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事务所入库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六安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事务所入库项目 项目编号:LACGZX-F201802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18年5月23日 采购日期:2018年6月15日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皖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2楼C座11层1104 中标供应商名称:六安华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龙河路交叉口西北角振兴大厦1栋2014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财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197号招商大厦7楼 中标供应商名称:马鞍山市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34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博观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广场写字楼1502室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华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世纪阳光大厦20层2001室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金瑞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109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深花园大厦B栋30层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永大正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310号祥源广场B座1301室 中标供应商名称:六安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北路5号天盛大厦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中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65号中央广场2幢2201室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众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58号百盛苑兴科大厦808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皖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以西南二环以南洪瑞商业中心C-办1221室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顺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69号CBD中央广场1-17C室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中瑞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62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A幢1212室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和讯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黄山大道南段1168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马鞍山皖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山路2号(国税局旁)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中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六安市恒生阳光城68栋806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东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广场家园7幢01室 中标供应商名称:六安财立达会计师事务所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解放中路 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拟选择20家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18年全市地税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评估鉴证服务单位,对地税局选取的、机构所在地位于六安市辖区范围内173户次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质量进行评估鉴证,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
评审委员会名单:郑尚武、宗超、葛武丽、程梅、郑顾贤 采购人名称: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六安市人民东路 联系人:郑顾贤 联系方式:0564-3342656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四楼 项目负责人:吕志明 联系电话:0564-5150912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六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吴燕 联系电话:0564-3378262 公告期限: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2日
若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材料的,应当在质疑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