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范围:项目地点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辖区范围内,按照2024年征地报批工作计划以及预估2025年征地报批工作计划,预计目前园区需采购林地技术服务项目为4000亩。
2、服务内容:完成各个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及林木采伐区调查设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现状调查;
(2)占用征收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及经济有效的保障措施;
(3)编写报批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4)协助办理项目用地《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5)完成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服务费用:本合同服务上限价为1410000元,中标优惠率6%,最终按实结算,具体公式为:项目收费=(基础费用+基价×实物工作量×调整系数)×0.55×(1-中标优惠率)(基础费用为5万元,收费基价为1.5万元/公顷,调整系数1.0,实物工作量为项目林地面积)。
1、成果提交内容:
(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纸质材料2套(一套上交县局、一套上交省局),成果包括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附表、现状图、位置图、布局图、相关使用林地报批材料附件。
(2)林木采伐区调查设计:纸质材料1套(上交县局),成果包括采伐调查设计表、采伐设计图、相关采伐报批材料附件。
2、成果交付时间:
(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在资料收集完整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编制工作。
(2)林木采伐区调查设计:采伐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根据甲方采伐开工时间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伐调查设计。
4、提供成果资料时归还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5、本服务合同期间,乙方完成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1、成交供应商根据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相关条款与采购人分别签订服务合同。该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成交供应商不得将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若因成交供应商专项资质原因确需将某项专业项目分包给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必须事先征得采购人的同意。
3、该项目服务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4、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能满足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能满足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所需材料的要求。即满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
5、林木采伐区调查设计能满足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设计资料满足发放《林地采伐许可证》所需材料的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2017年7月)等规定。
验收要求:满足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
验收标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2017年7月)。
1、甲方权利义务:
(1)向乙方提供基础资料及其批文,并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性负责。
(2)协助乙方与本项目工程设计单位联系、接洽。
(3)在编制成果的过程中,有权随时了解编制进展情况,并有权责令乙方修改明显不合理的方案。
(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给乙方费用。
2、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湖南省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成果,使其达到规范及审查部门要求的深度,并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文件份数向甲方提供文件。
(2)应对其所编制的成果质量负责,乙方对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应无条件负责修改或补充。对不符合要求的可研报告,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编制工作。
(3)对成果资料及甲方和设计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供给与本项目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因乙方所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的配合事项,乙方在三日之内未履行到位的,按500元/次支付违约金。
2、因乙方过错,导致严重影响项目进度,视事故的严重程度支付2000元以上的违约金。
3、因甲方变更委托咨询项目或更改规模以致造成乙方文件需大量返工或重新编制时,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保证本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质量及按时完成。双方如有争议,应采用友好协商或另订补充合同的方式解决。若双方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双方的争议纠纷。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立即终止。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同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