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州市妇幼保健院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金额
13.98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10/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妇幼保健院
乙方:福建元迅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GC[GK]2022016的福州市妇幼保健院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货物类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139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乙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路130号福州市妇幼保健院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到货并安装、验收完毕付合同款。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我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对所提供设备提供3年的现场免费保修(含所有零部件及人工费用)。免费保修期自设备整机安装调试正常,验收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须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由中标人负责包修、包换。 5.2、我方在免费保修期内须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并进行终身维护。如保修期内同一故障发生三次,或在两个月内无法修复,我方无条件换货,立即更换新机;如保修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的双倍顺延保修期。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我方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我方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如一时无法修复的设备,我方应提供备品供采购人临床使用。在质量保证期一年内出现属设备质量问题,采购人则有权要求免费更换整机,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设备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设备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采购人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6.1.2.设备运抵目的地或现场并安装调试后,由采购人按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标准对设备的包装、外观、性能、配件和技术资料进行验收,乙方应当到场;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向中标人提供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补齐或退货,并提出索赔。 6.1.3.设备正式验收合格并移交前发生的外观擦损、内部配件缺失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6.1.4.设备到货后由三方人员(厂家、经销商、院方)共同对设备进行初验。 6.1.5.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邀请院外专家参与验收的,可由招标公司负责邀请专家一同进行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2年10月18日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妇幼保健院
乙方:福建元迅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GC[GK]2022016的福州市妇幼保健院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国别 (地区)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2003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 产科中央监护系统 | 理邦 | 1(套) | 139800 | 139800 | 国内 | 中国 | MFM-CNS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139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乙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路130号福州市妇幼保健院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到货并安装、验收完毕付合同款。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我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对所提供设备提供3年的现场免费保修(含所有零部件及人工费用)。免费保修期自设备整机安装调试正常,验收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须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由中标人负责包修、包换。 5.2、我方在免费保修期内须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并进行终身维护。如保修期内同一故障发生三次,或在两个月内无法修复,我方无条件换货,立即更换新机;如保修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的双倍顺延保修期。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我方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我方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如一时无法修复的设备,我方应提供备品供采购人临床使用。在质量保证期一年内出现属设备质量问题,采购人则有权要求免费更换整机,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设备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设备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采购人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6.1.2.设备运抵目的地或现场并安装调试后,由采购人按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标准对设备的包装、外观、性能、配件和技术资料进行验收,乙方应当到场;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向中标人提供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补齐或退货,并提出索赔。 6.1.3.设备正式验收合格并移交前发生的外观擦损、内部配件缺失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6.1.4.设备到货后由三方人员(厂家、经销商、院方)共同对设备进行初验。 6.1.5.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邀请院外专家参与验收的,可由招标公司负责邀请专家一同进行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60 | 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套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设备正常投入临床试运行,且提供全额发票后,采购人支付60%货款给中标人。 |
2 | 30 | 设备正常试运行1个月后,经采购人及中标人双方确认,采购人支付30%货款给中标人。 |
3 | 10 | 试运行一年后,经验收合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各项验收材料齐全)采购人支付10%货款。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妇幼保健院 | 乙方: | 福建元迅商贸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六一路77号 | 住所: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1199号ECO城君悦广场2号楼第19层1901室 |
单位负责人: | 夏泳 | 单位负责人: | 陆晓倩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吴晓玲 | |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0594-2950035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602012010090003192 |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2年10月18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