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管道式油水分离装置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管道式油水分离装置科研仪器设备节能产品专用工具软件技术支持管理和其它服务质量保证运输货物保险检验和测试现场准备设备安装调试集成调试现场培训保养维修技术服务集中培训包装箱伴随服务部件新零件误期赔偿费货物及服务主机和标准附件管段壁厚设计验收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常规保养全套标准附件消耗品图表简图电路图印刷电路板图系统基本原理操作使用旅费食宿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接收仪器操作手册安装说明电源插头转换插座反冲洗口集油管立管水平集油管垂直立管水平内管水平外管不锈钢锻件法兰焊接管件钢板钢制品成品取样成品化学成分分析双相钢水平套管内外管定位支撑加工内管开缝外管开孔打磨集油主管成形热处理修磨补焊堆焊管道式分离装置主体制造开孔补强马鞍补强水平管与立管组装管道式分离装置组件组装定位主体水平管道金加工无损检测水压试验水平内外套管定位管子钢管设备组焊后焊接接头水平转动管对接垂直固定管对接焊接工艺试验焊接焊缝热影响区着色检验宏观检查硬度试验角焊缝破断试验焊缝金属化学成分试件母材化学成分金相照片铁素体含量点蚀试验晶间腐蚀试验冲击试验焊缝根部焊缝表面弯曲试验正弯反弯侧弯拉伸试验横向拉伸纵向拉伸破坏性试验非破坏性检查目检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渗透探伤设备强度校核计算强度校核型式试验开槽补强强度备品配件现场审查图纸审查单件检验设计认可验船师试验室生产装备备件报告检验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规格中规定的附加服务硬件升级设备的终身维修
金额
179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10/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oitc-g220361482
预算金额229万元
招标公司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耿佳010-68290515
中标公司安徽联嘉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17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管道式油水分离装置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OITC-G220361482(招标文件编号:OITC-G220361482)
二、项目名称: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管道式油水分离装置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安徽联嘉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机械产业园6栋
中标(成交)金额:179.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安徽联嘉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管道式油水分离装置 | 安徽联嘉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定制 | 1 | ¥1,790,00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崔国辉 柴志刚 张养军 董小艳(推荐专家) 许晶禹(用户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1980号文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369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附件:招标文件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北四环西路15号
联系方式:010-82544179,xujingyu@imech.ac.cn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
联系方式:耿佳 王淑文 张维,010-68290515/68290513/68917583,jgeng@oitc.com.cn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耿佳 王淑文 张维
电 话: 010-68290515/68290513/68917583
东方招标
oiTC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通用册)第一册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项目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一册招标文件通用文本内容包括:本招标文件共分两册。第一册是招标文件通用文本;第二册是招标文件专用文本。前言2022年中国·北京
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五部分投标邀请第二册招标文件专用文本根据具体招标货物特点进行组织和编写,内容包括:第四部分附件第三部分合同格式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1.1采购人:特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的中国科学院机关及其下属各科研单位、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为:。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一说明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第八部分采购需求第七部分合同特殊条款
1.6投标邀请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须知第1.2项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1.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1.3凡受托为本次招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凡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1.2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以下简称“资料表”)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2.资金来源(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工作内容和义务;
4.1要求提供的货物内容、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4.招标文件构成二招标文件3.2中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费用详见本须知第30条)。此项费用不应单独开列,但计入投标总价。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3.投标费用
第四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第三部分合同格式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一册招标文件共八部分,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第八部分采购需求第七部分合同特殊条款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五部分投标邀请书第二册
6.3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6.2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6.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招标文件的修改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所有接到澄清通知的投标人在收到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5.招标文件的澄清
8.投标文件构成7.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为准。7.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1投标范围详见第二册“资料表”。7.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投标语言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附件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附件2——投标一览表(统一格式)*附件1——投标书(统一格式)8.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格式见招标文件相关附件):
*7-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7-2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7-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提供)包括: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
*7-9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所得税除外)(自行编写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7-8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7-7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则必须提供,进口货物适用)7-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7-5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7-4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7-15投标人提供“控股股东名称、控股企业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且不存在以上有关联关系单位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说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4联合体协议书原件(联合体投标时提供)*7-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0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附件10——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统一格式)附件9——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统一格式)附件8——履约保证金保函(统一格式,中标后开具)7-18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证书等)*7-17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原件(允许分包的投标时提供)*7-16投标人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附件16——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适用于中小企业)附件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附件14——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中小企业,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附件13——对于培训、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的响应及承诺附件1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内容承诺(需同时提供国内售后服务网点分布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说明)附件11——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
9.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8.3要求投标文件对于上述内容有具体位置的确切目录及索引。8.2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附件19——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附件18——预付款银行保函附件17——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适用于中小企业)
9.3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评标委员会满意。9.2.3分项报价表中所列的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说明,并出具装运货物时的原产地证书。9.2.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9.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9.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9.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3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0.2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同时不接受有条件的优惠报价。10.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0.投标报价9.5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应答的其他要求,见第二册“资料表”。9.4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包括设备、软件、材料(和/或耗材)、技术资料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10.5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0.4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11.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11.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有效投标的一部分(具体金额、形式详见第二册“资料表”)。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投标保证金10.6对投标人投标产品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第二册“资料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1.3凡没有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5)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4)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13.1投标人应按第二册“资料表”要求的形式和数量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3.投标文件的签署12.2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2.1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见第二册“资料表”)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2.投标有效期11.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提交中标服务费后无息退还中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4.1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并清楚的标明所投项目招标编号、包号及项目名称。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3.4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说明,投标文件的正本须为原件。13.3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3.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书、联合体协议需由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
14.5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2)注明招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详见投标邀请书中的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14.4所有信封上均应:14.3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以及投标保证金说明函单独密封,在投标时与“投标一览表”同时递交。14.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投标一览表”中报价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应价格相一致。
15.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15.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5.1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递交采购代理机构。15.投标截止期14.7所有投标文件应以胶装方式进行装订,编制目录,并有逐页页码。14.6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五开标及评标16.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第11条规定不予退回。16.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16.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16.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5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17.4未宣读的投标价格评标时一律不予承认。17.3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但投标声明不得为选择性报价或多个方案说明或附加条件的报价。17.2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17.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文件递交后,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7.开标
(1)资格性检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19.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9.投标文件的初审18.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内容的特点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18.组建评标委员会17.6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
(4)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2)投标有效期不足的;(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形式不符或金额不足的;19.2不具备投标资格和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具备投标资格的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属于不具备投标资格或非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2)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0)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提供进口产品的;(9)投标人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恶意参与投标的;(8)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7)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6)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5)未提供制造商授权书的(进口货物适用);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号条款规定的。
20.2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0.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投标文件的澄清19.4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第二册“资料表”。(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2)技术性能及货物质量:对招标文件应答情况,技术规格有无偏离,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稳定性及质量保证等;(1)投标报价:当报价货币不一致时,均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21.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考虑以下因素:21.1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其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1.评标
22.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综合评价打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及权重,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通过初审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具体评分权重见第二册“资料表”。21.3评标方法:(5)售后服务、培训: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能提供的培训、售后服务、技术支持机构的情况、售后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人员情况等;(4)货物的交货期、付款条件等;
2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六确定中标23.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将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23.1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将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23.需向监管部门上报的情形22.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2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7.1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发布信息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标人可通过相关发布媒体查询评标结果。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及后果,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27.中标通知书25.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评标排序,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25.确定中标人24.1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标准见第二册“资料表”。
28.3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8.1条与采购人签约,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最高综合评分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28.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8.1采购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28.签订合同27.4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27.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0.中标服务费七中标服务费29.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8条或29.1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取消该中标决定,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29.1中标人应按第二册“资料表”中的规定的时间、金额、有效期,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29.履约保证金28.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1.1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履约担保函和融资担保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履约融资。31.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八关于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特殊规定30.3在投标时,投标人须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0)。30.2中标服务费将以采购代理机构可接受的方式进行收取。中标人如未按上述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0.1中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见第二册“资料表”。此项费用无须单列,但计入投标总价。
1)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划分);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投标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后参与价格分数计算。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诺,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投标人对其承诺的企业规模真实性自行负责。投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诺如有虚假,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32.1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32.关于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规定31.2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由财政部指定为试点专业担保机构,联系电话:010-88822573,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4)投标货币为人民币。3)投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国;2)投标产品制造商为中国法人;1)投标人为中国法人;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投标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
34.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4.质疑33.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33.询问九询问和质疑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34.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必备内容:34.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按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可以按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期外提出的质疑及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非“一次性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一)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按要求购买获取招标文件之日;34.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四)事实依据;(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定义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34.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34.7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详见第二册“资料表”34.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的质疑函不符合本须知34.5条规定的,将一次性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进行补正。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未按照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质疑不予受理。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d)“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即合同附件2。(c)“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1合同要素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3事项(d)“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c)“最终用户”系指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b)“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a)“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或其指定的采购代理。1.2实体
1.4活动(e)“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d)“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c)“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详见合同附件(b)“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详见合同附件(a)“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软件和/或其它材料。详见合同附件
(a)“项目现场”指的是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1.5地点和时间(d)“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买方予以接受。(c)“调试”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b)“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a)“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适用性(e)“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d)“年”指连续的12个月。(c)“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b)“天”指日历天数。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标准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3.2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3.原产地
5.4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6.知识产权5.5.3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5.5.2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5.5.1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5.5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7.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用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方式提交,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7.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买方提交主要商务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7.履约保证金6.3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6.2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8.4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8.3卖方须根据合同规定完成安装调试及现场培训和合同规定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其后进行集中培训,系统进入试运行期。系统连续成功运行90天后,由买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合同附件“技术要求”。系统验收期应最晚不迟于交货后180天内。8.2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8.1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8.检验和测试7.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10.装运标记9.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9.1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9.包装8.5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F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E毛重/净重(用kg表示)D货物名称和箱号C目的地B合同号A收货人
11.4最终用户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11.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11.2最终用户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11.1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11.装运/交付条件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3.2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13.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13.交货和单据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12.装运通知11.5最终用户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16.伴随服务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提货、支付海关监管费、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5.运输l4.1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14.保险13.3交货的时间、地点要求详见合同特殊条款。
16.2卖方应提供附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合同提供集中培训。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实施所供货物的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16.1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ii)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l)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7.备件
18.4除另有规定,本保证应在:货物现场测试合格交验后___个月内保持有效。18.3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18.2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18.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18.质量保证17.2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的备件。
(b)正常的磨损(a)买方不恰当地操作和维护18.8卖方不负责维修或替换或弥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18.7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8.6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18.5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19.1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9.索赔(d)买方或第三方对货物做出的修改,而事先没有得到卖方的确认许可;(c)使用了不是卖方提供的货物
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20.付款19.3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函。19.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d)赔偿买方的损失(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2.1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22.变更指令21.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21.价格
24.转让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23.合同修改2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4)卖方提供的服务。(3)交货地点;和/或
26.2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6.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26.卖方履约延误25.1本合同不允许分包。25.分包24.1本合同不允许转让。
(l)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或28.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28.违约终止合同27.1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七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不足七天按七天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27.误期赔偿费26.3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9.不可抗力28.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1.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3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9.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29.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32.1国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经协商不成的,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32.争端的解决(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l)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31.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33.合同语言32.2.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32.2.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32.2.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32.2.1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中国境内进行。32.2国外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提交仲裁。
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35.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要对方经书面确认。35.通知34.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34.适用法律33.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7.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37.合同生效及其他3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36.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36.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36.税费
(3)合同实施计划(2)技术要求(l)合同范围及分项价格一览表(货物,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37.4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7.3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37.2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采购项目中国科学院第三部分合同格式(6)付款计划(5)预付款保函(4)履约保函
卖方:买方:货物名称:合同号:供货合同招标编号: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编号:),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相关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合同号:合同协议书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3)合同条款附件(2)合同特殊条款及合同条款(1)合同协议书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4)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附件5–预付款保函(格式)附件4–履约保函(格式)附件3–合同实施计划附件2–技术规格和技术服务(含集成服务、售后服务、培训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授权代表签字:卖方授权代表签字:买方名称:卖方名称:各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附件2——投标一览表(统一格式)*附件1——投标书(统一格式)目录第四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加盖公章)(加盖公章)
*7-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提供)包括: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附件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
*7-7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则必须提供,进口货物适用)7-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7-5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7-4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7-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7-2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0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7-9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所得税除外)(自行编写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7-8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
附件8——履约保证金保函(统一格式,中标后开具)7-18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证书等)*7-17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原件(允许分包的投标时提供)*7-16投标人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5投标人提供“控股股东名称、控股企业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且不存在以上有关联关系单位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说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4联合体协议书原件(联合体投标时提供)
附件14——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中小企业,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附件13——对于培训、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的响应及承诺附件1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内容承诺(需同时提供国内售后服务网点分布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说明)附件11——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附件10——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统一格式)附件9——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统一格式)
附件1投标书(格式)附件19——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附件18——预付款银行保函附件17——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适用于中小企业)附件16——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适用于中小企业)附件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以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1份,副本份。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和包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致: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条规定,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个日历日。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号(招标编号、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标明币种)。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我方已充分理解贵方关于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相关规定,并清楚若违反相关规定将导致废标的严重后果。我方承诺本次投标的价格未低于成本价,若有疑义,我方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投标人公章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开户名全称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招标编号:附件2投标一览表日期
3、投标人如有在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中未注明的进一步折扣和声明应在本表中填写,开标时未予宣读的声明,评标时不予考虑;2、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内容无需在投标声明中填写;1、本表按包填写;注:日期: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货币币种:单位:元招标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5、本表中投标价格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应包号的投标总价一致。4、开标一览表应按第二册“资料表”的规定密封递交;
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1、本表按包填写并按第二册“资料表”的规定进行报价;注:日期: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4、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投标人可另页描述。3、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若投标人所投货物为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应在备注栏标明,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表按包填写注:日期: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投包号: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附件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
3、无论正负偏离均须对偏离情况作具体说明。2、所应答的技术条款应有具体内容,不能简单复制招标文件内容,或全部响应仅以“符合、满足”应答;1、本表须针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逐条应答;注:日期: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投包号: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