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合同公告
金额
77.7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5/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GXCG-CS-20211228002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 (3)采购计划编号: GXCG-20211228002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上述合同金额包括设备、材料、人工、运输、文印、通讯等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全部费用及税费,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4-28 —— 2022-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上门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87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档案项目进场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87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通过长沙高新区组织人事局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长沙湘府路支行(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43162500001801006626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符合下列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档案行业其他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确保加工的数字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可用、保密。 5.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5.2.1.2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8年11月); 5.2.1.3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17年9月); 5.2.1.4 《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17); 5.2.1.5 《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GB/T 33870-2017); 5.2.1.6 《档案装裱技术规范》(DA/T25-600); 5.2.1.7 《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规范》(DB43/7 263-2020)。 5.2.2实施要求 5.2.2.1真实性。确保收集的档案材料真实可靠、纸质完整、无损坏、无涂改。档案数字化后的内容与纸质档案在内容上一致。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档案信息不被更改。原始图像保留原纸张颜色、污损情况和文字修改痕迹等原始信息。 5.2.2.2完整性。按照国家和省内标准对归档彩礼进行梳理,依据材料从类别、时间、逻辑等方面建立收集方法保障材料完整,无遗漏。确保数字化前后纸质档案一致,档案数字图像数量与纸质档案数量相符。 5.2.2.3 可用性。确保数字档案可被查找、检索、呈现等,满足相关业务的要求。确保数字档案的连续性,维护其可跟踪、可回溯、可关联、可被发现和可被再用,数据链不出现断裂。 5.2.2.4 安全性。建立身份认证体系、加密存储体系及数据流传输方式等安全保密管理机制,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档案图像数据应得到有效保护,不被非法利用、更改或者销毁。档案原件不受损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满足采购需求的各项功能要求。 5.3.1.2 硬件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实现追溯。 5.3.1.3 乙方按相关规范标准移交全部成果。 5.3.1.4 甲方对乙方完成的目录与图像挂接完毕数据进行验收。数据验收以抽检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 20%,要求图像页数、档案、控制符、数据 挂接准确率达到 100%,其他项目合格率达到 98%以上(含98%)予以验收通过,并填写《纸质档案数字化验收登记表》,做好验收记录。抽检合格率在 98%以下,提交验收数据全部发回乙方全面自检,直至达到验收要求。档案实体验收必须逐卷清点,按档案数量、文件状况、卷内文件页数与顺序、装订要求等进行检查,如发现档案丢失、损坏、圈划或涂改等将追究法律责任;顺序错误、装订不符要求、卷间文件颠倒等作为差错,合格率达到 100%予以验收通过。具体指标如下: 5.3.1.4.1 档案装订:检查所有档案的装订还原情况,差错率 1%以下。 5.3.1.4.2 扫描图像:漏扫率≤2%。 5.3.1.4.3 图像质量:图像质量情况完好率 99%以上。 5.3.1.4.4 格式封装:图像文件的命名差错率≤1%。 5.3.1.4.5 条目与图像挂接:挂接正确率 100%。 5.3.1.4.6 档案原始材料:100%不缺失。 5.3.1.4.7 图像偏度不得大于 1°。 5.3.1.4.8 采用双击输录文件目录和案卷目录。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权利与义务: 6.1.1 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均有保密义务; 6.1.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验收合格后按照财政计划向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6.1.3 监督本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6.1.4 提供本项目正常开展的办公场地。 6.1.5 参与本项目最终的验收。 6.2 乙方权利与义务: 6.2.1 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均有保密义务,如乙方原因泄露参与本项目所获悉的秘密,乙方应承担由于泄密所产生后果的一切责任。 6.2.2 按照验收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时间高质量地完成本项目。 6.2.3 整体质保一年。并对本项目涉及的加工数据问题提供终身免费售后服务; 6.2.4 负责本项目所需的软件开发、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装卸、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费用。 6.2.5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整改,且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10%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支付价款,已经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即时退回,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按期完成的,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 7.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10 %的违约金。 7.5 乙方未履行质量保障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合同中止与终止 11.1.1 合同的中止 11.1.1.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1.1.1.2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1.2 合同的终止 11.1.2.1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1.2.2 甲方需按本合同要求如期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如未按要求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时,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影响,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1.1.2.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1.2.4 甲乙双方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履行本协议义务,且在对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的,受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向受损方支付本协议服务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如该违约金无法弥补受损方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补足。 11.1.2.5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2 不可抗力 11.2.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3 知识产权归属 11.3.1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11.3.2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服务成果,自甲方验收通过并全部支付项目总费用起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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