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长发改审[2022]55号
预算金额10000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0731-82587866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湘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0731-84197000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供应商填写合同

代 建 合 同

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长沙市公安局(以下简称甲方)

代建单位:湖南湘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41号)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经甲、乙二方协商同意,并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查,依法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长沙市公安局河西第二监管中心看守所建设项目工程代建服务采购

建设地点: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塘社区

项目批文:长发改审[2022]55

项目总投资:本项目估算投资额为10000万元(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准)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建筑面积为准)。

建设内容: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双方确认的变更文件)包含的土建(主体及装修)、 水电安装、消防、空调安装、弱电、电梯、室外等工程。

代建周期:从签订代建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24个月;后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移交等按长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执行。

质量保证: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代建项目管理范围:项目实行全程代建,负责从立项批复后至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对项目进行全程代建管理。

主要内容: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

l、依据批准的立项组织编报项目可研报告及审查等报批手续;

2、依据批准的可研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报批手续;

3、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办理规划、拆除、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报建手续;

5、会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6、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7、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8、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9、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调规工作相关手续办理、代建过程中突发的各种特殊情况处理与协调及代建项目所有建筑的不动产产权证办理等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最终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合格工程,争取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代建周期:从签订代建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4 个月;后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移交等按长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目标:保证无安全责任事故。

反腐保廉目标: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反腐保廉规定,确保无违法违纪案件。

四、代建管理费

1、代建管理费范围:

代建管理费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社会化专业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在代理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过程中,为项目使用(管理)单位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结算、审计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结算、审计等阶段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2、代建管理费暂估合同总价(含税)(大写):为人民币贰佰贰拾捌万柒仟捌佰元整(小写2287800.00 元)。经财政评审审核上限值后通过招投标确定,从代建项目概算总投资中列支。

实际代建服务费以该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结合中标单位的中标优惠幅度计算。实际结算金额以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算金额为准。

3、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

①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暂估合同总价的 30 %,计686340.00元作为前期管理费用;

②主体工程基础完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以该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结合中标单位的中标优惠幅度计算所得实际代建管理费的 50 %;

③主体工程封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以该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结合中标单位的中标优惠幅度计算所得实际代建管理费的70 %;

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以该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结合中标单位的中标优惠幅度计算所得实际代建管理费的80 %;

⑤完成项目工程结算、服务结算、实体和资料移交、不动产产权证办理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以该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结合中标单位的中标优惠幅度计算所得实际代建管理费的 90 %;

⑥余款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4、工程款支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支付按甲方的财务审核流程及相关规定进行。

5、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不承担因发票问题或政府财政系统审批、拨款迟延导致的逾期付款责任。

五、本合同组成文件

1、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代建合同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代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各项约定,支持、协助乙方完成代建工作。

八、乙方承诺,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文件和制度推进项目建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任务。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肆份,报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各贰份。

十、本合同签订于2024528日。

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甲方):(签章)代建单位(乙方):湖南湘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刘新良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喻阳光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138号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8号喜地大厦3003

邮编:410000     邮编:410000

电话:0731-82587866                 电话:0731-84197000

代建主管部门备案:2024627


第一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长沙市公安局河西第二监管中心看守所建设项目

2) “代建单位(乙方)”是指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具有代建本项目的能力并具体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3)“使用单位”(甲方)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方组建并代表代建方实施和管理项目具体建设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方任命并全面履行项目代建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6)“临时工程”是指为本项目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7)“施工设备”是指为本项目或临时工程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此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括将用于或正用于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他各物。

8)“正常工作”是指被代建方与代建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

9)“附加工作”是指:本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方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承担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单数与复数,视文中需要,仅表明单数的词也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亦然。

第三条本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本合同中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双方权利

甲方权利

第五条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各种违规行为以及不利于满足项目功能要求的各种问题要求乙方予以纠正,对因乙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享有索赔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对变更内容签字确认。

第七条甲方有权监督项目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之间合同的签订;监督乙方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等活动。若乙方违反规定,不切实履行其义务时,有权进行处理,相关费用从代建管理费中扣除;若不足,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

第九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甲方,使用资金时由代建单位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请款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后,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长政办函[2009]91号)及财政有关资金“双控”管理操作规程向具体收款人办理支付。

乙方权利

第十条乙方享有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依法依规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

2)有权授权监理方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3)管理各类承包合同、文件和图纸;

4)对项目建设资金依据合同享有管理权,在与专业工作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有价款支付的审核权、签认权;

5)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6)开展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乙方应授予其项目经理与工程师相应的工作权利,项目经理与工程师代表乙方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其他方提出的代建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代建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有权要求追加项目投资和支付附加工作费。在保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乙方享有对施工图设计中可能造成预算超过概算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力。乙方有权对设计、施工提出节约造价、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应积极支持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在满足设计要求和项目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在总概算投资范围内合理分配调整各分部分项工程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取得代建管理费,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适当奖酬金。

第三章 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分项投资及总投资额,提出完善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主要设备(如:电梯、空调)的选型方案及其优化建设标准,但上述完善及优化必须控制在概算投资范围内;

2)负责协调乙方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

3)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为乙方的施工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条件。

4)接受代建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五条按照乙方的年度和月度用款计划及时安排好财政资金的申报工作,协调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配合参与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和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授权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或派驻现场代表。

乙方义务

第十八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项目建设期管理工作,保质保量并如期完成代建任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批准的概算投资确保项目的功能要求。

第十九条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经理部,确保项目代建人员到位。乙方应组建项目现场办公场所,明确各代建管理人员和职责。乙方应切实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甲方通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条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补签其它合同之机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重大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计划和安排,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甲方签署书面意见后,由乙方上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实。

第二十一条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批。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和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甲方。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在项目正式移交前,应会同甲方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缺陷责任期服务协议。项目移交后,秉着便利甲方使用的原则,对项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功能故障,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和采取应对措施。若超出质保期,则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任何项目信息。相关工程资料要及时向甲方与相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严格按政府财政支付管理的操作程序支付工程款,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依法依规实行政府采购。

乙方不得拖延其应付款项申请的审批。乙方应督促各专业工作单位向其员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组织协调文明施工,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承担非文明施工带来的不良后果。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按《建筑法》及建筑行业现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为顺利实施项目,所要履行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不得违反约定的工程变更程序随意要求乙方改变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性质、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得要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行为。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误、投资增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不成立,则甲方应补偿该索赔给他方带来的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冲突、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乙方责任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变化,由此而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出现质量问题,或导致其它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权就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不成立,则乙方应补偿该索赔给他方带来的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冲突、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三十四条应乙方或甲方的请求,在不改变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建设规模和使用安全及不超出总概算投资的前提下,可对项目进行适度的变更,被请求一方应积极配合变更。在变更方案经双方确定后,乙方应将变更书面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项变更应当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涉及项目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合理变更,以及概算中漏项,计列的大宗设备、材料、分项工程单价与市场价明显偏低等导致相应的招标不能正常进行及相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乙方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经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后,由乙方上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20]5号)实行。对合理要求不能及时核实而导致工期延误时,乙方有权得到工期延误补偿。

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当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警告, 直至解除代建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七条当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时,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警告,直至解除代建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八条当乙方或甲方请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请求方应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本合同致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的情况外,合同解除请求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后,除缺陷责任期服务条款仍然有效外,本合同即终止。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仍不能解决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法律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2)法规部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相关行政法规。

3)合同部分:本工程实施代建管理前和实施代建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及文件。

第二条履约保证金:

代建合同生效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额度为代建范围内估算总投资10000 万元的1%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期满之日终止。

第三条投资管理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为最终投资控制目标。乙方应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加强设计管理;乙方应加强预算管理,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单位招标和设备材料政府采购过程中,严格依据批准的概算投资,依法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概算调整

当且仅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可调整概算投资,但必须由乙方提出、甲方审查,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1、初步设计概算获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且已完善工程变更等手续的情况下,按照政府投资财政评审相关规定报财评部门出具预评审结论,并征求原概算审批部门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调整申请(应含拟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说明调整原由及依据)。经市人民政府批示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规模调整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批准。财评部门据此出具建设项目最终结算评审报告,原概算审批部门据此下达概算调整批复。

3、申请调整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并确认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原概算审批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4、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算部分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五条节约奖励办法:

节约奖励方法: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节余资金按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

“节约的项目资金”是指在满足设计要求、规模标准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充分运用自身管理经验,合理、科学利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资金。

第六条其他约定

1)乙方委派项目负责人喻阳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担任本项目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项目开工后常驻现场管理人员要求不少于4人,其中含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1人、现场资料管理人员1人及满足阶段性工作需求的人员1人。按乙方提供的常驻现场人员名单,如有变更,不得低于原有标准和要求,并报甲方书面同意。

2)乙方常驻现场管理人员,在接到例会、调度会通知而无故缺席的,扣1000/次。甲方对常驻现场人员考勤,具体方式为项目例会、会议签到、现场调度等。

3)乙方常驻人员应每周、月及时通报和汇报工作事项,若发生问题通报不及时,解决问题预见性不到位,协调事项执行力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后果的,扣1000/次。

4)乙方依法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时,甲方以监督人的身份和项目使用人的身份监督招标工作和合同的签署,其目的是确保项目的功能要求,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5)乙方应在每月10号前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在上月的投资完成情况和下一个月的投资计划情况报告甲方。

6)乙方在选择设备、材料时,在概算投资范围内要尽可能更好地满足项目的功能要求。

7)乙方与甲方同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8)为确保各专业工作单位保修义务的及时履行,便于保修验收,在项目正式移交前,乙方应组织甲方、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三方保修服务协议。在保修服务协议中明确:因本工程属于代建性质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施工合同扣留的项目保修金由甲方管理,保修金的处置与退还由甲方负责。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9)乙方与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就各自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

10)乙方应承担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安全责任,并每月定时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1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并遵守甲方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密。一旦发生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乙方应负责本项目乙方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保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安全事故及意外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13)严格按政府财政支付管理的操作程序支付工程款,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依法依规和长沙市公安局内控制度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乙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因为工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项目实际建设投资超过合同约定投资额的,按超出的数额全额赔偿其投资。为追求奖励,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经查属实的,则全额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五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2、项目经验收,因受某部分工程的影响,经整改、返工后最终无法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的,按该部分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3、乙方需确保在20241031日前完成施工招标工作,若项目未在2024111日前完成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按5000/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非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经确认为乙方责任致使项目在2026531日前未能完成竣工验收的,应支付违约金,以每超过壹天扣500元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6%

5、代建单位对施工单位申报结算进行初步审核,送审金额超出部分原则上不突破施工合同价的10%,否则,由代建单位按超出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部分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6、乙方未对工程建设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建设资金进行规范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因依法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给甲方造成损失,导致甲方向乙方进行追索的,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8、乙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须全额赔偿甲方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代建服务费总价款的20%给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乙方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其他专业工作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甲方利益的;

2)转让代建业务的。

9、乙方应认真核对对项目前期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管理文件、技术文件的合理性、真实性及相互一致性,乙方签署的文件因责任心或专业性导致的失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2000/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若由于乙方工作原因给甲方带来经济和项目施工质量上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实际产生的损失,并由乙方合理期限内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

10、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投资增加或出现质量问题,对甲方或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若乙方在代建过程中出现概算及预算编制错项10万以上、漏项20万元以上的问题,并在原有估算内不能解决该问题,造成造价增加,将予以乙方3000/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未按约定时间、约定方式支付代建管理费用的,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同类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九条乙方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转让代建业务等情形的,乙方须全额赔偿甲方损失和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支付代建管理费20%的承担性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代建合同。

第十条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约定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可用于接收商务信函、法律文书, 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通知到达前的送达有效;一方拒收或无人签收的,邮件退回日为送达日;乙方经营者的送达地址同乙方地址。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列表
  1. 长沙市公安局河西第二监管中心看守所建设项目工程代建服务采购合同.pdf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