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益阳市资阳区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等5个乡镇大潭洲村等2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堤南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示范】)监理服务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2/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益阳市资阳区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等5个乡镇大潭洲村等2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堤南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示范】)监理服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12月05日
益阳市 资阳区
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等5个乡镇大潭洲村等2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堤南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示范)
施工监理合同书
(益资农监理2022第1号 )
委 托 人: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监 理 人:湖南博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目 录
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1
2、中标通知书……………………………………………………………4
3、投标报价书……………………………………………………………5
4、专用合同条款…………………………………………………………6
5、通用合同条款…………………………………………………………12
6、监理大纲………………………………………………………………17
7、委托方对监理人履约考核文件………………………………………18
8、《资阳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另附)
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等5个乡镇大潭洲村等2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〇二二年)施工监理
1、合同协议书
委 托 人: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监 理 人: 湖南博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HNYZ-YZN-2022001
合同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等5个乡镇大潭洲村等2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堤南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示范)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湖南博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等5个乡镇大潭洲村等2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堤南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示范) 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等5个乡镇大潭洲村等2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堤南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示范)
2、建设地点:张家塞乡堤南村 1 个乡镇 1 个行政村;张家塞乡大潭洲村、乌龙堤村、金山村、三星村、柞树村,长春镇东香村、南门桥村、新源村、幸福村、双利村、七鸭子村、紫薇村,新桥河镇车前巷村、黄家山村、新风村、长茅仑村、金杉村、梅花园村,沙头镇友谊村,茈湖口镇桃林村、新飞村、邹家窖村等 5 个乡镇 22 个行政村 。
3、工程等别(级): 水利工程五等以下
4、工程总投资总投资额为2711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2031.34万元。
5、计划建设施工工期: 120日历天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本项目计划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 1.47 万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 1.47 万亩(其中 0.05 万亩高效节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田块整治工程:项目区涉及田块整治面积 1880 亩;(2)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农田地力提升总面积 14700 亩,其中土壤改良中酸化土壤改良施用生石灰面积 14700 亩(含土壤培肥重叠面积 2916 亩,部门整合资金建设面积10950 亩),土壤培肥种植绿肥紫云英 2916 亩。(3)灌溉与排水工程:塘堰(坝)清淤、改造10 座,新建及改造小型泵站 11 座,整修骨干灌渠(QG)54 条总长 21918m,修建田间渠道(QT)2 条总长 477m,整修骨干排渠(QP)7 条总长 4646m,配套水闸、分水口、量水槛、人行桥、过路涵洞、生物通道及码头等渠系建筑物工程;(4)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高效节水面积 500 亩,采用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铺设输水管道 4 条长 926m,配套附属设施;(5)田间道路工程:整修硬化机耕路 21 条总长 14134m,整修砂石机耕路 4 条总长 1068m;配套下田坡口、圆管涵桥、会车道、调头点等附属设施;(6)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种植红叶石楠、茶花球、桂花,共1668 株;(7)科技推广措施:耕地质量监测 1 项,安装风吸式太阳能杀虫灯 70 盏。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内容为准。
2、监理阶段: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保修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全过程的监理。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的监理。
四、合同与最终结算金额
根据项目预算批复,发包人与监理人多次友好协商,确定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肆仟捌佰 元整(小写¥534800.00万元),最终结算金额=(合同金额/计划完成监理项目投资)×实际完成监理项目投资,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委托方对监理人履约考核文件;
8、《资阳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另附)。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3 份,委托人执 2 份,监理人执 1 份。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410300
电 话: 电 话: 0731-83984558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帐 号: 帐 号: 820102000000025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74996429E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中标通知书
(复印件附后)
3、投标报价书
(复印件附后)
4、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一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4)《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DB43/T 876.1-2014);
(5)其他。
2、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国家部委颁布的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3、有关合同
(1)监理合同文件;
(2)施工合同文件。
4、技术文件
(1)监理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其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2)其他技术文件。
5、其它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条
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一条及合同附件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2、监理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人委派监理人员;或者委派的监理人员不及时到岗;或者不配合委托人正常工作;
3、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失职而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4、总监在工地现场出勤一个星期不少于一次,工程正常施工阶段,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专监及监理员出勤率100%。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条
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监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及时支付的。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工程完工验收后7天内);
2、强化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年质量保修期结束后14天内);
委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第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 7 天;紧急事项__3__天;变更文件__14__天。
第六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第七条 保险:委托人不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自行投保,费用已经摊入服务酬金。
监理人的义务
第八条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
一、主要服务内容
(一)设计方面
1.协助委托人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图协议。
2.协助委托人协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协助委托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4.协助委托人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委托人报告。
5.协助委托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并形成纪要下发执行。
6.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与咨询专家对应地开展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及文件,分析研究咨询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委托人。
7.协助委托人审查及批复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监测及试验成果、临建工程布置及设计以及施工的原材料等。
8.协助委托人审核并批复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优化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9.协助委托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2、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包括土建、设备安装施工、土壤改良等)
1、协助委托人监管工程施工合同。
2、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3、协助委托人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4、协助委托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5、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加快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含平行检测监理工作)。
7、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8、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9、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0、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1、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2、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3、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4、其他相关工作。
(四)保修期监理服务
按规范执行。
二、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进度款支付情况。
11.工程进展图片。
12.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4.委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三)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四)文件报送份数:纸质资料4份,电子文档类1份。
(五)监理人应统一使用委托人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委托人的要求明确专人每天及时录入与监理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
委托人对监理人为本项目派出的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驻工地情况进行考勤,上述人员每天工作时间内在进行严格考勤,考核情况按月统计,直接作为监理人月度考核依据。委托人将对上述人员的驻工地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影响酬金支付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5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接到委托人通知后 3 天内进驻现场。
第十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 分部(含分部)以下工程验收由监理人主持。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90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第十三条 人员到位
本次项目建设过程中按《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湘农办函〔2021〕174号文件要求,将对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等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影像识别刷脸考勤管理(直接连接省影像识别刷脸监管系统),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拟定的人员,且已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达不到考勤考核要求的将其违约行为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同时,视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四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施工任务完成50%时,第一次支付;完工验收后,第二次支付;质量保修期(365天)中止后七天内最终支付。
二、支付方式为:第一次支付按合同金额40%;第二次支付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80%;最终支付累计100%付清最终结算金额。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处罚条款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第十五条 委托人违约,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监理人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一、工程施工期间,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更换的监理人员素质低于合同约定的,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一次处50000元以内的违约金;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一次处5000元以内的违约金;更换监理员一次处2000元以内的违约金。
二、监理人员被相应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连续两次查实不在岗的;应设置旁站未设置的;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的;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对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资料不及时审查,监理人员越级签字的;未按时报送监理月报等情形,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每项每次处500—2000元违约金。
三、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赔偿金=实际发生经济损失,但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除税金)。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二、仲裁机构为: 仲裁委员会 。
其他
第十八条 委托人将根据合同及相关规划要求对监理人进行绩效考评,采用100分制,绩效考评表附后。
5、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
九、“天”指日历天。
十、“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不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自行投保,费用摊入服务酬金。
第十八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四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八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一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五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第7节条款中约定。
6、监理大纲
(另册见投标文件)
7、委托方对监理人履约考核文件
7.1益阳市资阳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考核实施方案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规范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工程管理水平,规范监理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湖南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和《益阳市资阳区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资阳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理考核)是指适用一定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各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组织实施的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监理考核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监理考核工作由资阳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实施。
考核依据和方法
第五条 监理考核的依据
1. 国家、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 监理合同、监理技术标准和要求、现场监理管理办法。
3. 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监理考核的内容
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资料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 监理考核的方法
采取日常考核计分累计,由区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股、各标段业主代表对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核,按(附件: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考核表)实行累计,每发现一次,经调查核实后通报一次。工程竣工后统计、汇总日常考核计分,作为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考核计分。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区农业农村局在有关媒体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公告并传达到各相关施工单位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同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单位,将只支付酬金的90%,并列入农田建设项目失信名单,并自公示之日起360天内不得参与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益阳市资阳区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7.2监理单位考核表(样表)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公告日期:2022年12月05日
益阳市 资阳区
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等5个乡镇大潭洲村等2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堤南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示范)
施工监理合同书
(益资农监理2022第1号 )
委 托 人: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监 理 人:湖南博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目 录
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1
2、中标通知书……………………………………………………………4
3、投标报价书……………………………………………………………5
4、专用合同条款…………………………………………………………6
5、通用合同条款…………………………………………………………12
6、监理大纲………………………………………………………………17
7、委托方对监理人履约考核文件………………………………………18
8、《资阳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另附)
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等5个乡镇大潭洲村等2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〇二二年)施工监理
1、合同协议书
委 托 人: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监 理 人: 湖南博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HNYZ-YZN-2022001
合同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等5个乡镇大潭洲村等2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堤南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示范)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湖南博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等5个乡镇大潭洲村等2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堤南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示范) 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等5个乡镇大潭洲村等2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堤南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二年示范)
2、建设地点:张家塞乡堤南村 1 个乡镇 1 个行政村;张家塞乡大潭洲村、乌龙堤村、金山村、三星村、柞树村,长春镇东香村、南门桥村、新源村、幸福村、双利村、七鸭子村、紫薇村,新桥河镇车前巷村、黄家山村、新风村、长茅仑村、金杉村、梅花园村,沙头镇友谊村,茈湖口镇桃林村、新飞村、邹家窖村等 5 个乡镇 22 个行政村 。
3、工程等别(级): 水利工程五等以下
4、工程总投资总投资额为2711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2031.34万元。
5、计划建设施工工期: 120日历天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本项目计划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 1.47 万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 1.47 万亩(其中 0.05 万亩高效节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田块整治工程:项目区涉及田块整治面积 1880 亩;(2)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农田地力提升总面积 14700 亩,其中土壤改良中酸化土壤改良施用生石灰面积 14700 亩(含土壤培肥重叠面积 2916 亩,部门整合资金建设面积10950 亩),土壤培肥种植绿肥紫云英 2916 亩。(3)灌溉与排水工程:塘堰(坝)清淤、改造10 座,新建及改造小型泵站 11 座,整修骨干灌渠(QG)54 条总长 21918m,修建田间渠道(QT)2 条总长 477m,整修骨干排渠(QP)7 条总长 4646m,配套水闸、分水口、量水槛、人行桥、过路涵洞、生物通道及码头等渠系建筑物工程;(4)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高效节水面积 500 亩,采用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铺设输水管道 4 条长 926m,配套附属设施;(5)田间道路工程:整修硬化机耕路 21 条总长 14134m,整修砂石机耕路 4 条总长 1068m;配套下田坡口、圆管涵桥、会车道、调头点等附属设施;(6)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种植红叶石楠、茶花球、桂花,共1668 株;(7)科技推广措施:耕地质量监测 1 项,安装风吸式太阳能杀虫灯 70 盏。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内容为准。
2、监理阶段: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保修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全过程的监理。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的监理。
四、合同与最终结算金额
根据项目预算批复,发包人与监理人多次友好协商,确定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肆仟捌佰 元整(小写¥534800.00万元),最终结算金额=(合同金额/计划完成监理项目投资)×实际完成监理项目投资,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委托方对监理人履约考核文件;
8、《资阳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另附)。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3 份,委托人执 2 份,监理人执 1 份。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410300
电 话: 电 话: 0731-83984558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帐 号: 帐 号: 820102000000025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74996429E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中标通知书
(复印件附后)
3、投标报价书
(复印件附后)
4、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一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4)《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DB43/T 876.1-2014);
(5)其他。
2、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国家部委颁布的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3、有关合同
(1)监理合同文件;
(2)施工合同文件。
4、技术文件
(1)监理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其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2)其他技术文件。
5、其它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条
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一条及合同附件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2、监理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人委派监理人员;或者委派的监理人员不及时到岗;或者不配合委托人正常工作;
3、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失职而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4、总监在工地现场出勤一个星期不少于一次,工程正常施工阶段,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专监及监理员出勤率100%。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条
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监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及时支付的。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工程完工验收后7天内);
2、强化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年质量保修期结束后14天内);
委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收回时间 | 保存和保密要求 |
1 | 设计图纸(副本) | 2 | 监理机构进驻现场日 | 工程质保期过后收回 | 保密要求按本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执行。 |
2 | 设计报告(副本) | 1 | 监理机构进驻现场日 | 工程质保期过后收回 | 保密要求按本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执行。 |
3 | 测量基准点资料(副本) | 1 | 监理机构进驻现场日 | 工程质保期过后收回 | 保密要求按本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执行。 |
4 | 施工合同(副本) | 1 | 监理机构进驻现场日 | 工程质保期过后收回 | 保密要求按本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执行。 |
5 | 招、投标文件(副本) | 1 | 监理机构进驻现场日 | 工程质保期过后收回 | 保密要求按本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执行。 |
第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 7 天;紧急事项__3__天;变更文件__14__天。
第六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提供时间 | 交还时间 | 管理要求 | 备注 |
1 | 生活、办公用房 | 间 | 无 | | | | 监理人自行租赁,费用由监理人摊入服务酬金 |
2 | 办公设施、设备 | | 无 | | | | 费用由监理人摊入服务酬金 |
3 | 检验、测试设备 | | 无 | | | | 费用由监理人摊入服务酬金 |
4 | 交通工具及生活 | | 无 | | | | 费用由监理人摊入服务酬金 |
5 | 通讯设施 | | 无 | | | | 费用由监理人摊入服务酬金 |
6 | 其他(水、电等) | | 无 | | | | 费用由监理人摊入服务酬金 |
第七条 保险:委托人不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自行投保,费用已经摊入服务酬金。
监理人的义务
第八条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
一、主要服务内容
(一)设计方面
1.协助委托人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图协议。
2.协助委托人协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协助委托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4.协助委托人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委托人报告。
5.协助委托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并形成纪要下发执行。
6.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与咨询专家对应地开展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及文件,分析研究咨询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委托人。
7.协助委托人审查及批复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监测及试验成果、临建工程布置及设计以及施工的原材料等。
8.协助委托人审核并批复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优化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9.协助委托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2、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包括土建、设备安装施工、土壤改良等)
1、协助委托人监管工程施工合同。
2、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3、协助委托人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4、协助委托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5、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加快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含平行检测监理工作)。
7、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8、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9、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0、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1、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2、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3、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4、其他相关工作。
(四)保修期监理服务
按规范执行。
二、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进度款支付情况。
11.工程进展图片。
12.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4.委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三)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四)文件报送份数:纸质资料4份,电子文档类1份。
(五)监理人应统一使用委托人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委托人的要求明确专人每天及时录入与监理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
委托人对监理人为本项目派出的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驻工地情况进行考勤,上述人员每天工作时间内在进行严格考勤,考核情况按月统计,直接作为监理人月度考核依据。委托人将对上述人员的驻工地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影响酬金支付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5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接到委托人通知后 3 天内进驻现场。
第十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 分部(含分部)以下工程验收由监理人主持。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90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第十三条 人员到位
本次项目建设过程中按《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湘农办函〔2021〕174号文件要求,将对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等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影像识别刷脸考勤管理(直接连接省影像识别刷脸监管系统),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拟定的人员,且已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达不到考勤考核要求的将其违约行为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同时,视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四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施工任务完成50%时,第一次支付;完工验收后,第二次支付;质量保修期(365天)中止后七天内最终支付。
二、支付方式为:第一次支付按合同金额40%;第二次支付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80%;最终支付累计100%付清最终结算金额。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处罚条款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第十五条 委托人违约,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监理人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一、工程施工期间,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更换的监理人员素质低于合同约定的,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一次处50000元以内的违约金;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一次处5000元以内的违约金;更换监理员一次处2000元以内的违约金。
二、监理人员被相应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连续两次查实不在岗的;应设置旁站未设置的;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的;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对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资料不及时审查,监理人员越级签字的;未按时报送监理月报等情形,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每项每次处500—2000元违约金。
三、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赔偿金=实际发生经济损失,但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除税金)。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二、仲裁机构为: 仲裁委员会 。
其他
第十八条 委托人将根据合同及相关规划要求对监理人进行绩效考评,采用100分制,绩效考评表附后。
5、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
九、“天”指日历天。
十、“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不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自行投保,费用摊入服务酬金。
第十八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四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八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一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五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第7节条款中约定。
6、监理大纲
(另册见投标文件)
7、委托方对监理人履约考核文件
7.1益阳市资阳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考核实施方案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规范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工程管理水平,规范监理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湖南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和《益阳市资阳区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资阳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理考核)是指适用一定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各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组织实施的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监理考核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监理考核工作由资阳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实施。
考核依据和方法
第五条 监理考核的依据
1. 国家、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 监理合同、监理技术标准和要求、现场监理管理办法。
3. 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监理考核的内容
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资料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 监理考核的方法
采取日常考核计分累计,由区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股、各标段业主代表对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核,按(附件: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考核表)实行累计,每发现一次,经调查核实后通报一次。工程竣工后统计、汇总日常考核计分,作为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考核计分。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区农业农村局在有关媒体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公告并传达到各相关施工单位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同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单位,将只支付酬金的90%,并列入农田建设项目失信名单,并自公示之日起360天内不得参与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益阳市资阳区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7.2监理单位考核表(样表)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 |||
监理单位 | | |||
考核项目 | 基分 | 评分标准 | 评价得分 | 备注 |
机构设置及 监理出勤 | 10 | 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须严格按投标承诺配置到位,末按要求及时到位扣10分,并7天内整改到位,否则视为违约。 | | |
10 | 正常施工阶段,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专监及监理员须保证100%在岗,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监理人应安排具有同等专业监理人员替代,不得无故旷工,施工期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7天。无故旷工或请假超过7天,每人每天扣0.5分。 | | | |
安全控制 | 10 | 出现需要送医住院救治的一次扣1分,出现死亡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扣完。 | | |
质量控制 | 25 | 建设单位巡查中发现监理人员未能及时指出质量问题的一次扣0.5分,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扣1分。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当地政府、村委不满的,在群众中有恶劣影响的,导致群众上访、打县长热线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的一次扣5分。 | | |
进度控制 | 15 |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前15天每延期1天扣0.1分,之后每天扣0.5分,比计工期提前10天完工加1分,提前10天以上的部分每天加0.2分,此项加分最多为2分。 | | |
投资控制 | 15 | 如发现监理人虚假计量,一次扣10分,二次以上追究违约责任;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0.5分;审核计量不准确,单项工程偏差2%-5%内扣1分,5%-10%内扣5分,大于10%扣10分;建设单位对监理人单个合同工程结算审核结论进行抽查复核,2%<偏差率≤3%内扣1分,3%<偏差率≤5%内扣5分,大于5%扣10分,如有主观故意因素,追究违约责任。 | | |
资料管理 | 5 | 监理和施工资料不能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归档的,发现一次扣0.5分。 | | |
合同管理 | 5 | 不能有效处理施工单位合同内各种问题的一次扣0.5分。 | | |
组织协调 和其他 | 5 | 不能与参建单位形成统一有效沟通,给工程实施造成恶劣影响一次扣1分。违反其他施工管理要求的一次扣0.5分。 | | |
特殊奖惩 | 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扬或市级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一次加2分,由于监理单位原因引起负面舆情、影响恶劣的,一次扣2分;市级竣工验收被评为优良或一等奖的加5分。 | | | |
总分数 | 100 | 实际得分 | | |
考核结果由县农业农村局在有关媒体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公告并传达到各相关施工单位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同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单位,将只支付酬金的90%,并列入农田建设项目失信名单,并自公示之日起360天内不得参与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的投标。 |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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