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RCZC-202306-18]瑞昌市总医院人民医院院区麻醉机设备采购合同公示
金额
397800万元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3/11/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医疗器械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 瑞昌市人民医院 合同编号:2023F000930320
乙方(供方):鹰潭蔡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瑞昌市人民医院 根据中标通知书通知,由九江鑫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组织,2023 年 7 月 5 日在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编号为( 瑞购 2023F000930320)瑞昌市人民 医院(甲方)“麻醉机”招标结果,确定乙方为中标公司。为了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 信守诺的原则,经有好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 同” 或“本合同”)。
第一条、1.甲方向乙方采购的货物(以下称:“设备” 或“医疗器械”)内 容和成交价格:(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 位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合计 (万元) | 生产厂家 |
麻醉机 | A5 | 批 | 1 | 397800 | 397800 | 深圳迈瑞 |
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柒仟捌佰元整 小写¥:397800.00 |
2. 配套用耗材、易损件、备件的品名、规格、生产商、单价等目录清单: 另见商务中心采购通知。
第二条、设备的质量技术标准、资质要求、售后服务及相关的损害赔偿: 1.乙方所供设备(含整机、所有辅助设备和相关的系统软件及零部件)的 质量技术标准按国家法定的注册标准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否则出现质量问题 造成后果概由乙方负责。配件清单以外随机配备品,配件及工具数量的提供以 说明书为准。所供设备(含整机、所有辅助设备及零部件)保证是原产地生产 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采用厂家原装包装,否则按退货处理。
2.乙方必须提供设备(含整机、所有辅助设备和相关的系统软件及零配件)合法、有效的经营(生产)企业证照以及产品资质证明材料和产品质量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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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售后服务承诺)。属于进口产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识以及授权 代理证明。进口产品、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商品目录的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医用计量器具、医用消毒产品、医学应用软件等均需出具相关必备的有效资质 证件材料。以上材料必须加盖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的红色印章。如因上述资质 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超范围经营、出具虚假发票偷税漏税、证票不符或产品 包装标识、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概由乙方全部承 担。
3.乙方所供设备(含整机、所有辅助设备和相关的系统软件及零配件)在免 费保修期内,如果出现三次以上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乙方负责更换同类新 的产品。
4.乙方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乙方所供的设备(含整机、所有辅 助设备和相关的系统软件及零配件等)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 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合同约定的价格包括所有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有关专利 权、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等一切费用。
5.乙方应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和售后服务承诺做好免费保修等服务,整 机(含所有辅助设备和相关的系统软件及零配件)免费保修壹年、终身维修。质保期从整机(含所有辅助设备及零配件)安装、调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计算。
6.乙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按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响应执行。否则,甲方可自 行组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货款和其它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7.乙方应及时提供设备运行耗材(配套使用耗材、常用零配件、易耗品)以 确保其正常运行,否则参照本合同第五条执行。成交价格参照投标文件报价或 经双方再次谈价后确定。若相关耗材列入省、市标品种目录,则按集中招标采购 规定执行。
第三条:交付和验收:
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交付。
2、乙方负责设备的运送、安装、调试、以及操作培训等工作,直至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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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正常使用并且上岗人员能熟练操作为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乙方交货时必须提供提供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设备的出厂检验报 告,合格证书,装箱单,使用说明书、维护操作手册、设备安装报告、备件清 单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4、验收时间及方式:设备符合验收条件,甲方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由甲(设备科会同使用科室)、乙双方共同现场验收,单方面(乙方 或和使用科室)组织的验收、签字、盖章等均无效。甲方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相 关的验收报告。
5、验收标准:
1)国家规定的各种证件资料合格、有效、齐全(参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属于医用计量器具的需要提交检定证书或合格证,乙方负责初次检测及费用,经计量合格后甲方进行验收;属于法定商检的进口设备需提交《入境货物检验 检疫证明》;属于医用消毒产品(设备、耗材)必须出具卫生部相关的许可批 件和卫生部指定的消毒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质量符合原厂的技术标准(含原厂出厂的合格证)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标 准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3)整机配置齐全(合同清单项目下所有产品、所有辅助设备及零件),并 已安装调试且运行正常(均须甲方确认)。
第四条:货款的结算:
1、结算依据:采购合同、乙方正式销售发票、甲方出具的验收报告。
2、结算方式:设备(整机、所有辅助设备及零配件)验收合格首付合同款 50%,余款 40%一年内分次付清,质保金 10%一年到期付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不能交货的,乙方须向甲方偿付货款的 10%的违约金。甲方已 向乙方付款,但乙方逾期不能交货的,乙方须全额退还货款且向甲方偿付货款 的 1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设备品质、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的,由乙方负责保修、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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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 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费用。
第六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 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 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 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 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负责:
1、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政府采购部门一份,商务中心 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如遇外贸代理合同与本合同有出入以本合同为准。
3、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见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瑞昌市南环路东 8 号 单位地址: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产 业园龙岗片区鹰南大道南侧,二经路东 侧龙岗小微企业孵化基地 4 栋 2 楼 204
开户银行:工行瑞昌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 帐号:1507205019024903893 帐号:1506231009200198191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792-4222465 电话:
签订时间: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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