排踏勘现场,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投标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n6.4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通知。
\n三、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n7. 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n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n7.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n7.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n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n8. 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n8.1响应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响应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为一册,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n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无效(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n8.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n(1)商务部分: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n*法人授权委托书 (见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n供应商企业简况;
\n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
\n*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提供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各主要工作岗位人员:质量员提供岗位证、安全员提供安全生产考核证(C证)、预算员提供造价员或造价师注册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任意一项税种的纳税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任意一项社保的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提供具有审计资格第三方出具的2020年或2021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n*供应商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见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n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n(2)技术部分:
\n*磋商函(见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n*报价一览表(见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n*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n投标截止前三年内同类型工程业绩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n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n8.3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n装订必须采用双面打印胶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必须编排页码。
\n为方便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制作。
\n8.4保证金
\n详见须知前附表序号21。
\n8.5 磋商报价
\n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施工设备、劳务、设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需要计取的所有费用。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n9.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n9.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
\n10.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n10.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90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n11.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n11.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n11.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签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n11.3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的下方以及其他磋商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签章。
\n11.4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内容。
\n11.5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响应文件上传加密文件。
\n(1)供应商对本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格式的资料,必须按照样表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加盖与供应商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n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n12.磋商截止时间
\n12.1响应文件须按照规定的解密时间进行解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未进行解密、解密不成功的,报价无效。
\n1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n13.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可以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n13.2供应商对电子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在电子响应文件上进行,修改完成后重新上传。
\n13.3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n五、磋商开启仪式
\n14.磋商开启仪式及其有关事项
\n14.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开启仪式,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n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n15.组建磋商小组
\n15.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总成员的三分之二。
\n16.审核
\n16.1开标后,磋商小组将审查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n16.2审核时,磋商小组要审核每份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包括但不仅限于:
\nA、本文件“供应商须知”第8条“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部分中,带*部分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nB、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nC、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nD、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nE、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
\nF、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nH、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nI、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n16.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磋商小组要求申请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n17.磋商
\n17.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n17.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n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n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n17.3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二次报价(最终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n17.4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n17.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n18.评审
\n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n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n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n19.确定成交供应商
\n19.1磋商小组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n20.评标过程保密
\n20.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n21.关于供应商非实质性磋商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n21.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n22.采购项目终止或取消
\n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n(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n(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n22.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n七、签订合同
\n23.成交通知
\n23.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23.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n23.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n24.成交服务费
\n24.1成交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按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计算后作为最终成交服务费。
\n25.签订合同
\n25.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n25.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n25.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n八、保密和披露
\n26.保密
\n26.1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n27.披露
\n27.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n27.2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n九、询问和质疑
\n28.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n28.1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n28.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n28.3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
\n28.4供应商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n28.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n28.6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n28.7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n28.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不予受理:
\n(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n(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n(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n(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n(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n(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n(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n(8)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n(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n(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n28.9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n28.10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n28.11质疑函格式(见第七部分附件一格式)
\n29.违约处罚
\n29.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n(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投标;
\n(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
\n(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n(5)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n十、政策性因素
\n30.对小微企业的鼓励措施
\n 30.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工程为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后参与价格分数计算。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诺,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供应商对其承诺的企业规模真实性自行负责。
\n30.2法规依据
\n(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
\n(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n30.3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n(1)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划分);
\n(2)供应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部分附件二),声明其为小型或微型企业;
\n(3)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
\n(4)供应商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n(5)供应商所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n(6)供应商所投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国;
\n(7)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时,若供应商提供的是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则须提供供应商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人员情况。
\n31.监狱企业声明
\n(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若申请人为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n(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果申请人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为监狱企业,经磋商小组认定后,可给予其投标价3% 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否则将不予价格上的优惠,按投标价进行价格评审。
\n32. 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n(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七部分附件三),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n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n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n(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 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n(3) 支持国家级省级质量奖项、科技奖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n(4)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奖、科技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以其产品(含服务)、科技成果及含有科技成果的产品(含服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给予适当加分。
\n33.关于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措施
\n(1)该项目如涉及节能清单中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节能清单(采购清单参照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申请人须提供相关网上完整截图等证明资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资格要求中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n(2)该项目如涉及环保清单中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环保清单所列的环保产品。环保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资格要求中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n注:如为以上企业,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n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n一、评标办法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项目评标办法。
\n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综合评估法是将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供应商和项目经理资信具体量化,并赋予相对权重分值,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择优选择最佳供应商的方法。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
\n2、评标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建的磋商小组承担。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n3、评标的内容包括: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
\n4、磋商小组按照本办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标。
\n5、磋商小组发现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该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n6、报价文件的澄清
\n(1)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磋商小组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n(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n(3)磋商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n7、磋商小组根据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小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确定成交人。
\n8、汇总计分时,取算术平均值计算,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n9、成交价的确定:成交人确定后,成交人的最终报价即为成交价。
\n二、评标细则
\n磋商小组按照下列评审因素根据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打分。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为成交供应商。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评审项\n | \n评审内容\n | \n分值\n | |
\n技术因素(60分)\n | \n施工组\n织设计\n | \n(1)施工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n | \n10分\n |
\n技术因素(60分)\n | \n施工组\n织设计\n | \n(2)项目班子机构健全、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n | \n8分\n |
\n技术因素(60分)\n | \n施工组\n织设计\n | \n(3)关键部位施工方法明确、切实可行\n | \n8分\n |
\n技术因素(60分)\n | \n施工组\n织设计\n | \n(4)质量安全管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保证措施切实可行\n | \n8分\n |
\n技术因素(60分)\n | \n施工组\n织设计\n | \n(5)机械设备配置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n | \n8分\n |
\n技术因素(60分)\n | \n施工组\n织设计\n | \n(6)工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切实可行\n | \n6分\n |
\n技术因素(60分)\n | \n施工组\n织设计\n | \n(7)具有可行的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期、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n | \n6分\n |
\n技术因素(60分)\n | \n施工组\n织设计\n | \n(8)施工现场采用环保、消防、降噪声、文明等施工技术措施针对性强、切实可行\n | \n6分\n |
\n商务因素\n(10分)\n磋商小组共同认定\n | \n报价人业绩\n | \n业绩以提供近三年(2019年5月至投标截止日期前)的同类型合同(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合同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等相关证明页作为证明,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高得6分(同一采购单位的多个业绩,按照一个业绩计分)。\n投标人须提供其原件备查。\n | \n6分\n |
\n商务因素\n(10分)\n磋商小组共同认定\n | \n项目经理业绩\n | \n项目经理近三年承担过一项类似工程加2分,最高得4分(需提供写有项目经理名字的合同)。\n | \n4分\n |
\n报 价\n(30分)\n | \n评标基准价S=A*50%+B*50%\nA:最高限价;\nB: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在最高限价的95%-100%(含95%和100%)之间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n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n投标报价得分=30-偏差率×100。\n |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n一、项目基本情况
\n1.项目名称:陵川县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
\n2.项目概述:陵川县第二中学校场地硬化工程包括:校园场地硬化铺设沥青混凝土3500平米,铺设彩色沥青混凝土1500平米,铺设塑胶面层530平米,铺设人工草坪890平米。
\n3.建设工期:30天。
\n4.质量要求:符合相关工程规范、规定要求,质量合格。
\n5.合同签订:工程量清单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n二、工程量清单另附。
\n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
\n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n1. 一般约定
\n1.1 词语定义
\n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n1.1.1 合同
\n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n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n1.1.1.3 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成交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成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n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n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n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n1.1.1.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n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n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n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n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n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n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n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n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n1.1.3 工程和设备
\n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n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n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n1.1.4 日期
\n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n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n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n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n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n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n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n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n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n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n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n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n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n1.1.6 其他
\n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n1.2 语言文字
\n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n1.3 法律
\n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n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n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n(1)合同协议书;
\n(2)成交通知书;
\n(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n(4)专用合同条款;
\n(5)通用合同条款;
\n(6)技术标准和要求;
\n(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n(8)其他合同文件。
\n1.5 合同协议书
\n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n1.6 联络
\n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n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n2. 发包人义务
\n2.1 遵守法律
\n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n2.2 发出开工通知
\n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n2.3 提供施工场地
\n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n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n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n2.5 组织设计交底
\n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n2.6 支付合同价款
\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n2.7 组织竣工验收
\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n2.8 其他义务
\n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n3. 监理人
\n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n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n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n3.2 总监理工程师
\n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n3.3 监理人员
\n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n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n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n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n3.4 监理人的指示
\n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n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n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n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n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n3.5 商定或确定
\n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n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n4. 承包人
\n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n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n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n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n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n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n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n4.2 履约担保
\n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n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n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n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n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n4.5 不利物质条件
\n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n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n5. 施工控制网
\n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n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n6. 工期
\n6.1 进度计划
\n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n6.2 工程实施
\n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n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n(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n(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n(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n(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n(5)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n(6)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n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n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n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n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n7. 工程质量
\n7.1 工程质量要求
\n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n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n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n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n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n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n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n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n8. 试验和检验
\n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n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n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n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n8.2 现场材料试验
\n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n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n9. 变更
\n9.1 变更权
\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n9.2 变更程序
\n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n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n(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n(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n(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n9.4 暂列金额
\n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n9.5 计日工
\n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n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n(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n(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n(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n(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n(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n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n10. 计量与支付
\n10.1 计量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n10.2 预付款
\n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n10.3 工程进度付款
\n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n(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n(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n(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n(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n(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n(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n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n10.4 质量保证金
\n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n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n10.5 竣工结算
\n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n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n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n10.6 付款延误
\n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n11. 竣工验收
\n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n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n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n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n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n11.3 竣工和验收
\n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n11.4 试运行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n11.5 竣工清场
\n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n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n12.1 缺陷责任
\n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n12.2 保修责任
\n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n13. 保险
\n13.1 保险范围
\n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n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n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n13.2 未办理保险
\n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n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n14. 不可抗力
\n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n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n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n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n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n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n(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n(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n(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n(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n(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15. 违约
\n15.1 承包人违约
\n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n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n15.2 发包人违约
\n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n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n16. 索赔
\n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n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n(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n(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n(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n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n(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n(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n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n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n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n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n(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n(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n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n(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n(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n17. 争议的解决
\n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n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n(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n(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17.2 友好解决
\n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n17.3 争议评审
\n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n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n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n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n合同价款及调整:采用总价合同,合同结算价根据经有关部门审计核准的价格确定。
\n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n1、工程预付款: 。
\n2、工程进度款: 。
\n3、质保金: 保修期为从验收竣工之日起 年。
\n4、工程量确认:
\n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n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n合同协议书
\n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n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n(1)成交通知书;
\n(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n(3)专用合同条款;
\n(4)通用合同条款;
\n(5)技术标准和要求;
\n(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n(7)其他合同文件。
\n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n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n4. 合同形式: 。
\n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n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n6. 承包人项目经理: 。
\n7.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n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n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n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n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n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n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n履约担保
\n (发包人名称):
\n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n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n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n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n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n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地 址:
\n邮政编码:
\n电 话:
\n传 真:
\n 年 月 日
\n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n一、供应商提交文件须知
\n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8.2规定的内容、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n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n4.磋商小组将应用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n5.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
\n6.全部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
\n封面格式
\n(正/副)本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响
\n应
\n文
\n件
\n供应商单位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目 录
\n商务部分
\n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n二、法人授权委托书…………………………………………………………………………
\n三、企业简况(本表后附资质证书)………………………………………………………
\n四、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本表后附人员上岗证件)……………………………………
\n五、纳税凭证…………………………………………………………………………………
\n六、社保凭证…………………………………………………………………………………
\n七、财务审计报告……………………………………………………………………………
\n八、信用中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截图…………………………………………
\n九、供应商无违法记录声明…………………………………………………………………
\n十、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n技术部分
\n一、磋商函……………………………………………………………………………………
\n二、报价一览表………………………………………………………………………………
\n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n四、近三年同类型业绩及相关证明资料……………………………………………………
\n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n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n商务部分
\n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n单位名称:
\n单位性质:
\n地 址:
\n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n经营期限:
\n姓 名: 性 别:
\n年 龄: 职 务:
\n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n特此证明。
\n附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n\n\n\n\n\n\n | \n |
供应商(公章):
\n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n日期:
\n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n (采购人名称):
\n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供应商住址)的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单位)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以本公司(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n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n供应商: (盖章)
\n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n 年 月 日
\n附供应商代表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n\n\n\n\n\n\n | \n |
三、企业简况(格式)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供应商名称\n | \n | ||||||||||
\n注册地址\n | \n | \n邮政编码\n | \n | ||||||||
\n联系方式\n | \n联系人\n | \n | \n电 话\n | \n | |||||||
\n联系方式\n | \n传 真\n | \n | \n网 址\n | \n | |||||||
\n组织结构\n | \n | ||||||||||
\n法定代表人\n | \n姓名\n | \n | \n技术职称\n | \n | \n电话\n | \n | |||||
\n技术负责人\n | \n姓名\n | \n | \n技术职称\n | \n | \n电话\n | \n | |||||
\n成立时间\n | \n | \n员工总人数:\n | |||||||||
\n企业资质等级\n | \n | \n其中\n | \n \n | \n | |||||||
\n营业执照号\n | \n | \n其中\n | \n高级职称人员\n | \n | |||||||
\n注册资金\n | \n | \n其中\n | \n中级职称人员\n | \n | |||||||
\n开户银行\n | \n | \n其中\n | \n初级职称人员\n | \n | |||||||
\n账号\n | \n | \n其中\n | \n技 工\n | \n | |||||||
\n经营范围\n | \n | ||||||||||
\n备注\n | \n |
注:本表后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n四、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
\n(一)项目经理情况表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姓名\n | \n | \n出生年月\n | \n | \n文化程度\n | \n | \n毕业时间\n | \n |
\n毕业院校和专业\n | \n | \n从事工作年限\n | \n | \n联系方式\n | \n | ||
\n职业资格\n | \n | \n服务职称\n | \n | \n聘任时间\n | \n | ||
\n主要工作经历:\n主要工作特点:\n主要工作业绩:\n本项目经理人每周现场工作时间:\n | |||||||
\n备注:\n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章:
\n供应商(公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二)专业人员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职务\n | \n姓名\n | \n职称\n | \n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n | \n备注\n | ||||
\n职务\n | \n姓名\n | \n职称\n | \n证书名称\n | \n级别\n | \n证号\n | \n专业\n | \n原服务单位\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备注:1、本表后附相关人员上岗证件复印件。
\n(三)拟投入本项目设备一览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设备名称\n | \n型号\n规格\n | \n数量\n | \n国别\n产地\n | \n制造\n年份\n | \n额定功率(kW)\n | \n生产\n能力\n | \n用于施工部位\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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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五、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任意一项税种及任意一项社保的凭证
\n六、提供具有审计资格第三方出具的2020年或2021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七、“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网站截图查询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n八、供应商无违法记录声明(格式)
\n陵川县第二中学校:
\n我公司对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作出如下声明:
\n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n2、不存在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n3、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处罚期限内的情况。
\n供应商(公章):
\n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n日期:
\n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n技术部分
\n一、磋商函(格式)
\n 陵川县第二中学校 :
\n (供应商全称)授权 (供应商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n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的有效期90天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n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n3、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报价一览表。
\n4、按磋商文件要求磋商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n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投标报价超过开标时公布的预算金额时,投标将被拒绝。
\n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n7、承诺完全满足和磋商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n8、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
\n9、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n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n11、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n1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n13、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服务。
\n14、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n15、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n(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n(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n(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n(5)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n(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n所有有关本投标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n地址: 邮编:
\n电话: 传真:
\n供应商代表姓名:
\n供应商代表联系电话: (办公) (移动)
\nE-mail:
\n供应商(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n日期:
\n二、报价一览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名称\n | \n |
\n项目编号\n | \n |
\n供应商名称\n | \n |
\n报价(元)\n | \n |
\n项目经理\n | \n |
\n建设工期\n | \n |
\n质量要求\n | \n |
\n备 注\n | \n |
备注:本次磋商共进行两轮报价,本表是第一轮报价,要求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附此表,并按要求内容填报。
\n供应商(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n三、本表后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n四、供应商近三年完成的同类型工程情况表(格式)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名称\n | \n |
\n项目所在地\n | \n |
\n发包人名称\n | \n |
\n发包人地址\n | \n |
\n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n | \n |
\n合同价格\n | \n |
\n开工日期\n | \n |
\n竣工日期\n | \n |
\n承担的工作\n | \n |
\n工程质量\n | \n |
\n项目经理\n | \n |
\n技术负责人\n | \n |
\n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n | \n |
\n项目描述\n | \n |
\n备注\n | \n |
备注:合同(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其他现场出示的证明无效。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n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行编写)
\n六、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n第七部分 相关附件
\n附件一:
\n质疑函
\n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n质疑供应商:…………………………………………………………………………………………
\n地 址:………………………………………邮 编:………………………………………
\n联 系 人:…………………………………………联系电话:……………………………………
\n授权代表:……………………………………………………………………………………………
\n联系电话:……………………………………………………………………………………………
\n地 址:…………………………………………………邮 编:……………………………………
\n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n质疑项目的名称:……………………………………………………………………………………
\n质疑项目的编号:………………………………包 号:…………………………………………
\n采购人名称:…………………………………………………………………………………………
\n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n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n质疑事项1:…………………………………………………………………………………………
\n事实依据:……………………………………………………………………………………………
\n法律依据:……………………………………………………………………………………………
\n质疑事项2:…………………………………………………………………………………………
\n………………………………………………………………………………………………………
\n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n请求:…………………………………………………………………………………………………
\n质疑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n 法定代表人: (签章、联系方式)
\n 委托代理人: (签章、联系方式)
\n(供应商公章)
\n年 月 日
\n质疑函制作说明:
\n1. 供应商提供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n2. 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n3. 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n4. 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n5. 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n6. 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n附件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n 中小企业声明函
\n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n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n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托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 企业名称(盖章):
\n 日 期:
\n附件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 单位名称(盖章):
\n 日 期:
\n注: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代理机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1750号1幢张江科学之门模力社区606-607室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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