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编 号:DZC20180215
计 划 编 号:ZCB20180174
甲 方:大庆市财政局
乙 方:大庆求实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鉴证方: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甲、乙双方根据DZC20180215大庆市大庆市财政局资产评估服务项目项目的中标结果,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 下浮比例
单次评估费用为人民币壹仟元整
第二条 技术资料
2、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资料。
2、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第三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具体以招标文件为主)
成交方应提交500.00的履约保证金。由成交方提交给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1、合同履约保证金必须由成交方以本单位对公账户名义,且以转帐方式交纳,不接受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包括直接将现金存到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上的行为),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以个人名义代交。
2、以担保保函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经财政部认定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经黑龙江省财政厅认定的黑龙江省鑫正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或大庆市财政局认定的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对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按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样式出具,不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样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不予接受。同时在鉴证合同时应将履约保函原件带到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并提供履约保函复印件一份,否则不予鉴证。
3、成交方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无产品质量及服务问题,经采购单位确认且我中心财务收到符合退款要求的全套资料后两周内无息退还。
4、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退还。
第六条 货款支付(具体以招标文件为主)
付款方式:由采购单位自行结算付款给供应商。(付款时需依据采购申报单、成交通知书、验收结算书、设备验收单、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采购资料结算)。最终数量以实际评估次数为准,以实际评估次数乘以评估服务单次报价进行结算。
第七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一、售后服务承诺
1.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派适合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资产评估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估价程序进行操作,选取合理的估价方法,客观公正的反映估价对象的估价结果。
2.严格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保质完成估价任务。
3.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提供评估报告及各项有关专业技术数据。
4.整理好项目各种相关资料并立卷归档,保证资料的完整性,以备各种不时之需。
二、售后服务保障
1.实力保障:我所拥有一支技术力量雄厚,实际经验丰富的专业评估队伍,现我所具有5名注册资产评估师,4名资产评估工作人员,能够保证估价项目的顺利进展及完成。
2.业务质量保障:多年来承办了各种项目几十项,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对整个评估工作流程非常熟悉,对评估过程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可以积极稳妥的解决。
3.专业技术保障:因我所属于集团式经营模式,拥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可以进行良好的沟通互助,对评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上困难可以得到妥善的解决。
三、投拆体系
1.如果您对我们的服务有意见,请向董事长及公司经理进行投诉。
2.对委托方所投诉的问题,核实是我们责任的,将对项目经理及助理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惩处,并向委托方赔礼道歉。如不是我所的责任,相关人员也将向委托方解释,希望委托方能给予我们最大的支持。
第八条 验收
8.1 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履约期满之日起两周内,由采购单位完成验收工作并提交全部验收资料。
8.2 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履约期满之日起两周内,由采购单位初步验收后,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采购中心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特点进行现场抽查验收或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全部验收资料。
8.3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需要经权威机构检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权威机构检测,采购中心依据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采购单位报送的其他验收资料确认验收结果。
8.4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合同鉴证及验收手续,而导致履约问题和付款不及时等后果,采购单位及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的,将被追究违约责任。
8.5 如采购单位或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有违约情况,可向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监督管理科(电话:0459-6372098)书面反映。
第九条 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9.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9.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9.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9.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9.5 货物在规定的交附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0.2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0.3其他由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1.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争议或纠纷的方式
12.1双方协商解决 ;
12.2向大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3向大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 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鉴证后生效。
13.2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准后方可执行。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大庆市财政局
地址:大庆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国光
授权委托代理人:于文秀
电话:6185323
传真:
邮政编码:163311
签订地点:财政局
签订日期:2018-04-26
乙方:大庆求实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 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40号新兴产业孵化器园区4#807
法定代表人: 杨涛
授权委托代理人:杜云鹏
电话:0459-6284687;13836888196
传真:0459-6284775
邮政编码:163316
开户银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学府支行
账号:09010120001000311
签订日期:2018-04-18
户名: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直支行
账号:23050166930000000031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2号(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0459-6981694
签订日期:201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