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杭政储出[2022]58号地块商业商务兼容娱乐康体用房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金额
2499.14元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12/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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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储出[2022]58号地块商业商务兼容娱乐康体用房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2022-12-05
合同甲方: | 杭州江河置业有限公司 |
---|---|
合同乙方: | 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价款: | 2499.1386 |
合同期限: | 1500个日历天 |
履约时间: | 2022/12/5 16:20:39 |
合同履行: | |
合同变更: |
编号:
工程咨询合同
(招标合同格式)
项目名称: 杭政储出【2022】58号地块商业商务兼容娱乐康体用房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委托人: 杭州江河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咨询人: 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日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杭州江河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咨询人(全称): 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咨询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杭政储出【2022】58号地块商业商务兼容娱乐康体用房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额为221600万元 。
建安造价: 建安造价为101591 万元。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景芳三堡单元JG1203-27地块,东至景芳 三堡单元 JG1203-B1/B2/B3-28地块、景芳三堡单元 JG1202-S42-29地块,南至太平门直街,西至三新路,北至 凤起东路。
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商业商务兼容娱乐康体用房,总建筑面积139967.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86418.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3549平方米。
资金来源: 自筹 。 二、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
项目管理:从前期报批(已完成前期手续的除外)、工程建设管理、竣工备案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预售证办理、办理产权证、配合物业移交及交房、配合房产销售(含预售)至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止。(具体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设计咨询(含优化):制定设计管理工作大纲,明确设计管理的工作目标、管理模式、管理方法。检查并控制设计进度,检查设计深度及质量。负责组织对各阶段各专业设计图纸的深度及质量进行审查。协调使用各方对已有设计文件进行确认。负责审查设计图纸及各项设计变更,向委托人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组织解决设计问题及设计 变更,预估设计问题解决涉及的费用变更、施工方案变化和工期影响等。组织专项设计和专项审查,对评估单位提出意见的修改、送审,直到通过各种专业评估。
房地产开发咨询:1、项目成本测算及预算管理;2、房地产开发相关技术培训包括不限于财务管理、税务筹划、前期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绩效管理等;3、提供房地产相关政策咨询服务;4、协助委托人完成市场定位成果审核,制定营销计划,管理营销策划相关成果输出;5、引进房地产先进的管理模式,充分共享受托人已有的商业合作资源。
统筹协调:对监理、EPC总承包以及其他第三方参建或咨询单位进行管理、协调,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协调管理,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相关统筹协调工作。 三、工程咨询服务目标
项目管理(代建)服务目标:工程施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标准。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一次性达到国家、省市及地方的验收合格标准,整体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争创“钱江杯”,并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专业咨询服务目标: 最终满足委托人要求 。 四、工程咨询报酬
根据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本项目的正常工程咨询报酬约定如下:
本合同服务报酬暂定为 2499.1386 万元 (大写 贰仟肆佰玖拾玖万壹仟叁佰捌拾陆元)。
本项目中标价为合同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根据最终建安工程结算审定价合计金额为基数并结合投标费率按实调整。 五、工程咨询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暂定):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00天。
2.延期服务:若非工程咨询人原因及附加协议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阶段),即工期超出服务期12个月以内的,不额外支付费用,超出12个月以上的,双方另行协商。
除上述正常工程咨询报酬外的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由合同专用条件另行约定。 六、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和设备等清单。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七、双方承诺
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工程咨询人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2、工程咨询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承担工程咨询任务。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2022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杭州市上城区 。
3、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 份。
九、本合同自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委托人:杭州江河置业有限公司(盖章) 工程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888号7楼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3幢806室
开户行: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杭州之江支行
账号: 账号: 33001619827059888999
邮编: 邮编: 310000
电话: 电话: 0571-87958668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赋予定义如下: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工程咨询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项目投资责任和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咨询人”是指承担工程咨询业务和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 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5)“专业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含优化)、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专业化咨询服务。
(6)“工程咨询机构”是指由工程咨询人组建实施具体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
(7)“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工程咨询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8)“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
(9)“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由委托人另行补充协议增加委托工程咨询人的工作内容或由于委托人项目决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使得项目停、缓建及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工程咨询人的工作。
(10)“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2)“参建单位”是指委托人选择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或营业许可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工程咨询人义务
第四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工程咨询服务。工程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
第六条 工程咨询人应组建能够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工程咨询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程咨询规划或工程咨询专项计划,完成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
第七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批准或同意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工程咨询,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项目成果。工程咨询人不得在工程咨询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需超出范围变更,应遵循建设程序办理并报委托人决定。
第八条 工程咨询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工程咨询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竣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移交,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条 工程咨询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咨询任务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十三条 在工程咨询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四条 在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委托人或其他参建单位对对方的意见或要求甚至出现争议通过工程咨询人协商的,工程咨询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有效地维护委托人权益。当双方争议由政府监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或进入司法审判时,应当协助委托人收集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三章 委托人义务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策划和建设实施,并主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工程咨询费。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并承担项目建设开支,向所有参建方支付参建合同款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工程咨询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工程咨询人。
第二十条 委托人需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做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委托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单位的各种实施指令均须通过工程咨询人下达。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工程咨询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负责项目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外环境协调,如建设过程中争取相关优惠政策、与当地居民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协调等工作均以委托人为主完成,工程咨询人予以配合。
第四章 工程咨询人权利
第二十三条 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参建单位的建议权。
(2)关注项目进展,应委托人所需,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外环境协调享有知情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参与洽商或审核项目参建合同。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组织监理或相关单位审批建设组织或技术方案(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按照兼顾质量、工期和投资、安全的原则,向相关参建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报告。
(6)主持各参建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有权通过监理实施或独立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在涉及施工安全或人身健康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停工的,可先采取措施,事后向委托人报告。
(8)通过监理或独立行使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或工程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通过监理或独立行使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工程总承包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征得委托人同意, 按参建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参建单位工作进度款项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参建合同结算的复核确认权。未经工程咨询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参建单位款项。
第二十四条 工程咨询人有权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及其他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额提成。
第五章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有订立所有与项目有关合同的权利,对工程咨询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参建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八条 工程咨询人调换项目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就适应工程咨询需要提出增加工程咨询人员的合理要求。
第六章 工程咨询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咨询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委托人可以从工程咨询履约担保中扣除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除因工程咨询人违约需承担违约罚金外,确因工程咨询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工程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咨询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三十三条 工程咨询人对其他参建方违约或过失所影响建设质量、工期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工程咨询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合理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工程咨询人不承担责任,且就相关事项应积极组织各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就工程咨询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委托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与工程咨询人进行协商解决。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才正式生效。
第三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工程咨询人的原因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工程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咨询的时间相应延长,工程咨询人可要求附加工作报酬。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如果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咨询人不能完成后续工作的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导致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经协商,工程咨询人可暂停执行后续业务或经协商双方可终止合同。
如暂停执行后续业务六个月后,工程咨询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如暂停后续业务超过三个月以上后又进行恢复服务的,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准备工作应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当工程咨询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询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工程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同意后,经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三条 当工程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咨询费用(包括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九章 工程咨询报酬
第四十四条 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除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金额在工程咨询合同协议书内明确外,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计取条件与方式应由合同专用条件另行约定。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应按照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工程咨询费的计算调整应在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四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工程咨询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八条 如果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7天内与工程咨询人协商。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第五十条 委托人要求工程咨询人进行的,或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委托人负责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第五十一条 工程咨询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成员不得接受本项目相关参建单位的任何非法报酬或非法经济利益。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提交指定仲裁机构仲裁。
(2)向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工程咨询履约担保按双方约定方式退还。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1)委托人与工程咨询人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及本合同;(2)本工程项目的建设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文件、设计文件等;(3)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法律、 法规、 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 工程咨询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
1、项目管理(代建)
工作范围与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包括前期管理、设计管理、成本管理、工程管理(含样板房)、配合房产销售(含预售)、竣工验收管理、办理产权证、配合竣工决算等。即从前期报批(已完成前期手续的除外)、工程建设管理、竣工备案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办理产权证、配合物业移交及交房、配合房产销售(含预售)至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止。
工作内容及要求:
1.1 前期管理
1.1.1与委托人进行前期工作的交接(含前期资料的移交)
1.1.2设计管理:督促和检查设计进度,确保项目按照委托人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1.1.3受委托人委托,组织或参与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1.1.4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部分前期手续报批。
1.1.5受委托人委托组织工程合同的洽谈与负责履约的监督管理。
1.2工程建设管理
1.2.1工程施工建设管理: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负责进行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负责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
1.2.2按职能部门要求编制年度资金计划、下月用款计划上报委托人。
1.2.3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核工作。
1.2.4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进行审核。
1.2.5依据工程建设的进度和相关合同,对各承建单位上报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上报委托人审批。
1.2.6项目施工项目管理(代建)服务内容:
代表委托人执行授予的工程合同下的委托人权利和义务(付款义务除外),包括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承建单位拟定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
代表委托人按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
代表委托人审查施工总体规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审查承包商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采购及使用;
工程进度控制:
编制工程控制进度计划,包括项目总进度纲要、项目总进度规划、项目总进度计划及各个子项目进度计划等。提出工程进度控制目标,对项目进度目标进行分解,确定各里程碑、大节点的进度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批准后完成其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月度或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①与工程总承包中工期约定的符合性;②主要工程项目的完整性;③分期施工、分批动用和配套动用的要求;④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的符合性;⑤各专业进度计划的协调性;⑥施工顺序满足施工工艺要求;⑦施工承包人员、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资源供应计划满足进度计划需要;⑧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2)监督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如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应责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必要时召开有关责任方参加的专题会议,确定采取的措施,由施工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
(3)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实施情况、采取的进度控制措施、取得的效果、相关建议以及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风险。当工期严重滞后时,应向委托人提交专题报告。
(4)根据工程总承包条款、施工图及经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控制,制定防范措施,如出现阶段性进度滞后,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采取进度纠偏措施。
(5)严格控制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序,关键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实现,确保按期完工。
(6)如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未能达到进度计划要求的,委托人有权扣罚工程咨询人全过程工程咨询费,如连续2个月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未能达到进度计划要求的,扣罚工程咨询人履约保证金的30%,连续3个月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未能达到进度计划要求的,扣罚工程咨询人履约保证金的50%,连续4个月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未能达到进度计划要求的,扣罚工程咨询人履约保证金的70%,连续5个月及以上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未能达到进度计划要求的,扣罚工程咨询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责任。
(7)由于非委托人原因导致项目五方竣工验收节点滞后的,根据滞后期限,按照1万元/天扣罚违约金。竣工备案节点滞后的,根据滞后期限,按照2万元/天扣罚违约金。权证办理完成时间滞后的,根据滞后期限,按照2万元/天扣罚违约金。该违约金上限为全部履约担保。
施工质量控制:
(1)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和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核质量事故处理措施。
(2)工程咨询人应负责查验分包人资质,本工程不得转包、非法分包,一经发现本工程不转包、非法分包的,以工程咨询人违约处理,除责令立即取消转包(非法分包)人的转包资格外,还要对施工承包人进行处罚,并对工程咨询人处以合同价2%的违约金。工程如确需专业分包,必须在投标书中写明分包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如资质、业绩等),工程咨询人应会同监理人严格核查分包人资质及符合性。
当工程咨询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核查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或转包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罚没工程咨询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如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控制:
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季度、年度投资计划,报委托人审定后报批。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及费用等,经委托人初审报市区政府审计机构审定后;或经委托人审批后付款。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经委托人审定后下达变更指令。协助委托人做好投资控制,使项目总投资严格控制在批复概算内。
(1)对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等进行审核把关,确保项目投资合理。
(2)对施工变更进行签证,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图交底,参与设计变更的签证、复核施工变更的工程量并估价,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3)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材料、设备等的招投标工作,协助委托人审核工程量清单,审核委托人与承包人签定施工、材料、设备等承包合同,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承包人现场施工,并将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书面告知委托人。
(4)处理工程变更,包括:①对委托人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②组织委托人、监理人按工程总承包约定审核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所需工期,会签工程变更单,并书面报送委托人;当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不能就工程变更费用或工期签证达成一致时,工程咨询人应重新审核确定工程变更费用或工期签证,并与施工承包人就费用与工期进行协商谈判;③在施工招投标或工程总承包签订前、工程变更实施前审核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方法或价款;④将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及时在图纸中进行登记和标识。
(5)处理费用索赔,包括:①对可能导致索赔的原因有充分的分析、预测、防范和处理;②通过加强合同管理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③对已发生的索赔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度委托人的影响及损失;④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有关工程费用索赔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依据,并及时报送委托人;⑤主持索赔的处理,审核索赔报告,提出意见。
(6)处理工程延期或工期签证,包括:①经委托人同意后签署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②延期事件结束后,经委托人同意后签署最终延期报审表;③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处理工期延误。
(7)配合委托人以及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各专业承包人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评估,监督承包人落实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报委托人同意。
(8)调解工程总承包争议。在工程总承包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并报委托人同意。
(9)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与工程总承包人、其他各专业承包人(如有)协商确定合同、变更、及结算争议等影响工程投资的问题,并报委托人同意。
施工安全文明监督:
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书面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①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会同监理单位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会同监理单位检查施工承包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应会同监理单位督促施工承包人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③会同监理单位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及特种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等。④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承包人提交与分包人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检查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⑤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施工承包人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对起重机械设备基础进行验收;在安拆、加节作业过程中,应督促监理单位实施旁站,并要求填写旁站记录;安装、加节作业完成后,按相关要求进行资料核查,会同监理单位参加施工承包人组织的验收。⑥会同监理单位核查施工承包人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⑦对钢管、扣件、安全网定期组织安全管理团队进行检查,当发现材料不合格时,应立即指令施工项目部将不合格的材料撤出现场。⑧在施工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模板支撑体系、自升式模板体系、落地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和基坑支护等重要的安全设施会同监理单位进行检查或验收。⑨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会同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检查,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按专项方案实施。⑩会同监理单位长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督促监理单位签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时,应要求监理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⑪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监理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督促施工承包人迅速保护现场,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同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检查施工承包人落实情况,会同监理单位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⑫会同监理单位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加强对施工方民工宿舍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检查。⑬核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及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支付申请,并签署意见。
工程咨询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周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属地安全文明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委托人的要求,并按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城市评定、卫生城市评定等要求,做好场地内及周边的卫生保持工作。
协调管理:
主持代建服务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会议,编发施工协 调会议纪要。组织通过各阶段的验收(包括系统及设备),完成质量要求。组织进行项目初步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收集、汇总、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竣工结算资料审核工作,配合协助进行竣工决算审查,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在办理完相关产权证书后与委托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其他代建方需完成的工作。
协调控制目标:有效处理外部协调,避免出现投诉、信访、讨薪、追款等事件,并按阶段要求做好各类预案。
技术档案管理:
按国家规定组织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报告,审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施工归档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竣工备案后整理工程电子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审批资料、施工过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产权办理资料等,汇总后提交委托人。
信息管理:
做好施工现场建设管理服务记录与信息反馈。按要求编制建设管理服务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包括影像资料)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建设管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委托人(一式三份,电子版本一份)。
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1)投标人应在竣工验收三个月之内做好施工单位上报结算审核及督促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将审核后结算及相关结算资料递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计,并负责处理结算过程中的争议问题。
施工项目保修期内服务内容:在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组织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维修。(保修期内需有专人负责联系保修事宜)信息管理服务内容:
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委托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验情况;工程进度情况;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建设管理服务情况;工程建设大事记。
其他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不定期向委托人报送情况报告,主要内容为: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
建设管理服务过程报告: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其他项目代建业务往来文件;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向委托人移交项目:在预定时间内做好项目移交工作。
1.2.7其他
1.2.7.1投标人员到位率要求
(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班子成员均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不允许挂靠,不含分公司,并必须是实际参加代建的现场人员。投标人应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签订后立即按照投标文件拟排人员全部到岗,如发现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专业管理负责人与参加投标的相应人员不符,委托人有权扣除 20%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及时更换,如未在要求期限内更换符合要求人员的,按2000 元/天·人计扣罚款。若在委托人提出更换要求后 7 天内仍未改正的,扣罚履约保证金10%,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工程咨询人承担。
(2)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应按承诺到岗,其中代建项目负责人到位率必须达到承诺到位率,即每个月不少于26天(每月按30天计),每天工时不得少于8小时。其他管理人员到位率必须达到 90%以上,即每个月不少于27天(每月按30天计),否则罚款 1000 元/天·人。上述罚款均在代建服务费中直接扣罚(考勤由委托人进行签字确认,作为每次付款依据)。
(3)项目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应提前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否则,每发现一次扣罚项目履约保证金1000元/人/次。项目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管理人员临时代替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2.7.2投标人员更换要求
(1)工程咨询人确需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继任项目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得低于原项目管理人员的职称、资质、资历,且更换前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审批同意。工程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就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按违约处理,扣罚履约保证金3万元/人/次。并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重新派出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工程咨询人应及时派驻,并按时完善相关人员更换程序,因人员变更程序滞后或漏缺对委托人造成影响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工程咨询人承担。因工程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受到影响,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工程咨询人赔偿损失,同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责任。
(2)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项目管理人员,工程咨询人应在24小时内作出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不得拒绝和拖延,并按时完善相关人员更换程序,因人员变更程序滞后或漏缺对发包人造成影响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工程咨询人承担。工程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不合格项目管理人员,视为工程咨询人违约,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并同时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引起的工程损失费用由工程咨询人承担。
(3)工程咨询人派驻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托人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项目,工程咨询人应立即用资格、资历、管理经验、工作能力可为委托人接受的人员代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工程咨询人承担:
a.委托人有证据证明现场人员不胜任岗位的;
b.不能积极配合委托人的;
c.违反委托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
d.无证上岗的(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本合同规定人员名称不符的;
f.其他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人员。
1.3配合房产销售(含预售):
(1)受委托方委托后,负责与房产销售(含预售)工作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手续办理。
1.4 后期管理
(1)负责组织项目的各项验收工作。
(2)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档案馆工作。
(3)负责项目结算资料的初审,将审核后完整的结算资料递交委托人。
(4)负责项目工程各项专项验收及备案、前期物业单位确定、不动产证办理。
(5)负责完成项目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并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成房产(含物业用房及经营性用房)移交委托人或指定单位。
(6)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服务:负责质保期(两年)内的相关协调工作,质量保修责任由相关专业工作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承担。
(7)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前期的物业管理(如有)。
(8)在工程质保期满两年后,若工程项目有需要整改的内容,工程咨询人必须无条件负责督促责任方进行整改到位。
(9)配合委托人组织并完成财务决算工作。
2、设计咨询(含优化):制定设计管理工作大纲,明确设计管理的工作目标、管理模式、管理方法。检查并控制设计进度,检查设计深度及质量。负责组织对各阶段各专业设计图纸的深度及质量进行审查。协调使用各方对已有设计文件进行确认。负责审查设计图纸及各项设计变更,向委托人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组织解决设计问题及设计 变更,预估设计问题解决涉及的费用变更、施工方案变化和工期影响等。组织专项设计和专项审查,对评估单位提出意见的修改、送审,直到通过各种专业评估。
3、房地产开发咨询:1、项目成本测算及预算管理;2、房地产开发相关技术培训包括不限于财务管理、税务筹划、前期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绩效管理等;3、提供房地产相关政策咨询服务;4、协助委托人完成市场定位成果审核,制定营销计划,管理营销策划相关成果输出;5、引进房地产先进的管理模式,充分共享受托人已有的商业合作资源。
4、统筹协调:对勘察、设计、监理、EPC总承包以及其他第三方参建或咨询单位进行管理、协调,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协调管理,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相关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工程咨询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提保,履约担保的提交形式及提交时间约定为:合同签订同时递交合同总额2%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同投标担保 。
第六条 工程咨询人的项目负责人明确为: 王明华 ,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报送资料、报告工程咨询工作要求为: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
第八条 资金使用计划要求为:下月所需资金,应在本月20日前书面报委托人。
第十二条 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工程咨询人移交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的时间和方式为: 30日内书面移交 。
第十六条 委托人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条件: / 。
第十九条 委托人授权常驻代表及授权: 。
第二十条 委托人对工程咨询请示、申请、计划与报告的审批或作出决定,其形式及主要内容明确为: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并由委托人授权常驻代表确认。
第二十一条 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咨询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咨询人未能完全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工程咨询人承担,委托人可从工程咨询人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进行扣除(履约保证金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金额2%);履约担保金额不足以受偿的,则委托人有权自全过程咨询合同金额中予以扣减,损失无法计算的,则工程咨询人应当按照全过程咨询合同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2、安全事故
A.发生了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则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人履约保证金的20%作为违约金;
B.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则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人履约保证金的15%作为违约金;
C. 发生了较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则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人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
D.发生了一般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则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人履约保证金的5%作为违约金;
E.若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委托人遭受有关部门处罚及当事人索赔时,由此引起的委托人损失由工程咨询人承担;
F. 发生A条或B条安全事故时,委托人除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外,还有权视具体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
3、工程质量事故
A.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及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则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人履约保证金的30%作为违约金;
B.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则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人履约保证金的20%作为违约金;
C.工程验收未能一次达到合格工程,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人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
D. 发生A条或B条安全事故时,委托人除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外,还有权视具体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
4、工期延误
若因工程咨询人原因造成本项目未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则每延迟一月,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人履约保证金的5%作为违约金。因政府部门要求停工除外。
5、投资超额
工程咨询人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如果因工程咨询人原因(委托人确认除外)导致经审定后的工程总投资额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金额的,工程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两者差额的1%作为违约金。
6、工程咨询人提交的履约担保中,其中安全事故占20%,工程质量事故占30%,工期占30%,投资超额占20%,当本项目未存在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工期延误和投资超额的违约情形时,履约担保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退还。当本项目存在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工期延误和投资超额的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从相应部分的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7、廉政条款:工程咨询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吃、拿、卡、要等违反工程咨询人道德行为的,每发现一次,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咨询人处以 1 万元/次的违约金并向工程咨询人发出书面警告;工程咨询人必须及时进行内部批判处罚,并调整相关不称职人员。
8、本合同涉及的违约金,委托人将在进度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咨询人责任赔偿:如因工程咨询人未按约定履行,导致委托人受损的, 则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工程咨询人的履约担保中扣除;履约担保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工程咨询报酬。
第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解除合同时,全过程工程咨询费按以下方式结算:
全过程工程咨询费=实际发生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费-实际已支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费-应扣除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计取条件与方式分别为:
附加工作报酬(若有): / 。
工作奖励(若有): / 。
投资节余分成(若有): / 。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分类、分期分批支付工程咨询报酬:
(一)工程咨询费结算的计算调整约定为:
本项目工程咨询费暂定为2499.1386万元,暂定计费基数为 101591万元,最终结算价根据最终建安工程结算审定价合计金额为基数并结合投标费率 %进行调整。
(二)工程咨询报酬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5%;
2)桩基验收合格后15日历天内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20%;
3)地下三层底板整体完成后15日历天内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25%;
4)地下三层顶板完成50%后15日历天内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30%;
5)项目整体均达到±0.00后15日历天内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35%;
6)两幢主体结顶后 15 日历天内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50%;
7)主体结构工程中间验收合格后15 日历天内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60%;
8)所有单体通过五方竣工验收后15日历天内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70%;
9)完成竣工备案,竣工结算审计完成且相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后15日历天内支付至调整后合同价的80%;
10)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15日内支付至调整后合同价的100%;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调整后合同价1.5%的质量保证金(递交形式同投标担保),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返还。
备注: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若非受托人原因造成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经委托人确认后,最多可支付至调整后的合同价的100%,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调整后合同价1.5%的质量保证金(递交形式同投标担保),待取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无息返还。
第四十七条 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约定为人民币 。
第五十二条 争议协商不成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工程咨询履约担保退还约定为:履约担保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退还。
附加协议条款:
第一条 采购
1.对本项目的重要设施设备(如电梯、单元门及楼宇对讲等)及重点部位材料(如外墙面砖、外墙涂料、花岗岩、铝合金或塑钢门窗、综合管线材质等)工程咨询人应做好产品调研、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拟选用设备和材料的厂家、型号、颜色、性能及价格进行比较汇总并提前上报委托人,由委托人最终选定。
2.工程咨询人负责设备及材料的考察、订货、中间检查、催货、清点验收、付款等工作,并负责联系供货方技术人员的现场安装调试指导。
3.对设备及材料质保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工程咨询人负责质保期内的相关协调工作,但质量保修责任由相关专业工作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承担。
第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
1.委托人对工程建设的变更要求,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咨询人发出变更通知。工程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督促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修改图纸和说明,并根据需要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2.在工程施工中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选用,涉及项目变更须经委托人签证认可。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的,工程咨询人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委托人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条 竣工验收交付
1.工程具备单体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咨询人应在5天内上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并指定人员参加后,按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2.工程咨询人应根据总图及各专业图纸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地下管线、市政道路、景观绿化、路灯、垃圾收集房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3.工程咨询人应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建筑面积的实测工作,并取得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4.工程咨询人应根据各职能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批意见,做好相关落实工作,并完成人防、消防、防雷、环保、交警绿化、规划等各项验收工作,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意见书)。
5.工程咨询人应在工程各项验收完成后,将项目竣工资料整理后移交城建档案馆,取得档案移交确认书。
6.工程咨询人应完成项目的竣工备案工作。
7.工程咨询人应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成项目移交委托人,如因委托人原因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0天内委托人未接收,则视为项目移交给委托人。
8.工程咨询人应做好完工产品的成品保护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咨询人应将完整的结算资料递交委托人。
2.委托人收到工程咨询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由委托人对送审结算资料进行确认并委托审计,最终结算以财政或审计单位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五条 违约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委托人违约:
1.1委托人不按时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费;
1.2委托人不按时支付设计费,导致工程无法实施的;
1.3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实施的;
1.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工程咨询人违约:
2.1因工程咨询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
2.2因工程咨询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3工程咨询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六条 争议
1.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程建设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2本合同附加条款第九条约定的合同解除;
1.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4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1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2工程咨询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工程咨询人承担;
1.3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保险
1.工程咨询人应要求承包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约定购买相应的保险,并向委托人提交已购买保险的证明文件。
2.当保险证明文件项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工程咨询人应根据保险证明文件的要求,促使投保的承包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现场,并要求其及时办理索赔及其他手续。
3.工程咨询人应为其用于本项目的管理服务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工程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期间所发生的伤亡均由工程咨询人自行负责,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附件:
附件1: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附件2: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配备表(签订合同时提供)
附件1: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委托人(全称):杭州江河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咨询人(全称):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乙方予以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甲方:杭州江河置业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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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月 日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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