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停车场(乐山大道与丰泽路东南处社会停车楼)专业工程暂估价(全智能自动停车及充电桩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合同信息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停车场(乐山大道与丰泽路东南处
社会停车楼)专业工程暂估价(全智能自动停车
及充电桩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
需 方: 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
供 方: 河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停车场(乐山大道与丰泽路东南处
社会停车楼)项目
签订地点:驻马店市
签订时间: 2022 年 1 月 1 日
合同文本及合同附件:
1. 合同文本(含封面) 共 14 页
2. 合同附件: 共 10 页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监制
需 方: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供 方:河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供需双方为实现本合同目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 、合同范围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停车场(乐山大道与丰泽路东南处社会停车楼)专业工程暂估价(全智能自动停车及充电桩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包括单不限于立体车库全智能自动停车设备的购置及安装,以及室外充电桩的购置及安装等。具体布置及要求见图纸,停车设备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2 、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2.1 合同价格(含税,税率为9%)
固定总价(大写):捌佰柒拾万捌仟叁佰玖拾陆元人民币;
(小写):¥ 8708396.00元 人民币。
其中:税前造价7989354.13元,增值税为719041.87元,税率为9%。
序号 |
项目名称 |
分项工程(设备、部件) |
单位 |
工程量 |
单价(元) |
小计(元) |
1 |
全智能自动停车设备及管理系统(含垂直升降机3台、出入口、转盘、横移台车、轨道等制造、安装、系统调试、验收等全部内容 |
出入口系统 |
套 |
3 |
250000 |
750000 |
升降机 |
台 |
3 |
300000 |
900000 |
||
横移台车 |
台 |
3 |
200000 |
600000 |
||
智能搬运器 |
个 |
3 |
280000 |
840000 |
||
转盘 |
套 |
3 |
150000 |
450000 |
||
智能化系统 |
套 |
1 |
650000 |
650000 |
||
控制软件系统 |
套 |
1 |
120210 |
120210 |
||
存车架 |
个 |
269 |
4800 |
1291200 |
||
电控系统 |
套 |
3 |
320000 |
960000 |
||
智能管理收费系统 |
套 |
1 |
100000 |
100000 |
||
监控系统 |
套 |
1 |
20000 |
20000 |
||
安装调试 |
套 |
269 |
4394 |
1181986 |
||
2 |
充电桩设备(含充电桩59台,包括桩体、设备制造、安装、系统调试、验收等全部内容) |
落地式交流充电桩(7KW)设备 |
台 |
9 |
3700 |
33300 |
落地式一柱双桩交流充电桩(7KW)设备 |
台 |
15 |
7400 |
111000 |
||
一体式双枪直流充电桩(120KW)设备 |
台 |
10 |
70070 |
700700 |
||
3 |
合计(元) |
8708396 |
2.1. 1该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全部税费和可能发生的包括雨季、干旱、高温,拆迁、停电、停水、临时待料、施工配合、二次或多次材料及设备转运、材料涨价、机具设备涨价、人工费涨价、水电费涨价、因测量复核而临时停工、因工程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检查而临时停工等所有因素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供方按照施工现场设计图纸施工,本合同单价不因施工难度增加、材料供应不及时、工程量变化、扬尘治理、主管单位要求停工等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该工程量为固定数量,需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需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当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数量时,需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对超出本合同约定工程量的部分无效。
2.1.2表中所列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最终结算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1.3本合同价格包括停车楼全套立体停车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钢构件施工、安装调试费,人工、材料、机械费,检验、检测、试验费,及一切税费等。含4%的总承包配合费,优惠率同EPC总承包合同为95.9%, 此两项费用在支付及结算时予以扣除。
2.2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2.1结算方式
2. 2. 1.1中间结算与支付
2.2. 1. 1. 1中间结算
专业分包人应在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工程款支付节点,并验收合格之日
起14天内向总承包人项目部上报其中间结算资料,中间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次结算计算书、本次结算金额、累计结算金额、已累计支付金额、合同约定本次应支付价款金额等信息。使用《专业分包工程阶段结算及付款申请单》填报,《各专业班组阶段结算及付款申请单》、《各班组施工任务单》作为附件。
总承包人项目部收到中间结算资料后进行初审,项目部审核完毕后填报《专业分包工程阶段结算及付款审批单》至总承包人公司审批。总承包人依合同约定确认的中间结算工程款仅为中间付款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且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2.2. 1.1.2中间结算款支付
专业分包人应根据办理的专业分包工程中间结算文件向总承包人提交专业班组工资中间结算及支付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资最终结算总额、累计已领取工资数额、本次申请工资数额,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等信息。使用《班组工资(阶段)结算及支付申请表》填报,《专业班组考勤表》、《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作为附件。
总承包人应在收到专业分包人提交专业班组工资中间结算及支付申请核实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专业班组支付中间结算款。
专业分包工程班组中间结算完毕后,总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剩余中间结算款。
2.2.1.2最终结算与支付
2.2.1.2.1最终结算
专业分包人应在专业分包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总承包人项目部上报其最终结算资料,最终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最终结算计算书、最终结算金额、已累计支付金额、合同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价款金额、合同约定最终结清应支付价款金额等信息。使用《专业分包工程最终结算及最终结清付款申请单》填报,《各专业班组最终结算及最终结清付款申请单》作为附件。
总承包人项目部收到最终结算资料后进行初审,项目部审核完毕后填报《专业分包工程最终结算及最终结清付款审批单》至总承包人公司审批, 经总承包人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作为最终结算。
2.2.1.2.2最终结算款支付
专业分包人应根据办理的专业分包工程最终结算文件向总承包人提交专业班组工资最终结算及支付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资最终结算总额、累计已领取工资数额、本次申请工资数额,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等信息。使用《班组工资(最终)结算及支付申请表》填报,《专业班组考勤表》、《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作为附件。
总承包人应在收到专业分包人提交专业班组工资最终结算及支付申请核实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专业班组支付结算款。
专业分包工程班组最终结算完毕后,除保留质量保修金外,总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质量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及返还。
2.2.1.3、其他:专业分包人中间及最终结算时,必须由合同签订法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申请办理,否则一律不予以支付。专业分包人确保办理结算所提交资料中所有签名均为本人或经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人签署,否则一切后果由专业分包人自行承担。
2.2.2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一期:进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
第二期:第一批设备进场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20%;
第三期:设备全部进场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40%;
第四期: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后7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
第五期:设备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的验收报告后7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第六期:本项目全部完工,竣工验收合格,经财政决算后,支付至本合同结算价的95%;
第七期:质保金为合同工程总价的5%,质保期2年,质保期结束后无息支付。
供方公司名称:河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账号:411701010160066301。
2.2.3每次付款前,供方按照需方要求向需方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需方有权拒绝付款。
2.2.4开具发票要求:供方应保证开具的发票真实,票面内容填写完整,不得虚开借开,票面内容不超出其经营范围。需要附清单的,随附的清单应真实完整。如果发票开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需方有权拒付款项。因发票合法性、真实性等原因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供方提供虚假发票被相关部门查出的,供方承担全部责任。
2.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供方向需方递交3套完整施工资料。(完整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底稿及其他相关资料)供方所报送资料时应完整齐备,如因供方自身原因漏报或少报时,需方将不接受供方所报增补内容及费用。
3、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1质量要求: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3.2产品执行的技术标准:
3.2.1GB17907—2010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
3.2.2JB/T8713—1998 《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
3.2.3JB/T10475—2004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3.2.4图纸及设计要求。
3.3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3.1所供货物的质量必须首先要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要求,无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要符合地方性或者行业性的规范标准,同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满足业主方提出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质保期为2年。自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对停车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供方应提供全新未拆封产品(包括零部件、附件、备品备件等),如确需拆封的,应在供货前征得招标人同意,否则视为不能交货。供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负责可能的弥补缺陷。
3.3.2保修期内因供方设备和安装质量原因导致设备出现故障,供方应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故障,负责免费维修保养;
3.3.3保修期内需方应按供方提供的设备使用说明书对设备进行正确操作。因需方操作失误,人为故意所造成设备故障、毁损等,不属于供方免费保修范围,费用由需方承担。
3.3.4鉴于机械停车设备所涉及的技术条件比较复杂,为确保设备运行质量,机械停车设备免费保修期满后,原则上由供方进行有偿维保,双方于保修期满前30天内另行签订《机械停车设备维护保养合同》,供方将提供完善的维保服务,并在维保期内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
4、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按需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要求,并符合需方安全管理目标且应杜绝任何安全事故。
4.1供方应按照国家、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按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4.2在工程施工期间,建筑和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于现场垃圾存放点及时清运,材料和施工设备按有关标准码放整齐,供方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自身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供方应按照需方或监理人的指示和协调,将垃圾清除现场,并消除。施工现场必须有降尘措施。
4.3供方应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措施,严禁违章施工,搞好防火、防盗、防环境污染、扰民与民扰、成品保护等相应工作,做到文明施工,随时清理施工现场。
4.4发生安全事故供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需方,由需方通知有关部门、监理单位,供方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其责任和费用由供方承担。发生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其责任和费用由供方承担。
4.5供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因供方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供方处罚外,供方还应负责赔偿需方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4.6供方应保证需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供方负责的供方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需方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供方必须在接到需方通知后二天内据实补偿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4.7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供方施工人员不得有打架斗殴、偷窃行为。
5、工期
总工期为10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5日内进场。第一次设备15日内进场完毕,第二次设备于60日内进场完毕。
6、交货及设备安装地点
6.1供方交货地点: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停车场(乐山大道与丰泽路东南处社会停车楼)项目
6.2设备安装地点: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停车场(乐山大道与丰泽路东南处社会停车楼)项目
7、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
7.1运输方式:公路;
7.2运费负担:供方负责。
7.3保险:供方负责。
7.4货物交付标准为需方指定人员签署的确认单,在需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前,货物的安全、灭失、毁损风险由供方承担。
8、供需双方的责任
8.1需方责任
8.1.1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供方支付合同款,并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接收货物,因需方原因未按时进场,导致工期延误及供方多支出的费用由需方负责;
8.1.2为供方提供现场安装调试所需的水、电及材料存放库房、场地(应满足卸货、下货的场地要求),费用由供方承担;
8.1.3在供方进行停车设备调试之前,需方应向立体停车设备提供符合设备正常运行的工作电源,而且具备送电条件,设备调试用电由供方负责;
8.1.4负责协调供方与其他现场施工单位的关系。
8.2供方责任
8.2.1按本合同的约定设计、制造、安装停车设备,并保证产品质量;
8.2.2供需双方书面确认停车设备平面布置方案后十日内,向需方提供与停车设备相关的土建基础、电源引入、接地点位置、排水等辅助工程的设计要求(设备相关配合图),并承担施工期间水电费用;
8.2.3遵守设备安装施工的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接受需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
8.2.4按需方指定的地点将设备材料码放整齐,及时清运施工垃圾,保持现场整洁;
8.2.5设备交接时,向需方提供《检验报告》、《产品保修书》等文件;
8.2.6免费培训需方或需方指定的停车设备操作、管理人员(需方应派具备相应能力的固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操作)。
8.2.7设备进场施工期间,供方严格按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及施工组织计划,配备安全保障材料及措施,确保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承担因供方原因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
8.2.8供方必须为其进场施工员工办理保额不低于20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且办理财产、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因供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供方承担。该保险期自进入工地之时到合同履行完毕终止。如供方未按规定办理保险,供方承担全部责任。
9、检验及验收
供方负责本合同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技术质量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施工告知及报检工作,并承担报检费用。供需双方应在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七日内完成设备验收,并在《验收单》上双方签字确认,同时按合同2.3.4条约定进行设备交接使用。设备在验收移交需方之前,货物的安全、灭失、毁损风险由供方承担。
10、合同的变更
合同生效后,供需双方若对合同提出变更意见,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供需双方认可盖
章。在供需双方未达成变更协议之前,仍以本合同为准。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承担,该费用双方协商完成后,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付款时一并支付或扣除。
11、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11.1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无法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可相应推迟;
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十日内出具权威独立的第三方证明;供需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以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11.3不可抗力是指战争、禁运、台风、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
12、违约责任
12.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2.1.1供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
12.1.2供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2.1.3供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供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供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12.2.供方中途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则应支付工程总价款5%的违约金。
12.3.供方所采购的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或验收不合格,供方应该立即更换并承担相应责任。如供方的行为已严重影响需方后续工作,应赔偿需方的损失,并承担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2.4.因供方原因致使停工、返工、材料设备损失或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加等,供方应自行承担增加或返工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
12.5.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则需供双方终止合同,供方清场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由此造成需方的损失从供方已完成工程量合格部分扣除,如仍不足补偿需方的损失,则供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2.6.供方提供施工的工程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的,或进度上不符合需方要求的,视为供方违约,供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因供方原因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未达到合格标准,供方须自费修理至约定标准,因不合格返工,工期不予顺延。供方应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7.各项施工资料要求按合同规定同步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前一周,必须报送全套竣工资料,供需方存档使用,工程竣工交付后7天内,必须报送变更、签证资料。
12.8.供方擅自更换现场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原现场负责人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需方责令供方撤销其更换决定,供方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如原现场负责人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更换现场负责人,供方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供方承担。若需方不同意更换,但供方坚持更换的,按上述标准加倍承担违约金。
12.9.供方或供方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干扰需方项目部、公司本部、上级单位、发包人、监理及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如有违反本条款,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次,需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2.10.供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各工程节点的施工任务;非需方原因若不能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影响整体施工进度,需方有权另行组织施工队伍分割合同内的施工内容,其所有与其有关的费用均由供方全部承担,直至需方单方终止合同。供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需方承担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
12.11.供方按照需方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后,需方给予结算。非需方原因引起的供方中途退场或供方按施工难易程度选择施工的,则供方按照未施工工程造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则供方按照11.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12.因供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的,需方有权拒付供方工程进度款项,直至供方提供全部材料。因供方延迟提供资料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需方损失。
13、合同解除
13.1.除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解除条款外,有下情况之一,需方可以解除合同。
13.1.1有偷盗、打架斗瘟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13.1.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遵守操作规程,对重大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拒不整改者。
13.1.3因施工人数不够而导致不能正常施工,严重影响工期按计划进行者。
13.1.4供方不服从需方的管理和安排,不能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无视文明施工的。
13.1.5供方将工程转包施工的。
12.1.6需方解除合同另寻合作伙伴的,待该单项工程完成并与新供方决算后再对供方所施工部分进行决算。
13.2有下列情况供方可以解除合同
13.2.1需方没有执行合同条款造成供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或生命安全得不到保证时。
13.2.2需方长时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时。
13.2.3合同解除时需方按供方已完成合格的工程量的80%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必须在建设单位付款后需方才给予供方支付工程款)。
13.3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5天通知对方。
14、争议的解决
供需双方就本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在七日内友好地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5、其它约定事项
15.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需方授权代理人为:温小璐、身份证号:41048119880822419,电话:18638603205;供方授权代理人为:余益、身份证号:412801196212120879,电话: 17639652299。
15.2本合同项下,约定供需双方固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关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在变更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对方书面回函确认。
15.3本合同内容若与合同附件不一致时,应以本合同为准。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的,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4本合同内容应由供需双方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在上述合同条款中添加、划改,如有添加、划改,需双方在添加、划改处签字、盖章,否则视为无效。
15.5本合同自供方保修期满并结清全部工程款后终止;未尽事宜按《民法典》执行,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5.6本合同一式捌份,需方陆份,供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需方: 供方:
(盖 章) (盖 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帐号: 帐号:411701010160066301
开户行: 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电 话: 电话:
传 真: 传真: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