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1、济宁市327国道南、长虹路西创新大厦园区内钢结构厂房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679.25㎡,租期:3年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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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8/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1、济宁市327国道南、长虹路西创新大厦园区内钢结构厂房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679.25㎡,租期:3年
挂牌日期:2023-08-14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CQSWSZ2023000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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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1、济宁市327国道南、长虹路西创新大厦园区内钢结构厂房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679.25㎡,租期:3年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济宁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53,2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2023-08-1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买受人须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使用承租房屋,服从管理,租用房屋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租赁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的,承租人须清空房产,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及设施交还出租人。 (2)承租人只能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承租房屋,不得从事非法和危害公共环境卫生安全的活动。竞得人不得从事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类、气味浓厚、易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及其它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安全的经营活动。 (3)房屋租赁权按现状拍卖,出让人不承担对房屋的修缮及其他费用,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水电及物业等相关费用,承租人负责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负责空调、地板、墙面、门窗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4)标的1钢结构厂房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贰万元的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由出租人用来抵扣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租金、欠交费用、滞纳金及赔偿等,不足的部分由承租人及时补齐,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剩余部分如数返还承租人,租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5)房屋租赁权按现状拍卖,承租人入住使用前应自行检查房屋及水、电、暖、燃气等附属设施的安全和质量情况,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设施维修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6)承租人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承租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须经出租人同意,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他物,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范要求,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7)租赁合同期满和因承租人违约致使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租人于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五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全部交还出租人,不论何方装修,已形成固定结构的,一律不能拆除和破坏,完好无偿归还出租人,出租人予以验收,钢结构厂房装修、改善增设他物归出租人所有。逾期未移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产权,出租人有权处置。 (8)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承租人拒不维修,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9)承租人承担因租用房屋所产生的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用房屋期间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互联网费、暖气费、 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卫生、垃圾清运、消防、安全、环保及各项维修等费用。 (10)租赁期内,承租人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必须安全使用房屋、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及发生的所有安全、环保、意外事故等都均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1)租赁合同期满后,如出让人继续用拍卖方式确认承租人,承租人不参加竞买或者参与竞买又未竞得原房屋租赁权的,合同期满后5日内搬离原房屋,拒不搬离者,将扣除其所交纳的所有保证金,承担占用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两倍的租金和违约金壹拾万元,并承担承租人维护出租权益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评估、鉴定、咨询等费用。 (12)《租赁合同》内容由出让人制订和解释。 (13)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网上竞价活动结束后2日内,最高报价者应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件原件由产权人进行审核,不具备竞买人资格要求的,其报价和成交无效,其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优先用于充抵拍卖佣金、二次拍卖费用,补偿出让人、拍卖人的经济损失。 (14)本次拍卖起始价是壹年租赁权的价格,成交总额是成交价和租赁期限的乘积,拍卖标的对应的房屋面积未经测绘部门测绘,仅供参考,以其对应的房屋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赁价格不因面积的改变和调整。 (15)原租赁户参与竞买又未竞得房屋租赁权的,请自行于网上竞价出让结束后十日内搬离原承租房屋,如拒不搬离者,将扣除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 (16)如出现原承租人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搬离,长期强行占用成交拍卖标的对应房屋,影响买受人租赁经营使用超过三个月,买受人自愿放弃拍卖标的的,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将买受人所交纳的成交价款和佣金,不计息原数退还买受人。 (17)原承租人未竞得房屋租赁权,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离,买受人又不自愿放弃拍卖标的的,出让人将采取法律手段强制原租户清空搬离。在此期间,出让人、拍卖人没有补偿买受人损失的义务,买受人自行做好延时交房带来的后果。出让人将在房屋清空后5日内与买受人签订《济宁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并移交钢结构厂房。 (18)本次拍卖活动若发生争议,一致同意提请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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